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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要國家於外籍勞工人權保護規範與政策措施

第五節、 香港

指定傭工的休息日、須與傭工協調伙食給付,如由雇主提供,則伙食 為免費,如折抵現金,須支付傭工每月不少於港幣 775 元。此外,雇 主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傭工投保工傷補償險,否則將面臨罰款與 監禁的處罰。

針對勞雇間的糾紛,香港勞工處設有申訴渠道,以解決外傭和僱 主之間的糾紛。主要為透過自願斡旋以及付費的仲裁機制。為了保障 僱主和當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外傭不可從事任何其他工作,亦包括兼 職工作。

三、 相關法律保護

前文提及香港的外籍家事勞工與當地勞工一律適用雇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與 雇 員 工 傷 補 償 條 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勞工處分為勞工事務行政與勞工職業安全健 康裡個部門,再由勞工事務行政部門分為五項業務單位,其中與外勞 有直接關係的為勞資關係(Labour Relations Division),由助理處長掌管 業務。勞資關係業務中,有提供工資與勞動條件爭議的自願斡旋服務。

另外有負責就業申訴調查單位,負責有關違反僱傭條例的實情調查,

並進行行政裁罰。儘管法律保障適用本勞與外勞,尤其關於苛扣工資 的違反事項,如果雇主被舉證擅扣傭工工資,該雇主得遭處 35 萬港幣 的罰鍰以及三年的刑期。如果雇主以不實資料欺騙勞工主管單位,情 節等於罪加一等,最高可以處罰有期徒刑 14 年。(參考勞工處的僱傭 實務指南)。

此外,雇主亦不得幫仲介公司代扣任何費用。除非雇主有預付工 資給外傭,則雇主可以從每月工資中扣除適當比例,做為償還。

法律的規範與保護無分本勞與外勞,但實際做法確與理想有相當 之差距(2006, Lee and Peterson)。主要的關鍵為外籍傭工與雇主所簽 訂的合約以兩年為限,原則上外籍傭工不得申請轉換雇主,亦即原則 禁止,許可例外。若欲申請轉換,僅限於不可歸責於外傭或特定的理 由,因此外傭受制於雇傭合約,可能擔心聘約問題而不敢申訴。另一 個關鍵的因素為香港政府的移民政策中有所謂的兩週規定(“two-week rule”);亦即外籍傭工在港合約期滿後可被允許延長停留的時間,僅限 兩週或合約規定可停留的時間,兩者以較短的期限為適用8。依據這項 兩週規定,雇主若主動提出終止外傭合約,除依法須給付資遣費與根

8 參考 Lee and Peterson, 2006,p.6,註 19。該項規定為 1987 年由香港總督所頒發之行政命令,普遍

據年資所計算的服務費用外,外傭僅能夠在港停留兩週,兩週後必須 回到其母國。由於停留期限非常短,迫使外傭不敢提出申訴,即使外 傭獲得主換雇主機會,亦會擔心無法於短期間內順利找到新雇主。

至於外傭若提出申訴,則該外傭依規定必須和其雇主當面進行協 商由於協商為自願原則,如果雇主蓄意拖延,則外傭通常迫於時間壓 力,最後可能屈就雇主所提出的補償條件。即使外傭因受害事件獲得 延長停留,但延長期間不得工作,導致外傭不願意積極爭取自己的權 利,最後讓爭議草草了結。

如果外傭雇主設及性別歧視的案件;如外傭遭遇雇主或其家庭成 員性騷擾甚至性侵,則依法外傭可以向香港機會平等委員會(Hong Kong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 簡稱 EOC)提出就業歧視或性騷 擾的申訴。但就業歧視或性騷擾的個案最後結果可能允許外傭得以轉 換雇主,並與原雇主進入爭議協商過程。這項過程又會重覆前述的兩 週規定適用原則,使受害的外傭被迫隱忍或者屈就雇主所提的任何條 件。吾人可以從前述事實觀察得知,法律即使明定保護對象不分國籍,

權利的賦與也不因國籍而有差異,但從相關的僱用聘約的彈性與否以 及可延期停留時間的長短等行政設計,事實上都讓外籍傭工無法享受 到政府的美意。因此國際勞工組織於評估國勞公約適用時,未僅要求 批准國應有相關立法,並且應提出具體措施,確保本國與外國勞工均 可享有實質之保護(Swepston, 2012)。

四、 外籍勞工結社與團體協商權

根據 2012 年國際工聯所提出違反工會權利的香港報告指出,香港 的勞工權利與工會發展仍受到極大的限制。對於在港的外籍傭工而言,

最明顯的權利問題在於其工資排除於 2011 年 5 月通過的最低工資保護 之外。由於外傭的工時並未於雇傭合約中規範,因此外傭工資無法反 映其工作時間所應得之最低報酬。此外,根據香港基本法之規定,外 國人於香港持續居住滿 7 年有權申請永久居留。但是香港為數超過 292,000 名外傭則排除於永久居留之外。該報告指出一名在香港為同一 名雇主工作超過 25 年的菲籍家庭傭工於 2010 年因申請永久居留屢次 遭拒後向法院提出告訴,2011 年 9 月一審法官認為排除外籍傭工深請 永久居留為違憲,因此判決這名菲傭勝訴。但 2012 年三月高院判決香 港政府勝訴,強調居留權的擴充為政府的權限,但無論外傭是否能夠 取得永久居留9,這項爭議激起香港人重新看待與討論外籍傭工對香港

9 參考 Hong Kong government wins appeal in maid residency case, BBC News-Hong Kong:

http://www.bbc.co.uk/news/business-17532723

的貢獻與否。

五、 防制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評估

根據美國國務院防制人口販運報告,香港被列為第二輪國家,同 時也是男性、女性乃至於來自中國、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以及 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之年輕女孩的來源、轉運與目的國。該報告特別 提到來自印尼與菲律賓國家的家事勞工為來到香港工作而高度貸款的 情形,因此極可能使其成為受債務壓迫的受害人。若以一般仲介費行 情規定,菲律賓與印尼的仲介費分別收取美金 1950 以及美金 2725。高 額仲介費使其到香港的第一年均處於償債階段。平均每月工資的 80%

必須用來還債。至於仲介對家事勞工以超收費費用、非法扣留護照、

勞動契約以及提款卡等手段要求外勞償債,這些行為均可能構成勞動 販運的要件。

該報告認為香港政府並未完全符合去除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例 如香港政府缺乏一套完整的防制人口販運的法律,對於起訴勞動販運 加害人的案件成效不彰,至於性販運的部分,也僅有 6 人遭起訴。去 年評估期間,香港政府總共鑑別 12 位人口販運受害者,但儘管對於執 法者提供訓練,香港仍需要研擬一套完整且足以禁止各種型態的販運 行為與積極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