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傳統階級制度的瓦解

第三章     傳統階級制度的式微與都市社 會組織的形成

第一節 、 現代國家行政力量重置下的傳統部落 一、 部落空間的秩序重置

三、 傳統階級制度的瓦解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6

三、 傳統階級制度的瓦解

原鄉傳統社會組織與都市同鄉社團組織型態,即便是非集體移住的都市原住 民社團,是否有所關連、仿效甚或移植?是理解都原社會組織的一個線索。王嵩 山曾提出:

人類學的研究發現布農族強調個人能力的微觀多貌共議行民主制,在 早期接納西方制度時可能是最快也最易,但後期卻因社會結構與文化價值 的顧踱膨脹,反而使民主制度無法落實,經常在組織的運作中產生分裂、

較難形成共識。〔……〕又如鄒族強調全體價值而以一個主要中心旁有分支 的結構法則,入然容易習成集體力量,但個人的表現力便較弱;因此,在 重穩定與合作的前提下,邁入近代社會的選舉時連選連任的情況就非常 多。(王嵩山2001:213)。

在此,王嵩山注意到的,不是「民族傳統與現代生活之割裂與對立」,而是 嘗試在同一歷史軸線上導出「傳統可以順此開展」、「現在狀況可以回溯追因於過 去慣習」。布農族與鄒族舊慣與現代社會是否能順此推論,暫待更多研究論證,

但此間之研究進路,正是我們得以運用民族學貫時性研究成果,提出有別於社會 學結構性觀點的詮釋。我們可以比照地提出一個問題:「在魯凱族,有類似的情 形嗎?」而這問題對於魯凱族而言更是重要,畢竟,魯凱族相較他族而言最具特 色者,乃世襲貴族/平民階層社會。歷史上,傳統部落領袖(頭目)在原鄉部落 中具有領導仲裁的權力,當部落進入現代國家體制之後,傳統權威不再;而再進 入現代都市社會之後,傳統權威又發生怎樣的變化呢?

都市裡頭目沒有功用啦,都是「木頭」,臺上座的都是「木頭」,呵呵(巴 武信)

甫從聯合豐年祭舞台上走下的「魯凱大頭目」巴武信自我解嘲道。的確,在 現大都市生活裡,傳統的部落領袖已經式微,過去傳統領袖的職責,已被專業分 工的局處科層組織所替代。不論過去家世背景如何,每個人來到都市裡,都必須 找一份餬口的工作。此時,處在兩個社會間的人,在轉換身分時不免有些尷尬與 需要心理調適的空間。

巴武信任職於清潔隊,擔任司機。清潔隊不但辛苦,因其社會地位不高,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族人,尤其是具有傳統領袖身份的族人,的確有一番內心掙扎。他表示:

我是負責開垃圾車的,剛開始開都很小心,怕被人認出來。但有一天,

不小心被一個同鄉看到了,不是我們隊上的,他跑來叫我:「頭目,你怎麼 來開車?」我有點不好意思,但他看到我還很高興,我也高興,因為好久 不見了嘛!久而久之,我就習慣了,覺得當清潔隊也很好,跟大家也都相 處的很好,霧台來的就會在一起了,家人一樣啦。4

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族人們有彼此照應的需求,尤其在遠離故鄉人生地不 熟的都會,這樣親切情誼突破了家世之間的尷尬。威權依附於職責,都市社會乃 是「依法定職權運作」的現代社會,都市裡的頭目並無日治時期民族學者記錄、

族人口傳所謂傳統部落社會的特殊地位與威權,而僅僅為旅外親族間一個習慣的 稱呼,而非魯凱族的傳統中,部落領袖必有護持著傳統社會組織,使其運作良好,

永續維持之職責。王嵩山對魯凱語排灣的「貴族/平民」階層社會提出了一個精 簡的描述:

經濟上的土地領土權和租稅權,親屬上的宗法階級法則,宗教信仰上 的階級來源傳說,與宗教組織上司祭階級等,共同與政治上的部落組織以 及貴族制度相互配合,呈現出內在相關連的社會組成原則,形成階層化的 酋長型社會(chiefdom society)的主要基礎。在這一種社會形式中,由於 政治權力和生產工具中的土地,都被社會中某一個群體所控制,並且又透 過親屬制度和其他因素,使其政治經濟的控制權可以繼續且穩定的繁衍下 去。(王嵩山2001:172)

不獨以一般認知的「頭目、貴族、平民」這樣表面、外觀者的描述,王嵩山 在此提出七項社會要素,來描述魯凱與排灣的階層社會。以此為基礎,其所未在 此述及諸如命名法則、服飾頭冠、職務分工以及婚喪禮俗等魯凱文化,本文認為 其皆可依附於前項大類之下而被理解、區分。順此,則引發了兩個問題:

1. 王嵩山似乎認為關於「土地的權力繫屬」是關鍵要素,此對魯凱族與都 市魯凱族之研究有何意義?

2. 若確認「領土權」與「租稅權」兩項本於土地而來的魯凱民族組合要素,

4 訪談記錄 MBWH0910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9

無異,且其民族語言因喪失日常使用地位而逐漸生疏乃至隔代後消亡,簡言之,

在「土地」、「生活型態」、「語言」等民族構成要素皆已不若舊觀,魯凱族在都市 中,得否仍維持一個民族應有的內在社會結構,且得以向外表現「是一個民族」,

已經不無疑問。

在日治時期,官僚組織與土地所有權制度等現代社會形態,借國家之力進入 部落,已使魯凱族傳統社會遭受重大打擊,但魯凱族尚且仍在同一地域生活,民 族邊界,透過官方所為的地理疆界區劃,尚且穩固。而由於仍在部落生活,即便 頭目已無傳統功能,但仍有禮俗、文化上的象徵。然而在魯凱族進入都市之後,

地理界線鬆脫,族人如離散分子般逸入都市裡,傳統社會結構完全不存,即便原 鄉部落仍有「送頭目家一份」、「頭目家多一點、好一點」的禮數,也不復存在。

我們在魯凱族傳統社會結構瓦解的過程中,重新肯認了「共同生活領域」這項地 理特徵,不但是為民族定義之不可或缺要項,更是傳統社會結構之所本。

綜上所述,在都市中真已無可以作為集體存在意義的「(都市)魯凱族」嗎?

難道都市魯凱族僅剩官方文書、身分證明上的註記?當然不是,我們在都市中仍 可清楚指明「魯凱族集體」,即「同鄉會」與「社團」。下一節即討論魯凱族人從 原鄉移居到都市地區,傳統社會結構瓦解後,再行重構的現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