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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原鄉,進入都市

第四章     都市魯凱族人的經濟生活與原 鄉連結

第一節 、 走出原鄉,進入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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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走出原鄉,進入都市

原住民離開原鄉大量集結於北高兩大都會,一般而言,從 1970 年代,政府 興建十大建設等公共建設開始。但對於魯凱族而言,「離鄉」與而後的「移居都 市」工作,可以概分為前後兩階段。而就離開霧台原鄉,亦有兩件重大事件,一 是林班工作,二是隘寮墾荒。

1951 年台灣省政府頒佈〈山地施政要點〉,開始推動「山地人民生活改進」、

「定耕農業」及「育林造苗」等「山地三大運動」。為達成其中育苗造林的目標,

林務局招募原住民在中、南部或北部山區林班地,從事鋤草、整地及造林的工作。

然而,基於林班地的工作屬短期且富彈性,因此每逢農忙時節,原住民從林班地 回流村莊,幫忙經濟作物收成,農忙之後又遠赴林班地工作,形成季節性斷續往 來「村莊」與「林班」間的人口遷徙流動的現象。(楊士範,2005)1

林班招工當然不只是魯凱族,甚而不限於原住民。但這是魯凱族離開霧台原 鄉,大規模地遠赴南投、高雄、花蓮、台東等中央山脈林班地工作,使得「勞動

─工資」型態,成為新的經濟生活型態之肇始。整理山林雖然辛苦,但對族人而 言,只要有人帶著做,很快便能適應。比起留在霧台的老一輩人而言,新的生活 型態與原鄉差不多,但相對於傳統「狩獵、農作與納貢、分配」的傳統經濟生活,

以及日本殖民政府時代的服役制度,此種「以勞動取得工資」,的確是新型態。

根據年長者回想他們年幼時部落裡的生活與年輕在林班工作的不同,「貨幣」的 流入,且將貨幣視為幣值,當作賦有交易價值的載具,一如主流社會同樣的使用,

而非如清國以及日治時期仍將貨幣視作財貨品項,時有用於服裝的裝飾之上,以 及越來越需要花錢的各種開銷,如學費、就醫等,改變了部落「生計經濟」型態 而為「市場經濟」型態,且部落經濟機能雖未喪失,尚可維持一般生活的自給自 足性,但外地勞動之所得卻由此時期開始流入,從此開始了城鄉依賴關係。

而約在同時,1953 年,政府鼓勵鄰近魯凱族、排灣族來隘寮墾荒,招募的 是霧台魯凱與三地門、瑪家、泰武一帶的排灣族,以集村型態,共同開墾拓荒隘

1 楊士範 編著,2005,《礦坑、海洋與鷹架-近五十年的台北縣都市原住民底層勞工 勞動史》,台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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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溪南側的洪氾平原,即為瑪家鄉飛地三和村。而後,排灣族定居在三和村的北、

中兩個聚落。魯凱族則在南,集結成「美園」(三和村美園巷,亦稱為三和南村),

形成「平原魯凱族」。本研究已在第一章述及「平原魯凱族」的形成,這裡補充 說明對於墾荒一事,族人也有不同的態度,其影響竟然是在56 年後的莫那克風 災(2009)。

當時他們(留在山上的人)笑我們傻,山上什麼都有,三和那邊地裡面 都是石頭,還沒有水,要從很遠的隘寮溪那邊挑水,真的是墾荒,怎麼挖都 是石頭,不知道要挖到什麼時候才可以用來種(農作)。結果呢?現在颱風 來了,住在美園的我們沒事,住在霧台的後悔也來不及了。2

此外,美園亦有少數屬於茂林魯凱,但多是婚嫁而來的女性。大南群則未見。

定居在屏東北部平原的「平原魯凱」非指美園一地而已,如同第一章所提及,鄰 近的日新、龍泉、繁華、水門一帶亦有魯凱族的分布,其主因多是與外省榮民結 婚而定居營區周邊的眷村、市街,已有遠嫁至屏東、鳳山、岡山者。這些魯凱族 女性,多從事保姆、幫傭、看護等工作。而花蓮基督教芥菜種會3的「花蓮少年 之家」(以下簡稱「芥種」)則成為她們國小畢業後最嚮往的選擇。

我國小畢業之後,就想去「芥種」,我記得我跟我媽說,為什麼她可以去,

我卻不能去。可是沒辦法,家裡沒有錢供應,所以我國小畢業後就留在學校 當工友,負責打鐘。一年之後才去「芥種」,「芥種」那裡好喔!孫理蓮牧師 娘人很好,又會教我們許多課程(保姆課程),有可以學得一技之長,回來 之後,我便開始作保姆了。4

魯凱族離開霧台原鄉在平原地區的工作,或者墾荒,或者是家務勞動,尚且 不能說是典型亦或是只會在都會中才有的行業。但集居型態,卻形成一個最新的 部落,美園,此後族人散居屏東市,再也沒有所謂的「共同的經濟生活」或「分 眾社會」可言。在大都會,族的感覺更微薄。

2 盧英美,2011.03.05,訪談記錄 WHJY110305。永生教會

3 參見基督教芥菜種會網址:http://www.mustard.org.tw/hy_home/index.asp

4 盧英美,2011.03.05,訪談記錄 WHJY110305,永生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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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鄉經濟發展困難,也吸引了外部團體探訪部落支援服務。除前述對魯凱族 人影響受大的基督教「芥菜種會」之外,在霧台鄉,當不可忽略另一個天主教團 體:「百達山服團」。1973 年由西班牙籍天主教神父袁國柱創設在台南的「百達 山地服務團」5:培訓大專院校的青年學生,利用假期至霧台鄉各部落提供服務,

包括兒童課後輔導、團康活動、農業宣導、儲蓄互助及醫療服務等。

在當時,霧台地區的儲蓄互助制度可說是百達獨力推廣而建立的,部落資本 開始以貨幣形式進行積累,在表面上雖如同官方所推動的「山胞生活改進」種種 措施所言,可以改善生活,提供就醫、子女就學所需,但若深究其意義,儲蓄行 為與個人戶頭,以及連帶的借貸信用關係,正是1970 年代霧台經濟轉變的重要 里程碑。在此之前,霧台鄉雖有農、獵產品向外輸出,生活日用品輸入,但基本 上仍屬部落經濟規模,但在導入儲蓄制度之後,勞動剩餘價值在儲戶中積累所發 生的意義,當不只是如同政府在「改進山胞生活方案」中所宣稱的「個人或家戶 經濟改善」,亦非成為「離鄉之花費」-事實上,離鄉者幾乎不會攜帶原生家庭、

原部落內之資本在外創業或生活。貨幣與帳戶的意義,除就醫支用可視為「對部 落外之出超」之外,帳戶成為離鄉者在外生產的剩餘價值返回部落的淨收益之管 道。

在這角度上來看,部落經濟發展、部落家庭財富增加,並非一時之間農產品 超越自然限制得以大量生產,或是突然間市場價格大好而盈餘增加;亦非在原鄉 境內發生重大投資行為,致使部落經濟發展。一般而言,鄉間最大的投資案當是 政府在原鄉內的重大公共工程,但事實上,政府在霧台之重大公共建設,如霧台 道路,並未超出日治時代規模,反而成為部落外私人礦業營利之工具。至於聯絡 大理石採石場外的村落,政府無意開路、投資建設,反而要求遷村,此即好茶遷 村一案。綜合言之,部落繁榮之因,並非在部落境內發生足以繁榮之事,而是部 落外之離鄉移工,勤儉生活累積所得剩餘,周濟家庭,屬個體經濟行為。

部落與部落外的林班地、城市的經濟關係,既然維繫於個體與家戶的關係,

自然是不安穩的。此即當年轟動一時的「小童工」案,所幸百達山服團的持續調

5 2012 年 更 名 為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我 為 人 人 實 踐 推 廣 協 會 」。 網 址 : http://www.bed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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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為「個體式」依賴型經濟展所致,更是政府在更大規模下,將農村人力資本導 向城市經濟,縮減山地投資與公共服務能量的必然結果。

p.26-29。台北:翰蘆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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