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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流社會中的權利倡議:對後殖民論述之異議

第三章     傳統階級制度的式微與都市社 會組織的形成

第四節 、 大都會中的原住民族關係

二、 在主流社會中的權利倡議:對後殖民論述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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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分配機制穩定、大小族人數落差大有關,但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主政者以及 公職人員、原民菁英本身的理念,當亦是民族關係朝向正面發展的有利助因。

二、 在主流社會中的權利倡議:對後殖民論述之異議  

在前引之中國人權協會所做的「2008 台灣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

亦有兩位學者專家做以下的陳述:

原住民是自然的民族。受教育是漢人帶來的漢主體思維。原住民族的 傳統知識、觀念不是受教育而來。(專家編號第18 ,p.9)

教育體系是來自漢人、中國思想,而非來自部落、原住民族的需求。(專 家編號第18 ,p.10)

五十年來,台灣實施的「漢文化義務教育」,對98% 漢族學生而言是「天 賦人權」,對原住民學生而言卻是「異族專政」。五十年來,原住民族一再 地被政府漠視、邊緣化,今天,政府尚欠原住民族一個公平,那就是「原 住民族教育體系」,捨此不為,難脫殖民本質。(專家編號28,p.35)

目前政府對原住民的語言文化教育,毫無政策,所有的原住民學生接 受的仍「漢族教育」。(專家編號28,p.39)16

如此說法看似怵目,其實並非罕見,原民權利倡議者之間實存類此說法17, 而可名之為「台灣原住民處境之後殖民論述」。在過往很長的一段時期,台灣主 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族之歧視與不公平對待,確實是「全社會層面的」,動輒以全 稱方式聲稱「我們都是中華民族」、「大家都是炎黃子孫」,完全無視於原住民族 之存在。而今,社會層面的去污名化已見成效,主流社會認為「歧視原住民是不 對的」,且多數國人已接受台灣為多族群國家之事實,但此認識乃基于文化層面 之認知,而非基于對「合各民族成一國」此種政治層面的認知。之後,在政治面

16 林修澈,2008,《2008 台灣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北:社團法人中國人權 協會。

17 參見,江建昌,2009,〈後殖民觀點下的台灣原住民族教育法〉,收錄於《弘光學報》,

5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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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拓展,卻似已停下腳步,原住民權利倡議者爭取原住民自治之行動,未能在 民族內部引發大規模動員能量,獲得支持而立法成功,一般國人也尚未能對原住 民各族以具有法律地位之「族體」待之,支持原住民自治,承認各民族為構成國 家之單元。簡言之,台灣對「原住民個人」的保障一事,國人有共識;至於對「原 住民族集體」的認知,國人尚屬陌生。

本文認為,上述現象並非可謂台灣停留在「對原住民而言的後殖民狀態」,

最大的反證是解嚴之後,原住民族權利運動在教育、社會與經濟面向開展,已獲 得可觀的成就,而這些成就乃附麗在原住民族公職選舉以及專責機關之施政。以 實際狀況而言,從中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到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原住民族 委員會(局),其治理之功能,多在公共服務,而非管轄。更非以有別於治理一 般國人之普通法體系,而採取「特殊法律體系」治理原住民。同時,原住民個人 亦可完全不理會、使用主管原住民族事務機關所提供之資源,而逕行使用一般公 用資源。故,以「後殖民狀態」聲言「台灣原住民自古以來都是由外來政權所統 治」之說法,實無理由。至於未能達成自治現實,更應在更大的國家構成中檢視。

台灣政治菁英鮮少認真看待原住民族自治,這並非針對台灣原住民的地位而言,

而是台灣未曾以正視「民族體」,且以「多族共和」的觀點看待國家之組成,甚 或對典型國家而言是匪夷所思的:台灣政治菁英對國家主權主張之曖昧態度。這 是目前台灣社會的現狀,不論是「原住民族自治」還是「多族共和入憲」,甚至 是「修憲、制憲」,都還有許多推廣乃至啟蒙大眾的遙遠路途要走。

本文認為,企圖安置在現有政治框架中所提出的政治權力之倡議,無法超越 政治框架;但若想要打破目前政治框架而言,政治行動者的實力當在評估之列,

反思此倡議究竟是原住民當期的迫切需求,抑或僅是橫殖理論而已。本研究探尋 一般族人之意願,多數族人對「原住民自治」乃至「國中之國」之說法有所耳聞,

卻咸認為與己無關。大部分族人在意的是宗教依靠、穩定工作、子女教育與老人 照顧問題,少部分關注語言與文化傳承。異民族關係以朋友關係看待、理解,資 源競合乃至民族政治權力,對大眾而言似屬遙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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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 本章小結

本文接受王嵩山所論:「從宗法制度、司祭階級、部落組織到貴族制度,整 個魯凱『階層化的酋長型社會』;乃是依附在土地要素之上而運作」(王嵩山 2001:172),魯凱族的傳統階級制度與領地支配權共伴相生。故,當都市的魯凱族,

其進入現代、由異民族所統治的社會,喪失了土地主權與統轄權,而成為少數民 族時,整個「階層化的酋長型社會」無所附麗,傳統社會結構趨向瓦解,民族邊 界岌岌可危。然而,就在民族性(ethnicity)被大社會的主體民族所消融的同時,

都市的魯凱族人卻依然有確認彼此「歸屬於同一族」之感,亦即「『民族性』即 便隱而不顯,但『同族感』卻依舊強烈」的現象。這種強烈的「同民族感」或即

「民族認同」(ethnic identity)現象,來自於平時同鄉與親族間的社交網絡,成為 同一民族群體得以凝聚之所賴。

是以,本文認為,親族與同鄉情誼仍可使族人在異地相結合而形成新的社會 組織,或多或少地承載著文化與照護功能,這對於族內的凝聚是正在持續,也是 必須的民族要素。然而,就族外觀察者而言,無法覺察族人內部活動,只能在更 為上層結構的語言、文化、風俗、工藝歌謠,乃至「美麗的族源傳說」中辨識。

若如此,則在現代社會裡,「族內」人只得以較表象的藝術活動以此自我標榜,「族 外」人卻以此獵奇標籤,同時又有遭其他大族文化符號或意象混淆、遮蔽的危機,

似屬無奈且不得不然了。

此外,魯凱族在傳統上是以家屋家系組織而成的階級社會,而構成層次井 然、民族邊界明確的魯凱族民族群體。然而,「都市魯凱族」的民族群體在無貴 族階級制度的情形下,邊界雖然未必能稱為精確,但可以得知,其範圍高於「同 鄉會」、「教會」甚多。因此,都市魯凱族的存在是真實的(real),但並不能找到 一個或一群可以代表全體在都市族人的領袖,或一致性的共同意見,同時也意味 著,任何由上而下的施政,總會有不被涵蓋的魯凱族人。

傳統魯凱社會特有之階級制度,在族人移居都會生活之後隨之瓦解,瓦解後 的階級社會,又如何在都市中重新凝聚?實地探訪得知,其凝聚之動力來源並非 是對頭目家的尊崇,而為熱心公益事務者,取得領導地位。至於族人對公共事務 之參與,在原鄉,公共事務除了鄉長、村長與民代等意見領袖直接參與之外,其 他族人參與程度不高。這可能是過去威權時代使然,而留於都市族人的印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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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於今,原鄉部落講究社區營造社區參與,情形當有改善。而在都市社團,同 鄉會是「依事設職」式的方式,打破過去被動之習慣,族人必須分擔公共事務,

維持魯凱社會之活動,與他族、政府、主流社會之互動。

傳統階級制度與領地支配權共伴相生,在進入都市之後,失去所附著之領地 之後而瓦解。但親族與同鄉情誼仍可使族人在異地相結合而形成新的社會組織,

或多或少地承載著文化與照護功能。在都市的社團逐漸淪為依賴政府的客體,從 未有集體力量參與都市政策。小族魯凱族易受到大族阿美族之遮蔽,在都市各族 群中自明性不強。這是當所持續關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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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都市魯凱族人的經濟生活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