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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公共資源的使用與公共事務的參與

第三章     傳統階級制度的式微與都市社 會組織的形成

第三節 、 都市公共資源的使用與公共事務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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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 都市公共資源的使用與公共事務的參與

同鄉會,的確有效地扮演當地政府與族人之間溝通的管道。然而,族人在都 市生活中廣泛的居住權,以及公共服務資源的近用權,就被充分地滿足了嗎?台 灣半數以上的地方政府設有專責的原住民事務機構。8而政府將原住民事務歸屬 主管原民事務機關負責,亦是為了促進原住民生活福祉。

這些原住民族事務專責機構,是否有發育期作用?就社團法人中國人權協會 所做的「2008 台灣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林修澈 2008),以德爾菲調查法

(Delphi Method)訪談記錄之中所顯示:30 位受訪的學者專家評估「我國在行政 部門設置原住民事務單位的落實程度」,以及「我國選舉制度中有設計原住民保 障名額制度的落實程度。」兩項之政治權利指標平均數分別為 2.80 分以及 2.90 分,雖然較2007 年的評估略為上升(2007 年兩者皆為 2.58 分)9,卻皆是呈現

「普通傾向差」的狀況。而就設置原住民事務專責單位的印象,學者專家的具體 評語為:

有設置,但效率不彰。

大多數的原住民機構實質上顯得弱勢。

機構和人數有逐年增加。

握有權利的人要釋放出手中資源是不容易,只有真正文明的人做得 到!

8 各地方政府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名稱,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不一。如:「高 雄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 政處」、「桃園縣原住民行政局」等等。另外,以「民族」為名標示者有「台北市 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行政局」、「臺東縣政府 原住民族行政處」、「新竹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苗栗縣原住民族行政處」、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等等。台南市較為特殊,市政府下設「民族事務委 員會」,統轄客家事務與原住民族事務。

9 該項計分採李克特式五等分量表計分(Likert 5-point scale),保障程度最差為為 1 分,

最佳為5 分,3 分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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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設置部會及原住民事務單位,因沒黨國之支配無從發揮及落 實。形式上的落實,與實質上擁有的權限不符。諸多重要的事務如教育、

社區發展等仍由教育部內政部主導。部門設置並不表示功能落實。

原住民事務單位大多也是公務員、完成常規業務,但無法看出較有前 瞻性的作為,對策略發展也較沒有表現。(林修澈2008: 13,48)

該份研究指出,「原民事務獨立制」的表現似乎未能滿足原住民普遍的需求,

亦未能滿足知識界的期待。而在都會中,獨立專責機構之下,原民身分凸顯,移 民身分卻被消退。「原民事務機關」有否必要?若仍須保留,其在政府體系的角 色該如何釐清、重予定位?其施政該怎麼調整?已成待決問題。我們必須從族人 日常生活所需,重新探究其合理的定位。

在原鄉,原住民最常往來的政府機構,自然是鄉級單位如鄉公所(及下轄 的村辦公室)、警察局(及下轄的派出所)。但在都會區,原住民交涉往來的對象,

卻並非僅限區公所(及里辦公室)。都會區事務紛雜,政府分工也隨之分化與專 責化,民政、衛政、社政、教育、建管、工商服務等等,以及水電等公用事業各 有專責機構。這些機構雖分層授權以及轄區不同,住家鄰近的區級行政單位不一 定能提供行政服務,市民申辦一項服務,必須知道該至政府哪個機關、哪個層級、

哪個轄區的分支單位辦理。這對久居都會區的市民已是習慣成自然,然而,對初 來乍到的原住民藉市民,便不是如同過往—「在鄉公所打理一切;不知道去哪辦,

或是走錯了,就會有人告訴你到隔壁那一個櫃檯去辦理」—如此簡單便利之事。

有啦,我知道有什麼「合作社」可以去登記,可是那個很麻煩,又要 跑去市政府,那麼大,又都不認識。我這裡〔資源回收〕不需要,有人叫 我去收,我去收一收,分類,就叫人來再拿去賣就好了。(訪談調查記錄 MTUH100921)

區公所喔?有事會去啦,但平時也不會有什麼事,好像從來沒有去 過,啊,有啦,辦戶口時有去,喔,戶政事務所不是區公所喔。…⋯…⋯有聽 說,小孩子學校的老師會說,如果有需要可以找社會局的社工…⋯…⋯但那個 也不是區公所。我知道我是住前鎮區這樣而已。機車被偷就去警察局報案 啊,對啊,三多路那邊有一個,喔,那是苓雅區的喔?都可以啦,去近的

10 王明德(鷓麼嘞賽.巴留瑪),2011.04.28,訪談記錄 MWMD110428。本次訪問同 時訪問鷓麼嘞賽(伊賽)夫婦,談話間,兩人互相補充,但其舉出曾往來的政府機 關之例,沒有一個是區公所,也遺忘是否有去過區公所辦事情。他們的結論是:

「原住民有原民會就好了,區公所好像沒有什麼用。」

11 衛惠林,1965,〈台灣土著社會的部落組織與權威制度〉,原刊登于《國立台灣大學

談記錄WYHM100416)

主管原住民事務專責單位,市政府原民會(局),似乎可以說是針對原住民 考古人類學刊》,25/26: 71-87。收錄于黃應貴,1986 ,《台灣土著社會文化研究論 文集》,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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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促成社團財務自主,則是雙方繼續維持這樣的依賴結構。

依賴關係亦會實現在政治動員。當然,目前台灣已非黨國威權社會,執政政 黨無法透過公款赤裸裸地動員同鄉會在選舉時支持某人某黨。然則,更間接、委 婉的方式,仍會選舉期間,在同鄉會或同族社團中看到。前文所提及的市議員拉 票,就是一例,同鄉會與教會,皆是可親近族人的拜票平台。

在 2010 年之前,高雄市議會原住民選區議員不分山原平原,僅一席。故,

參選者僅需爭取為數最多之國民黨支持者,或是人數最多的阿美族之支持即可。

此時,高雄魯凱族人與市議員的互動,雖不致於不相往來,但選舉動員情況較不 明顯。但在縣市合併之後,高雄市議會原住民席次增加,除有「平地原住民選區」

(第12 選區,以全市轄區為範圍)之外,另有三區山地原住民選區,必須注意 的是,「山地原住民選區」,必非僅以山地為限,乃以全市全數行政區劃設選區,

且未必仳鄰,而以選區內擁有山地於原住民籍身分者,為該選區選舉人。選舉區 與行政區對照如下:

第13 選區:那瑪夏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旗山區、茄萣區、

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楠梓區、左營區、三民區。

第14 選區:桃源區、六龜區、美濃區、阿蓮區、田寮區、岡山區、燕 巢區、橋頭區、鼓山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

第15 選區:茂林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大樹區、旗津區、苓 雅區、鳳山區、前鎮區、小港區、大寮區、林園區。

各區分佈參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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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3、高雄市議員第 13、14、15 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劃分圖 資料來源,高雄市議會資訊網

http://www.kcc.gov.tw/PeriodMembers/MainMap.aspx#no12 製圖:作者 此三選舉區一經劃設,日後除非有重大爭議,否則當不致發生變動。由此看 來,霧台魯凱族聚居最多的地方:前鎮、小港、楠梓、岡山,散落於三個選區。

而若以民族別來看,除非人謀不臧,在同族支持同族的投票趨向下,基本上第 13 選舉區議員應為那瑪夏出身的卡納卡納富族;第 14 選區則應為桃源出身的布 農族;第15 選區則為茂林出身的魯凱族。此時,即便魯凱同鄉會想要以集體力 量支持某位參選者,對第13、14 選區而言並無足輕重,而霧台魯凱亦很難在第 15 選區成為當選者,而僅能成為被動員的支持者。但,即便如此,霧台魯凱族 在市議員選舉中獲得「關鍵少數」地位,政治能量似有增進。

2010 年高雄縣市合併,旗津、小港、前鎮,與茂林區合併為一山地原住民 選區,欲競選此選區市議員唐惠美首度踏入都是霧台魯凱族前鎮永生教會拜訪、

拉票,特地強調她本於霧台魯凱的血緣,只是嫁入茂林成為茂林媳婦。對於高雄 都會中的霧台魯凱族而言,他們覺得縣市合併之後的選舉區劃「還算可以」,至 少可以選一個「魯凱族的」(意指茂林魯凱)議員,替自己講話。在此,高雄的

「霧台魯凱人」對於「茂林魯凱人」有一種「明知不同,卻被歸類、硬湊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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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家人」的感覺。因此,即便選舉時被劃在一起,但平時各有各的交際網絡,

茂林區的魯凱族並不會來參與霧台魯凱的活動,這是官意與民意的落差。

此外,同鄉會亦可能成為原鄉選舉時的「境外支持力量」來源。高雄市是 霧台魯凱旅外最多的城市,但在霧台本鄉的選舉,歷年來皆未有太大的動員動 作,蓋因各候選人皆有複雜綿密的親戚關係,相持之下,同鄉會亦不宜表態支持 特定候選人。唯有一次例外,是在2010 年 6 月的地方基層公職人員選舉,這次 選舉由於高雄魯凱同鄉會前會長巴武信返回原鄉,參選吉露村長,同鄉會特地組 隊拜訪巴巴武信位在內埔鄉龍泉村的住處,表達祝福與支持之意。該次選舉,吉 露村長一職有四名候選人,人數之眾實數少見;而選舉結果,巴武信得票數為 24 票,雖然落選,但當選者得票數亦僅有 32 票,全村(選舉區)有效總票數亦 僅為97 票。此乃因該次選舉乃莫拉克風災之後的第一次選舉,受災嚴重近乎全 毀的吉露村,並未採取集中安置的模式聚居一地,而是各自依親暫居,等待永久 屋配住。是以,吉露村民散居各處,增添拜票難度,部落外來發展共識亦無法形 成,導致同時高達四位候選人,超低得票數與投票率,乃是霧台選舉史上所罕見。

直到下一次選舉,2014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確定遷村於長治百合部落的吉露 村,才重新凝聚起來,當選人恢復到132 票之歷史水準。

附帶而言,台中市在 2010 前亦有魯凱族籍市議員溫建華,但溫建華為台東

附帶而言,台中市在 2010 前亦有魯凱族籍市議員溫建華,但溫建華為台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