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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罪犯遣返法制面的修訂方向及未來展望

第五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四節 兩岸罪犯遣返法制面的修訂方向及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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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兩岸罪犯遣返法制面的修訂方向及 未來展望

兩岸罪犯遣返作業,目前係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據 以執行,惟綜觀該協議對於遣返內容之規範,僅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內容空 泛,過多的模糊空間是否影響實際執行成效?應該朝什麼方向修訂才能有效提升 遣返工作的效率與效能?

受訪者 A1 認為在該協議中,雖然對「遣返」已做了很大程度的規範,但是 近年來,兩岸人民對人身自由保障的意識抬頭,讓遣返單獨成章有其必要性。惟 在修訂過程中,法務部應審酌各執行機關情形,充分授權。可以的話,應由一個 專責的機構來主導,訂定一個規範或是提供一個 SOP 流程,讓給各單位去遵循。

另外,受訪者 A1 亦認為目前大陸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拆為「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個部分,分由不同的單位主導及執行,如果 我國能這樣拆分,可能對於執法機關是有益的。

受訪者 A2 及 A3 表示在近年來協議執行過程時,曾有檢討有關第三地遣返的 部分是否應修訂納入協議中,但是涉及第三地較敏感,如何規範有其難度,必頇 從執行具體個案形成的合作模式來探討,又兩岸在個案中的默契能否訴諸文字?

又是另一考量點。另外在國際上引渡原則或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的援引,要 做有機的吸收,而不是機械式的引進,而且當初簽署這個協議是為了雙方都可以 執行,如果堅持國際上的原理原則的話,未必能達成協議。兩岸的政權,政府在 兩岸政策的走向都是需要考量的重點,畢竟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國際上找不到能 相符的例子,沒有一個國際理論能解釋兩岸關係。

受訪者 B1 尌國際司法互助協議來看,認為司法互助大致分為四大主題:(1)

人犯的部分,在國際法稱之為引渡。(2)證據的部分,即所謂狹義刑事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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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信息通報及情報交換。(3)貣訴、追訴的部分,刑 事事件的訴訟移轉。(4)判決效力的承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渠認為 引渡係國際司法互助中第一個開始發展的項目,相關內容也較為完備,且引渡係 打擊跨國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應將「遣返」之相關規定專章做細部規範。

另外,目前兩岸遣返實際執行層面遇到最大的問題在於提出需求後,陸方在 追緝逃犯過程選擇個案式協助,無法制度化、全面性,如何落實執行是重點。若 能更深化兩岸遣返的共識,在司法互助協議中在遣返專章中具體規範犯罪者在犯 罪方犯罪事實明確,檢附具效力之司法文書,被請求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

但是,這個規範涉及司法文書效力認定問題,兩岸必頇深化司法互助共識,並基 於互信互惠,據以執行。

受訪者 B2 也表示,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係分為 4 個部分,「引渡」係其中一 個部分,國際間也有許多引渡國際法原則,在學術研究立場,為了讓「遣返」更 加明確,把相關國際法原則增訂上去當然比較好,不過回歸到兩岸定位問題,大 陸不用國際的態度來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到最後一定避免不了討論政治的議 題。司法互助本來尌有濃厚主權的意味,歐洲逮捕令是自願放棄主權,兩德是相 互尊重主權,渠希望像歐盟逮捕令以「解送」代替「引渡」,但是礙於兩岸的特殊 關係,現在僅能用遣返這個名詞。

對於遣返工作未來展望可以從以下 4 個面向思考:(1)政策面:盡量擱置爭 議,往人民有利的方向去修正;(2)法制面:相關的國際公約是值得兩岸去思考 的,將來修法應該讓各自的法令向國際公約去靠攏;(3)司法面:如何深化及具 體落實,讓該協議更具有可操作性,尌遣返部份,在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後較 以往更為迅速便捷,而在司法面雖然各自有各自的考量,但是遇到的一些問題應 該去正視,如無法遣返重大經濟罪犯等;(4)執行面:兩岸四地警務合作帄台等 相關實體或虛擬的帄台機制,包含了一些罪犯資訊情報的交流,罪犯即時通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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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甚至能建立犯罪資料庫的一個分享帄台,不過這條路可能很漫長,短期的目 標可以放在兩岸互設辦事處建立聯絡官機制,聯絡官直接對口,簡化流程等等。

受訪者 B3 則認為「遣返」一詞具有濃厚的政治學意味,兩岸之間對於「引 渡」、「遣返」間的討論甚多,但其是否有成立單獨一個章節的必要,並不是重點,

重要的是雙方必頇具有具體執行、資訊交流、經驗分享互換的誠意。當然,「人權」

確實是這其中很重要的議題,惟兩岸在各自的法律體制運作以及審判過程中並不 一致,應透過這個機制作更多協調、更多的諒解,會更有助於雙方在執行相關事 務的認知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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