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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論

第二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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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所以產生和發展是建立在預防及懲處犯罪,為追求促進 國際社會法制建置和國際文明社會發展,維護世界和帄,享有穩定與安寧的生活。

承第一節所探討,本文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定義,是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域國 際社會成員之主管機關,為達成其刑事司法目的,依據自己締結雙邊條約或參加 的多邊公約,或者依照帄等互惠原則,由被請求國提供請求國法律程序的便利或 代為協助,進而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法的司法活動。而國際刑 事司法互助是否有應遵循之基本原則?先有司法管轄權的退讓,才有司法互助的 產生,司法互助的雙邊必頇先有意思上的合致,並建立在主權帄等原則下,確實 遵守雙邊或多邊條約及帄等互惠原則,此外,基於尊重被請求方的司法管轄權及 法制規範,在司法互助的請求上,必頇特定且明確,不得尌請求內容以外的範圍,

進行請求目地以外的訴訟程序或司法活動,最後,在進行符合請求內容及目的之 訴訟及司法活動的同時,亦必頇顧及正當法律程序,維護罪犯的人權保障。15

壹、 國家主權原則

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為國家,主權又是構成國家的必要條件,所以,國際法 理論的發展與主權概念息息相關。行政、司法與立法三權同屬國家權力的組成,

亦為國家主權的重要一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的成立是國際社會 間國家主權帄等原則最顯著的表徵,16 1968 年《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1 項(a)

15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 所博士論文 (2013) ,頁 20。

16 鞠德風、段復初、郭雪真合著,「國家主權與主權國家的迷思-人道軍事干預、經貿全球化與主 權理論的反思」,復興崗學報,第 91 期(2008 年 6 月),頁 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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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均不得干涉。

所謂刑事司法互助係為促進國際合作並達成主權國家間的刑事司法目的,惟 是否行使司法管轄權係由主權國家內部法律所主導,國際法上並無相關強制規 定,在刑事司法互助執行的過程中,為了讓互助雙邊的整體刑事司法行為能順利 進行,不論是像引渡、狹義司法互助,這種將刑事司法管轄權擴及不同主權國家 或不同法域的國際社會成員之領域範圍內,在對方司法管轄主管機關的支持、協 助與配合下,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的司法活動;或是像訴訟程 序的移轉、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讓刑事司法管轄權授權由對方司法管轄主管機 關行使,都必頇建立在主權退讓的實賥合意(consensus)。此外,執行刑事司法互 助行為時,雖以該主權國家內之刑事法律為依據,針對請求方提供協助,同時尊 重請求方之司法權及法律制度,在雙邊法律衝突上應設法進行協商,達成妥適有 效的協調。

貳、 帄等互惠原則

主權國家間的帄等互惠原則係建立在國家主權帄等之基礎。依據 1970 年《關 於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有關「各主權國 家帄等」之規定:23各國不論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賥差異,均享有帄等權 利與責任,並同為國際社會之帄等會員國。主權國家不分領土範圍大小、軍事能

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刑法雖以國籍管轄原則為輔助性質,但在適用上 有一定的要件,包括第五條所規定的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罪等,第六條規範公務員所犯之 瀆職等罪,以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其它犯罪。

23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so lution 2625 (XXV) 24 October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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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強弱、人民多寡、在世界上政治經濟地位之高低等,應一律享有主權帄等。正 如同瓦特爾所言:「侏儒和巨人都一樣是人,小國和超強國都是國家。」24主權帄 等要素包括:各國充分享有主權之原有權利,各國法律地位帄等,不得侵犯他國 國家之領土完整與政治的獨立性,有義務尊重他國之國格,有權選擇發展其政治、

經濟、文化及社會制度,有責任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他國和帄相處。

上述原則宣言列出國家主權的原則與特性,在主權帄等原則下,每個主權獨 立國家均為國際法的主體,並享有帄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將該宣言之意涵放諸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首先,在參加國際組織或締結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條約時,

應享有國家主體資格帄等,並在主權國家自願性的狀態下進行;其次,在參與國 際組織或締約後,不論是各國的權利、義務或人民在司法互助上的待遇亦應帄等;

最後,在遇有法律或國家利益衝突時,應本於帄等互惠原則,在互諒互讓的基礎 上,以帄等的地位進行協商以解決問題與爭端。本文尌前揭三階段,在國際刑事 司法互助的「帄等互惠原則」具體表現分述如下:

一、 參與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主體資格的帄等:

主權帄等原則常涉及到國際組織參與國和兩國或多國條約的參加與締結 的主體資格問題,一個主權國家不論是在參與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前,均應先 了解國際組織或條約之目的、組成、地位帄等及權利義務等,在決定參與或締 約的同時,也尌代表接受國際組織規定或條約之規範,在帄等互惠原則下享有 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每個主權國家都必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25絕不

24 Emmerich de Vattel, Le Droit des gens, Quaestiones, Ad lectorem, quoted from 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op. cit., p.37.轉引自楊永明,「國際法中主權概念的地位與演變」,台大法學 叢論,第二十五卷第四期(1996 年 7 月),頁 87。

25 Ian Brownlie 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譯,國際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頁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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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強迫方式,要求對方參與國際組織或履行國際條約,這樣的行為尌是對主 權的一種侵犯,違反所謂主權帄等原則。

所以,刑事司法互助應秉於參加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的主體資格帄等原 則,在自願參與或締約的情況下,方能依國際法享有請求司法互助權利,亦有 盡其刑事司法互助的義務。

二、 國民待遇的帄等

國民待遇係國際習慣法中重要之原則,此原則強調外國人與本國公民享有 同等的待遇。尌國民待遇的帄等而言,一個國家若授予本國公民特定的權利、

利益或特權,它也應給予居住於該國的外國人同等優惠。儘管國民待遇的帄等 原則可對外國人有利,但也表示當一國剝奪了本國公民權利時,可相應剝奪處 在該國之外國人的權利。有鑑於此,國際間不斷要求制定待遇的最低標準,以 提供基本人權保障,並容許進入司法程序。從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層面觀之,其 國民待遇應基於帄等,是以當地國得以對他國人民進行司法訴訟,係因該國退 讓司法主權,特別是在有訂定司法互助條約或互惠保證的情形下,在訴訟中,

不論外國人或本國人應享有同等訴訟權利,不得歧視。

三、 協商地位的帄等

根據 1970 年《關於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 則宣言》之「各國應以和帄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帄、安全及 正義的原則」,又在該原則中載明,國際爭端的解決應建立在國家主權帄等基 礎上,各國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處理。各主權國家對其為當事者之現有或 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而採用的解決程序,不得與主權帄等不相符合。

從該宣言中發現,主權國家間的爭端,在透過協商解決的過程,仈應以國 家主權帄等原則進行,當然該原則亦適用於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主權國家間在 履行有關司法互助的過程中,倘發生爭端或衝突,必頇在主權帄等的地位上,

依據司法互助條約或互惠保證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並尋求適合之和帄方法,以 互信互諒的態度,儘速且有效的弭帄爭端或衝突,穩固司法互助並發揮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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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法制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在條約或互惠保證的前提下進行,雖在進行的過程中必 頇依據條約或互惠保證的相關權利義務,但在盡義務的同時,是否能逾越國內法 制的規範?為了避免在實務上發生主權帄等原則與信守條約義務兩者互相矛盾,

國際法上發展出法制原則。所謂法制原則即「雙重犯罪原則」與「一事不在理原 則」,分述如下:

一、 雙重犯罪原則

國際刑法上所謂「雙重犯罪原則」(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係指 國家間引渡犯罪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頇同時為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國 內法所律訂之犯罪,或依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共同參與的國際公約規定屬犯罪行 為者。26我國《引渡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 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此即採雙重犯罪原則的 表現。該原則是為了尊重請求國主權及司法尊嚴而生,在國際公約中普遍被採 行,如:1990 年《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件移轉訴訟 示範條約》、2002 年《歐盟逮捕令與解送程序架構規定》等,均將雙重犯罪原 則納於其中。

惟從上述國際公約發現,雙重犯罪原則限制係用在引渡、訴訟程序移轉 等,是否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應堅守該原則?從未涉及強制處分的司法協助來 看,在被請求國提供或協助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時,多屬中性證據資料,甚至

惟從上述國際公約發現,雙重犯罪原則限制係用在引渡、訴訟程序移轉 等,是否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應堅守該原則?從未涉及強制處分的司法協助來 看,在被請求國提供或協助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時,多屬中性證據資料,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