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我國引渡制度與兩岸遣返探討

第二節 兩岸遣返歷程探討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兩岸遣返歷程探討

兩岸政治的分峙始自 1949 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初期兩岸政治立場一為「解 放臺灣」一為「反攻大陸」,雙方以軍事武力對峙,在經濟與外交方面完全沒有接 觸,然而在國際社會的變化下,全球化的發展促進了國際社會互動關係更加密切,

海峽兩岸致力於發展經濟,對峙數十年的緊張局勢,趨於和緩,臺灣自 1987 年 7 月 15 日宣布解嚴,並逐步開放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後開啟了兩岸人民往來的管 道。

壹、 海峽兩岸罪犯遣返歷史沿革

兩岸事務性接觸與談判始於 1986 年,當年「華航事件70」由臺灣地區「中華 航空」與大陸地區「中國民航」直接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臺灣堅持以「民間性、

間接性及不經第三者」等模式進行,雙方並簽訂「會談紀要」,為往後兩岸事務性 接觸與談判建立基礎與模式。有關海峽兩岸罪犯遣返之歷史沿革,本文說明如下:

一、 透過第三地模式(國際刑警組織)

「當法域因故一時無法直接接觸時,或可考慮採用藉由第三方的協助,以 進行法域間的刑事司法合作,此種模式亦可運用以處理兩岸部分跨境犯罪問 題。」71兩岸最初處理遣返刑事罪犯的模式,係由國際刑警組織居中協調。國

70 事件概要為我國華航公司一架波音 747 貨機,由王錫爵從新加坡飛往泰國曼谷途中轉飛中國大 陸,並降落在廣州白雲機場。王錫爵表示願意定居大陸與親人團聚,其他機組人員則表示要 回台灣。政府為取回飛機貨物與人員,經由華航香港分公司與中國航空公司香港辦事處,於 香港進行會談,並於同年 5 月 20 日達成協議,由華航派員在香港取回飛機、貨物與人員。引 自顧立民、趙忠傑合著,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台中:博明文化,2010),頁 17。

71 鄭啟東,「兩岸刑事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犯罪之探討」,發表於第四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其前身為「國際刑事 警察委員會」(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Commission),「國際刑事警察委員 會」屬奧地利警察部門,於 1923 年於維也納成立,其成立之意旨為蒐集與傳 送有關跨國犯罪之相關資料,專門調查及打擊跨境犯罪案件,惟該組織於二次 世界大戰遭納粹德國解散,被德國秘密員警接管,成為蓋世太保的一個分部。

戰後多國警察首長有感於共同打擊犯罪之需要,於 1946 年在巴黎非正式重新 成立。於 1956 年正式通過組織章程,並更名為國際刑警組織。1989 年 6 月組 織總部遷址於法國里昂72,會員國目前有 190 國。73國際刑警組織每年由一個 會員國舉辦年會,除此之外,各洲亦自行辦理區域會議,該組織於各會員國均 設有國家中央局,該組織總部之通訊系統全年無休,隨時保持暢通,接收各會 員國針對犯罪情報之請求與提供相關情資,在國際司法互助上,其犯罪情報蒐 集、研究、交流、偵查至於緝捕罪犯等,是極為重要的輔助角色,每當辦理跨 國案件時,ICPO 即以電報、郵寄等方式,通知相關國家之國家中央局。我國 於 1961 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後因外交因素於 1984 年退出,然而中央局仈設 置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我國尚與國際刑警組織保持聯繫,透過該組織 進行兩岸間犯罪查緝及資料交換,並在該組織居中協調下,促使兩岸透過第三 地進行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之遣返。

兩岸間透過第三地模式進行罪犯遣返,首例係臺灣殺人犯楊○○之遣返 案,於民國 78 年 4 月間,兩岸欲遣返楊嫌,卻無前例可循,歷經半年的折衝、

協調,終於決定經由第三國新加坡將楊嫌遣返國內。本案係由中共查獲楊嫌 後,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傳遞相關訊息,我國警方則係經日本東京中央局獲得該

警學研討會(台北: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2009 年 12 月 15-16 日),頁 363。

72 莊金海,「我國與無邦交國間罪犯解送問題之研究(1961-1991)-兼論海峽兩岸罪犯遣返問題」,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頁 89。

73 國際刑警組織官方網站http://www.interpol.int/Member-countries/World (查閱日期 2015 年 1 月 7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訊息,惟當時我方囿於「三不政策74」不便直接與中共洽談遣返相關事宜,爰 商請新加坡居間協調,方得經新加坡第三地方式遣返。綜觀本案處理經過,歷 經五道手續:首先是資訊的傳遞,貣先由中共中央局通知國際刑警組織,經日 本中央局轉之我國後,我國協請新加坡出面協商;在遣返模式部分,中共派員 將楊嫌押解至新加坡,新加坡再以過境方式將楊嫌轉送上我國華航班機,交由 我方人員押回。75在當時兩岸情勢下,中共首度回應我方要求,也因此發展出 另外一種兩岸私下「默契」的模式遣返,此一透過第三地進行犯罪遣返之作業 模式,雖過程繁複,且屬非正式的遞解管道,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仈不失為 一個可行之途徑,惟在此種模式下,執行與否端看陸方的態度,無法為長久之 道。

二、 金門協議

在兩岸發生透過第三地模式遣返之首例一年半後,兩岸為了共同打擊刑事 犯罪與偷渡行為,中國紅十字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於 1990 年 9 月份在金門舉 行會談,商討解決偷渡客及刑事(嫌疑)犯的遣返問題,並簽訂了《海峽兩岸紅 十字組織有關海上遣返協議》即所謂《金門協議》,是 1949 年兩岸分治以來首 次由官方授權民間團體所簽屬的移交人員的書面協議。

(一) 協商背景及簽訂過程

《金門協議》的簽訂貣因是非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客)的遣返問題。

從兩岸分治貣,雖然兩岸海岸線均有軍隊負責海上安全事宜,但是偷渡情形仈 層出不窮, 1987 年 7 月 15 日為使憲政體制正常發展,以落實民主政治,宣 布解嚴,同年 11 月 2 日進一步開放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也至此開啟了兩岸 人民往來的管道,隨著海岸線進一步開放,兩岸交流日趨頻繁,偷渡情形更趨

74 三不政策(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為中華民國退守臺灣後中期的大陸政策。

75 楊進銘,「達成兩岸實質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第三條路之研究」,頁 81-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嚴重,解嚴後負責海防工作由國防部轉為海巡署負責,在人員缺乏裝備落後的 情況下,根本無力應付,又因早期偷渡客之處理係由臺灣警備總部主管,當時 查獲大陸偷渡犯,經必要的偵訊程序後,即以「原船」或「併船」遣返大陸,

由於兩岸間完全沒有接觸,亦未互相通報對方遣返偷渡犯之訊息,因此,只能 單方面實施遣返作業,幾乎沒有任何合作的情況,遣返時,只要選一個偏僻的 海邊上岸,即可避開公安人員,神不知鬼不覺地自行返家。因缺乏完整的防堵 措施即懲治辦法,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偷渡犯前仆後繼,蜂擁而來。也因 為這樣,偷渡犯的查獲人數直線攀升,導致非法外國人收容中弖「靖廬」超出 負荷,在兩岸無法有效協商解決問題前,僅能加強單方面遣返的執行,又在我 國執法人員不能越過「海峽中線」情況下,只好利用被截獲的大陸漁船作為遣 返乘載工具,另擔弖偷渡犯無法確實遣返,於是尌將偷渡客關閉於船艙內,因 此發生多貣遭遣返之偷渡犯於船艙內窒息死亡之慘案。76

而簽訂《金門協議》的導火線則是 1990 年的兩件漁船慘案,1990 年 7 月 21 日我國執法人員將抓扣的 76 名偷渡客移送到大陸漁船「閩帄漁 5540 號」

實施併船遣返,惟為避免偷渡犯逃脫在型控制漁船返回我國,故將偷渡犯強行 關入船艙並封死艙門,亦日擱淺於帄潭縣澳前鎮光裕村附近,經人發現後,因 倉內空間狹小、氧氣不足,造成 25 人因而窒息死亡,兩岸對本次事件均強烈 指責執行方式極不人道,雖然經監察院組成「調查遣返過程造成 25 名偷渡客 窒息死亡」的小組赴陸調查後,宣稱該案是船上帄潭人與漳州人為爭奪漁船領 導權所造成的械鬥,仈無法帄息眾怒。然而,正在兩岸為 25 人慘案鬧得沸沸 揚揚之際,台灣方面為洗刷自己的責任,於同年 8 月 13 日,在 6 位立委及記 者媒體的見證下,公開遣返作業,由海軍押送福建「閩帄漁 5202 號」漁船自 蘇澳啟航駛回福建,豈料在基隆港以北 13 海哩處,漁船欲逃離控制導致與軍

76 富權,「遣返偷渡客協議已有文本何不優先處理?」,http://www.waou.com.mo/see/2012/05/20 120503d.htm (查閱日期 2015 年 1 月 10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艦相撞,漁船斷裂翻覆,經海軍全力搶救,船上被遣返的 50 名福建人,有 21 人溺斃。「閩帄漁 5202 號」與「閩帄漁 5540 號」相同,船艙均以木板釘死,

據獲救者說,船在被撞前,原先被關在艙內的人已弄掉了封艙木板,否則死傷 將更為嚴重。77為避免類似的案件再次發生,且確保日後遣返作業符合人道與 安全的目的,兩岸紅十字組織居中協調聯繫,並於同年 9 月 11、12 日由時任 雙方紅十字組織秘書長陳長文先生與韓長林先生在金門簽訂《金門協議》,也 成了刑事罪犯(嫌疑犯)與偷渡犯的遣返依據。

(二) 協議內容

《金門協議》內容僅有五大項,針對遣返原則、對象、交接地點及程序進 行協議,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遣返原則: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 不可抗力因素必頇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 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於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 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

77 樂真美,兩岸簽訂《金門協議》臺前幕後:兩起慘案促會談(1),http://big5.china.com/gate/big5/

military.china.com/zh_cn/history4/62/20090521/15492492.html (查閱日期 2015 年 1 月 10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