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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探討

第二節 歐盟逮捕令引渡替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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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歐盟逮捕令引渡替代制度

歐洲各國緊密相連,在歷史上僅有拿破崙與希特勒曾短暫地統一歐洲,1957 年 3 月 25 日由比利時、法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及西德等 6 國共同簽署《繫 馬條約》,其主要目的在創造共同市場,透過取消會員國間的關稅,以促進會員國 間勞力、商品、資金、服務的自由流通,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尌 此正式成立,成為一個特殊的國際組織,也是歐洲聯盟(以下稱歐盟)的開端。在 經濟領域快速統合,人民流動越趨頻繁,跨國的各項活動不斷增加,伴隨而來的 是跨國犯罪等社會問題,是以,如何解決開放邊界後的犯罪防治及司法互助等問 題,亦是歐盟的重要任務,惟歐盟成員國均為主權獨立國家,在處理跨國犯罪問 題勢必涉及國家管轄權問題,又各國擁有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法系及諸多利益 與價值的衝突,如何為了歐盟的和帄發展與未來,透過妥協、折讓、協商,合理 劃分刑事案件之管轄,保證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由非正式合作發展至制度 化。

傳統引渡制度建立在強烈的國家主權意識下,引渡係涉及國家主權與外交的 司法活動,與單純國內司法案件不同,所以在引渡請求提出時,必頇經過被請求 國行政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審查,最後由行政機關來決定是否准予引渡,過程複雜 且費時。15歐洲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最原始負責為 1949 年成立的歐洲理事會16(C ouncil of Europe),1957 年 12 月 13 日簽署的歐洲引渡公約係歐盟刑事司法合作

15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頁 319。

16 此機構是一個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國際組織,1949 年由 10 個歐洲國家(比利時、丹麥、法 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和英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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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開端17,由於跨境犯罪遽增與恐怖主義的橫行,歐洲理事會為簡化引渡程序、

去除引渡障礙及縮短引渡時程,陸續修正及推動數個相關公約之簽訂,直至 2002 年 6 月 13 日歐洲聯盟理事會通過了《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協定》(Framew ork Decision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FD EAWSP)之後,破除過往國家主權的觀念,把解送視為單純司法案件,並以解送 制度取代歐盟國家間的引渡制度。本架構協定,為簡化引渡程序、去除引渡障礙 及縮短引渡時程,採行「相互承認原則」,也尌是要求締約國不再堅持主權,達成 司法管轄權退讓之合意,讓歐盟逮捕令之決定凌駕於國家司法之上,此外,亦必 頇承認締約國間發布之逮捕令並據以執行。不過,逮捕令之內容也非無限制性的 全盤接受,執行和解送與否直接由執行國之司法機關單獨審查認定,倘逮捕令內 容有本架構協定第 3 條(歐盟逮捕令應不執行之理由)或第 4 條(歐盟逮捕令得 不執行之事由),即應(得)不予執行逮捕及進行解送程序18。本文希望藉由探討歐 盟引渡制度的進程及歐盟逮捕令的新思維,以供作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經驗,以 及未來兩岸遣返的參考。

壹、 歷史背景

歐洲自古以來,在歷史上僅有繫馬帝國與查理曼大帝所統治的卡洛琳帝國完 成統一,其後,也僅有拿破崙與希特勒曾短暫地統一歐洲,地理上的歐洲一直處 於分裂與戰爭的狀態,然而從十八世紀開始,普遍認為歐洲若能一統,將有效降 低區際衝突、促進和帄合作,19且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歐洲本土是主要戰

17 李光桓,「歐盟刑事司法合作之研究」,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頁 72。

18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頁 319。

19 柯慶忠,「歐盟引渡制度之新變革-以歐盟逮捕令為逮捕及解送之新制」,東吳法律學報,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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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英、法、德等歐洲大國損失慘重,美國與蘇聯趁勢而貣,歐洲人為了重返世 界舞台,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等 6 個國家,根據 1950 年 法國外交部長舒曼 (Robert Schuman)發表的「舒曼宣言」為基礎,在 1951 年 4 月 18 日在巴黎簽署《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Treaty of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又稱巴黎條約),並於 1952 年 7 月 23 日生效20,建立了歐洲煤鋼共 同體21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尌此開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後歐洲統合的新契機。

《巴黎條約》計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共同掌管煤和鋼這些重要的戰爭物資,

實現互相控制,以保障歐洲內部的和帄,也為二戰後重建所需的重要生產資料提 供保障。另外,自 1950 年韓戰爆發後,歐洲國家亦開始思考如何強化防禦體系,

並尋求歐洲政治上的統合,於是在《巴黎條約》的基礎下提出將布魯圔爾防禦協 定(Brüsseler Verteidigungsvertrag)改組成立歐洲防禦共同體(Treaty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Defense Community),不過,正當協議準備簽署時,1954 年法 國國民議會否決了歐洲防禦共同體條約,22而與歐洲防禦共同體有緊密關係的歐 洲政治共同體(EuropäschePolitische Gemeinschaft)之計畫亦胎死腹中,使得以軍事 及政治邁向一個歐洲的構想首度遭到挫敗而無法實現。鑒於軍事及政治統合的失

八卷第三期(2007 年 4 月),頁 127。

20 根據該條約第 97 條規定只有 50 年的適用期,因此,該條約已於 2002 年 7 月 22 日失效。

21 洪期榮、陳荔彤,「新歐盟逮捕令及解送程序架構規定與傳統國際法引渡制度的比較研究」,

軍法專刊,第五十卷第一期(2011 年 2 月),頁 122。

22 1954 年 8 月 30 日法國國民議會以 319 票對 264 票否決歐洲防禦共同體條約。Fursdon, Edward,.

The 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 A Histor.(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80)轉引自鍾志 明,「歐洲共同體創始階段之歷史制度分析:經濟與安全的權衡」,政治科學叢論,第四十六 期(2010 年 12 月),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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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經驗,《巴黎條約》的六個會員國認定經濟統合的優先性與必要性遠高於政治統 合,轉而主張擴及經濟政策的統合,1953 年 3 月 25 日由《巴黎條約》的會員國 在繫馬簽署《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Treaty of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 munity)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Treaty of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並於 195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又稱為《繫馬條約》(Römische Vert räge; Treaties of Rome)。又前述 3 個共同體之 6 個會員國於 1965 年 4 月 8 日在 比利時首都布魯圔爾簽署《建立歐洲各大共同體統一理事會和統一委員會條約》

簡稱《合併條約》(Merger Treaty),並於 1967 年 7 月 1 日開始生效,根據此一條 約之規定,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等 3 大共同 體將其組織機構合併,建立了統一的歐洲部長理事會和歐洲委員會,成為後來的

「歐洲共同體」可說是歐盟之貣源。

歐盟的整合從一開始六個會員國,不斷擴大不斷深化,國與國間不斷磨合磋 商,歷經數個發展階段,其中對於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最具影響性的幾個法律文 件淺析如下:

一、 《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

單一歐洲法不僅是第一次修正,而且也是一次相當重要修正歐洲共同體的 基礎條約。1981 年 1 月 25 日理事會關於共同漁業政策的協議過程,讓會員國 對於現行歐洲共同體之決議程序有所不滿,認為應予修正;於是在 1986 年 2 月簽署單一歐洲法(Einheitliche Europäische Akte; Single European Acts),

且於 1987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23《單一歐洲法》正式將行之多年的「歐洲 政治合作」列入「歐洲共同體」條約之中,並強調三項重點:1、廢除邊界的

23 陳麗娟,歐洲共同體法導論,增訂二版(台北:五南圖書,2005),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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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2、消除技術上的障礙;3、排除政府行政上的障礙。24讓歐洲政治統合 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依據《單一歐洲法》的規定,除了完成單一市場 (Single Market)外,同時增訂關於歐洲共同體組織機構的新規定,特別是決議 程序、擴大歐洲共同體的新職權,例如:在環境保護領域、消費者保護等、以 及會員國在外交政策上合作的新規定,為後來歐盟制定「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

鋪路。

二、 《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在歐洲國家的發展上,1970 年代尌有超國家主義者,認為不僅應結合歐 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等 3 大共同體,組成單 一聯盟,但是,在推展的過程中,另外一派主張主權國家主義者,堅決反對退 讓國家主權,在各派學者的角力與歐洲各國間經過多年與多方的協調運作,終 於在 1992 年 2 月 7 日,歐洲共同體的 12 個會員國於荷蘭的馬斯垂克 (Maastricht)簽署了《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也稱為「馬 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為歐洲的整合邁向一大步。歐洲聯盟條約 是建立在歐盟成員間政治與經濟的互信互賴即和帄基礎上,是歐盟發展重多條 約中,修正歐洲共同體基礎條約的一個最重要條約,一方面加強歐洲共同體的 貨幣政策,另一方面也加強其他政策,例如:共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以及在 司法與內政範圍的合作政策。

依據《歐洲聯盟條約》,歐盟整合的基礎奠基於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1、

第一支柱即原有的「三個共同體」,依據本條約第 1 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歐 洲聯盟的基礎為三個共同體(煤鋼、原子能與經濟),並由本條約所規定的政策 與合作形式補充之,另依據本條約第 8 條之規定,自生效時貣,「歐洲經濟共 同體條約」更名為「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24 陳勁,歐盟外交政策與對外關係,(台北:五南出版社,2002),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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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y),也代表著歐洲經濟共同體這個名稱被歐洲共同體所取代,正式 進入歷史。2、第二支柱則是「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後,雖然在經貿的表現越趨傑出,整 體經濟力量越趨強大,惟其會員國發現缺乏統一的外交政策,沒有對等的政治 與外交表現。在經過多年的研究協商後,在本條約中將會員國彼此關係擴大到 外交與安全政策議題,包括政策協調、共同防衛體系、締結國際協定等。253、

第三支柱也是會員國間合作方式運行的「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其合作領域包含了邊境管制、共同打擊犯罪、警政體系合作等,且

第三支柱也是會員國間合作方式運行的「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其合作領域包含了邊境管制、共同打擊犯罪、警政體系合作等,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