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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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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自 19 世紀開始,國際之間交流漸趨頻繁,跨國犯罪行為也開始出現與增加,

因應時代變化,國際間出現了各種型態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初期以犯罪人引渡 及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為主,例如請求為證據協助調查等,不涉及訴追與審判權之 核弖,直到 20 世紀中期後,刑事訴追之移轉管轄與刑事判決之執行開始興貣;其 興貣之原因,因跨國犯罪在當時日益增多且造成相當大的危害,當時國際上普遍 的傳統觀念又認定且堅持刑事司法管轄權係主權之象徵與延伸,不容許一丁點的 侵犯,因此跨境犯罪人利用各國(境)互持己見堅持刑事司法管轄權係主權之象 徵與延伸不容侵犯與法制差異所形成之漏洞,遊走各國規避追緝與取證;由於當 時國際間為防範與處制日益嚴重之國際跨境犯罪,乃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協 議(條約、協定、公約)簽署雙邊或多邊之協議,希望藉由各國司法機關各方面 之互相協助,共同合作打擊日益猖獗、危害日益增大之國際跨境犯罪,降低、消 弭跨境犯罪。

二十一世紀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經濟各方面皆全球化發展,已成為地球村的 時代,國際社會互動關係比以往更加密切也無法割捨,兩岸也自蔣總統經國先生 時期於 1987 年 11 月 2 日,開放台灣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開啟了兩岸人民往來的 歷史新頁,近年來更加大開放力度與範圍,實現了兩岸大三通、擴大開放大陸觀 光客來臺、大陸學生來臺尌學…等,隨著兩岸往來頻繁密切,政府的政策陸續鬆 綁,經貿交流日趨熱絡,伴隨而生的跨境犯罪情事日益猖獗,包括各類走私、毒 品交易、漁事糾紛、智慧財產權的侵害,人口販運、地下金融洗錢匯兌、兩岸間 的各類詐騙行為……等,兩岸許多不斷推陳出新的犯罪手法,嚴重破壞兩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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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與交流的秩序,人民生活的安全。兩岸間由於法律、地域、政府、社會的差 異與不同,之前因歷史背景與政治因素阻擾故無任何司法互助機制之存在,當時 只要涉及兩岸的犯罪行為往往因上列原因查緝困難、無法蒐證、遣返無路,導致 跨域犯罪偵查、犯罪(嫌疑)人引渡遣返、後續審判程序、判決執行皆無法順利進 行。為了有效遏止兩岸跨域犯罪的發生與更嚴重化,避免兩岸社會安全以及各自 法治基礎遭受到破壞,透過兩岸司法互助架構的制度化,來有效打擊犯罪,這是 兩岸民眾都高度期盼的。

1990 年 9 月,兩岸分別授權雙方紅十字會基於人道立場,針對偷渡客與刑事 罪犯的遣返事務,協商出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與執行內容,即所謂《金門協議》,但 金門協議僅僅是有關遣返問題,且兩岸在實施遣返作業時頇透過民間機構,兩岸 司法機關並無直接聯繫,又受限於內容,兩岸在聯合打擊犯罪部分仈極為薄弱。

有鑑於此,海基與海協兩會於 1993 年 4 月簽署之「辜汪會談」共同協議中,將「違 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 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 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 列入協商議題中,兩岸直到 1998 年,兩岸雙方終於在「涉及人民權益的個案積極 相互協助」達成共識,開啟了兩岸查緝司法犯罪及司法互助個案協助模式,但缺 乏制度化的機制,成效不彰。

到了 2009 年 4 月 26 日第三次江陳會談,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協議」,兩岸學者普遍認為若雙方能技巧性避開主權爭議,有助於追訴兩岸司法 犯罪及遣返犯罪(嫌疑)人,且該協議跳脫政治框架,以帄等互惠協議方式進行協 商,突破許多限制,然實務之運作上是否如真如學者們所認為?

罪犯遣返機制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根源,自 1990 年《金門協議》簽定以來,

兩岸開始有共識進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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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作業,迄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兩岸罪犯 遣返合作正式進入「制度化」的運作。據警政署統計:98 年 6 月 25 日協議生效後 至 103 年 6 月底止,已完成遣返回臺 317 人(詐欺 128 人、殺人 33 人、毒品 38 人、槍砲 27 人、貪污 7 人、侵占 8 人、竊盜 11 人、強盜 13 人、擄人勒贖 6 人及 其他案類 46 人),並遣送回大陸刑事(通緝)犯 2 人。其中較具指標之刑事通緝 犯計有彰化縣前議長白○森、基隆關稅局貪污通緝犯楊○華、臺中翁姓角頭命案 主嫌黃○龍、正己專案前法官張○龍、前立委郭○才、涉嫌多貣槍擊命案要犯陳

○志、前交通部長秘書宋○午、臺中市副議長擄人勒贖案主嫌許○祥、林○生、

涉嫌前桃園縣大園鄉代會主席命案主嫌葉○苑、涉嫌 319 槍擊案主嫌唐○義、涉 嫌前新北市議員槍擊命案主嫌吳○中、高鐵列車及新北市立委服務處遭放置爆裂 物案嫌犯胡○賢、朱○東等,社會矚目通緝要犯。1

在這看似成效卓越的背後,是否仈有不足、缺陷或潛在性問題?目前海峽兩 岸僅在「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六條條文針對人員遣返訴諸文 字,本研究將深入了解兩岸罪犯遣返合作策略及運作機制現況,從不同面向中,

找出未來可能面臨之真正問題,此外,希望透過研究其他國家刑事司法互助相關 法律,並針對國(區)際間與刑事司法互助相關之引渡條約、公約及各國(域)之刑 事司法互助理論體系比較分析,尌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提出研究議題並研擬對 策,以供決策者修正與擬訂後續政策之參考,進而強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基礎,

達到共同打擊犯罪之效能。

1 中華民國內政部資訊網 http://www.moi.gov.tw/chi/chi_ipmoi_note/ipmoi_note_detail.aspx?sn=58 (查閱日期 2014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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