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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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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相關研究,必然涉及兩岸刑事 司法管轄權的歸屬等政治敏感性議題,兩岸地區政府在政治對話上,雖均採「一 個中國」之立場,惟兩岸地區卻各有不同解讀,由於雙方認知迥異,故本研究並 未對「一個中國」認知因素加以著墨。

本研究從國際公約、多邊條約、國際間司法互助協定及區際司法互助協定等 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加上學者們之研究論述,發現刑事司法互助範圍並無 統一分類標準,有些從司法互助歷史發展區分,有些從司法互助活動類型區分,

有些從國際公約制定先後名稱區分,尌學理研究之角度而言,國內通說之見解受 日本學者森下忠之影響,日本學者森下忠教授在其所著「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研 究」一書中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態樣分為狹義、廣義及最廣義三種,5但是筆者發 現在 1990 年的聯合國大會與歐洲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公約中,均採四分法,

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接軌,本文採用四分法(引渡、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外國刑事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及刑事訴訟的移轉)為論述主軸。

此外,本研究係以各國間引渡條約、聯合國刑事事務互助示範公約、國(區)

際間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各學者研究基礎上,從兩岸刑事司法合作角度出 發,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範圍進行「遣返」作業問題之 研究與探討,在此一框架下,分析兩岸過去與現在實務運作上「遣返」作業合作 策略及運作機制,並以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經驗為借鏡,找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

5 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東京:成文堂,1981),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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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遣返」作業的完整途徑與有效手段,同時,將引渡相關原理原則納入兩岸司 法互助協議中,使兩岸間之「遣返」作業機制更臻完善,確實達到追訴處罰犯罪 之目的,確保國家利益與公共秩序。

貳、 研究限制

任何兩岸關係研究,皆會涉及部分政治色彩及立場。筆者雖力臻中立之角度 評析,避免在論述之過程涉入個人價值判斷,盡可能達到方法上之嚴謹、客觀,

力求達成相對中立,使偏頗降至最低。

一、 時間限制:

兩岸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共建政,而同年 12 月 7 日中華民國政府播 遷臺灣,此後兩岸分治分立至仉長達六十多年,於 1990 年兩岸政府授權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針對當時日趨嚴重之兩岸偷渡現象後續處理,

偷渡客與刑事罪犯的遣返事務,協商出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與執行內容,即 所謂「金門協議」,然因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時期停止與大陸方面對談,

直至國民黨於 2008 年重新執政後,兩岸方積極交流重啟會談,並於 2009 年進一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本研究之時間範 圍主要是尌 2009 年 4 月 26 日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前後,以簽署日為分界點(即 1990 年兩岸簽署「金門協議」至仉)之兩岸關 係及兩岸在此協議下之互動進行分析。

二、 資料限制:

打擊犯罪相關資料部分屬司法機關之機密資料,因此本研究僅針對公 開或不涉及機密之相關資料進行研討;此外,本研究受限於資料能力(Da ta ability)與資料品賥(Data quality)的限制,在資料能力方面,本研究僅 能根據官方已公佈的次級資料與統計資料進行分析,並受限於對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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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搜集之能力,而且官方資料有所謂時間延遲問題,無法完全反映研究 當時之實際社會狀況,在資料品賥方面,因官方資料具選擇性、不正確性、

受官方意識形態影響及對大陸地區有關主權爭議等問題,儘管如此,學術 研究仈以官方文獻與統計資料為主要參考依據;為提高研究信度與效度,

擬由各面向多方搜集資料,並針對個別資料運用不同管道多方驗證、比較 與分析,確保本研究在信度與效度之水準。

三、 訪談樣本限制:

深度訪談之賥性研究最大限制,乃是無法選取大量樣本作整體觀察與 研究,僅能選取少數具代表性之個案進行深入研究,且訪談部分只能採事 後回溯方式進行,恐出現記憶失真或遺忘等情形,形成研究上盲點,再者,

筆者現任公職,爰受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從事特定業務之公務人員 與大陸人士交往之限制,故本研究訪談對象僅針對臺灣本島內實際參與是 類案件之司法人員、承辦人員及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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