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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論

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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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乃國家司法權之域外延伸,透過刑事司法程序懲治刑事犯 罪來遏止刑事犯罪的發生。在國際間的運作上,必頇確立其範圍,方能透過正確 的國際條約或國內法作為依據,履行相關刑事司法行為活動。依據國際條約及學 者論述等相關資料,筆者發現刑事司法互助範圍並無統一分類標準,有些從司法 互助歷史發展區分,有些從司法互助活動類型區分,有些則從國際公約制定先後 名稱區分,大致可分為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及排列法等分類方式。

本節將概述以上各種分類方式,再行討論本文認為最妥適之分類方式。

壹、 分類方式探討

一、 二分法

分成二類者,即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分為狹義及廣義二種。狹義的司法協 助概指一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委託另一國代為某種刑事訴訟方面的活動。中國 學者張智輝認為狹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包含:1、締結國際公約與國際犯罪 的確認;2、國際犯罪普遍管轄權的確立與認可;3、引渡制度的確立;4、偵 查、通緝與逮捕國際罪犯;5、承認與執行外國刑事判決;6、必要時組成國際 法庭審判國際罪犯;7、預防犯罪對策之研究探討;8、交換犯罪情報;9、制 止與打擊國際犯罪的聯合行動。35中國學者趙永琛則認為應包含:1、證人與 鑑定人的訊問;2、證據的蒐集;3、物證的移交;4、搜索扣押財產;5、現場 勘查;6、訴訟文書的送達與傳喚;7、提供犯罪資料。36廣義的國際刑事司法 互助則指國與國間在刑事司法上所進行的各種形式之協助與配合。中國學者趙

35 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9) ,頁 305。

36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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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琛較明確的指出,除上開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外,還包含了 1、引渡;2、被 判刑人的移送;3、刑事訴訟移轉管轄;4、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7

二、 三分法

分成三類者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具有廣狹各種意義,大可概分為狹義、

廣義及最廣義三種。38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又可稱為「小型的司法共助」,僅 指文書與證據的協助,內容包含:1、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訊問;2、物之引 渡、搜索、扣押、檢證;3、法律情報的交換;4、司法文書的送達。廣義的刑 事司法互助則指前述狹義司法互助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之引渡。犯罪嫌疑人之引 渡始於中世紀,惟至十九世紀才在國際公法體系中演變成一種法律制度,而狹 義刑事司法互助的產生亦與犯罪人之引渡有密切關聯,故於十九世紀後半葉,

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遂為一般所習用。最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則是除了廣義的 刑事司法互助外,又包括:1、刑事事件的訴訟移轉;2、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與執行。

三、 四分法

分成四類者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分為:1、引渡;2、狹義的刑事司法互 助項目,包含:(1)文書送達、(2)調查取證、(3)信息通報及情報交換;3、刑事 事件的訴訟移轉;4、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此種分類主要是依據訴訟 過程劃分,排除訴訟外的司法使用形式。39在 1962 年《比利時、荷蘭與盧森 堡關於引渡和刑事事項互助公約》、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務互助示範條約》、

37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2。

38 吳景芳,「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臺大法學論叢,23 卷 2 期(1994 年 6 月),頁 331-332。齊文遠、劉代華,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研究,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頁 208。

39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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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尼奧主持貣草的《國際刑事法庭法規草案》及部分國家的雙邊條約均採上 述分類方式。

四、 六分法

分成六類者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分為:1、文書送達;2、信息通報;3、

調查取證;4、引渡;5、刑事事件的訴訟移轉;6、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 行。40

五、 排列法

另外,部分國家不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加以分類,不再區分刑事司法互助 之型態,而是在立法形式上,將各項刑事司法互助行為及內容一一列舉,即所 謂排列法,如:1981 年《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982 年《德國國際刑事 司法互助法》及 1991 年《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法》。另外 2002 年《國際 刑事法院繫馬規約》亦採用此法,並將其統稱為國際合作與司法互助與執行,

不依過往分類為廣義或狹義。

貳、 本文認為較妥適之分類方式

上述各種分類法均有其分類上的意義,國內通說之見解則受日本學者森下忠 之影響,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態樣分為三種:1、狹義;2、廣義;3、最廣義。

三種。41惟本文認為國家刑事司法互助的分類應採四分法,即為:1、引渡;2、

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3、刑事事件的訴訟移轉;4、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務互助示範條約》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條約提供互助的範

40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頁 15。

41 楊進銘,「達成兩岸實質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第三條路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4),頁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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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包含:(a)蒐集證詞或供述;(b)協助提供被監禁人或其他作證或協助調查;(c) 送達司法文件;(d)執行搜索與查封;(e)檢查物件與場所;(f)提供資料與證據;(g) 提供文件資料的原本或副本,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或商業紀錄。前揭條文即所 謂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的範疇,此外,聯合國分別尌引渡、刑事訴訟移轉、外國形 式判決執行分別通過了 1990 年《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1990 年《聯合國刑事訴 訟移轉示範條約》及 1990 年《聯合國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 條約》。顯見聯合國在針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圍的分類是以四分法為主。國際刑 事司法互助是一個世界性的活動,理應與世界潮流接軌,爰此,本文擬採四分法,

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分為下列四類:一、引渡。二、狹義刑事司法互助。三、刑 事訴訟事件的移轉。四、外國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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