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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實務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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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實務面建議

壹、 經費不足問題

遣返模式從單純的遣返型態演變為大規模遣返型態,遣返事務經費支出劇 增,且各執行機關該項預算編列不均,以至於部分單位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只 能以併案處理或是請求他單位執行併案遣返等方式,造成遣返作業的遲滯。

對於遣返事務經費支出劇增及各執行機關該項預算編列不均等問題,首先應 修正《兩岸遣返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執行請求所生費用,除依本協議第二十 條應由請求方負擔者外,由執行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兩 岸遣返作業之經費應統由兩岸遣返作業正式官方主管機關「法務部」統一編列,

再由各執行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負擔向法務部請領,此外更應 考量各單位執行情形擴大編列預算,以因應與日俱增之遣返費用,同時克服各執 行機關預算編列不均等問題。

貳、 人員素質問題

兩岸遣返工作有其獨特性,移民署認為人員異動過於頻繁,導致人員素賥參 差不齊,經驗不足,無法對執行過程中突發狀況妥適應變處置。

人員素賥參差不齊及缺乏經驗傳承等問題,發生在至仉僅招募 3 屆移民特考 之移民署,對於是類問題,因兩岸遣返工作有其獨特性,移民署對於承辦兩岸遣 返作業之單位應秉持專才專用的原則,降低人員異動之頻率,並確實建立貣師徒 制1。在過渡期間,應加強辦理教育訓練,由經驗豐富之執行人員傳授實際執行經

1 師徒制代表著資深(師父)與資淺者(徒弟)之間的交流過程,及包含資深者(師父)知識的 分享與資淺者(徒弟)的學習,不但能提升徒弟本身的能力,還能幫助組織不斷的進步或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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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以提升應變處置能力。

參、 授權不足及大陸地區橫向聯繫未能暢通且經驗欠缺

《兩岸遣返作業要點》明訂法務部為正式官方主管機關,在授權上原則係採

「一次授權、併軌執行」。在與陸方溝通協調過程中,移民署認為在授權上有所不 足,無法直接於交涉過程中作成決定,導致協商效率降低;刑事局則無前揭授權 不足的問題,不過因大陸地區幅員遼闊,各省份間人文特性與工作習性有所不同,

對於遣返工作的認知與經驗亦有落差,在陸方橫向聯繫不足的情況下,影響執行 效率與效能。

在溝通協調方面,不同執行機關在同樣的授權原則下卻產生不同的結果,是 否意味著授權不夠明確?或是在經驗上面的不足導致?為提升遣返工作協商效 率,法務部應充分授權並明確律定授權程度,讓執行單位有所依據。另外針對陸 方橫向聯繫不足的情況,雖然除請求仈必頇向中央公安部提出外,已能直接與各 省公安部門進行交涉與執行遣返相關事宜,惟執行過程中各省間對遣返工作的認 知與經驗不同,進而影響執行效率與效能,對此,我國應適度向陸方反映,要求 陸方中央公安部應律定各省執行相關作業之 SOP 流程,確維執行遣返工作順遂。

肆、 陸方對於部分我國提出之協緝或遣返對象未能配合執行

我國有許多潛逃至大陸地區的罪犯,陸方對於我國所提出協緝或遣返對象並 非照單全收,尤其是多個身分特殊且眾所矚目之重大經濟罪犯,仈滯留於大陸地 區未歸,陸方對於部分我國急欲要求協緝並遣返之對象,採消極不予回應的態度。

部分身分特殊且眾所矚目之重大經濟罪犯滯留大陸地區遲遲未歸之問題,例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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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掏空東帝士資產、前高雄市長王玉雲涉嫌中興銀 行違法貸款 800 億元、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掏空台中商銀 250 億元等,這些高 達數百甚至數千億的財物損失,對我國經濟社會危害影響甚鉅,惟陸方卻因這些 重大經濟罪犯對其經濟與財政有重大貢獻,未顧及兩岸簽訂之司法互助協議,遲 遲不願協助緝捕並遣返,以國家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嚴重破壞刑事司法正義之基 本價值。筆者以為,為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維護刑事司法正 義,雙方在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時,應儘可能消除主權及 政治因素,將是類案件導向純粹的司法案件,讓司法管轄權凌駕國家主權,甚至 與陸方洽談修正該協議之可能性;此外,在實務執行面上,既然陸方對於我國所 提出協緝或遣返對象並非照單全收,短期間,我國亦得選擇性執行陸方之要求以 為反制,惟為求治本,除由法制面與陸方積極洽談外,應強化雙方面之司法互助 互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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