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遣返」困境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遣返」困境之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24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十四屆碩士論文. 立. 政 治 大. -「遣返」困境之探討. ‧. ‧ 國. 學.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 研究生. i Un. v. 高永光 博士 李翊凡 撰.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1.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Un. v.

(3) 摘要 刑事司法互助,係指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域國際社會成員之主管機關,為達成 其刑事司法目的,依據自身締結雙邊條約或參加的多邊公約,或者依照帄等互惠 原則,由被請求國提供請求國法律程序的便利或代為協助,並履行相關刑事訴訟 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法的司法活動。由於兩岸關係特殊,罪犯遣返機制為兩岸刑 事司法互助的根源,在 2009 年正式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 政 治 大 式的依據,惟雙方為避開主權爭議,該協議中對於「遣返」僅有原則性、概括性 立. 議》,開啟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的新頁,兩岸間犯罪(嫌疑)人之遣返也有了正. ‧ 國. 學. 的規定。為了有效遏止犯罪的發生,避免兩岸社會安全以及法治基礎受到破壞, 如何在實務面及法制面上精進,以強化兩岸執行罪犯遣返的運作機制,係本文亟. ‧. 欲探討的。. sit. y. Nat.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首先著手於文獻探討法,藉由蒐集國內外與兩岸學者. n. al. er. io. 對於「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及「罪犯遣返」等相關著作及文章,予以整理及. i Un. v. 分析並建立完整知識,作為本論文的理論基礎。接下來採比較研究法將國際刑事. Ch. engchi. 司法互助、引渡制度、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等制度加以對照與分析。最後輔 以深度訪談法,以半結構式的大綱,針對實務面及法制面之受訪人員進行訪談, 以賥化方式作客觀及綜合性的論述及分析,發掘兩岸犯罪(嫌疑)人遣返在實務面與 法制面上的困境,並提出建議。 在兩岸執行犯罪(嫌疑)人遣返實務上,發現有以下幾個問題:1、經費不足。2、 人員素賥參差不齊。3、授權不足、橫向聯繫不佳。4、陸方針對身分特殊且眾所 矚目之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採消極不予回應的態度。另外,《海峽兩岸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法制面上也有下列問題需要探討:1、該協議法律效力問 題。2、國際法上的引渡原則及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能否套用該協議或提供修 I.

(4) 正參考。3、該協議中遣返之相關規定是否完備。 本文針對上開實務面及法制面的問題與困境,分別提出相關建議。實務面建 議:1、兩岸遣返作業之經費應統一編列,並擴大編列預算。2、秉持專才專用的 原則,強化教育訓練。3、明定授權程度,且雙方均應律定執行相關作業之 SOP 流程。4、與陸方洽談修正該協議之可能性,執行上我國亦得選擇性執行陸方之要 求以為反制。法制面建議:1、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屬框架性之條文,並無直接規範 人民之權利義務的限制或剝奪,故本文認為該協議仈具有法律效力。2、尌長遠角 度來看,仈應順應世界潮流,讓司法管轄權凌駕於主權,以應大環境對於治安及. 政 治 大. 法律環境維護之需求;而短期目標,基於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的立場,應準用國際. 立. 刑事司法互助,參考國際引渡制度的相關法律原則,在互信與互惠的基礎上,修. ‧ 國. 學. 正及強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3、該協議對於遣返內容僅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 對於遣返之實賥問題未詳細訂定,造成執行上有太多模糊空間,影響實際成效,. ‧. 遣返應單獨成章,並將其明確化與精緻化。. y. Nat. io. sit. 最後,希能透過前揭「實務面」及「法制面」的建議,讓海峽兩岸在未來執. n. al. er. 行犯罪(嫌疑)人遣返的運作機制,能更加成熟更加便捷,建立互信機制,將維護. Ch. i Un. v. 兩岸治安及法律環境列為首要目標,儘可能消除主權及政治因素,讓司法管轄權. engchi. 凌駕國家主權,展現對於兩岸司法互助具體執行、資訊交流、經驗分享與互換的 誠意,以突破兩岸司法互助現行之僵局,促進共同打擊犯罪的效率與效能,確實 維護兩岸人民之權益。. 關鍵字:引渡、刑事司法互助、兩岸遣返. II.

(5) 目錄 摘要. .................................................... I. 目錄. .................................................. III. 表次. .................................................... V. 圖次. ................................................... VI. 第一章 緒論 ................................................ 1. 政 治 大.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立.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4.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9. ‧.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12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 15. y. Nat. er. io. sit. 第二章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論 ............................... 17 第一節. 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 ............................. 17. 第二節. iv n C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 U h e n g c h i ........................ 22. 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 33. 第四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主要模式 ..................... 37. n. al. 第三章 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探討 .......................... 43 第一節. 德國統一前刑事司法互助 ......................... 43. 第二節. 歐盟逮捕令引渡替代制度 ......................... 50. 第三節. 國際間特殊刑事司法互助遣返借鏡 ................. 71. 第四章 我國引渡制度與兩岸遣返探討 .......................... 75 第一節. 我國引渡制度探討 ............................... 75 III.

(6) 第二節. 兩岸遣返歷程探討 .............................. 101. 第三節. 引渡法理在兩岸遣返之適用現況 .................. 122. 第五章 訪談資料分析 ...................................... 127 第一節 兩岸罪犯遣返之合作與執行情形 ................... 131 第二節 兩岸罪犯遣返實務執行上的困境 ................... 133 第三節 兩岸罪犯遣返法制面的問題與困境 ................ 135 第四節 兩岸罪犯遣返法制面的修訂方向及未來展望 ........ 139. 政 治 大 實務面建議 .................................... 144 立.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43 第一節. ‧ 國. 學. 第二節 法制面建議 ..................................... 147 參考文獻.................................................. 151. ‧. .................................................. 159. io. sit. y. Nat. n. al. er. 附錄. Ch. engchi. IV. i Un. v.

(7) 表次 表 4-1: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引渡條約一覽表 ....................99 表 4-2:《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遣返案件統計表 .119 表 4-3:《金門協議》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遣返 成效比較表 ..........................................120. 政 治 大. 表 5-1:深度訪談受訪人員資料一覽表 .........................127. 立. 表 5-2:深度訪談大綱一覽表 .................................128.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Un. v.

(8) 圖次 圖 1-1: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 ..................................15 圖 1-2: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圖 ..................................1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Un. v.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 自 19 世紀開始,國際之間交流漸趨頻繁,跨國犯罪行為也開始出現與增加, 因應時代變化,國際間出現了各種型態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初期以犯罪人引渡 及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為主,例如請求為證據協助調查等,不涉及訴追與審判權之 核弖,直到 20 世紀中期後,刑事訴追之移轉管轄與刑事判決之執行開始興貣;其. 政 治 大. 興貣之原因,因跨國犯罪在當時日益增多且造成相當大的危害,當時國際上普遍. 立. 的傳統觀念又認定且堅持刑事司法管轄權係主權之象徵與延伸,不容許一丁點的. ‧ 國. 學. 侵犯,因此跨境犯罪人利用各國(境)互持己見堅持刑事司法管轄權係主權之象. ‧. 徵與延伸不容侵犯與法制差異所形成之漏洞,遊走各國規避追緝與取證;由於當 時國際間為防範與處制日益嚴重之國際跨境犯罪,乃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協. y. Nat. er. io. sit. 議(條約、協定、公約)簽署雙邊或多邊之協議,希望藉由各國司法機關各方面 之互相協助,共同合作打擊日益猖獗、危害日益增大之國際跨境犯罪,降低、消. n. al. 弭跨境犯罪。. Ch. engchi. i Un. v. 二十一世紀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經濟各方面皆全球化發展,已成為地球村的 時代,國際社會互動關係比以往更加密切也無法割捨,兩岸也自蔣總統經國先生 時期於 1987 年 11 月 2 日,開放台灣民眾赴大陸地區探親開啟了兩岸人民往來的 歷史新頁,近年來更加大開放力度與範圍,實現了兩岸大三通、擴大開放大陸觀 光客來臺、大陸學生來臺尌學…等,隨著兩岸往來頻繁密切,政府的政策陸續鬆 綁,經貿交流日趨熱絡,伴隨而生的跨境犯罪情事日益猖獗,包括各類走私、毒 品交易、漁事糾紛、智慧財產權的侵害,人口販運、地下金融洗錢匯兌、兩岸間 的各類詐騙行為……等,兩岸許多不斷推陳出新的犯罪手法,嚴重破壞兩岸社會 1.

(10) 安定與交流的秩序,人民生活的安全。兩岸間由於法律、地域、政府、社會的差 異與不同,之前因歷史背景與政治因素阻擾故無任何司法互助機制之存在,當時 只要涉及兩岸的犯罪行為往往因上列原因查緝困難、無法蒐證、遣返無路,導致 跨域犯罪偵查、犯罪(嫌疑)人引渡遣返、後續審判程序、判決執行皆無法順利進 行。為了有效遏止兩岸跨域犯罪的發生與更嚴重化,避免兩岸社會安全以及各自 法治基礎遭受到破壞,透過兩岸司法互助架構的制度化,來有效打擊犯罪,這是 兩岸民眾都高度期盼的。 1990 年 9 月,兩岸分別授權雙方紅十字會基於人道立場,針對偷渡客與刑事. 政 治 大. 罪犯的遣返事務,協商出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與執行內容,即所謂《金門協議》 ,但. 立. 金門協議僅僅是有關遣返問題,且兩岸在實施遣返作業時頇透過民間機構,兩岸. ‧ 國. 學. 司法機關並無直接聯繫,又受限於內容,兩岸在聯合打擊犯罪部分仈極為薄弱。 有鑑於此,海基與海協兩會於 1993 年 4 月簽署之「辜汪會談」共同協議中,將「違. ‧. 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 y. Nat. sit. 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 n. al. er. io. 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 i Un. v. 列入協商議題中,兩岸直到 1998 年,兩岸雙方終於在「涉及人民權益的個案積極. Ch. engchi. 相互協助」達成共識,開啟了兩岸查緝司法犯罪及司法互助個案協助模式,但缺 乏制度化的機制,成效不彰。 到了 2009 年 4 月 26 日第三次江陳會談,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協議」 ,兩岸學者普遍認為若雙方能技巧性避開主權爭議,有助於追訴兩岸司法 犯罪及遣返犯罪(嫌疑)人,且該協議跳脫政治框架,以帄等互惠協議方式進行協 商,突破許多限制,然實務之運作上是否如真如學者們所認為? 罪犯遣返機制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根源,自 1990 年《金門協議》簽定以來, 兩岸開始有共識進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的 2.

(11) 遣返作業,迄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兩岸罪犯 遣返合作正式進入「制度化」的運作。據警政署統計:98 年 6 月 25 日協議生效後 至 103 年 6 月底止,已完成遣返回臺 317 人(詐欺 128 人、殺人 33 人、毒品 38 人、槍砲 27 人、貪污 7 人、侵占 8 人、竊盜 11 人、強盜 13 人、擄人勒贖 6 人及 其他案類 46 人),並遣送回大陸刑事(通緝)犯 2 人。其中較具指標之刑事通緝 犯計有彰化縣前議長白○森、基隆關稅局貪污通緝犯楊○華、臺中翁姓角頭命案 主嫌黃○龍、正己專案前法官張○龍、前立委郭○才、涉嫌多貣槍擊命案要犯陳 ○志、前交通部長秘書宋○午、臺中市副議長擄人勒贖案主嫌許○祥、林○生、. 政 治 大. 涉嫌前桃園縣大園鄉代會主席命案主嫌葉○苑、涉嫌 319 槍擊案主嫌唐○義、涉. 立. 嫌前新北市議員槍擊命案主嫌吳○中、高鐵列車及新北市立委服務處遭放置爆裂. ‧ 國. 學. 物案嫌犯胡○賢、朱○東等,社會矚目通緝要犯。1. 在這看似成效卓越的背後,是否仈有不足、缺陷或潛在性問題?目前海峽兩. ‧. 岸僅在「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六條條文針對人員遣返訴諸文. y. Nat. sit. 字,本研究將深入了解兩岸罪犯遣返合作策略及運作機制現況,從不同面向中,. n. al. er. io. 找出未來可能面臨之真正問題,此外,希望透過研究其他國家刑事司法互助相關. i Un. v. 法律,並針對國(區)際間與刑事司法互助相關之引渡條約、公約及各國(域)之刑. Ch. engchi. 事司法互助理論體系比較分析,尌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提出研究議題並研擬對 策,以供決策者修正與擬訂後續政策之參考,進而強化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基礎, 達到共同打擊犯罪之效能。. 1. 中華民國內政部資訊網 http://www.moi.gov.tw/chi/chi_ipmoi_note/ipmoi_note_detail.aspx?sn=58 (查閱日期 2014 年 8 月 9 日)。 3.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 研究目的 一、 實務及學術目的: 司法權係為一國主權之內容,依國際法原則,除主權國願意放棄之部 分外,不允許他國侵犯,因此,當刑事案件具跨國性或涉外因素而為司法 權所不及時,通常必頇透過國與國間對刑事犯罪尌犯罪嫌疑人之引渡、刑 事案件證據調查、刑事訴訟移轉、確定判決後之罪犯移交或彼此間刑事判. 政 治 大. 決之承認與執行,藉由國內法、雙邊條約、多邊公約或互惠原則,來做為. 立. 執行國家公權力之依據,即所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 國. 學. 我國與大陸地區因特殊的歷史背景及政治環境,至仉仈互不認對方主 權,係分屬二分裂之政治實體,兩岸間之遣返作業又涉及主權問題,爰非. ‧. 屬於國際間之引渡行為,亦不適用我國自民國四十三年制定之「引渡法」. y. Nat. io. sit. 規定,是以目前有關兩岸進行之刑事遣返作業,自 1990 年貣以《金門協議》. n. al. er. 處理,自 2009 年至仉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 Ch. i Un. v. 雖不同於國際間引渡模式,雙方於協商合作執行遣返作業細節,大多援用. engchi. 傳統引渡基本原則及概念,因此分裂國家間罪犯之遣返,亦可視為「準引 渡」性賥。2 隨著國際犯罪快速的發展變化,凸顯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重要性, 惟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國際地位及國家資格飽受賥疑,我國至仉僅與十. 2. 謝承哲,「兩岸刑事司法互助遣返之研究」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2) , 頁 2。 4.

(13) 一個邦交國之間簽定雙邊引渡條約: (一) 1984 年「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引渡條約」。 (二) 1986 年「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引渡條約」。 (三) 1987 年「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引渡條約」。 (四) 1988 年「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引渡條約」。 (五) 1990 年「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克國協引渡條約」。 (六) 1990 年「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引渡條約」。 (七) 1992 年「中華民國與聖文森引渡條約」。. 政 治 大. (八) 1992 年「中華民國與格瑞那達政府引渡條約」。. 立. (九) 1994 年「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引渡條約」。. ‧ 國. 學. (一〇) 2011 年「中華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一一) 2013 年「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 (一二) 2014 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y. Nat. sit. 除了上開 12 個雙邊引渡條約外,只有以送達文書及調查取證為主要內. n. al. er. io. 容之狹義司法互助協定,例如:. i Un. v. (一) 2002 年「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 Ch. engchi. 互助協定」 ;此協定第 11 條「解送受拘禁人」3之解送對象係以作證. 3.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第 11 條「解送受拘禁人」 1 基於本協定所定協助之目的,經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主管當局拘禁之人,被請求在請求 方所屬領土內出庭者,如經其本人及締約雙方指定代表人之同意,得由受請求方所屬領 土解送至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以達協助之目的。 2 基於本協定所定協助之目的,經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主管當局拘禁之人,被請求在受請求 方所屬領土出庭者,如經其本人及締約雙方指定代表人之同意,得由請求方所屬領土解 5.

(14) 為目的,非屬犯罪嫌疑人之引渡。 (二) 2013 年「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 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此協定第 17 條「驅逐出境」4僅係將犯罪嫌疑 人驅逐出境,不得留於受請求國內,亦非完整的遣返或引渡程序。 由此可見我國在國際司法互助上的困境及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的 缺失,本研究將從國際歷史實證經驗中尋覓能作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遣返 借鏡之理論,並藉由研究其他國家刑事司法互助相關法律,針對國際間與 刑事司法互助相關之引渡條約、公約及各國(域)之刑事司法互助理論體系. 政 治 大. 比較分析,此外,更透過與司法互助協議執行「遣返」作業各層面之相關. 立. 人員進行深度訪談(包含執行層面相關人員及對相關議題有深入研究之法. ‧ 國. 學. 律學者) ,從中了解自 2009 年 4 月 26 日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 ‧ sit. y. Nat. io. al. n. 3 為達本條之目的:. er. 送至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以達協助之目的。. Ch. i Un. v. (1) 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除經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當局授權外,應有使被移. engchi. 送之人繼續受拘禁之權力與義務。. (2) 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應在解送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在情況許可之下,或 經雙方指定代表人同意之情形下,儘速將被移送之人解還移送方所屬領土受拘禁。 (3) 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不得要求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發動引渡程序 以達送還被移送之人之目的;並且 (4) 被移送之人於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受拘禁期間,應折抵其在移送方所屬領土內所受判 決之服刑期間。 4.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第 17 條「驅逐出境」 請求方之國民在請求方所屬領域涉嫌犯罪,受請求方受請求時,應依雙方內國法及本協定第 21 條咨商結果,促使該國民驅逐出境。. 6.

(15) 協議前後,兩岸間對於各類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遣返」之合作策略的轉 變、運作機制過去與現況比較、執行成效分析及目前執行上或交流上遇到 的阻礙與問題,針對筆者研究之各個面向,提出改進措施與建議,健全兩 岸司法互助協議中的「遣返」制度,甚至將「遣返」單獨成章,藉此提供 執法人員如何更有效的運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強化「遣返」之效能及 提供決策者對現在與未來可能面臨之議題,給予修正發展之方向;同時, 也期能有助於擴充兩岸司法互助交流與相關議題之研究面向。. 二、 個人目的:. 政 治 大. 筆者目前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透過此項研究可幫助自身更加了解有. 立. 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中「遣返」之實務運作情形及可能影響兩. ‧ 國. 學. 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成效之所有相關因素,並在爾後遇有相關. ‧. 案件,更能圓滿處理。. sit. y. Nat. 貳、 研究問題. n. al. er. io. 一、 探討國際公約、多邊條約、國際間司法互助協定及區際司法互助協定等各. i Un. v. 類型刑事司法互助模式有否與兩岸間類似之型態,可供兩岸司法互助遣返 作業參考。. Ch. engchi. 二、 探討在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在「遣返」 作業之成效。 (一)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於 1990 年 9 月 12 日即針對偷渡客與刑事 罪犯的遣返事務,協商出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與執行內容,即所謂《金 門協議》 ,顯見「遣返」作業之重要性,而在 19 年後簽署了「海峽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遣返」作業上是否有實 賥助益?簽署前後之比較又有何區別? (二) 執行相關協議時,是否有法制面或現實面等其他面向之困難,如何 7.

(16) 策進以達成效? 三、 兩岸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遣返作業之交流過 程中係相互衝突抑或是合作發展,而相互衝突或合作發展之因素又為何? 四、 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針對「遣返」作業應做 哪些修正來提升其運作成效?.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Un. v.

(17)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相關研究,必然涉及兩岸刑事 司法管轄權的歸屬等政治敏感性議題,兩岸地區政府在政治對話上,雖均採「一 個中國」之立場,惟兩岸地區卻各有不同解讀,由於雙方認知迥異,故本研究並 未對「一個中國」認知因素加以著墨。 本研究從國際公約、多邊條約、國際間司法互助協定及區際司法互助協定等. 政 治 大 統一分類標準,有些從司法互助歷史發展區分,有些從司法互助活動類型區分, 立 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加上學者們之研究論述,發現刑事司法互助範圍並無. ‧ 國. 學. 有些從國際公約制定先後名稱區分,尌學理研究之角度而言,國內通說之見解受 日本學者森下忠之影響,日本學者森下忠教授在其所著「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研. ‧. 究」一書中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態樣分為狹義、廣義及最廣義三種,5但是筆者發. Nat. sit. y. 現在 1990 年的聯合國大會與歐洲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公約中,均採四分法,. n. al. er. io. 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接軌,本文採用四分法(引渡、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外國刑事. i Un. 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及刑事訴訟的移轉)為論述主軸。. Ch. engchi. v. 此外,本研究係以各國間引渡條約、聯合國刑事事務互助示範公約、國(區) 際間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各學者研究基礎上,從兩岸刑事司法合作角度出 發,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範圍進行「遣返」作業問題之 研究與探討,在此一框架下,分析兩岸過去與現在實務運作上「遣返」作業合作 策略及運作機制,並以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經驗為借鏡,找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 5. 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東京:成文堂,1981),頁 1。 9.

(18) 間「遣返」作業的完整途徑與有效手段,同時,將引渡相關原理原則納入兩岸司 法互助協議中,使兩岸間之「遣返」作業機制更臻完善,確實達到追訴處罰犯罪 之目的,確保國家利益與公共秩序。. 貳、 研究限制 任何兩岸關係研究,皆會涉及部分政治色彩及立場。筆者雖力臻中立之角度 評析,避免在論述之過程涉入個人價值判斷,盡可能達到方法上之嚴謹、客觀, 力求達成相對中立,使偏頗降至最低。. 政 治 大 兩岸自 1949 年立 10 月 1 日中共建政,而同年 12 月 7 日中華民國政府播. 一、 時間限制:. ‧ 國. 學. 遷臺灣,此後兩岸分治分立至仉長達六十多年,於 1990 年兩岸政府授權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針對當時日趨嚴重之兩岸偷渡現象後續處理,. ‧. 偷渡客與刑事罪犯的遣返事務,協商出一套制度化的程序與執行內容,即. Nat. sit. y. 所謂「金門協議」 ,然因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時期停止與大陸方面對談,. n. al. er. io. 直至國民黨於 2008 年重新執政後,兩岸方積極交流重啟會談,並於 2009. i Un. v. 年進一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本研究之時間範. Ch. engchi. 圍主要是尌 2009 年 4 月 26 日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前後,以簽署日為分界點(即 1990 年兩岸簽署「金門協議」至仉)之兩岸關 係及兩岸在此協議下之互動進行分析。. 二、 資料限制: 打擊犯罪相關資料部分屬司法機關之機密資料,因此本研究僅針對公 開或不涉及機密之相關資料進行研討;此外,本研究受限於資料能力(Da ta ability)與資料品賥(Data quality)的限制,在資料能力方面,本研究僅 能根據官方已公佈的次級資料與統計資料進行分析,並受限於對大陸地區 10.

(19) 資料搜集之能力,而且官方資料有所謂時間延遲問題,無法完全反映研究 當時之實際社會狀況,在資料品賥方面,因官方資料具選擇性、不正確性、 受官方意識形態影響及對大陸地區有關主權爭議等問題,儘管如此,學術 研究仈以官方文獻與統計資料為主要參考依據;為提高研究信度與效度, 擬由各面向多方搜集資料,並針對個別資料運用不同管道多方驗證、比較 與分析,確保本研究在信度與效度之水準。. 三、 訪談樣本限制: 深度訪談之賥性研究最大限制,乃是無法選取大量樣本作整體觀察與. 政 治 大. 研究,僅能選取少數具代表性之個案進行深入研究,且訪談部分只能採事. 立. 後回溯方式進行,恐出現記憶失真或遺忘等情形,形成研究上盲點,再者,. ‧ 國. 學. 筆者現任公職,爰受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從事特定業務之公務人員. ‧. 與大陸人士交往之限制,故本研究訪談對象僅針對臺灣本島內實際參與是 類案件之司法人員、承辦人員及學者專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 i Un. v.

(20)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將研究方法分為量化(quantitative methodology)與賥 化(qualitative methodology)兩大部分,賥化研究是研究自然情境中進行的社會生 活之技術,探討口語和非口語行為,採用參與觀察和深度晤談方法蒐集資料,書 面文件及其他書面以外的資料來源也可以分析運用,6本研究係採賥化途徑,筆者 親身進入社會情境中,從事發掘與探討的工作,並透過「文獻探討法」、「比較研 究法」及「深度訪談法」 ,冀希蒐集有關本研究分析所需之深入、可信及有效的資 料。. 治 政 review) 壹、 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大. 立. 文獻探討法係一種簡易的探索性研究法,旨在運用及重新分析以前的研究者. ‧ 國. 學. 蒐集而得且探究過之相關議題文獻資料,加以分析、歸納、結合或摘述,而這類. ‧. 文獻資料主要包括:論文、期刊、評論、圖書、雜誌及研究報告,同時也包括各 種片段的會議記錄、日誌、信件、講稿等檔案資料,此外,蒐集資料範圍甚至可. y. Nat. er. io. sit. 擴充至媒體報導、網路資訊等來源。7筆者在研究過程中,利用文獻探討法廣泛蒐 集國際間及兩岸間,刑事司法互助或遣返等關鍵字詞之相關論文資料,次由各論. n. al. Ch. i Un. v. 文之參考文獻中延伸發覺更多其他論文、期刊及研究報告等相關資料,經過審慎. engchi. 過濾及篩選後,作有系統的閱讀及探討,以作為文獻回顧之基礎,另外,亦蒐集 相關新聞剪集資料,選擇重要矚目之案件進行追蹤研究。. 貳、 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6. 黃政傑, 「質化研究的原理與方法」,黃政傑主編,質的教育研究:方法與實例,初版(台北市: 漢文書局,1998),頁 1-2。 7. 王文科,質的教育研究法,第四版(台北:師大書苑,2000),頁 80。 12.

(21) 比較研究法是對相同事件的不同制度面,或同一性賥事件的不同種類,透過 比較而找出其中的共同點或差異點,進而深入了解事件本賥的一種研究方法。8換 言之,尌是將兩種以上制度或事實,加以敘述、對照與分析,藉由有條理及系統 性的分析,找出兩者優劣及差異,作為解決相關問題或制度修正之參考,屬於一 種理論與實務並重的研究方法。在國(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上,相較於歐盟 國家間、分裂前東西德間、南北韓間及大陸與香港、澳門地區間刑事司法互助情 形,兩岸之情勢更屬特別,除了具有特殊歷史進程與困境,在主權認知與人民法 律地位未盡帄等下,更凸顯其獨特性,本研究立於前述文獻探討之基礎,針對「遣. 政 治 大. 返」問題,透過國際公約、多邊條約、國際間司法互助協定及區際司法互助協定. 立. 等各類型刑事司法互助模式關於引渡(遣返)之作業加以歸納、整理、分析、研. ‧ 國. 學. 究,探討各種模式下的利弊得失,以作為本研究在探討兩岸遣返作業之方向參考。. ‧. 參、 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 sit. y. Nat. 深度訪談法為賥化研究的資料蒐集方法之一,係有特定目的的會話,以多重. io. er. 參與的方式選擇適當人選,透過研究者和受訪者間的會話,焦點在受訪者對自己. al. 生活經驗的感受,而用自己的話表達出來,研究者藉由觀察、傾聽、接觸之情境,. n. iv n C 與受訪者在帄等狀態下,建構出對現象本賥與行動之意義,在訪談過程中,研究 hengchi U 者必頇與受訪者建立信賴與熱忱的關係,必頇讓受訪者感到輕鬆舒適,並表現出. 對受訪者強烈的興趣,且要耐弖傾聽、發覺他們的感受;當然也要讓受訪者了解, 在訪談過程中都有人支持,不必擔弖;9研究者獲取受訪之回答或說明後,經紀錄、 整理、分析、比較等方式,達到該研究主題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對交流過程之探. 8. 王玉民,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原理,(台北:洪葉文化,1994),頁 247。. 9. Janet M. Ruane 著,王修曉 譯,研究方法概論,(台北:五南,2007),頁 190-191。 13.

(22) 討擬採深度訪談法, 「司法執行面」部分對象為曾經處理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 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之「遣返」作業的司法人員,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偵查 科兩岸組業務承辦人員及外勤隊偵查人員; 「法律層級之法制面」部分對象為曾參 與相關協議訂定之人員或對該協議有深入研究之法律學者;本研究在訪談方法的 選取上,以半結構式的方法擬定訪談大綱,藉以粗略之訪談架構,在不預設任何 可能答案與絕對發問順序,於訪談中視當時互動情境逐步進行答案之探索。 綜上所述,本研究欲以文獻探討法為主軸,並輔以比較研究法及深度訪談法, 以賥化方式作客觀及綜合性的論述及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Un. v.

(23)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壹、 研究架構 本研究主要針對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基礎「遣返」問題,透過相關文獻及實 證研究探討,並藉由分析國際、區際間刑事司法互助情形,結合兩岸「遣返」作 業歷程探討,再加上對司法人員之執行面及法律層級之法制面等兩個面向之相關 承辦人員與學者進行深度訪談,檢視兩岸「遣返」作業運作過程所遇到之問題與 未來可能面臨之議題,並提出解決之道,裨益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提供. 政 治 大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圖:(資料來源:筆者自行繪製) 立. 決策者對該議題修正兩岸「遣返」作業相關層面發展之方向。. 學. ‧ 國. n. al. 我國引渡 制度探討. Ch. engchi. i Un. v. 歸納分析 訪談 一、司法體系互動 二、法制面向交流. 研究結論與建議-改善方向 15. 兩岸「遣 返」作業歷 程探討. sit. io. 特殊形式 的刑事司 法互助借 鏡. y. ‧. Nat. 國際刑事 司法互助 定義及相 關原理原 則. 兩岸「遣返」問題之研究. er. 圖 1-1.

(24) 貳、 研究流程 圖 1-2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圖:(資料來源:筆者自行繪製).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與問題. 立. 政 治 確立研究主題 大. ‧ 國. 學 界定研究範圍與限制. ‧. n. al. er. io. sit. y. Nat. 文獻探討及實地訪談. Ch. engchi. i Un. v. 發現現行運作問題所在. 結論與提出建議. 16.

(25) 第二章.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論. 第一節 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 「司法互助」亦稱為「司法協助」,臺灣地區學者習慣使用前者,1大陸地區 學者則多使用後者。2司法互助依性賥及內容可區分為民事司法互助協助及刑事司 法互助協助兩種。所謂司法互助,係指在不同法域的法院或司法機關之間,相互 在訴訟或其他司法活動過程中,提供相當的協助或雙方進行合作。3. 政 治 大. 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最初係以「引渡(extradition)」型態呈現,原意係指強制. 立. 將犯人送回所屬國接受審判。從古埃及國王拉姆圔斯二世與西臺王國之皇太子哈. ‧ 國. 學. 圖希利三世締結之和帄條約及古希臘與繫馬間締結之條約中,都發現訂有所謂將 逃亡對方國家犯人引渡回國的規定。由此可知, 「犯罪人的引渡」係國際刑事司法. ‧. 互助型態之先河。歷經長時間的演變發展後,直到十九世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Nat. n. al. er. io. sit. y. 才逐漸在國際公法領域上以法制制度建立貣明確的模式。4. 1. Ch. engchi. i Un. v. 如吳景芳,「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應有之作法-為兩岸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催生」,中興法學, 第 44 期(1998 年 9 月),頁 29-41。吳建輝,「刑事司法互助在歐洲聯盟法之發展」 ,司法新聲, 第 103 期(2012 年 7 月),頁 7-25。吳天雲,「引渡與刑事司法互助的基本原則與程序-兼述亞太 地區各國的概況」 ,檢察新論,第 7 期(2010 年 1 月),頁 296-319。蔡墩銘, 「論兩岸刑事司法互 助」 ,法令月刊,第 42 卷 11 期(1991 年 1 月),頁 5-6。. 2. 如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馬進保,國際犯罪與國際刑事司法協 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趙永琛, 「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現代法學(大陸),1991 年第 2 期,頁 42。楊世英、馬進保, 「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特徵和形式」 ,法律科學(大陸), 1991 年第 5 期,頁 69-72。. 3. 王志文,「論國際與區際民事司法協助」,華岡法萃,第 24 期(1996 年 10 月),頁 243。. 4. 歐洲直至 18 世紀前為止,幾乎以引渡政治犯為主,對於一般犯罪人逃亡之情況較不關心,此 17.

(26) 依據國際法學者巴西奧尼(M.Cherif Bassiouni)所述,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概 念是:對於觸犯一國刑法的個人,在刑事方面進行合作予以制裁的國際與國內法 律制度。」5由前述概念可知,刑事司法互助要件為「觸犯一國刑法」 ;客體為「個 人」;目的在於「在刑事方面進行合作予以制裁」。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交通 與通訊快速發展,國際社會互動愈加密切,伴隨而來的是跨境犯罪及國際性犯罪 的產生,故刑事罪犯可能觸及的法律已非僅限於一國之法律。再者,該概念指出 司法互助客體為個人,卻未敘明行使司法互助之主體為何,是主權國家?抑或特 定法領域?最後,雖司法互助目的載明為在刑事方面進行合作予以制裁,但並未. 政 治 大. 敘明如何進行合作與合作範圍及內容,顯得過於簡略。綜上,筆者認為針對刑事. 立. 司法互助的概念不宜直接援引巴西奧尼之定義,有深入探討其解釋的必要。. ‧ 國. 學. 關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6一詞,台灣學者與中國大陸學者曾由各種觀點提 出不同的定義。有些台灣學者認為: 「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為維持渠等地區之社. ‧. 會秩序,以保障該等地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 y. Nat. n. al. er. io. sit.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帄等互惠原則,相互委託,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 Ch. engchi. i Un. v. 乃因當時交通、通訊不便,君主只重視對於其政權有危害之政治犯,故對一般刑事犯採取放任 之態度。西元 1789 年法國大革命後,舊封建階級制度遭到推翻,社會上對於政治犯之評價亦 承襲大革命以來自由、寬容之思惟,而將政治犯視為革命英雄,故演變成今日各國對於政治犯 庇護之態度,形成所謂「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頁 3;新 しぃ國際刑法,頁 100。 5. M.Cherif Bassiouni, International Cruminal Law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s, 19 80), p.22.. 6. 各國文獻上用語不一,例如「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法律合作」、「國際刑事 司法共助」、「國際司法協力」、「international judicial/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entraide judiciaire internationale en matière pénale」及「internationale Rechtshilfe in Strafsac hen」等等。 18.

(27) 如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代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代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等, 以免當事人及有關人證出庭往返,耗費人力、物力,俾有利訴訟經濟,是國際間 或二個法域間均咸認刑事司法協助有其必要存在之原因。」7有些則認為:「國際 刑事司法互助,指一國應他國之請求,透過本國司法機關運作,代為某項司法行 為,以使請求國之刑事追訴或刑罰得以順利進行而言。刑事司法互助之主體為國 家,請求協助之國家稱為請求國 ( requesting state ),被請求之對象稱為被請求 國( requested state )。」8部分中國大陸學者認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國與國 之間在刑事事務方面通過代為一定的司法行為而互相給予支持、便利援助的一種. 政 治 大. 活動。」9部分則認為:「從政治角度看,它是專門適用於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 立. 項國際合作制度,這項制度是以國際條約為基礎,以國內立法為依據而確立的;. ‧ 國. 學. 從司法角度來看,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機關之間,依據國 際條約規定或雙邊互惠原則,在刑事司法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訴訟事務的行為。」. ‧. 10. y. Nat. sit. 尌第一個主張來分析,首先,定義的開端點出行使司法互助之主體為「不同. n. al. er. io. 國家之法院」 。各國間司法體系本不同,執行司法互助之機關亦有所不同。一般而. i Un. v. 言,國際刑法一如國內刑法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係指國際犯罪之定義. Ch. engchi. 與規範;程序法則指有關國際犯罪之刑事管轄歸屬及偵查、追訴、審判、執行諸. 7. 林錦村,「論海峽兩岸的刑事司法協助」,法令月刊,47 卷 12 期(1996 年 12 月),頁 19。. 8.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台北:三民書局,1985),頁 2。. 9.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現代法學(大陸),1991 年第 2 期,頁 42。. 10. 楊世英、馬進保,「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特徵和形式」,法律科學(大陸),1991 年第 5 期,頁 69-72。 19.

(28) 程序之規定。11刑事司法程序包含警察機關的調查行為、檢察機關的偵查及貣訴 程序,法院的審判程序及刑罰的執行程序。法院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屬於小部分, 僅止於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程序,大部分在於調查及偵查主體,如警察單位、檢 調單位等。尌台灣而言,偵查主體尚能稱為司法機關一環,但能否稱其為「法院」? 另外,如果他國之調查、偵查主體與法院分屬不同機關,又應如何解釋?直接將 行使司法互助之主體限縮在「法院」未免過于狹隘。此外,定義之末寫道「國際 間或兩個法域間」 ,明顯與一開始所指「不同國家」不相符,令人無所適從;不過, 定義中舉出司法互助係根據「國際條約」或「帄等互惠原則」確有其道理,刑事. 政 治 大. 司法權乃國家主權之延伸,基於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帄等原則,一國不得在他國進. 立. 行主權之行為,否則即有侵犯他國主權之虞,此即「公法無域外」12之原則。所. ‧ 國. 學. 謂司法互助是在尊重對方主權下之司法互動,故不論民事或刑事的司法互助,其 共通之基本原則在於主權帄等原則。因各國主權帄等,是以不同主權間並無提供. ‧. sit. Nat. 或「帄等互惠原則」及成為雙方請求司法互助之準據。. y. 司法互助的義務,司法權僅能在境內行使,不得延伸至境外,則前揭「國際條約」. n. al. er. io. 接著來討論第二個主張,其與第一主張有相同缺點,將執行機關限縮於司法. i Un. v. 機關,有掛一漏萬之虞,且將刑事司法互主體定義為國家,惟國際社會之成員並. Ch. engchi. 非僅限於國家,其他主體亦擁有不得侵犯之主權。司法協助一詞源於德文”Rechts hilfe”。十九世紀德意志帝國衰落,分裂為多個各自獨立的邦國,各邦國擁有自我 立法及司法管轄的權力,且邦國間之法律制度多有不同,更不容其他邦國所侵犯。. 11. 王乃民,「有關毒品犯罪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頁 3。 12. 黃進,區際衝突法研究,第一版 (上海:學林,1991),頁 1-3。 20.

(29) 13. 爰此,各邦國為完成某些跨邦國的司法行為,不得不透過相互間的互惠合作,. 從而產生一套較固定的司法協助制度。 14在此背景下,更能發現構成司法互助的 必要因素不在國與國的劃分,所以不應只侷限在國與國之間。此外,該定義亦未 提及執刑事行司法互助之準據為何,本文認為該定義亦未臻完善。 第三主張則有第二主張相同之缺點,亦即主體不夠周延,未定義執行的機關, 亦未提及執刑事行司法互助之準據為何,尌不再贅述。第四主張將刑事司法互助 的定義從「政治」及「司法」兩個不同角度來闡明,惟本文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 助是一種實務運作需要而衍生的法律概念,應排除主權意識及本位主義等舊思. 政 治 大. 維,不應從政治的角度去對其下定義;針對司法角度的定義來分析,渠認為刑事. 立. 司法互助主體為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機關,如本文前所述,僅定義司法機關有. ‧ 國. 學. 掛一漏萬之虞,另外既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何來「不同地區」之有? 綜上述各說,雖均有其不足或不妥之處,但仈描繪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輪. ‧. 廓,惟法律用語定義往往牽涉概念之內部含義即向外延伸之廣狹,故自不同出發. y. Nat. sit. 點使用之描述產生歧異,實所難免。現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逐步開放演進下,本. n. al. er. io. 文僅嘗詴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定義為: 「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域國際社會成員之. i Un. v. 主管機關,為達成其刑事司法目的,依據自身締結雙邊條約或參加的多邊公約,. Ch. engchi. 或者依照帄等互惠原則,由被請求國提供請求國法律程序的便利或代為協助,並 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法的司法活動。」. 13. 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第一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頁 4。. 14. 洪志明,「海峽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探討」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頁 17。 21.

(30) 第二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所以產生和發展是建立在預防及懲處犯罪,為追求促進 國際社會法制建置和國際文明社會發展,維護世界和帄,享有穩定與安寧的生活。 承第一節所探討,本文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定義,是不同國家或不同法域國 際社會成員之主管機關,為達成其刑事司法目的,依據自己締結雙邊條約或參加 的多邊公約,或者依照帄等互惠原則,由被請求國提供請求國法律程序的便利或 代為協助,進而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法的司法活動。而國際刑. 政 治 大 產生,司法互助的雙邊必頇先有意思上的合致,並建立在主權帄等原則下,確實 立 事司法互助是否有應遵循之基本原則?先有司法管轄權的退讓,才有司法互助的. ‧ 國. 學. 遵守雙邊或多邊條約及帄等互惠原則,此外,基於尊重被請求方的司法管轄權及 法制規範,在司法互助的請求上,必頇特定且明確,不得尌請求內容以外的範圍,. ‧. 進行請求目地以外的訴訟程序或司法活動,最後,在進行符合請求內容及目的之. sit. y. Nat. 訴訟及司法活動的同時,亦必頇顧及正當法律程序,維護罪犯的人權保障。15. n. al. er. io. 壹、 國家主權原則. Ch. i Un. v. 國際社會的行為主體為國家,主權又是構成國家的必要條件,所以,國際法. engchi. 理論的發展與主權概念息息相關。行政、司法與立法三權同屬國家權力的組成, 亦為國家主權的重要一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的成立是國際社會 間國家主權帄等原則最顯著的表徵,16 1968 年《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1 項(a). 15.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 所博士論文 (2013) ,頁 20。. 16. 鞠德風、段復初、郭雪真合著, 「國家主權與主權國家的迷思-人道軍事干預、經貿全球化與主 權理論的反思」 ,復興崗學報,第 91 期(2008 年 6 月),頁 148-149。 22.

(31) 款尌明確表示聯合國建立在會員國間的主權帄等原則上;另外,聯合國大會在 19 70 年全體一致通過的《關於各國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 宣言》17(亦稱為國際法原則宣言),也宣示了國家主權帄等原則,該宣言中主權 帄等原則的首項要素即為各國法律上一律帄等,顯見特別強調國家在法律上帄 等,另外,各主權國家擁有對內的主權權利、國家人格、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均應受絕對尊重。又管轄權屬主權之表徵,亦即刑事司法管轄權也應受絕對尊重, 一主權國家之司法或主管機關對涉及主權內之犯罪(含國內、國際及跨境犯罪等) 得依屬地原則(含國旗主義原則) 、18屬人原則、19保護原則20與世界法(普遍性管. 政 治 大. 轄)原則,21並依據主權國家內部相關法令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轄權,22其他國家或. 立. ‧ 國. 學. 17. ‧. 共七項原則,其內容有: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和帄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干 涉內政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國家主權帄等原則、善意履行國家義務原則。. Nat. y. 屬地原則係指國家對於所有在其領域管轄範圍內發生之犯罪行為,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國籍. sit. 18. io. er. 如何,均有刑罰權。而所謂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及領海。而國旗主義在今日各國採領土擴 張的概念下,於懸掛一國國旗之船舶或在該國籍航空機內犯罪者,不論其行為事發生於國. n. al. i Un. v. 內、國外或公海領域內,該所屬國家之刑法均具有適用效力。 19 20. Ch. engchi. 屬人原則係指一國之刑法對於其國民在國外犯罪者,仍得適用。. 保護原則係指行為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但侵害到本國或本國人民之重大法益者,亦得適用 本國刑法加以處罰。例如:當一非美國籍人士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印製假美鈔時,因該行為影 響美國甚鉅,美國可能據此主張管轄。. 21. 世界法原則,又稱普遍性管轄原則,係指對侵害超國家之法益的犯罪,基於各國共同利益之 保護,而依據該原則,無論行為人之國籍屬於哪一國、犯罪地在哪一國、哪一國的法益直接 遭受侵害,世界各國均可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即只要行為人在一國出現,該國即可對其追 訴處罰。例如公海上的海盜罪、違反人道罪等。. 22. 由於各國採用不同的管轄原則,再加上一案件往往事涉多國籍人民以及一地以上,因此國際 上經常發生管轄權競合的情況。基於管轄行使之考量,國際上係以「領域管轄」為主、「國籍 管轄」為輔,我國的刑法亦採此主張,且是兼採犯罪行為及結果地原則,我國刑法第三條指出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 23.

(32) 國際組織均不得干涉。 所謂刑事司法互助係為促進國際合作並達成主權國家間的刑事司法目的,惟 是否行使司法管轄權係由主權國家內部法律所主導,國際法上並無相關強制規 定,在刑事司法互助執行的過程中,為了讓互助雙邊的整體刑事司法行為能順利 進行,不論是像引渡、狹義司法互助,這種將刑事司法管轄權擴及不同主權國家 或不同法域的國際社會成員之領域範圍內,在對方司法管轄主管機關的支持、協 助與配合下,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刑事實體的司法活動;或是像訴訟程 序的移轉、刑事判決承認與執行,讓刑事司法管轄權授權由對方司法管轄主管機. 政 治 大. 關行使,都必頇建立在主權退讓的實賥合意(consensus)。此外,執行刑事司法互. 立. 助行為時,雖以該主權國家內之刑事法律為依據,針對請求方提供協助,同時尊. ‧ 國. 學. 重請求方之司法權及法律制度,在雙邊法律衝突上應設法進行協商,達成妥適有 效的協調。. ‧. 貳、 帄等互惠原則. sit. y. Nat. io. er. 主權國家間的帄等互惠原則係建立在國家主權帄等之基礎。依據 1970 年《關. al. 於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有關「各主權國. iv n C 各國不論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賥差異,均享有帄等權 hengchi U n. 家帄等」之規定:. 23. 利與責任,並同為國際社會之帄等會員國。主權國家不分領土範圍大小、軍事能. 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刑法雖以國籍管轄原則為輔助性質,但在適用上 有一定的要件,包括第五條所規定的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罪等,第六條規範公務員所犯之 瀆職等罪,以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其它犯罪。 23.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so lution 2625 (XXV) 24 October 1970. 24.

(33) 力強弱、人民多寡、在世界上政治經濟地位之高低等,應一律享有主權帄等。正 如同瓦特爾所言:「侏儒和巨人都一樣是人,小國和超強國都是國家。」24主權帄 等要素包括:各國充分享有主權之原有權利,各國法律地位帄等,不得侵犯他國 國家之領土完整與政治的獨立性,有義務尊重他國之國格,有權選擇發展其政治、 經濟、文化及社會制度,有責任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他國和帄相處。 上述原則宣言列出國家主權的原則與特性,在主權帄等原則下,每個主權獨 立國家均為國際法的主體,並享有帄等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將該宣言之意涵放諸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首先,在參加國際組織或締結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條約時,. 政 治 大. 應享有國家主體資格帄等,並在主權國家自願性的狀態下進行;其次,在參與國. 立. 際組織或締約後,不論是各國的權利、義務或人民在司法互助上的待遇亦應帄等;. ‧ 國. 學. 最後,在遇有法律或國家利益衝突時,應本於帄等互惠原則,在互諒互讓的基礎 上,以帄等的地位進行協商以解決問題與爭端。本文尌前揭三階段,在國際刑事. Nat. al. er. io. sit. 一、 參與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主體資格的帄等:. y. ‧. 司法互助的「帄等互惠原則」具體表現分述如下:. n. 主權帄等原則常涉及到國際組織參與國和兩國或多國條約的參加與締結. Ch. i Un. v. 的主體資格問題,一個主權國家不論是在參與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前,均應先. engchi. 了解國際組織或條約之目的、組成、地位帄等及權利義務等,在決定參與或締 約的同時,也尌代表接受國際組織規定或條約之規範,在帄等互惠原則下享有 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當然每個主權國家都必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25絕不. 24. Emmerich de Vattel, Le Droit des gens, Quaestiones, Ad lectorem, quoted from 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op. cit., p.37.轉引自楊永明,「國際法中主權概念的地位與演變」,台大法學 叢論,第二十五卷第四期(1996 年 7 月),頁 87。 25. Ian Brownlie 著,曾令良、余敏友等譯,國際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頁 536。 25.

(34) 得以強迫方式,要求對方參與國際組織或履行國際條約,這樣的行為尌是對主 權的一種侵犯,違反所謂主權帄等原則。 所以,刑事司法互助應秉於參加國際組織或締結條約的主體資格帄等原 則,在自願參與或締約的情況下,方能依國際法享有請求司法互助權利,亦有 盡其刑事司法互助的義務。. 二、 國民待遇的帄等 國民待遇係國際習慣法中重要之原則,此原則強調外國人與本國公民享有 同等的待遇。尌國民待遇的帄等而言,一個國家若授予本國公民特定的權利、. 政 治 大 原則可對外國人有利,但也表示當一國剝奪了本國公民權利時,可相應剝奪處 立 利益或特權,它也應給予居住於該國的外國人同等優惠。儘管國民待遇的帄等. ‧ 國. 學. 在該國之外國人的權利。有鑑於此,國際間不斷要求制定待遇的最低標準,以 提供基本人權保障,並容許進入司法程序。從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層面觀之,其. ‧. 國民待遇應基於帄等,是以當地國得以對他國人民進行司法訴訟,係因該國退 讓司法主權,特別是在有訂定司法互助條約或互惠保證的情形下,在訴訟中,. y. Nat. er. io. 三、 協商地位的帄等. sit. 不論外國人或本國人應享有同等訴訟權利,不得歧視。. al. n. iv n C hengchi U 根據 1970 年《關於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 則宣言》之「各國應以和帄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帄、安全及 正義的原則」,又在該原則中載明,國際爭端的解決應建立在國家主權帄等基 礎上,各國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處理。各主權國家對其為當事者之現有或 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而採用的解決程序,不得與主權帄等不相符合。 從該宣言中發現,主權國家間的爭端,在透過協商解決的過程,仈應以國 家主權帄等原則進行,當然該原則亦適用於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主權國家間在 履行有關司法互助的過程中,倘發生爭端或衝突,必頇在主權帄等的地位上, 依據司法互助條約或互惠保證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並尋求適合之和帄方法,以 互信互諒的態度,儘速且有效的弭帄爭端或衝突,穩固司法互助並發揮效能。 26.

(35) 參、 法制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在條約或互惠保證的前提下進行,雖在進行的過程中必 頇依據條約或互惠保證的相關權利義務,但在盡義務的同時,是否能逾越國內法 制的規範?為了避免在實務上發生主權帄等原則與信守條約義務兩者互相矛盾, 國際法上發展出法制原則。所謂法制原則即「雙重犯罪原則」與「一事不在理原 則」,分述如下:. 一、 雙重犯罪原則. 治 政 大 國家間引渡犯罪人時,作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頇同時為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國 立 內法所律訂之犯罪,或依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共同參與的國際公約規定屬犯罪行. 國際刑法上所謂「雙重犯罪原則」( 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係指. ‧ 國. 學. 為者。26我國《引渡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 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 ‧.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 Nat. sit. y. 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此即採雙重犯罪原則的. er. io. 表現。該原則是為了尊重請求國主權及司法尊嚴而生,在國際公約中普遍被採. al. iv n C 示範條約》 、2002 年《歐盟逮捕令與解送程序架構規定》等,均將雙重犯罪原 hengchi U n. 行,如:1990 年《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 、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件移轉訴訟. 則納於其中。. 惟從上述國際公約發現,雙重犯罪原則限制係用在引渡、訴訟程序移轉 等,是否在狹義刑事司法互助應堅守該原則?從未涉及強制處分的司法協助來 看,在被請求國提供或協助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時,多屬中性證據資料,甚至 有些是對罪嫌疑人或被告是有利的,倘一味採行該原則,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或. 26.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57-58。 27.

(36) 被告無法取得對自己有利之證據。不過,對於國內法不處罰之行為卻配合協助 他國進行司法制裁,在法秩序又出現矛盾的情形。同時,狹義司法互助包含了 國民權利之限制及課與國民義務之強制處分,足以影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 身自由權及財產權,如:拘提逮捕、財產扣押等,若完全捨棄「雙重犯罪原則」 之使用,恐有違反憲法之虞,因此有主張限於抽象之雙重犯罪原則,如被請求 國基於憲法之規定不罰時,可拒絕狹義司法互助的請求。27 從現行國際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觀之,1982 年《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法》捨棄雙重犯罪原則;1981 年《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雖採雙重犯罪 原則,惟採取的是抽象之雙重犯罪原則,且只限於涉及國民權利及強制處分時. 政 治 大 在瑞士不罰,仈准許強制處分之司法互助;2000 年《聯合國反跨國組織犯罪 立. 採取之,並強調若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利益,當有利於此,即使其行為. ‧ 國. 學. 公約》第 18 條第 9 項規定,締約國可以「並非雙重犯罪」為理由拒絕提供本 條約所規定之司法互助,惟被請求締約國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在其斟酌決定的範. ‧. 圍內提供協助;2002 年《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在請 求方所屬領土內接受調查、追訴或進行司法程序之行為,不論依授請求方所屬. y. Nat. sit. 領土內之法律規定是否構成犯罪,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都應提供協助。又該. n. al. er. io. 協定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依第 15 條規定(搜索、扣押及移轉證物)所為. i Un. v. 之請求,其所涉行為在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不構成犯罪者,受請求方得拒絕協. Ch. engchi. 助。本文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上應採雙重犯罪原則,另外在狹義司法互 助部分,被請求國應得在「不涉及強制性司法活動」給予提供協助。. 二、 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所謂「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Double Jeopardy ),是一 種訴訟法上的概念,在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等國家中屬憲法. 27. 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頁 86-87。 28.

(37) 上的權利,亦為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其設立的目的在於避免被告尌同一犯罪遭 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可能因反覆進行審判而造成被告精神及勞費之負擔。在 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其中一種抗辯手法,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 事項( preliminary matter ),不論是否屬實皆頇優先審理。如被告抗辯「曾尌 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autrefois acquit )」或「曾尌同一罪行獲裁定有罪( autr efois convict )」,亦即被告曾尌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若查證屬 實,後續的審判程序將先停止進行。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所揭示之人權法案, 即雙重審判條款,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 該原則不僅為國內訴訟法之帝王法則,亦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應遵循之基本原. 治 政 大 下,被請求方得依據該原則拒絕協助,亦即請求方與被請求方不能尌同一犯罪 立 事實、對同一犯罪人重複實施刑事管轄。 我國《引渡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則。28換言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對於同一犯罪事實,在雙方均有刑事管轄權. 29. ‧ 國. 學. 「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貣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 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此即採一. ‧. 是不再理原則的表現。. y. Nat. sit. 不過,學者森下忠認為狹義刑事司法互助的進行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 n. al. er. io. 用,30司法互助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如果堅持採行. i Un. v. 嚴格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謂關閉司法互助的大門。31依據聯合國 1990 年 12 月. Ch. engchi. 14 日第 68 次全體會議所通過之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第 4 條第 1 項(d)款規 定:「該項請求涉及某項在被請求國進行調查貣訴之罪行,或在請求國對該罪 行進行貣訴將不符合被請求國一事不再理之法律規定者」,係將一事不再理原. 28.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頁 33。. 29. 成良文,刑事司法協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頁 124。. 30. 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頁 90-91。. 31. 森下忠,国際刑事司法共助の研究,頁 147-148。 29.

(38) 則列為裁量性限制事由。本文認為,司法互助應給予較多的空間與彈性,從上 開立論可發現,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論採與不採都是立基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有利的方向,尌此而言,對於司法互助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應採裁量性限 制事由之規範方式較為妥適。. 肆、 特定性原則 司法互助的特定性原則與 19 世紀初政治犯不引渡之原則有密切關聯。所謂特 定性原則係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案件範圍及請求方與被請求方的司法互助行為, 在刑事訴訟的具體適用上有特定範圍的限制。本文將特定性原則概分為引渡效果. 政 治 大. 與證據資料使用限制兩個方面探討:. 立. 一、 引渡效果特定性. ‧ 國. 學. 首先是罪名上的限制,有關政治犯罪、軍事犯罪案件不予協助,不僅適用. ‧. 於引渡案件的互助,在刑事司法互助上亦屬例外規定。政治犯不引渡在國際法 上已是基本原則,政治犯罪應屬國內司法管轄案件,故其認定不應受國際法規. Nat. sit. y. 範,且各國情形不同,無法由一個定義來涵蓋所有政治犯罪。32而本文認為「政. er. io. 治性犯罪」的判斷依據有下列諸項: (一)犯罪動機、 (二)犯罪行為發生時情. al. n. iv n C hengchi U (五)不包括無政府主義及恐怖份子。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的實踐中,採「任. 況、 (三)特定罪刑如叛逆或意圖叛逆、 (四)必頇針對請求國政治組織的行為、. 意拒絕事由」與「絕對拒絕事由」。政治犯之引渡通常不利於當事人,但在司 法互助方面,尤其在證據的蒐集上,未必如此。因此國際間採取較寬容的態度, 由被請求國決定。軍事犯罪可分為嚴格意義之軍事犯罪及非嚴格意義之軍事犯 罪。33前者係指軍人違反軍事秩序及紀律之犯罪,後者則為軍人在公務執行中. 32. 洪期榮,「引渡法之理論與實務-從國際引渡法論台灣制度」,頁 114。. 33. 陳香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研究-以引渡為探討重點」,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 30.

(39) 犯普通刑罰之犯罪。國際上所謂軍事犯不引渡原則係針對固有軍事犯罪為之, 但仈有部分國家將其排除在互助外,如 1981 年《瑞士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探究係因瑞士為中立國,故對軍事犯罪有其不干涉之堅持。 另外,請求國經引渡程序引渡罪犯時,僅能按其向被請求國載明之犯罪, 進行相關訴訟行為,且請求國於引渡罪犯後,不得再將罪犯引渡至第三國,又 稱為「引渡效果有限原則」或「引渡與追溯一致原則」34。該原則已成為國際 習慣法,被許多雙邊條約及國際公約所採用,我國《引渡法》亦採行該原則, 第 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引 渡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犯罪」 ;第 8 條前段亦規定: 「請求國非經中華民國政府同. 政 治 大 求國的不尊重,而且嚴重危害被請求引渡人之辯護權。 立. 意,不得將引渡之人犯再引渡到第三國」。如果請求國違反該原則,係對被請. 學. ‧ 國. 二、 證據資料的使用限制. ‧. 承上開有關引渡上特定性原則之限制,在尊重被請求國之司法主權及保護 被請求引渡人權利下,透過國際司法互助程序取得之文書、電磁紀錄或物件等. y. Nat. sit. 相關證據資料,僅適用於請求書所名列之使用目的上,不得將相關證據資料轉. n. al. er. io. 移使用再請求書所列目的之外的司法訴訟程序上。. Ch. i Un. v. 不過證據資料之使用非如引渡請求般對被請求引渡人的人身自由權有極. engchi. 為嚴重的侵害,部分國際公約認為證據資料的使用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故 經審查證據資料後,倘該證據資料可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可不受特定性原則 之限制,例如:2000 年《聯合國反跨國組織犯罪公約》與 2003 年《聯合國反 貪污公約》。. 所碩士論文(2007) ,頁 95。 34.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頁 63-70。 31.

(40) 伍、 人權保障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本賥為實現刑事司法活動,在履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或 實現形式實體的司法活動過程中,必然會有公權力的今入,對人權的侵害也是不 可避免的,但是在人權意識抬頭的國際社會中,保障基本人權也成為國際刑事司 法互助的重要考量因素。1948 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然沒有法律上的拘束 力,但國際社會多將該宣言奉為圭臬,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國際刑事 司法互助有關保護人權的特點,本文歸納如下:. 一、 生命權的保障(第 3 條). 政 治 大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近年世界各國廢死的運動持續不 立. 斷,在部分國家相繼廢除死刑後,生命權的保障亦被刑事司法互助所重視,進. ‧ 國. 學. 而衍生死刑犯不得引渡的原則。. ‧. 二、 禁止不正當追溯(第 2 條). Nat. sit. y. 不正當的追訴係指被告可能因為某些因素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遭到不公帄. al. er. io. 待遇,例如因被告民族、種族、國籍、宗教、政治信仰、性別或身分等犯罪行. v. n. 為以外之因素而進行貣訴、懲罰或不公帄待遇。基於訴訟地位上的保護,得不 予協助引渡。. Ch. engchi. i Un. 三、 公帄的審判權(第 10 條)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特別強調,頇對互助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作公帄、 公正、公開的審判。被告的辯護權應受到尊重,應享有公開審理、選任辯護人、 使用本國文字與語言,以及上訴或抗告等權利。. 32.

(41) 第三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乃國家司法權之域外延伸,透過刑事司法程序懲治刑事犯 罪來遏止刑事犯罪的發生。在國際間的運作上,必頇確立其範圍,方能透過正確 的國際條約或國內法作為依據,履行相關刑事司法行為活動。依據國際條約及學 者論述等相關資料,筆者發現刑事司法互助範圍並無統一分類標準,有些從司法 互助歷史發展區分,有些從司法互助活動類型區分,有些則從國際公約制定先後 名稱區分,大致可分為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及排列法等分類方式。. 政 治 大. 本節將概述以上各種分類方式,再行討論本文認為最妥適之分類方式。. 壹、 分類方式探討 立. ‧ 國. 學. 一、二分法. ‧. 分成二類者,即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分為狹義及廣義二種。狹義的司法協. y. Nat. 助概指一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委託另一國代為某種刑事訴訟方面的活動。中國. io. sit. 學者張智輝認為狹義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包含:1、締結國際公約與國際犯罪. n. al. er. 的確認;2、國際犯罪普遍管轄權的確立與認可;3、引渡制度的確立;4、偵. Ch. i Un. v. 查、通緝與逮捕國際罪犯;5、承認與執行外國刑事判決;6、必要時組成國際. engchi. 法庭審判國際罪犯;7、預防犯罪對策之研究探討;8、交換犯罪情報;9、制 止與打擊國際犯罪的聯合行動。 35中國學者趙永琛則認為應包含:1、證人與 鑑定人的訊問;2、證據的蒐集;3、物證的移交;4、搜索扣押財產;5、現場 勘查;6、訴訟文書的送達與傳喚;7、提供犯罪資料。36廣義的國際刑事司法 互助則指國與國間在刑事司法上所進行的各種形式之協助與配合。中國學者趙. 35. 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9) ,頁 305。. 36.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2。 33.

(42) 永琛較明確的指出,除上開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外,還包含了 1、引渡;2、被 判刑人的移送;3、刑事訴訟移轉管轄;4、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7. 二、三分法 分成三類者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具有廣狹各種意義,大可概分為狹義、 廣義及最廣義三種。38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又可稱為「小型的司法共助」,僅 指文書與證據的協助,內容包含:1、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訊問;2、物之引 渡、搜索、扣押、檢證;3、法律情報的交換;4、司法文書的送達。廣義的刑 事司法互助則指前述狹義司法互助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之引渡。犯罪嫌疑人之引. 治 政 義刑事司法互助的產生亦與犯罪人之引渡有密切關聯,故於十九世紀後半葉, 大 立 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遂為一般所習用。最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則是除了廣義的 渡始於中世紀,惟至十九世紀才在國際公法體系中演變成一種法律制度,而狹. ‧ 國. 學. 刑事司法互助外,又包括:1、刑事事件的訴訟移轉;2、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與執行。. ‧. 三、四分法. sit. y. Nat. io. er. 分成四類者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概分為:1、引渡;2、狹義的刑事司法互 助項目,包含:(1)文書送達、(2)調查取證、(3)信息通報及情報交換;3、刑事. n. al. Ch. i Un. v. 事件的訴訟移轉;4、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此種分類主要是依據訴訟. engchi. 過程劃分,排除訴訟外的司法使用形式。39在 1962 年《比利時、荷蘭與盧森 堡關於引渡和刑事事項互助公約》 、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務互助示範條約》、. 37 38.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2。. 吳景芳,「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基本原則之探討」,臺大法學論叢,23 卷 2 期(1994 年 6 月),頁 331-332。齊文遠、劉代華,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研究,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頁 208。 39.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頁 44。 3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表十四:被訪旅客對旅行社服務的評價 表十五:被訪旅客對飲食服務的評價

表十四:被訪旅客對旅行社服務的評價 表十五:被訪旅客對飲食服務的評價

表十四:被訪旅客對旅行社服務的評價 表十五:被訪旅客對飲食服務的評價 表十六:被訪旅客對住宿服務的評價 表十七:被訪旅客對購物服務的評價

表十四:被訪旅客對旅行社服務的評價 表十五:被訪旅客對飲食服務的評價

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16- 被訪旅客對購物服務的評價 17- 被訪旅客對公共交通服務的評價 18- 被訪旅客對環境衛生的評價 19- 被訪旅客對觀光點的評價. 20-

16- 被訪旅客對購物服務的評價 17- 被訪旅客對公共交通服務的評價 18- 被訪旅客對環境衛生的評價 19- 被訪旅客對觀光點的評價. 20-

16- 被訪旅客對購物服務的評價 17- 被訪旅客對公共交通服務的評價 18- 被訪旅客對環境衛生的評價 19- 被訪旅客對觀光點的評價.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