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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績制度與考績委員會

第一節 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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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績制度與考績委員會

經由文獻回顧,本研究從監控民主、新公共管理及績效管理理論梳理我國行 政民主化的情形,並從考績制度的改革進程歸結出,目前官僚體系仍屬權力集中 化的運作,行政發展的歷程顯然自外於政治民主化的改革。尤其考績制度雖經多 次翻修,仍未曾動搖首長及主管的人事權,這種制度設計是否衝擊文官的專業能 力,將在本章進一步探究。本章將藉由質化資料與量化次級資料的分析,第一節 從實務面簡介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的流程,第二節連結考績制度與民主行政的關係,

第三節回溯考績委員會的制度起源與初衷,第四節剖析考績委員會功能發揮的障 礙,第五節總結本章討論。

第一節 公務人員績效考核的流程

考績制度並非全無民主參與的設計,民國 37 年初立考績法時,即賦予考績 委員會設置的依據,迄至目前仍為唯一的參與機制。然在此之前,當先介紹我國 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流程,俾使讀者預先了解考績委員會在整體流程中的位置,

其後再進一步分析考績委員會的制度初衷及實際運作,探討其民主參與機制究竟 能否發揮作用。

公務人員考績共分為三種,分別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本研究 僅著墨於年終考績。年終考績係指於每年年終之際,對公務人員考核全年度一至 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而依考績法第五條之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 據,但每個機關執行平時考核的次數不一,有二次或三次者,僅執行二次者係將 最後一次的平時考核併入年終考績辦理。年終考績的程序依考績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首先由單位主管對其所有單位成員評分;而後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認可評 分理由並確認考績等第;再送機關首長覆核,機關首長若有意見得退回考績委員 會重行審查,若仍不滿會議結論得逕行更改特定人員的成績;完成機關全體成員 之核定後,最終送至銓敘部審定,銓敘部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之情事,可依照原 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值得注意者,受限於考績法的保密 規定,在一連串的考績運作過程中,受考人與考核者通常沒有任何互動或溝通,

僅能被動接受考績結果,且遲至隔年三月之後,受考人才會收到考績通知書,其 上僅載明分數及等第,並申明不服考績結果者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惟受考人於 過年前查詢考績獎金入帳金額,即可獲悉考列等第。年終考績運作的大致流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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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平時考核 主管

年終評分

考績委員會 追認

首長認可

銓敘部 核定 圖 4-1 所示:

圖 4-110年終考績執行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壹、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全年共三或兩次,依機關實際執行情形不同,分別為一到四月、五 到八月、九到十二月,若干機關會將九到十二月的平時考核併入年終考績。由單 位的直屬主管,如中央機關為科長,對單位成員依「平時考核表」考核,考核表 如表 4-1:

銓敘部得循 原程序退回

考績委員會 得更改分數

首長得退回 或逕行更改 考績委員會 得更改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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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表的「工作項目」欄,由受考人自行填列。依照考核表的附記說明,

其填列方法係:

各機關依據其策略願景或年度施政目標,訂定內部單位之年度工作目 標,再由主管及受考人於年初共同商訂個人年度工作計畫,據以設定 計畫評量指標,並依規定按時考評。

依據上述說明,績效目標及評估指標應由主管與部屬共同討論,取得一定的 共識後再列入文字紀錄,作為個人工作的指引及年度考核依據,此種方法係從機 關最上位的策略願景逐層向下貫串至個人工作目標,實符合學理上績效管理的運 作方式,惟在實務運作上,鮮少依上述確實執行,通常僅由受考人自行填列,所 填列之內容亦僅限上級交辦業務,此將於下一節詳述。

「考核紀錄等級」、「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綜合考評及 具體建議事項」等具體考核部分,則由單位主管填列。考評等級分為 A、B、C、

D、E 五級,A 為執行進度達到或超越預訂進度;B 為執行進度落後 10%以內;

C 為執行進度落後 10%,但在 20%以內者;D 為執行進度落後 20%,但在 30%

以內者;E 為執行進度落後 30%以上者。

此外,受考人如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足資記 錄者,應填列於「個人重大優劣事蹟欄」。另主管對受考人的考評項目評有 D 或 E 者,應與當事人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面談內 容及結果應紀錄於「面談紀錄」欄,若受考人均無提醒改進之必要者,則可不填;

而評列 A 等者,主管亦應註明具體優良事蹟。依據本研究受訪者指出,個人重 大具體優劣事蹟及面談紀錄通常空白,且該表完成後均列為機密,不會讓受考人 參酌,僅為主管進行年終考核時之參考依據。

綜合上述,平時考核的流程大致為受考人先行填列基本資料及工作項目,再 由直屬主管依據考核項目評定等級、紀錄具體優劣事蹟或面談結果,而後送交單 位主管確認,最後由人事單位歸檔,待辦理年終考績時再交付主管參照考核。

貳、年終考績

依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的時程不同,一部分機關於當年度十二月 開始執行年終考績程序,另一部分於年底仍辦理第三次平時考核,而後於隔年一 月始進行前一年度的年終績效考核。雖然考績法對考績程序的規範係全國所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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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機關一體適用,然經由訪談發現,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的年終績效執行程序略 有不同,最主要差異在於團體績效評估的實行與否。

中央政府機關於考核個人考績之前,通常會先執行各一級機關及單位的團體 績效評比,並以其評比結果作為各機關、單位的考績甲等比例分配依據。團體績 效評估以各機關所屬的一級機關及單位為評比基礎,包括司、處、局、署等,在 年初時依據機關整體的施政計畫或策略願景,設定各自的績效目標、預期業務,

以及評估標準。至年底時,由首長指定若干高階主管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各所 屬機關及單位的目標達成度,並以此數據排出名次。而後,各所屬機關及單位在 百分之七十五的基準上,依據名次調整獲得甲等的員額,故各該單位的考甲人數 會在百分之七十五上下浮動。確認各單位分配之甲等人數後,交由主管自行考核 單位成員的考績,通常司、處、局、署長會再下授基層主管對每一人員評擬分數,

例如在中央為科長,科長完成後接著向上呈回司、處、局、署長確認,才送入考 績委員會。

在地方機關,通常省略團體績效評估的程序,依照各機關甲等比例不得超越 百分之七十五的規定,直接平均分配所屬機關及單位各百分之七十五的甲等員額,

再下授主管自行對單位成員評擬分數。完成各該單位的個人績效考核後,再送入 考績委員會審議進行初核程序。

參、考績委員會 一、結構

考績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當然委員包括人事主管及首長指定 之人員,通常為機關副首長、主任秘書,以及若干單位主管,由於名額有限,大 單位之主管可能每年擔任當然委員,其餘則輪流擔任。依照慣例,會議主席多由 政務副首長任之。

票選委員則由各單位推派代表參與選舉,通常單位間會有默契,盡量使各單 位均有代表進入委員會,由於勝選僅需一定數量門檻的選票,因此在選舉時會有 單位間的合縱連橫,透過換票方式保送較小的單位獲得名額。例如兩個事先溝通 完竣的單位,人數較多者會將一定的票數分給人數較少的單位,或者數個單位互 相代表,共同支持特定的候選人,該委員勝選後亦為數個單位爭取利益。

在人數方面,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總人數為五至二十三人。而票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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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數,組織規程雖規定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票選產生,但實際上並未達二分之一,

當然委員仍佔絕對多數。

二、職權

行政機關為處理人事管理事項以合議制組成的委員會,除了考績委員會以外,

尚有人事甄審委員會,惟為求議事效率、節省行政成本,多數機關會將其合併,

通稱考績委員會。綜合各受訪者的訪談結果,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的職權大抵包括 考績案、內升案、外補案、獎懲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等,本研究僅將分析的焦 點限縮在考績案,其餘將略為觸及。

在考績案方面,考績委員會承接單位主管對所有單位成員評擬的結果,針對 受考人所獲得的分數進行審議,此時是各委員為單位爭取權益的重要階段。由於 當然委員均由單位主管擔任,首先由當然委員陳述其評擬分數之理由,全體委員 有權加以質詢,或經全體決議更動分數,若無異議即按原評擬結果通過。惟依受 訪者指出,考績委員會多半尊重單位主管評擬結果,罕有更動考績等次,最多微 幅調整分數,但絕不致影響列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在進入考績委員會審議階段之前,各單位已依照團 體績效的評比結果或某種共識確定考績分配比例,主管亦據其評擬完畢,惟按照 慣例,機關整體會酌留若干甲等名額交付考績委員會,以共識決決定調升甲等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在進入考績委員會審議階段之前,各單位已依照團 體績效的評比結果或某種共識確定考績分配比例,主管亦據其評擬完畢,惟按照 慣例,機關整體會酌留若干甲等名額交付考績委員會,以共識決決定調升甲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