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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證交法私募制度之比較

第四章 我國私募制度

第五節 公司法與證交法私募制度之比較

(十二)經金管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第五節 公司法與證交法私募制度之比較

第一項 私募之主體

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規定:「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 相關資料,向證券管理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由此規定可見公司法所規模之私募制

度,不僅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私募公司債,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以依規 定私募公司債。

另依據證交法之私募定義,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必須為「已依 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同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 司得以股東會表決,對特定人進行私募,因此,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 依證交法進行私募。

第二項 私募之對象

雖然在人數限制上公司法與證交法都明文規定不得超過35人,但 兩法對於私募對象之規範尚有所差異。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明確規 定私募之對象計有三類特定人,該等特定人包括:一、銀行業、票券 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該公司或其 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惟公司法對於私募之對象並未有 明文,論理上宜仿照證交法規範之296

第三項 私募之客體

公司法第248條規定公司僅能私募公司債,無法私募其他類型的 有價證券,此外,依據財政部證期會90年12月19日台財證(一)字第 172689號函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規定私募 公司債之種類,應以普通公司債為限。而依據證交法相關規定公開發 行公司得私募之有價證券則包括公司股票(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 權特別股)、公司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海外有價證券(海外股票、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及員工認股

296 參閱蔡鐘慶,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頁 36。

權憑證等。

第四項 私募之程序

由於公司法中,對於公司債私募之程序並無特別規定,故仍應適 用一般公司債發行之程序。依公司法第246條之規定:「公司經董事 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 股東會。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公司債私募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並將私募之原因及 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後便符程序。

假如發行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則必須適用證交法之私募規範,

按證交法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

且依前述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 舉並說明私募相關事項297,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是故,公開發行公 司之私募,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其立法目的乃在嚴謹私募程序,

避免影響股東之權益。惟普通公司債之發行,尚無影響股東權益之問 題,因此,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時,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第3 項後段之規定,僅需董事會決議同意即可298

第五項 私募公司債之總額上限

依據公司法第247條之規定,即私募有擔保公司債時,其總額不 得超過公司之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而私

297 按證交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之規定,股東會中應說明之私募相關事項包括:一、價格訂定之 依據及合理性;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298 參閱劉孟哲,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頁 99。

募無擔保公司債時,其總額不得逾前述餘額之二分之一。而證交法對 於私募公司債總額之限制則不同,且明顯較公司法寬鬆,證交法第43 條之6第3項規定:「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 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 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 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第六項 資訊揭露義務

證交法第43條之6第4項明定:「該公司應於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之 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 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該規定係為方便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 項第2款之應募人,即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使其有機會獲得有關私募之公司資訊,藉以決定是否購買私募之有價 證券。然而,為何僅賦予第1項第2款之人有獲得資訊之權?原因在於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應募人,係專業投資機構或公司之內部人,具 有一定地位可與發行人進行對等協商,以取得所需資訊,或具有一定 管道獲取資訊,基於「武器平等原則」,當然毋需再行規定特別保護 該兩款應募人。而公司法除了對私募之對象未有規定外,對資訊揭露 義務亦未加以規範,在立法上應如證交法明文訂出資訊揭露義務之相 關規定299

第七項 轉售限制

我國證交法私募證券轉售之限制主要以持有人身分、持有期間、

轉售數量及受讓對象為區分。轉售時的管制,隨持有人身份之不同而

299 參閱蔡鐘慶,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頁 45。

有差異,例如持有人為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列舉的金融機 構投資人,當其無同類證券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內交易,轉售 私募證券予其他金融機構投資人時,即不必受到轉售之限制。此外,

持有期間之限制依持有期間之長短可分三類:一、無持有期間限制;

二、持有期間滿一年但未滿三年;三、持有期間已滿三年300,其目的 係在避免發行人利用人頭,以私募之名行募集之實,故證交法要求應 募認購私募證券後,應持有該證券一定期間,負擔風險後,才能轉售。

反觀公司法,對於私募公司債並無轉售限制之相關條文,其後果 將造成發行人以私募之名,再藉由證券轉讓而行公開招募之實,以逃 避證券主管機關之監督,實屬立法之缺漏,應儘速補救301

第六節 我國證券私募市場之發展現況與實例

第一項 私募市場之發展現況

由於私募制度具有節省發行成本,以及迅速籌措資金之功能,故 我國證交法於2002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6日由總統公 佈實施後,企業即能依本身營運及財務上之需求,按證交法與公開發 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法規辦理有價證券之私 募。為進一步瞭解我國企業於私募制度施行後,經由私募管道籌資之 情形,以下將針對2002年至96年6月底止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情形略作統計分析。

第一款 辦理私募之公司家數及其私募前營運狀況

一、私募家數:自2002年至2007年6月底止,上市公司計有98家(佔

300 參閱蔡鐘慶,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頁 76。

301 參閱陳朝陽,從美國法制看我國證券私募制度之發展,頁 47。

2007年6月底上市公司家數678家之14.45%),上櫃公司計有124家(佔 2007年6月底上櫃公司家數535家之23.18%)辦理私募有價證券302。有 關我國辦理私募之公司家數及佔上市上櫃公司比例整理如表4-1。

辦理私募之公司家數及佔上市上櫃公司比例統計表

(自2002年至2007年6月底止)

單位:家 上市公司 上櫃公司 合 計

上市上櫃家數 678 535 1213

私募家數 98 124 222 私募家數佔上

市櫃家數比例 14.45% 23.18% 18.30%

表4-1303

二、私募前營運績效:

(一) 上市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三年平均EPS304為正數者計有 29家(佔上市私募家數98家之31.63%),前三年平均EPS為負數者計 有65家(佔上市私募家數98家之66.33%),其他者計有2家(佔上市私 募家數98家之2.04%)。

(二)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三年平均EPS為正數者計有28 家(佔上櫃私募家數124家之22.58%),平均EPS為負數者計有96家(佔

302 參閱陳香吟,私募有價證券之施行情形及未來修正方向,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3 卷第 10 期,

2005 年 10 月 16 日,頁 22;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 瀏覽日期:2007 年 8 月 1 日。

303 資料來源:參閱陳香吟,私募有價證券之施行情形及未來修正方向,頁 22;台灣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瀏覽日期:2007 年 8 月 1 日。表格資料:本 文作者整理。

304 EPS:Earnings Per Share,指每股盈餘。

上櫃私募家數124家之77.42%)。

(三)按上述數據顯示,藉由私募方式獲得資金之企業,大多屬營運 績效不佳者。有關我國辦理私募之公司前三年平均EPS正負數家數及 佔私募家數比例整理如表4-2,俾供瞭解私募公司私募前之營運狀況。

私募公司前三年平均EPS正負數家數及佔私募家數比例統計表 單位:家

私募上市公司 私募上櫃公司 合 計

EPS正數家數 31 28 59

EPS正數家數佔

私募家數比例 31.63% 22.58% 26.58%

EPS負數家數 65 96 161 EPS負數家數佔

私募家數比例 66.33% 77.42% 72.52%

表4-2305

第二款 上市上櫃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情形

自2002年至2007年6月底,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金 額及件數逐年遞增,顯示上市櫃公司透過私募管道取得資金之比例似 有日趨增加之情況。有關我國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金額及件數整理如 表4-3,冀藉以瞭解我國上市上櫃公司透過私募管道取得資金之趨 勢。由表4-3可看出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金額於2005年

305 資料來源:參閱陳香吟,私募有價證券之施行情形及未來修正方向,頁 22;台灣證券交易所 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瀏覽日期:2007 年 8 月 1 日。表格資料:本 文作者整理。

大幅增加,而2006年私募之金額及件數更達到歷年來最高,該年度私

大幅增加,而2006年私募之金額及件數更達到歷年來最高,該年度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