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灣影子銀行之概況與監理法制之探討
第四節 共同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法制
第一項 概況
台灣基金產業之發展,係從封閉型基金開始。而隨著金融環境變遷,基金之 種類已從早期的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拓展至國內外之組合型、指數股票型
(ETF)、保本型、貨幣市場、指數型等基金,其中 ETF 更發展出股票型、債券 型以及槓桿、反向型等560。
表 12:我國基金類型與主要投資標的
基金類型 主要投資標的
股票型 股票
債券型 原則上不得投資(1)股票;(2)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3)結構式利率商品
平衡型 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多重資產型 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
指數型 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指數股票型 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 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組合型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
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保本型 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 銀行存款、短期票券、以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
560 經濟日報(09/20/2017),基金投資標的 資產品質漸夯,
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6/2710932(最後瀏覽日:2018/03/01)
台灣之基金市場,現階段規模最大者為貨幣市場基金,基金數量為 58 家,總
根 JF 第一貨幣市場基金」為例,其附買回票券的持有部分分別為 30.77%及 36.12%。
據此可知我國貨幣市場基金因持有相當比例的附買回票券,一旦市場對相關有價 證券之價值產生疑慮,便有可能面臨如同金融海嘯一般的擠兌危機563。
第二項 監理法制
於我國法制上,共同基金之運作係由信託業及證券投資信託制度所規範。《信 託業法》中之「共同信託基金」,係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 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 資金」564;金管會並依同法第 29 條第 3 項之授權,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惟於 2017 年 5 月 11 日元大商業銀行清算並終止「元大商業銀行貨幣市場共同信 託基金」後,台灣市場上已不復存在共同信託基金565。
復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證券投資信託」係指「向不特定 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 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 交易」,亦即共同基金,於該法之用語則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566。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7、48 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567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達基金淨 資產價值 70%以上者。而同辦法中亦有其他預防影子銀行風險之相關規定,包含:
563 梅文欣,前揭註 8,頁 131。
564 信託業法第 8 條第 1 項。
565 工商時報(12/27/2017),求援 15 年 銀行集管帳戶快死光,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227000282-260205(最後瀏覽日:2018/03/01);
元大商業銀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淨值公告,
https://www.yuantabank.com.tw/bankwebIMG/dwn/DWN_27c94cc9260000009fd1be94dd85621a.pdf
566 王文宇(2010),〈共同基金與投信投顧法〉,《金融法》,5 版,頁 209,台北:元照。
567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 條:「短期票券:指期限在 1 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一、國 庫券。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三、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四、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1)投資標的之信用評等標準568;(2)分散交易對手風險569;(3)降低期限風
法繼續經營。」由主管機關終止基金之運作,於實行上缺乏彈性及效率。應參酌 比較法制上,賦予基金面對贖回壓力所得採行之贖回門檻、暫停贖回、收取費用 等因應措施,以防止系統性風險之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