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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

第二章 影子銀行概論

第一節 金融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

第一節 金融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

第一項 金融中介機構之類型與功能

第一款 金融中介機構之類型

金融體系促成資金供需雙方融通的方式可區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

兩種模式,後者指資金供給者將錢透過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intermediary)傳遞 給資金需求者之融通方式18。以下即就資金來源與運用方式分類,將金融中介機構 進一步區分為存款、契約及投資等三種類型。

第一目 存款中介機構

存款中介機構(depository intermediary)主要以發行各種存款憑證,向企業、

家庭和政府吸收存款,再將所吸收之存款放貸予資金不足者,故其特徵在於「存 款的創造」;最典型者為商業銀行及儲蓄機構(thrift institution)──如主要從不 動產放款之儲貸協會(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互助儲蓄銀行,以及由特定 團體所組成之信用合作社等19。存款中介機構之資金須因應存戶的隨時提領而較無 法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其負債項目具有高度的流動性,而所持有之資產則多 為流動性低者,如房屋貸款等20

第二目 契約中介機構

契約中介機構(contractual intermediary)又稱為契約儲蓄機構(contractual savings institution),係以契約為基礎取得資金之金融機構21。由於可依契約「定 期」獲取資金,契約中介機構之資金來源及受益費之支付具有可預測性,資產流

18 黃昱程,前揭註 15,頁 43。

19 Frederic S. Mishkin,前揭註 2,頁 82。

20 黃昱程,前揭註 14,頁 100。

21 同前註,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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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性之考量相對即不如存款中介機構重要,進而傾向投資於長期資本市場上,如 公司債、政府公債、股票或不動產。此類型的機構包含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 公司、退休基金等22

第三目 投資中介機構

投資中介機構(investment intermediary)以對投資大眾發行證券的方式取得、

匯聚資金,再將該資金用於購買債券、股票或從事放款;主要類型包含融資公司、

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MMF)等23

第二款 金融中介機構之功能

金融中介機構於金融體系之主要功能,在於藉由規模經濟及專家技術等優勢 解決資金撮合之障礙──即尋找交易對手、信用評估、作業程序等交易成本,進 一步達到風險分散及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

第一目 風險分散

金融中介機構可藉由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透過風險承擔機制轉 嫁違約風險,或是利用金融市場工具與操作進行避險(hedging)以避免投資可能 遭受損失的風險;此一風險分散的過程又稱為資產轉換(asset transformation),

亦即對投資人而言,風險性資產轉變為較安全的資產24。換言之,金融中介機構之 優勢在於能將資產整合並重新組合後銷售,以較低成本分散風險,並在買賣資產 的過程中賺取價差。

22 同前註。

23 同前註。

24 Frederic S. Mishkin,前揭註 2,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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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資訊不對稱

金融中介之重要性亦體現於金融市場交易過程中資訊不對稱之問題,即交易 之一方相對於他方沒有充足的資訊以做出決策。如於貸款時,資金需求方通常比 資金供給方對於資金使用、投資計畫之潛在報酬與風險擁有較充分資訊,隨之在 金融市場上引發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等問題25

「逆選擇」指交易發生之前,由於資訊不對稱導致資訊劣勢之一方做出不利 於己的選擇26。為了避免此種情況,貸方將要求較高之風險溢額(即貸款利率)來 承擔相對應之風險;惟實際上,卻也只有追求高風險之借方願意支付該高額利率;

一般信用良好或從事低風險之借方則否27。又以買賣為例,由於買方無法精確地識 別商品質量的優劣,故只願支付商品之平均價格,而賣方卻也不樂見優質商品之 價格被低估而降價求售,最終導致雙方均減少投資、甚或遠離、退出出市場交易,

使市場上僅剩劣質品(或信用不良之借款人)之交易,形成經濟學上所稱之「檸 檬問題」(lemon's problem)28

而「道德危險」最初出現於保險法之討論,指當個體得透過保險契約將原需 自行負擔之風險轉嫁予他人時,不但將喪失迴避風險之動機,更可能有過度承擔 風險之情事;故廣義言之,道德危險指行為人於得藉由特定機制轉嫁風險與他人 時,所產生超額承擔風險之傾向29。道德危險可依交易型態區分為兩種類型,一為 股權契約(equity contracts)中產生之主人─代理人問題(principle-agent problem,

又稱代理人問題),即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原則下,經營者(代理人)會以

25 參見黃昱程,前揭註 15,頁 88;Frederic S. Mishkin,前揭註 2。

26 黃昱程,前揭註 15,頁 88。

27 DAVID LLEWELLYN ,THE ECONOMIC RATIONALEFOR FINANCIAL REGULATION 25. (1999)

28 Id.

29 徐肇鴻(2013),〈由經濟觀點論銀行體系中系統風險之成因及事後處理機制之規範原則〉,

《東吳法律學報》,24 卷 3 期,頁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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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而非股東(主人)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來做成決策,包括追求高薪資、福利,

以至於大肆擴張資產規模或從事高風險之投機活動30。二為債權契約(debt contracts)

中,由於債權人無法隨時、密切地監督、掌控債務人之投資行為,致使債務人取 得資金後,具有進行風險性投資之誘因31

金融中介機構之功能,在於其得利用規模經濟之優勢,以遠低於大多數個別 資金供給者的單位成本,以其專業及資訊蒐集能力評估借款人或發行公司之信用 良莠,進而將資金供應予信用良好之借款人,同時進行有效之監視與執行,成為 資金供給者之受託監督者(delegated monitors)32

圖 1:資訊不對稱、逆選擇與道德危險

(本文自製)

綜上所述,金融中介機構藉由降低交易成本,得以緩和或解決資訊不對稱問 題、促進風險之共同承擔,並透過各種中介方式或金融工具提高資金供給者之儲 蓄(投資)意願和資金流動性,加速資本累積,於提升經濟效率上扮演著關鍵性 角色。

30 黃昱程,前揭註 15,頁 94。

31 同前註。

32 同前註。

資訊不對稱

逆選擇

道德危險

權益契約:

代理人問題

債權契約:

風險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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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商業銀行

於探討影子銀行前,本文欲先探求屬於存款中介機構之「商業銀行」定義及 特徵,俾與「影子銀行」之概念相互對照、比較。由於商業銀行具有異於其他金 融機構之特殊性,向來受到高度監理,各國對其申請設立、業務範圍、資本、投 資行為等皆有嚴格的規範,以確保金融體系之穩定。

第一款 商業銀行之定義

1927 年,美國頒布《麥克費頓法案》(McFadden Act),限制銀行跨州設立 分行,起因在於傳統上特許機構往往濫用特權,實行貿易和經營的吞併、壟斷,

特別是有大量農業人口的中部各州民眾,常對大型銀行懷有敵意,故政府多透過 法規嚴格禁止銀行的州際經營33。惟許多銀行為突破經營地區限制之藩籬,以設立 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BHC)之方式來握有數家銀行的股權,進 而達到實質跨州經營之目的。故為貫徹「禁止跨州經營」之原則並禁止 BHC 從事 非銀行業務活動,立法者復於 1956 年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56,簡稱 BHCA),明訂 BHC 之定義、限制其成立與擴張,並 要求其放棄非銀行之利益,成為美國規範 BHC 之基本法令規範;並先後於 1966 年、1970 年修正案中,規定 BHC 如欲收購所在州以外之銀行股份、淨值或所有資 產者,須經州法授權及 Fed 核准,藉以達到限制州際經營銀行業之目的34

33 Frederic S. Mishkin,前揭註 2,頁 315。

34 12 U.S. Code § 18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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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956 年之 BHCA,銀行係「收受存款(demand deposits)和從事商業貸 款(commercial loans)」之金融機構35,惟此一規範模式卻也給了有意鑽法律漏洞 的金融業者可趁之機。析言之,由於 BHCA 對銀行之定義為「收受存款和從事商 業貸款」,BHC 得藉由設立「非銀行之銀行」(nonbank,又稱 nonbank bank)子 公司,令其收受存款但不從事放款、或從事放款但不接受存款,以規避 BHCA 之 限制。除此之外,其他金融機構也試圖另闢蹊徑以突破銀行、證券分離的防火牆,

例如證券公司可透過收購銀行,並將其改為「非銀行之銀行」來變相吸收存款,

藉此將銀行業務作為其金融服務的一部分36。由此發展脈絡可知,銀行可先以成立 控股公司之方式達到實質跨州設立分行之目的;於 BHCA 訂定生效後,並藉由使 銀行放棄「存款」或「放款」業務之手段,達到規避經營地區(geographic)及營 業範圍(activities)之限制37

第二款 商業銀行存款人之保障機制

由於商業銀行屬於存款中介機構,擔負著融通資金剩餘者及資金不足者之信 中介功能,當中並涉及了期限及流動性轉換。「期限轉換」(maturity transformation)

係指銀行以短期存款融通中長期放款之行為;短期性存款屬於銀行負債,而長期 性放款則為銀行資產,因此借貸活動即隱含期限轉換的風險38。「流動性」(liquidity)

則指銀行資產轉換成現金的時間與付出代價的程度,故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也與期 限轉換密切相關。若銀行所持有之資產皆容易變現且無太多成本與損失,則其流 動性較高;反之,倘銀行流動性不足,可能須因應存款人之提領需求而出售資產,

35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56

36 王文宇(2001),《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頁 205,台北:元照。

37 同前註。

38 David Luttrell, Harvey Rosenblum, Jackson Thies(著),莊萱如、甘雯綺(譯)(2012),〈認 識影子銀行的固有風險:入門與實務經驗〉,《國際金融參考資料》,66 輯,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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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損失;更有甚者,若銀行因周轉困難而被迫大量賤價拋售資產,將對經濟環 境造成衝擊,進而演變成整體的金融危機39

1929 年經濟大恐慌前,銀行及儲貸機構極易遭逢擠兌危機,縱使銀行尚有償 付能力,當金融市場發生異常徵兆或謠言時,仍可能引發存款人之恐慌而爭先將 存款自問題銀行提領出來,導致銀行無足夠現金以應付突發而龐大的需求,而失

1929 年經濟大恐慌前,銀行及儲貸機構極易遭逢擠兌危機,縱使銀行尚有償 付能力,當金融市場發生異常徵兆或謠言時,仍可能引發存款人之恐慌而爭先將 存款自問題銀行提領出來,導致銀行無足夠現金以應付突發而龐大的需求,而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