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影子銀行概論
第三節 影子銀行之定義
於 2007-2008 年金融危機爆發前的景氣繁榮時期,金融體系的結構發生了根本 性的變化,非銀行金融體系大幅增長,尤以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為甚。這些「非 銀行」利用短期融資資金購買大量高風險、低流動性長期資產,但又缺少存款保 險等保護機制。2008 年 6 月,時任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主席的 Timothy F. Geithner 將這些「非銀行」營運的金融機構及融資安排,
稱為「平行銀行體系」(Parallel Banking System)65。
其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在 2008 年 10 月所發表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金融壓力與去槓桿化》報告中,以 「準銀行」
(near-bank entities)描述倚賴資本市場融資,從事向來由銀行所為之信用中介活 動,惟不受中央銀行融通機制保障的金融機構。此類準銀行金融機構近年來在已 開發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大量崛起,資產規模已經超過傳統銀行體系66。
而「影子銀行」一詞的出現,實際上在 2007 年就已被提出。太平洋投資管理 公司執行董事 Paul McCulley 在美國堪薩斯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年度會議上,認為「影子銀行」係指「以槓桿支撐的非銀行投資導管 機構、工具與系統的綜合體(the whole alphabet soup)」67。根據 McCulley 之說法,
影子銀行體系的產生和 1970 年代 MMF 的發展密切相關,具有與銀行存款相似之 功能但不受同等監理之性質。此外,影子銀行尚包括投資銀行、避險基金、債券
65 See Timothy F. Geithner, Reducing systemic risk in a dynamic financial system, BIS REVIEW 74, June 2008.
66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8) 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Financial Stress and Deleveraging, Oct 2008.
67 閻慶民、李建華,前揭註 6,頁 31-32。
20 Inquiry Commission)在 2010 年針對影子銀行所發佈的初步研究報告中,將影子 銀行定義為「存在傳統商業銀行體系之外,從事與銀行類似(bank‐like)的金融業 務,但未受監理或僅受低度監理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70。
在全球金融海嘯後,「影子銀行」被正式且大規模的在各類學術會議上探討,
且成為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理機關文件中的正式概念71。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所發表的研究報告,將影子銀行定義為「具 有期限、信用及流動性轉換等信用中介功能,但不受中央銀行流動性支持或政府 部門信用擔保的金融中介機構」72。2010 年 11 月,G2073於首爾峰會上,認為「影 子銀行的規制與監理」亟需解決,並要求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提出政策建議;而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IMF 等組織,
也都針對影子銀行提出了相關之研究報告。
72 Tobias Adrian, Zoltan Pozsar, Adam Ashcraft, Hayley Boesky, Shadow Banking 4-5.(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s no. 458, Jul 2010: revised Feb 2012)
73 G20 最初係由 G7 之財政部長於 1999 年 9 月倡議組成,目的在於防止類似亞洲金融風暴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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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金融穩定委員會之定義
FSB 之前身為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係於 1999 年 七大工業國組織(G7)74之金融部會及中央銀行首長所創立,其宗旨在於強化各國 監理機關之合作,俾維持國際金融體系之穩定。而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後,於 2009 年 4 月 2 日倫敦峰會上,與會各國代表一致認為,隨著新興市場國家對全球經濟 增長與金融穩定的影響日益顯著,各成成員國應接納中國、巴西、印度等新興經 濟體,同時也認為原有之 FSF 架構已不敷使用。為強化該機構之地位並擴大會員 國資格,G20 決議設立 FSB,取代 FSF 成為全球性的金融監理機構。同年 6 月 26 日,FSB 在瑞士巴塞爾(Basel)成立,於翌日正式開始營運75。
FSB 於 2011 年 4 月發表的《影子銀行:劃定範圍》 (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報告中,提出了辨識影子銀行之兩階段判斷標準。首先,將銀行外的所 有非銀行信用中介機構均囊括在內,以確保所有潛在風險均受到監理;其次,監 理機關應將重心放在其中涉及任何期限/流動性轉換、不完全信用風險移轉及槓桿 操作等隱含系統性風險及監理套利的分支機構76:
74 G7 之成員國包含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及日本。
75 FSB 網站:http://www.fsb.org/about/history/(最後瀏覽日:03/01/2018)
76 See FSB, supra note 3, at 3.
22 圖 2:金融穩定委員會對影子銀行之定義
(本文自製)
非銀行金融信用機構
(Non-bank credit intermediation)
‧期限/流動性轉換 ‧不完全信用風險移轉 ‧財務槓桿
‧系統性風險 ‧監理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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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非銀行之信用中介機構
信用中介係指(1)「授與信用」(extending credit,包括直接或作為信用中 介供應鏈一環),及(2)「促進」(facilitating)信用中介過程之實體或活動。典 型之例為債券及結構型金融商品;反之,單純股權及外匯交易等活動因不具有信 用中介功能,故不屬之。除此之外,亦應排除已受有高度規範及監理的銀行體系
(regular banking system)77。
於「主體」(entities)面,影子銀行可指單一機構,惟其更常以多數金融機構 共同組成信用中介鏈之形式存在,並有銀行或銀行之子公司參與其中;於「活動」
(activities)面,銀行可能向批發性融資市場籌措短期資金,或向影子銀行融資而 對影子銀行產生暫時性曝險78。
第二款 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與監理套利
由於非銀行之信用中介機構所從事之業務將涉及期限/流動性轉換、不完全信 用風險移轉和槓桿操作,故 FSB 認為應將監理重點進一步限縮並強化於可能產生 系統性風險和監理套利之活動79。
一、系統性風險
非銀行金融機構透過期限/流動性轉換及槓桿操作,可取得「類似銀行」
(bank-like)的信用中介功能,例如藉由短期或可贖回債務──短期資產擔保商業 本票、附買回交易和貨幣基金投資工具等──籌措類似存款之高流動性資金,並
77 Id. at 2.
78 Id.
79 Id.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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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轉換為長期性資產;甚或於過程中以再投資、再質押方式進行高度槓桿操作。
但因影子銀行未如銀行具有嚴格監理及政府擔保(backstop),當景氣逆轉致投資 人大舉撤回資金時,去槓桿效應及資產拋售之系統性危機將更為失控。此外,若 銀行亦參與影子銀行之交易或投資影子銀行發行之金融商品,兩大體系的互動將 對高度財務槓桿產生加乘效應,提高資產價格泡沫化的風險80。
二、監理套利
於金融創新下,新興的信用中介方式較不透明且受到較低度的監理,既存的
「銀行/非銀行」二分監理模式,已無法完整的囊括其日趨模糊的界線及影子銀行 的創新型態。影子銀行從事期限/流動性轉換及槓桿操作等信用中介活動,與銀行 體系十分相似,卻未受相同的監理要求,其較低的風險成本承擔及較高的融資優 勢即產生了監理套利的誘因。更有甚者,為規避銀行法規對資本適足率及流動性 等限制俾進行更高度槓桿操作,銀行自身也可能利用影子銀行來規避資本及流動 性限制,如以 ABCP 取代在巴賽爾協定下資本提列要求較高的一般性放款81。監理 套利的誘因及相關風險大幅削弱了長久以來對銀行監理之進程與成效,也提高金 融體系之風險與不穩定性。
80 Id.
81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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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歐盟執行委員會之定義
歐盟執行委員會在 2012 年 3 月提出之《影子銀行綠皮書》(Green Paper on shadow banking),及 2013 年以該綠皮書為基礎提出之《影子銀行──應對金融 領域之新型態風險》(Shadow Banking - Addressing New Sources of Risk in the Financial Sector)中,大致上係以 FSB 對影子銀行之定義為基礎,列舉出可能屬於 影子銀行體系中之「主體」及「活動」態樣,如表 1:
表 1:歐盟執行委員會對影子銀行之定義 主體
進行流動性和/或期限轉換之特殊目的機構
如:資產擔保商業本票發行機構、特殊投資工具(Special Investment Vehicles)和其他 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 SPV)。
募集或提供類似存款性質之資金,可能面臨大規模贖回(擠兌)危機 如:MMF 和其他類型之投資基金。
提供信用或槓桿操作之投資基金
如:指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提供信用或擔保而涉及信用風險移轉之金融公司和證券化機構,或進行流動性和/或期限轉 換而未受銀行法規監理者。
發行或擔保信用型商品的保險和再保險業務。
活動(作為非銀行之重要資金來源)
證券化
證券化貸款及附買回交易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2012), Green Paper on shadow banking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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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之定義
IMF 係於 1945 年,依布萊頓森林協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s)所設立,
其宗旨在於維持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截至 2017 年止,IMF 共有 189 個會員國,
致力於促進全球貨幣合作及國際貿易、確保金融穩定,並提高就業率及經濟成長82。 有鑑於影子銀行之崛起,IMF 於 2014 年先後提出「功能性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
和「非核心負債法」(noncore liability)來定義影子銀行。整體而言,IMF 之定義 方式著重經濟層面與影子銀行規模之評估。
第一款 功能性方法
IMF 之研究部門於 2014 年發表之《何謂影子銀行》研究報告中,將影子銀行 定義為「傳統銀行之外,以公/私部門為最後擔保(backstop)之所有金融活動」83。 此法除了可以囊括過去曾出現之典型影子銀行活動外(如表 2),亦能觸及新興之 影子銀行活動,如美國代理房地產投資信託(agency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槓桿融資和再保險等業務84。
82 IMF 網站:http://www.imf.org/en/Countries(最後瀏覽日:03/01/2018)
83 Stijn Claessens, Lev Ratnovski (2014). What Is Shadow Banking? 4 (IMF Working Paper No. 14/25)
8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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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Stijn Claessens & Lev Ratnovski(2014), What Is Shadow Banking? 4
傳統銀行透過單一資產負債表移轉風險,於嚴謹的規範、監督及資本緩衝保 障下,將具有風險之貸款轉化成安全的存款。而影子銀行則於資本市場中透過各 種不同方式「出售」其風險來分散、移轉之85。惟於此同時,部分罕見、系統性的 殘餘風險(residual risk)──亦稱尾端風險(tail risk)──仍可能保留於原機構,
例如證券化中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附買回交易或證券借貸中大額借款人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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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殘餘風險之緩衝。有鑒於此,IMF 認為影子銀行需要獲得來自外部的最後擔保
為殘餘風險之緩衝。有鑒於此,IMF 認為影子銀行需要獲得來自外部的最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