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灣影子銀行之概況與監理法制之探討
第三節 票券金融公司
台灣貨幣市場的形成始於民國 60 年代。在 1970 年以前,國內金融市場以公 營銀行體系為重心,銀行資金之調度主要仰賴期各分行相互支援;加上官定利率 制度,利率的漲跌並非由市場供需決定,公開貨幣市場難以形成。到了 1970 年以 後,因出口大幅擴張,外匯存底快速累積,然中央銀行採取匯率管制措施及相對 弱勢的台幣政策,致使貨幣供給額大幅增加。為抑制通貨膨脹,勢必須於利率及 匯率都受管制的銀行體系外,建立活躍的貨幣市場,謀短期資金的有效利用543。 為建立有組織的貨幣市場,財政部於 1975 年 12 月公布《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 則》544,由台灣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設立中興、國際、中華 三家票券金融公司,並於次年首次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545。其後,政府為推行金 融自由化政策、健全貨幣市場發展,開放銀行辦理票券金融業務,自 1992 年 5 月 起開放銀行兼營短期票券次級市場(經紀、自營)業務;同年 6 月起並陸續核准 新票券公司設立。1996 年 8 月開放銀行辦理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簽證、承銷)業 務,並核准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政府債券自營與經紀業務、擴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
2001 年 12 月 31 日,總統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為貨幣市場規制的成文 法律規範546。
543 游啟璋(2010),〈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法》,5 版,頁 430,台北:元照。
544 1993 年 10 月財政部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一公布《票券商業務管理辦法》,取代原《短期票券 交易商管理規則》。1994 年再次修正公布,制定票券商設立條款,開放新票券金融公司設立。
545 游啟璋,前揭註 543。
546 同前註。
表 11:台灣貨幣市場發展進程
時間 規範
1975 年 12 月 財政部公布《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1976 年 中興、國際、中華三家票券金融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 1992 年 5 月 開放銀行兼營短期票券次級市場(經紀、自營)業務
1995 年 6 月 核准新票券公司設立
1996 年 8 月 開放銀行辦理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簽證、承銷)業務 2001 年 12 月 公布施行《票券金融管理法》
(本文自製)
按《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票金法》)第 4 條第 1 款,短期票券係 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包含(1)國庫券;(2)可轉讓銀行 定期存單;(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以及(4)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故依《票據法》第 3 條「由公司或公營事業機構所發 行之本票,期限在一年以下」者,亦屬《票金法》所稱之短期票券547。其次,商 業本票可分為有實際交易行為所簽發之「交易性商業本票」,及企業為籌措短期 資金所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548,後者須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方得在貨幣市場交易549。於實務上,融資性商業本票由於有 金融機構保證,信用風險低,且具有發行手續簡便及成本低之優點,是貨幣市場 比重最高的交易工具550。
547 《票據法》第 3 條第 3 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 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548 游啟璋,前揭註 543,頁 433。
549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 條:「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
550 游啟璋,前揭註 543,頁 434。
圖 20:台灣貨幣市場主要工具發行餘額
552 中央銀行票券市場統計,網址: https://www.cbc.gov.tw/ct.asp?xItem=26178&CtNode=53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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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並得投資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555,其種類、限額、管理
保證業務或市場風險過度成長導致資本體質弱化,或因非預期市場波動而導致流 動性壓力558。故衡諸票券金融公司之成立沿革、法規範及風險,係以發展貨幣市 場為主要任務之特殊金融機構,職司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以及保證、背書 短期票券之功能559,並非以「借短貸長」之利差為主要獲利來源,縱認其為影子 銀行信用中介之一環,所帶來的影子銀行風險亦較為輕微。
558 惠譽(Fitch Ratings)網站,網址:
https://fitchratings.com.tw/rws/press-release.html?report_id=1009590(最後瀏覽日:04/16/2018)
559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