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灣影子銀行之概況與監理法制之探討
第二節 金融租賃
第一項 定義與功能
金融租賃又可稱為資本租賃(financial lease),係指企業所需之機器設備並非 由企業本身購買取得後使用,而是由租賃公司提供,並以分期收取資金之方式回 收其融資成本,以「融物」之形式達到「融資」之目的521。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金融租賃業指「從事融資性租賃 之行業」,租約涵蓋資產之預期年限,承租人於租賃期擁有使用資產之所有權利,
亦須承擔資產之全部風險;資產所有權最後可選擇轉讓或不轉讓522。在此情況下,
租賃物大部分的利益與風險均移轉予承租人,承租人即應將租賃物資本化。相較 於傳統租賃,金融租賃之特殊處在於:出租人於訂立租賃契約前,通常尚非租賃 物之所有人,租賃之客體係供特定對象使用而不具一般性,故無法將之重複出租 給其他不特定之承租人,因此租賃期間通常為租賃物之使用年限,原則上承租人 不得終止租約523。租賃公司與銀行之差別,在於銀行之資金來源為存款,租賃公 司則不吸收存款,而係由股東、銀行貸款及票券市場等管道籌集營運資金。也由 於無法吸收存款,租賃公司受監理程度較銀行為低,使其得以彈性、便捷之方式 提供資金予資金需求者,有較大之營運空間524。
521 曾昭玲(2002),〈從融資公司之優勢看提供貸款合約的競爭〉,《臺大管理論叢》,13(1)
期,頁 165。
522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lp.asp?CtNode=3111&CtUnit=566&BaseDSD=7&mp=1 (最後瀏覽日:
03/31/2018)
523 鄭惠宜(2007),《論我國非銀行金融業之政策與法制─以融資公司為中心》,國立台北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96-97。
524 同前註,頁 98。
按我國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 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 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故國內 欲進行類同於融資公司之貸放業務者,多以「融物代替融資」之方式,轉而以金 融週邊事業租賃公司規避法律的束縛525。我國實務上已有許多公司經營「融資性 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收買」及「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等 廣義之融資業務,具有外國融資公司之雛型,其中亦不乏已成立多年的融資公司,
於早期提供中小企業緊急周轉資金,為台灣經濟得以順利起飛的重要幕後推手526。 以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為例,其會員數達 38 家527;而坊間辦理融資業務之公 司甚多,倘以經濟部登記有案的租賃公司計,則已達數百家。其中如租賃業之龍 頭中租迪和租賃公司,資本額已逾 50 億元,其並將租賃債權證券化,以創新金融 商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528。
第二項 融資公司
與金融租賃相關連者為融資公司。所謂融資公司(finance company),係指不 得向民眾吸收存款,但可向消費者與企業放款,多角化之經營融資機構,傳統上 多為有形資產之擔保放款529。故融資公司是除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外,
以(1)應收帳款銷售、融資(2)提供個人和家庭之消費性貸款、短期及中期企 業授信、和(3)不動產抵押貸款融資等金融服務為主之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 機構」(non-bank bank)530。美國之綜合性融資公司(以提供個人與企業銷售融
525 曾昭玲,前揭註 521。
526 同前註。
527 台北市租賃同業公會網站,http://tpeleasing.com/member_list.htm (最後瀏覽日:03/01/2018)
528 鄭惠宜,前揭註 523。
529 依我國行政院經建會擬訂《融資公司法草案》第 3 條,融資公司為「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融資性交易業務(放款、票據貼現與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證)之股份有限公 司。」
530 曾昭玲,前揭註 521,頁 165。
資、金融貸款、租賃及其他商品與金融服務)總資產已由 1980 年約 2000 億美元 成長至 2000 年約 13000 億美元,成長幅度高達 5.5 倍,而同期間銀行總資產的成 長僅約為 3 倍531。而日本也有相似的金融趨勢,根據大藏省的資料,日本綜合性 融資公司的貸放餘額已由 1987 年的 30 兆日圓成長到 1993 年的 96 兆日圓,年增 率 26%;反觀同一時期傳統銀行貸放餘額的年增率僅為 8.5%,僅為融資公司的三 分之一532。
融資公司之所以能夠快速崛起於信用市場,有賴其對利基市場(niche market)
之鎖定、靈活的產品及訂價競爭策略、正確的信用評等、多樣性的服務內容、低 廉的籌資管道、較寬鬆的法規限制及企業借貸行為的改變等因素,故其常被稱為 貸款者最後的樂園(lenders of last resort)533。隨著金融政策開放,融資公司的崛 起與成長概已成為金融發展先進國家一項重要趨勢,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之不足 與不能,更引發了新的金融競爭情勢。融資公司之資金來源為銀行借款或向大眾 募集,實質上具有金融中介之功能,能替市場提供資金融通之廣度及深度均不容 小覷534。融資公司利用自身良好的信譽,藉發行商業本票獲得低廉的資金,或向 特定銀行借入大量低利率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轉貸給資金需求者,並利用其內部 資訊與專業能力對借款人進行事前的風險評估、合約訂價,及事後的管理監督、
違約擔保品處理,除有助於減少逆選擇及道德危險,也降低了營運及財務風險,
提升自身信評等級,使資金更有效率地被運用。此外,融資公司亦因業務特性而 較易洞悉顧客的個別需求,故可提供更多客製化的金融服務,進一步穩固其於金 融市場之佔有率535。
531 同前註。
532 同前註。
533 同前註。
534 林建甫、彭思遠(2010),〈融資公司法推行之前期評估分析〉,《集保結算所雙月刊》,188 期,頁 13。
535 曾昭玲,前揭註 521,頁 168。
第三項 風險與監理法制
金融租賃業與商業銀行在經濟功能上,同樣可以滿足客戶融資需求。而金融 租賃獨特之處在於租賃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對設備的控制力更強,可提高 風險抵減(risk mitigation)能力,降低抵押擔保等要求;亦可設計彈性的還款方式 和較高的融資比例,滿足中小企業和客戶多樣化需求536。就風險面而言,金融租 賃公司主要為承租人解決中長期融資的問題,業務期限平均為三到五年,故金融 租賃公司所承擔的主要風險,為承租人失去租金償付能力的信用風險。從資金來 源及用途觀之,由於資產與負債期限並不完全匹配,也可能存在融資困難或流動 性不足的問題,從而面臨一定的期限/流動性風險537。而由於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 人所有,出租人通常也須承擔租賃物價值損耗、下降的問題538。
在監理法制方面,我國尚未對金融租賃公司制定專法規範,成為監理之漏洞。
如於 2009 年 10 月起,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永豐金」)旗下之租賃公 司 Grand Capital 超貸資金予三寶建設集團(J&R Trading Co., Ltd.),而儘管三寶 建設集團旗下之 J&R 紙上公司並無財報、營運,亦無足額擔保,永豐金仍逐年增 貸539。事件於 2017 年 6 月爆發後,金管會對超貸案經查結果確有缺失,亦意識到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租賃子公司係金融監理之漏洞,復於同年 11 月,公布加強金 控下租賃的管控措施,要求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資之融資租賃子(孫)
公司建立具體有效之督導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具體內容包含540:
536 閻慶民、李建華,前揭註 69,頁 191。
537 同前註,頁 192。
538 同前註。
539 聯合報(08/17/2017),永豐金超貸案 北檢依違反證交法起訴何壽川等 19 人,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647385;經濟日報(11/16/2017),監管金控旗下租賃 祭五措施,
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2821323(最後瀏覽日:03/01/2018)
540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660004381 號。
一、依融資租賃子(孫)公司營運規模及風險承擔能力,訂定相關財務監控指標,
包括對單一對象曝險額、總曝險額、墊款倍數、負債比率、利害關係人授信、及 目標客戶與銀行之區隔等,並按季向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報告營運狀況及曝 險情形。
二、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狀況不佳(如逾放比率超過 5%)或較前 期有顯著惡化情事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後 執行及列管追蹤。改善措施應包含財務體質強化、授信標準檢討、檢討負責人適 任性、檢討租賃子(孫)公司繼續經營必要性等。
三、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衡酌其行業風險特性及標準,訂定適足之資產評估 及損失準備提列處理準則,並以審慎穩健原則提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以儲備 未來面臨不利情境時之復原能力。
四、強化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徵授信業務管理措施,包括對同一關係人之曝險 額度控管,應與該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相符。
五、應督導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 及交易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
由於金融租賃公司並非僅依自有資金營運,而倚靠從金融市場或金融機構融 資(如貸款、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在其提高期限錯配風險或操作高槓桿 融資時,若其經營出現問題,極易傳染給金融體系541。其次,如金融控股公司將 金融租賃子公司作為融資管道,納入其建立內部影子銀行體系之一環,當金融租 賃子公司之風險承擔超過其自身資本緩衝,亦將波及母公司之財務體質;而金融 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部分為銀行,故縱使金融租賃公司不致發生擠兌現象,亦將間
541 閻慶民、李建華,前揭註 69,頁 239。
接影響銀行之流動性及穩健性542。綜上所述,台灣之金融租賃業亦具有影子銀行
接影響銀行之流動性及穩健性542。綜上所述,台灣之金融租賃業亦具有影子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