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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的最高善

第六章 最高善的適當概念:超越、完美、共同體的最高善

第三節 共同體的最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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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每個人在來世中能夠按照其生前的功過,透過或長或短的贖罪過程,最後都能 達到同樣的道德完美性並能享有最大程度上的幸福。

此外,這樣一種要求贖罪過程的完美概念便不會是正義概念支持者所批評的 完美概念。後者(如奧康奈爾)擔心的是一種只訴求普遍德行與幸福成為既成事 實的完美概念,只以德行與幸福的總量作為評價現實與最高善之距離的依據,並 且讓最高善的實現最終只依賴於上帝的仁慈,如此德福之間將只是一種偶然的連 結,這與康德一再強調的作為一種因果關係的德福一致不相符也無法說明為何上 帝的屬性必須包含正義。但贖罪的過程正好是正義概念的體現,使人的德行與他 獲得幸福的過程仍存在一個必然的因果關係,這就避免了奧康奈爾對完美概念的 批評。事實上這樣的完美概念還有一個優點,也就是避免了恩斯特洛姆所說的人 在具體實踐促進德福一致的義務上會面對無法準確判斷他人德行的困境299,那麼 此時若過度強調正義概念也將無異於緣木求魚。人類要在當前的感性世界中實踐 正義主要仍只能依據人的外在行為,若要擅自揣測人心反而可能會帶來更多德福 不一致,所以基本上在具體實踐促進最高善之義務時以完美概念為主要目標,人 才可能有效地實踐這個義務。基於以上的分析,真正體現最高善之內涵的概念理 應是在過程中實現正義、在結果上實現完美的一個綜合了正義概念的完美概念。

第三節 共同體的最高善

然而,在確定了超越與完美概念對最高善理論而言的適當性後若仍只是以個 人概念來理解最高善則仍必須面對一些困難。首先,儘管綜合了正義概念的完美 概念可以透過贖罪機制來作為惡行的代價,但這仍未完全解決道德鬆懈的問題:

若人在來生會有無限的時間來磨練自己的道德完美性並由上帝保證其幸福,那麼 只要他下定決心在此生先及時行樂、到來生再慢慢贖罪,則他在現世犯下多少惡 行似乎也可以是無關緊要的,這可能也是康德真正擔心的道德鬆懈之形式。如果 考慮到現世並不提供德福一致的保證,人必須艱苦地面對內外感性自然設下的種 種道德障礙,這樣一種道德鬆懈將更加顯得是一種明智的選擇,這毋寧也是一種 變相的自然之辯證。其次,在此架構下最高善的幸福部分完全是在來世才由上帝 直接實現的,換句話說,人在此生具體的道德努力頂多只促進了最高善的德行部 分而無關乎完整的最高善要求德福一致的本質,此時實現最高善更像是上帝的任 務而不是人的義務。以上最高善概念要求要實現的兩個本質要素與現世可能產生 的疏離反映了一個更基本的問題,即最高善的促進與實現似乎可以完全是來世的

299 這也是康德明白承認的:「我願意承認:沒有人能確定地意識到他完全無私地執行了他的義務:

因為這屬於內在經驗,並且屬於這種對其靈魂狀態之意識的,包括了對一切透過想像力、習慣與 偏好而滲透進義務概念的附帶表象與考慮,有一個徹底清晰的表象,這卻是絕無法要求的;一般

來說,某物的不存在(因而也包括一個暗中懷想之好處的不存在)也無法是經驗的對象」(TP., AA

VIII: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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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與現世以及人實際的道德生活完全無關。那麼此時正如第二章第二節之四中 對道德證實詮釋的分析,搭配超越最高善概念的道德證實詮釋是用一個假定的來 世來作為道德之客觀證實,但這種搭配存在著一個重大的缺陷:這個假定的來世 本身也需要證實,即它與現實世界以及人類實際道德生活的連結也需要說明。如 果無法做到這一點,那麼最高善的實現將無異於一個架空的空中樓閣而也不能真 正發揮道德證實的功能。最後,如果按照本章前兩節的結論採納一個同時保留人 之感性特徵與贖罪機會的最高善之超越完美概念,這固然使得最高善理論關於人 類在來世仍必須不斷追求德行的進步乃至靈魂必須不死的要求成為可理解的,然 而仍然不清楚的是就算在來世給予人類無限的時間來精進其德行,但此時人還是 會繼續受到感性需求與偏好的誘惑與阻礙,那麼又如何能保證人的德行必然朝向 進步的方向前進,而不會永遠在與感性的對抗中沉浮或甚至再次產生退步的跡象 呢?這些問題在加入了最高善的共同體概念後將可望得到解答。

在上一章第一節對最高善作為道德義務的分析當中我們就已經看到人的個 人義務也包含了促進他人幸福作為一個道德目的,而最高善概念的形成正是進一 步考慮人類全體成功執行包含了該目的的一切道德義務之整體性效果所得出的,

這也正是最高善與道德法則的初步關聯。在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最高善概念中,

每個盡了自己所有個人義務的人同時也將在道德允許的範圍內成為彼此幸福的 原因,這也正是康德在第一批判中所描述的最高善作為一個自我報償的道德系統。

在此意義下,最高善概念在形成之初就已經加入了對人類共同體的考慮,每個人 的德福一致正是作為人類道德共同體的必然產物才進入康德道德哲學的視野之 中,也因此最高善本質上就應該是一個共同體概念。若將前兩節所確立的最高善 之超越完美概念搭配上此處的共同體概念,則首先便可解決超越、完美、個人概 念所面對的最高善的實現與現世及人類具體道德生活疏離、無法發揮道德證實功 能的問題。因為根據共同體概念,即使最高善是實現在由上帝安排的超感性世界 當中,但德福一致的締造與維持所依靠的仍然必須是一個人人有德並自我報償的 理想人類社會,在其中不管是德行還是幸福都是人類執行自己義務的成果,此時 上帝的功能將只會在於創造使人能有效執行其義務的環境,如使人有來生與排除 人力完全不可控制的自然障礙。而這個理想社會也無法由上帝直接下令組成,它 只能由人類透過其自由的行動自行建立,又基於人必須對抗感性的誘惑與障礙以 及全體協調一致的困難度它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如此現世中全體人類經過每一代 人不斷改進的社會組織方式便可視為向此目標邁進的進步。這種最高善的共同體 概念將使人在現世的道德努力產生意義、使最高善的實現與現世有所連結而能夠 發揮道德證實的功能。

在此我們可以引入康德的目的論、歷史與法政哲學來更具體地設想該理想社 會的內涵與實現過程。首先,康德在〈世界公民觀點下的普遍歷史理念〉的第二 定律中也說到:「在(作為地球上唯一理性受造物的)人身上,以其理性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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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目的的自然稟賦只會在物種之中,而不會在個體之中完全地發展出來」300。道 德上的善乃是人最重要的自然稟賦,而最高善又是道德善最圓滿的展現,那麼它 必定也如該定律所說的必須在人類的物種全體中才會發展出來,這佐證了最高善 必須是一個共同體概念。要在人類共同體中實現最高善首先便是要在人類之間形 成一個藉由外在法則的限制使每個人的自由能彼此協調一致的公民社會,這需要 一部完美的公民憲法:「所以一個在其中可以看到自由在外在法則之下以最大可 能的程度與不可抗力相結合的社會,也就是一部完全正義的公民憲法必須是對人 類來說的自然之最高任務,因為自然只有藉由該任務的解決與執行才能達成它對 於我們物種的其餘目標」301。這樣一種作為最高善之實現條件的公民社會不僅必 須存在於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當中,也必須存在於國家間成為國際與普世的世界 秩序,如康德在第三批判中也提到:

唯有在其之下自然才能達成其終極目標的形式條件就是人類相互關係之間 的制度,在其中互相衝突之自由的損害是由一個稱為公民社會之整體的合法 強制力來對抗的;因為自然稟賦的最大發展只有在其中才會產生。對於這種 發展,即使人類足夠明智去發現它,又足夠智慧自願服從它的強迫,也還需 要一個世界公民整體,即一切存在於導致互相不利之危險中的國家之系統。

302

更具體地說,這正是必須由共和制的國家憲法、聯邦主義的國際法以及普遍友善 的世界公民權來保證的永久和平303,也是康德所謂的政治上的最高善。在這種秩 序當中,至少人類行為外在的合法則性就得到了保證,而連帶地來自人類自身對 彼此幸福的互相損害也就得到了避免,最高善的完全實現首先便必須建立在此基 礎之上。正如我們在第一章第五節考察康德歷史與法政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時所 指出的,最高善必須實現於其中的倫理共同體本身也必須建立在一政治共同體之 上。

至於如何保證這種無法依靠上帝的全能,而必須由人類自己的參與來完成的

至於如何保證這種無法依靠上帝的全能,而必須由人類自己的參與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