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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善的概念歧義

第二章 最高善的概念歧義、必要性與可能性

第一節 最高善的概念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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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善的概念歧義、必要性與可能性

在梳理了康德所有公開提出的最高善理論之後,我們可以開始將這些理論規 定進行系統性的分類與比較並找出其中可能蘊涵的不一致與可能產生的理論問 題,以為最終將此理論重構為一個一致且精確的系統做準備。這些理論規定首先 可以分成三個大類:最高善的概念內涵、必要性與可能性。這三個方面是一個完 整的最高善理論必須都涵蓋的,而在進行仔細的分析後我們將會發現每一個方面 都包含著看起來不盡相容而可能發展出不同之最高善理論的規定。本章的任務就 在於精確地將這些理論規定區分開來,然後從康德哲學整體的觀點出發來探討它 們的合理性以及彼此之間相互組合的可能性。

第一節 最高善的概念歧義

最高善的概念長久以來在康德研究中就充滿爭議。這些爭議主要圍繞在如何 證成此概念的必要性上,但事實上更根本的問題是這個概念本身應該如何界定,

因為對最高善概念的不同界定將會同時影響到如何看待它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然 而根據我們在第一章所進行的分析,在不同時期的文本、甚至在同一文本之內,

康德似乎在許多不同的意義下使用最高善的概念,這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在此 我們將先釐清最高善概念在康德文本中有多少種不同的可能涵義與用法。

1. 至上概念(der oberste Begriff)與圓滿概念(der vollendete Begriff)

第一組概念歧義是直接涉及概念內涵、並且是康德自己已經明白釐清的。在

《道德形上學之基礎》中,康德說:「這個意志【按:善的意志】儘管不是唯一 且完整的善,但它必須是最高善,並對其餘的善、甚至對一切以幸福為根據的要 求來說都是其條件」108。可見在康德的基礎道德規範理論的脈絡下,不包含幸福、

而本身甚至要成為追求幸福之條件的善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最高善,這明顯不同於 康德後來以德福一致來理解的最高善概念。康德對這個歧義是自覺的,我們已經 從命題(13)看到他在第二批判當中區分了兩種不同意義的「最高」概念:至上 與圓滿,於是在這個區分下我們同樣會有兩種最高善概念:至上的善和圓滿的善。

康德認為前者即是「(作為配得幸福的)德行」,它是我們一切對幸福之追求的限 制條件,自身則單純以善的意志為根據,因而是無條件的,但後者是有限理性存 有者之欲求能力的完整對象,所以「為此還有幸福被要求」109。也就是說作為圓 滿概念的最高善必須同時包含德行以及在它限制下仍允許被追求的幸福才是有

108 GMS, AA IV: 396。

109 KpV, AA V: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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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理性存有者會以善之名義來追求的完整對象,這也就是一般人們所理解的作為 德福一致的最高善概念,以下所討論的最高善都是此一意義的最高善。

2. 正義概念(der gerechte Begriff)與完美概念(der vollkommene Begriff)

第二組概念歧義發生在康德對上述作為圓滿概念的最高善之概念內涵進一 步的規定當中,但康德自己並沒有有意識地對之做出明確的區分,所以我們必須 從康德對最高善的表達方式來找出區分的線索。康德對最高善的基本規定是道德 性與幸福按照精確比例的一致,這在每一個領域的最高善理論中都是一樣的,可 見命題(2)、(14)、(28)、(41)、(55)。如果我們只強調這個規定中所要求的「精 確比例」,那麼要滿足最高善的概念只需要「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而不需要毫 無瑕疵的德行以及最高程度的幸福,這種最高善可以稱之為一種正義概念,我們 已經可以由從宗教哲學歸結出的命題(42)看出這個概念的端倪。至於更具體的 例子,康德在第二批判的〈論純粹實踐理性之對象概念〉(Von dem Begriffe eines Gegenstandes der reinen praktischen Vernunft)一章中曾經舉了一個喜歡嘲弄別人 的人遭到毆打的例子,並做出如此評價:「甚至受到毆打的這個人必須在他的理 性中認識到這是合理地發生在他身上的,因為他看到了理性不可避免地擺在他面 前的幸福(Wohlbefinden)與善舉(Wohlverhalten)間合比例的一致在此精確地 實現了」110。這個描述可以視為最高善作為正義概念的一個實例,因為對康德來 說,最高善正是在「無私理性的判斷中」111根據德行所要求的幸福。而在此場景 中儘管主角既沒有良好德行也沒有獲得幸福,但他正好基於他的惡行遭到了幸福 的減損,所以仍然符合無私之理性對幸福按照德行之比例發生的要求。另外從目 的論的觀點來看,在第三批判的第八十七節:〈論上帝存在的道德證明〉(Von dem moralischen Beweis des Daseins Gottes)當中,康德也提到惡人遭受懲罰也會體現 一種世界在上帝最高智慧治下的合目的性:

我們相信也會在惡人身上看到一種智慧之目的關聯的痕跡,只要我們看到那 犯罪的惡棍在死前已為了他的罪行受了罪有應得的懲罰。根據我們自由因果 性的概念,善舉或劣跡都是基於我們自己;但我們把統治世界的最高智慧設 定於此,對前者的引發是根據道德法則來執行,但對兩者的後果來說也是。

在後者那存在著上帝真正的榮耀,這因此也被神學家們並非不適當地稱為創 造的最後目的。112

在此以上帝智慧所統治的世界應是實現了最高善的世界,而對惡人的懲罰也包含 於其中。這種描述在宗教哲學中更為常見,例如康德在〈單純理性限度內之宗教〉

110 KpV, AA V: 61。

111 Ibid. 110。

112 KU, AA V: 449 A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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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談到上帝之國建立後:「雙方【按:好人與其仇敵】都開始不死,但一方是得 醫治,一方是遭敗壞」113,在〈關於神義論中一切哲學嘗試的失敗〉(Über das Mißlingen aller philosophischen Versuche in der Theodicee, 1791)一文中也提到罪 行與懲罰的連結乃是一種關乎正義的合目的性:

但現在還有一種災禍(Übel)對於道德惡之關係中的合目的性,只要後者曾 經存在且不能或不會被阻礙:即在作為懲罰之災禍及痛苦與作為罪行之惡的 結合當中;這種世上之合目的性所關心的是這方面的正義(Recht)是否會降 臨在世上每個人身上。114

另外在〈萬物的終結〉當中,康德認為人類對末日的想像總是帶有恐怖的性質是 因為他們不得不想到最高的智慧與正義來臨時將會針對人類的罪惡施以災禍115, 這同樣可以視為一種正義的最高善。

然而在某些時候康德卻又似乎將最高善理解為最高德行與最高幸福、甚至稱 之為神聖與極樂的結合,我們已經看到各領域中的最高善理論都曾出現過這樣的 描述,可見命題(5)、(16)、(29)、(43)、(56)。這種概念並不考慮德行與幸福 的程度,光是走在向善之路上而具有某些德行是不夠的,更不用考慮存在罪行的 情況,所要求的幸福也不能只是根據德行多寡、具有限度的幸福,更不會是幸福 按照罪行的減損,而必須直接是最大的幸福,例如康德在〈何謂在思考中定向?〉

(Was heißt: Sich im Denken orientiren?, 1786)一文中也提到最高善包含了最大的 幸福:「它們【按:道德法則】把一切都導向最高善的理念,這在世界上是可能 的,就其僅透過自由而可能而言:道德性;另一方面這也不僅關乎人類自由,而 是也關乎自然,即關乎最大的幸福,就它與前者成比例地來來分配而言」116。根 據以上描述,這種最高善的概念就不能只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而必須同 時包括完美的德行和完美的幸福,這種最高善可以稱之為一種完美概念。按照這 種完美概念,上述品性不良之人受毆的例子便不能算是最高善的體現,而是必須 每個人都具備了完美的德行並同時獲得最大的幸福才算數。

3. 原初概念(der ursprüngliche Begriff)與衍生概念(der abgeleitete Begriff)

第三組概念歧義是產生在最高善概念的外延指涉對象上面,並且也是康德自 己有明確作出區分的。根據第一批判與第二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康德視一種結 合了完美道德與完美幸福的理智存有者為最高善的理想,這種存有者實際上即是

113 RGV, AA VI: 135。

114 TM, AA VIII: 257。

115 EaD, AA VIII: 331。

116 WhD, AA VIII: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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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而康德認為世間中的最高善必須假定上帝這個最高善的原型才能夠衍生出 來,此即命題(4)與命題(23)。此外〈何謂在思考中定向?〉一文中也有提及 這個區分:「現在理性要求要假定這樣一種依賴性的最高善,而為了這個緣故也 要假定一個作為獨立最高善的至上理智」117。如此承載最高善概念的外延對象首 先就可分成上帝擁有的最高善與以上帝為理想原型的世界中之最高善兩種,而康 德在大部分情況下主要探討的乃是最高善的衍生概念、世界中的最高善,但作為 原初最高善的上帝概念仍然對於衍生概念的理解與可能性起了重要的類比與奠 基作用。

4. 個人概念(der persönliche Begriff)與共同體概念(der gemeinschaftliche Begriff)

第四組概念歧義同樣發生在最高善的外延對象上面,並且特別是產生在康德 主要探討的最高善的衍生概念之中,但並沒有被康德嚴格區分開來。我們可以從 命題(13)看到康德對最高善的基本規定是:「最高善是一個人按照他所擁有的 德行獲得了與之相襯的幸福」。在此德福一致似乎只要在一個「個人」身上發生 便可以說實現了最高善,在這個意義下純粹實踐理性促使每個人去追求的乃是

「各自的」最高善,這種最高善可以稱之為一個個人概念。康德在第二批判中探 討的最高善大部分都是這個意義上的個人最高善,例如我們可以看到他拿來與自

「各自的」最高善,這種最高善可以稱之為一個個人概念。康德在第二批判中探 討的最高善大部分都是這個意義上的個人最高善,例如我們可以看到他拿來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