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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理性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

第一章 文本中的最高善概念及其相關脈絡

第二節 《實踐理性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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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了純粹理性的理論運用與實踐運用,因而具有這樣的概念規定:

(2) 最高善是在道德上配得幸福之人也同時擁有與之相襯的幸福。

(3) 最高善是在其中道德成為幸福之原因的自我報償之理智世界。

這樣子的最高善被視為衍生的,必須以一個最高理智作為其原初理想:

(4) 作為最高衍生善的理智世界是以作為最高原初善的最高理智為理想。

此時這個概念呈現為:

(5) 最高善是最高極樂與道德上最完美之意志的相連。

但是感官世界中不可能產生這種連結,所以必須設想這種連結只可能出現在來世 之中:

(6) 最高善不會出現在感官世界,而只可能出現在來世中。

在論及最高善實現的必要性時,康徳主張其理由在於:

(7) 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是人類執行道德法則所需的動機,否則道德法則就是 幻想。

在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條件方面,康徳認為:

(8) 最高善的實現需要上帝。

(9) 最高善的實現需要來生。

最後,最高善理論能夠在康徳的哲學整體中發揮以下的系統性功能:

(10) 以最高善為根據可以建立一門有效的目的論。

(11) 以最高善為根據可以建立一門有效的理性神學。

以以上各項結論為內容,康徳在第一批判中所談及的最高善理論已經初具規模。

第二節 《實踐理性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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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徳《實踐理性批判》22當中的最高善理論主要出現在第二卷:〈純粹實踐理 性的辯證論〉(Dialektik der reinen praktischen Vernunft)當中,它同時也是整個最 高善理論的核心文本。在這個章節裡,康徳詳細地闡述了最高善在理性上的來源、

其概念的內涵、對於道德哲學來說的必要性、將會導致的二律背反(Antinomie)、 其解決方案與實現的可能性條件。首先,最高善概念是一個實踐的理念,它同樣 也產生自理性會針對有條件者尋求無條件者這樣一種特性。在人類日常的實踐領 域中理性已經普遍地被用來規定實現其自然需求與偏好的行動手段,然而這些規 定的效力將隨著偏好與自然需求在經驗中的變化而改變或甚至失效,因而是以經 驗為條件的。因此只滿足於無條件者的理性在此也會追問自己什麼才是實踐活動 中不依賴於經驗的無條件對象,而理性在實踐上所能做出的純粹規定即是道德法 則,所以康德指出這個無條件對象即是以道德法則為根據的純粹實踐理性之對象 的無條件整體性,也就是所謂的最高善:

它【按:理性】作為純粹實踐理性,同樣會針對實踐上的有條件者(以偏好 與自然需求為根據的東西)尋求無條件者,而且不是作為意志的規定根據,

而是當這也(在道德法則中)被給與時,以最高善為名的純粹實踐理性之對 象的無條件整體性。23

然而為何除了純粹實踐理性的無條件對象之外,康徳還要加上整體性這個規定呢?

因為無條件或最高有兩種意思,一種是不再從屬於更高的條件,康徳稱之為至上

(das Oberste/supremum),另一種是不再從屬於更大的整體,康徳稱之為圓滿

(das Vollendete/consummatum)。如果談論的是至上的善,那麼道德法則命令我 們去執行的各種行動本身就是無條件的至上對象:

德行(作為配得幸福)是一切我們看來只值得期待之物、因此也是一切我們 對幸福之謀求的至上條件,因此也就是至上之善,這一點在分析論中已被證 明 了 。 但 因 此 它 就 還 不 是 作 為 有 限 理 性 存 有 者 之 欲 求 能 力

(Begehrungsvermögen)對象的整體且圓滿之善;因為要成為這種善也要求 幸福,而且不僅是在把自己當作目的之人不公正的眼中,而是甚至要在一個 把一般世人當作目的自身來考慮的公正理性之判斷中也是如此。24

然而康德在此要談的正好是另一種圓滿的善,依照這個標準道德行動固然不以其 他任何欲求能力的具體對象為條件,但本身卻也無法成為這些對象的條件進而統 合它們、成為一個整體性的規定,因為道德行動與自然需求及偏好之對象乃是完 全異質的(heteronom)。所以若要為人類欲求能力找出其圓滿之善的概念,首

22 以下簡稱第二批判。

23 KpV, AA V: 108。

24 Ibid.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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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必須把所有偏好與自然需求的對象統合在幸福這個整體性的概念之下,然後再 進一步將幸福概念與道德概念統合起來,這就必須透過將幸福從屬於道德概念中 可表述為「配得幸福」的德行。因此透過追尋欲求能力之對象的無條件總體性,

康徳最終所得出的便是以「德福一致」為內涵的最高善概念。這個最高善概念表 現在個人身上即是與他所擁有之德行相襯的幸福,而若把幸福按照同樣的方式在 世界上進行分配,這個概念也可表現為一個可能世界整體:「就現在德行和幸福 共同構成一個人對最高善的占有而言,在此完全精確地依道德(作為人格之價值 與其配得幸福)的比例來分配的幸福也構成一個可能世界的最高善:這意味著整 體、圓滿的善」25

康德在第二批判中提出的最高善理論也賦予了最高善概念在道德哲學中極 大的重要性。首先,追求最高條件與最大完整性是理性的本性,上述康徳在其道 德哲學中引入最高善概念的方式事實上也正是理性探問欲求能力對象之無條件 整體性的一個體現,所以最高善必然是理性所追求的一個對象,反過來說,該對 象的缺乏必然也將造成理性的不滿,康徳也以上帝作為完美理性的代表來論述這 一點:「因為需要幸福,也配得上幸福,但仍不享有它,這是與一個同時具有所 有力量的理性存有者之完美意欲(Wollen)無法共存的,哪怕我們只是試想一下 這樣一個存有者」26。同樣的論述也早已經出現在康徳提出其基礎道德規範理論 的《道德形上學之基礎》(Grundlegung der Metaphysik der Sitten, 1785)當中:「一 個理性無私的旁觀者看到一個絲毫不裝點純粹而善之意志的存有者始終安好時 絕不會感到愉悅,且因此看來善的意志甚至就構成了配得幸福不可免除的條件本 身」27。不過這樣的論述雖然告訴了我們有理性者必然會欲求最高善這個對象,

卻還未能告訴我們缺乏這個對象時除了理性的興趣無法滿足之外有何嚴重的後 果。

康徳似乎也不滿足於此而賦予了最高善概念更重大的必要性,他甚至宣稱若 最高善是不可能的,則道德法則本身也會成為虛假的:「因此如果最高善根據實 踐規則是不可能的,那麼下命令要促進最高善的道德法則就會是虛構以及設下空 想之目的的,因而本身就是錯的」28。正是這個命題才使得最高善理論的必要性 提高到關乎道德哲學之存亡的地步並因此引發了諸多的爭議。這個論述首先看似 就違反了康徳在其基礎道德規範理論中將道德法則的效力獨立於行動結果的努 力:「一個出於義務的行動之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會達到的目標,而在於行動據 以被決定的準則;因此,不依賴此行動之對象的現實性,而僅依賴意欲的原則,

行動據此是無視於一切欲求能力之對象而發生的」(GMS, AA IV: 399-400)。在此

25 KpV, AA V: 110-1。

26 Ibid. 110。

27 GMS, AA IV: 393。

28 KpV, AA V: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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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當中,康徳亦明確地主張即使對幸福的期待無法滿足,道德法則仍能完全保 有其力量、使理性存有者單獨對之有興趣:

縱然有理性者本身嚴格遵循這項準則,他卻無法指望其他每個人都因此會忠 於同一準則,同樣也無法指望自然的王國及其合目的的安排與作為一個透過 他本身而可能的目的王國之合適成員的他相一致,即有利於他對於幸福的期 待,但那個法則仍保有它完全的力量,因為它是定言地下命令的:根據一個 僅為可能之目的王國的普遍立法之成員的諸準則來行動。29

縱然沒有分享幸福的動因,光是配得幸福就能單獨令人感興趣。30

那麼何以康徳在此最高善理論中要將道德法則的有效性與包含了幸福的對象重 新綁定在一起呢?事實上康徳在該理論中也並未放棄道德法則獨自作為意志規 定根據的有效性,所以他也特別強調了純粹意志的規定根據仍然是道德法則,而 最高善僅是以之為根據的結果:「因此最高善總會是一個純粹實踐理性,即一個 純粹意志的整體對象,但它因此並不被當作其規定根據,而是道德法則必須獨自 被看作使最高善與其促成或促進成為客體的根據」31。然而,康德隨之又從另一 個角度切入主張最高善在此意義下仍可說是純粹意志的規定根據:「但不言而喻 的是,當最高善的概念中已經包括了作為至上條件的道德法則,那麼最高善就不 只是客體,而是其概念與透過我們的實踐理性而可能存在的表象就同時會是純粹 意志的規定根據」32。康徳的理由在於最高善與其他會造成他律的對象不同,本 身就包含了道德法則的規定,所以以最高善為規定根據的意志歸根結底仍是以道 德法則為根據而沒有推翻康德基礎道德規範理論的基本立場。這樣一種最高善與 道德法則的特殊關係康德最終是透過把促進最高善理解為道德法則所命令的義 務來闡明的,所以促進最高善的義務儼然成為了第二批判中最高善理論的核心立 論基礎:「純粹實踐理性必須將其【按:最高善】必然地表象為可能的,因為盡

那麼何以康徳在此最高善理論中要將道德法則的有效性與包含了幸福的對象重 新綁定在一起呢?事實上康徳在該理論中也並未放棄道德法則獨自作為意志規 定根據的有效性,所以他也特別強調了純粹意志的規定根據仍然是道德法則,而 最高善僅是以之為根據的結果:「因此最高善總會是一個純粹實踐理性,即一個 純粹意志的整體對象,但它因此並不被當作其規定根據,而是道德法則必須獨自 被看作使最高善與其促成或促進成為客體的根據」31。然而,康德隨之又從另一 個角度切入主張最高善在此意義下仍可說是純粹意志的規定根據:「但不言而喻 的是,當最高善的概念中已經包括了作為至上條件的道德法則,那麼最高善就不 只是客體,而是其概念與透過我們的實踐理性而可能存在的表象就同時會是純粹 意志的規定根據」32。康徳的理由在於最高善與其他會造成他律的對象不同,本 身就包含了道德法則的規定,所以以最高善為規定根據的意志歸根結底仍是以道 德法則為根據而沒有推翻康德基礎道德規範理論的基本立場。這樣一種最高善與 道德法則的特殊關係康德最終是透過把促進最高善理解為道德法則所命令的義 務來闡明的,所以促進最高善的義務儼然成為了第二批判中最高善理論的核心立 論基礎:「純粹實踐理性必須將其【按:最高善】必然地表象為可能的,因為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