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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第一章 文本中的最高善概念及其相關脈絡

第四節 宗教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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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最高善必須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否則人的理性就是自我矛盾的。

(32) 最高善必須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否則人與自然就是分裂的。

(33) 最高善必須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否則將危及人對道德法則的敬畏、甚至 使人將它視為錯覺。

所以最高善的可能性在實踐上必須肯定,但這種可能性又沒有理論上的根據,因 此康德認為必須視為一種信念:

(34) 最高善的可能性是一個信念。

而這個信念要能成立就必須同時也相信存在著一個全知、全能、全善、永恆與全 在的世界創造者,也就是一個上帝:

(35) 最高善的可能性預設了上帝存在。

另外康德也列出了靈魂不死作為最高善的可能性條件:

(36) 最高善的可能性預設了靈魂不死。

在最高善理論建立了之後,康德能夠進一步在此之上建立理性的神學與宗教:

(37) 最高善是理性神學的基礎。

(38) 最高善是理性宗教的基礎。

這樣一個最高善理論的建立也可以說使得理性能透過另一領域中的運用來滿足 原本某一領域中尚不能滿足的興趣,所以也可以說最高善理論帶來了理性的統一 性:

(39) 最高善理論帶來了理性的統一性。

儘管最高善並非康德第三批判一開始的主題,但是它最後仍在其中扮演了舉足輕 重的角色,成為了整個目的論哲學最後必須依賴的基礎。

第四節 宗教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康德在宗教哲學中的對最高善的談論主要出現在《單純理性限度內之宗教》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ßen Vernunft, 1794)的第一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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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部份:〈善之原則對惡之原則的勝利與上帝之國在地上的建立〉(Der Sieg des guten Princips über das böse und die Gründung eines Reichs Gottes auf Erden)

當中,另外〈萬物的終結〉(Das Ende aller Dinge, 1794)一文也關係到最高善理論 的某些要點。他在《單純理性限度內之宗教》的〈前言〉裡致力於釐清道德與宗 教的關係,而其中最高善概念就扮演了連結道德與宗教之重要樞紐的角色。按照 康德道德哲學中所闡述的基本道德規範理論,道德完全不與宗教發生關聯,因為 它並不需要宗教,義務的規定根據完全建立在純粹實踐理性獨自給出的形式法則 之上。但是在其宗教哲學當中,康德特別引進了目的概念,以其與道德的關聯為 切入點開始將道德的內容擴展到規範理論與形式法則之外。康德在此指出儘管目 的概念不能先行於道德作為其基礎,但卻必須作為道德的後果而與其有一必然的 關聯,其必然性在於具體呈現人類意志規定的意決(Willkür)79與行動必然會有 一個目的,否則便不會對自己滿意、行動也無法執行,這在道德意決與行動上也 不例外:

因為少了一切目的關聯的話也不會有意志規定在人類之中發生,因為它要是 沒有任何效果也不會存在,效果的表象儘管不是作為意決的規定根據與在目 標中先行的目的,但卻必須能夠被採納為意決透過法則針對一個目的之規定 的後果(finis in consequentiam veniens80),沒有這個目的的話,一個對於所 計畫之行動既不想到一個客觀的、也不想到一個主觀的確定對象的意決是不 會對自己感到滿意的,儘管它應當如何產生效果已經被指示了,但它應當往 哪產生效果卻沒有。81

而對於道德方面的意決與行動來說,康德認為它們產生目的的方式是由形式法則 來規範一般的目的使之形成有道德意義的目的,而人類乃至一切有限理性存有者 主觀上的一般目的最終可以歸結到幸福概念之下:「自身的幸福是世上理性存有 者的主觀終極目的」82,所以道德意決與行動最終所朝向的目的,就是統合了對 道德義務之遵循與我們所有一般目的中符合該條件的東西、即與此相應之幸福的 最高善:

所以雖然這只是一個客體的理念,它把一切目的的形式條件:我們應該如何

79 Willkür 一字可對應於拉丁文的 arbitrium,原有任意、專斷的意思。但在康德的用法裡,他特 別強調人的 Willkür 不是像動物那樣的 arbitrium brutum,完全由感性衝動所決定而無理性規律可 尋,而是一種具備自由的 arbitrium liberum,擁有獨立於感性衝動規定自己的能力(A534/B562)。

這種能力就是理性的實踐能力(即康德所謂的意志),這使得人在決定如何行動時總能先透過理

性的反思比較各種可能的行動手段與後果,進而選擇自己的目的與行動準則,所以不會是毫無規 律的任意獨行,而是一種理性(意志)的決定。為了表達出這一層意思,在此將 Willkür 按照其 字根 Wille(意志)與 küren(選擇、決定)譯為「意決」。

80 目的轉化為後果。

81 RGV, AA VI: 4。

82 Ibid. 6 A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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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它們(義務),與一切我們所擁有之目的與之相符的所有有條件的東西

(與對義務之遵循相應的幸福)都統合在一起地包含在自身當中,這就是世 界中的一個最高善的理念,針對其可能性我們必須假定一個更高的、道德的、

最神聖的與全能的存有者,只有它能把該客體的兩個要素統合在一起。83 儘管康德認為我們必須假定一個完美的上帝來保證這個最高善的可能性,但他同 時也指出人本身的道德人格同樣與這個理念的實現息息相關,根據這個理念,他 的幸福並非在一個符合最高善的世界中必然獲得保證,而是當他的道德人格與此 不匹配時,他反過來也要蒙受相應的損失:

假設一個人,他尊崇道德法則且產生這樣的想法(這是他難以避免的),即 如果他的能力許可,他會在實踐理性的引導下創造什麼樣的世界,且這樣他 會把自己也當作成員放在這一個世界中,那麼當選擇僅交給他時,他不僅會 洽好選擇那個最高善的道德理念所要求的,而是他也意欲:存在一個一般世 界,因為道德法則要那透過我們而可能的最高善產生出來,不管他是否同樣 根據這個理念甚至會發現基於其人格,自己將處於在幸福上蒙受相當損失的 風險之中,因為他或許可能不符合以理性為條件的幸福之要求。84

按照這個描述,最高善理念的實現一來不是上帝獨自的產物,而是也必須基於人 本身的道德實踐狀態才能確定具體內容並實現在同樣的人身上,二來也非僅在於 滿足人的主觀終極目的,而是也可能基於公平正義的要求帶來幸福的減損。

基於與目的概念的關聯,最高善儘管不是道德法則形式上必然蘊涵的內容,

但卻是人類運用道德法則時所不可或缺的對象,這就為道德哲學在形式法則以外 的擴展開啟了大門。也因此康德指出「把世界上之最高善當作終極目的」儘管也 源於道德法則的要求,但它在道德法則這個前提下仍然是一個先天綜合命題、不 能分析地從道德法則中發展出來,因為除了義務之外它還涉及了義務之後果,即 一個目的:

但每一個人都應該把世界上的最高善當作終極目的,這是一個先天綜合的實 踐命題並且是一個由純粹理性交付的、客觀-實踐的命題,因為它是超出世 上的義務概念且加上其後果(一種效果)的命題,它不包含在道德法則中並 且也不會從中分析地發展出來。…「使世界上可能的最高善成為你的終極目 的!」這個命題乃是一個先天綜合命題,它是由道德法則自身所引進的,且 藉此實踐理性就擴展到了後者之外,這是透過道德法則關聯到人類的自然特

83 RGV, AA VI: 5。

84 Ibid.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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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必須在法則之外還替所有行動思考一個目的而可能的。85

而考慮人類目的的重要性在於,人除了是知性世界的道德主體、接受道德法則的 命令之外同時也是在感官世界中為自己設定目的的存有者。如果不使道德的命令 與人的感性目的能夠統合起來、使自然也具有完全的合目的性的話,則人的雙重 身分就產生了矛盾衝突:

對道德而言,它是否為自己造就一個一切事物之終極目的的概念(與此一致 儘管不增加義務的數量,但卻為它們造成一個統合一切目的的特殊關聯點), 這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只有藉此才能賦予來自自由之合目的性與我們不可 缺少之自然合目的性的連結以實踐的實在性。86

正是這個需求給出了發展宗教哲學的一個契機。因為從經驗來看,人類的能力並 不足以保證這樣一種完全的自然合目的性,此時假定一個有能力與意願保證此需 求實現的上帝來統治世界就是唯一的出路:

當現在對道德法則最嚴格的遵循應當被設想為導致(作為目的的)最高善的 原因時:因為人類能力無法充分地導致與配得幸福一致的幸福,所以一個作 為世界統治者的全能之道德存有者就必須被假定,在祂的關照之下這才會發 生,這也就是說道德不可避免地導致宗教。87

又以此神學前提來重新理解人類道德生活的學問就是一門宗教,所以可以說最高 善概念透過其應作為自然之終極目的的地位搭建起了一座從道德通往宗教的橋 梁、使道德不可避免地導致宗教。

然而,儘管設定了一個上帝作為最高善得以可能的最終根據,康德在其宗教 哲學中仍特別提到了人類自己的努力與最高善的實現之間的關係。在〈善之原則 對惡之原則的勝利與上帝之國在地上的建立〉裡,康德指出人有義務以自己的力 量盡可能地擺脫惡之原則的支配,然而這項義務的實現無法依靠個人來完成,因

然而,儘管設定了一個上帝作為最高善得以可能的最終根據,康德在其宗教 哲學中仍特別提到了人類自己的努力與最高善的實現之間的關係。在〈善之原則 對惡之原則的勝利與上帝之國在地上的建立〉裡,康德指出人有義務以自己的力 量盡可能地擺脫惡之原則的支配,然而這項義務的實現無法依靠個人來完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