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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及法政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第一章 文本中的最高善概念及其相關脈絡

第五節 歷史及法政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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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這個倫理共同體乃是人類整個物種的一個特殊義務,必須透過世代的努力不 斷逼近它才可能達成:

(48) 最高善的實現乃是特別針對人類整個物種的集體義務。

(49) 最高善的實現需要透過人類世世代代的逼近來完成。

最高善的實現除了人本身的努力之外,不管是要保證與德行相應的幸福、要讓德 福一致極大化、還是要讓倫理共同體本身有一個要求人類執行德行法則的立法者 都必須設定一個上帝:

(50) 最高善的實現需要一個全知全善全能的上帝。

此外,康德也提到了靈魂不死是自然宗教的內容、即也是最高善的條件之一:

(51) 最高善的實現需要靈魂不死。

最後,在這些條件之下以道德需求來理解的宗教事物就形成了一門理性宗教:

(52) 最高善的需求使道德必然導致宗教。

康德宗教哲學的核心命題就是「道德必然導致宗教」,由於道德最終要求指向最 高善這個終極目的,而最高善理論的建立使一門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理性神學得以 可能、進而形成一門理性宗教,所以最高善正是使這個命題成立的樞紐。

第五節 歷史及法政哲學中的最高善理論

康德的歷史與法政哲學中與最高善概念較為相關的著作包括了〈世界公民觀 點下的普遍歷史理念〉(Idee zu einer allgemeinen Geschichte in weltbürgerlicher Absicht, 1784)、〈關於俗話說的:這在理論上正確,但卻不適用於實踐〉(Über den Gemeinspruch: Das mag in der Theorie richtig sein, taugt aber nicht für die Praxis, 1793)

5)與《論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 1795)。其中〈世界公民觀點下的普遍 歷史理念〉與《論永久和平》並沒有直接提到最高善的概念,但是康德在其宗教 哲學中提到最高善必須實現於其中的倫理共同體本身也必須建立在一政治共同 體之上:「正如沒有以後者【按:政治共同體】為基礎,它【按:倫理共同體】

根本不能為人們所實現」100,又在《道德形上學》(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 1797)

100 RGV, AA VI: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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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曾提到:「政治上的最高善,即永久和平」101,這代表康德對永久和平的制度設 計理應也被他視為最高善實現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又康德在其普遍歷史理念 中指出自然賦予人類的「非社會的社會性」(ungesellige Geselligkeit)102將會促使 人類形成一普遍的公民社會、建立國家內外的法律制度、最終成為一完美的國際 公民聯盟,這同時也是永久和平的構成要件,如此我們也可以將此歷史理念理解 為提供了最高善由人類自身逐步實現的程序與保證。

至於在〈關於俗話說的:這在理論上正確,但卻不適用於實踐〉當中,康德 為了反駁加爾維教授(Christian Garve, 1742-1798)認為康德為人所規定的終極目 的僅在於遵守道德法則的評論,也提出了最高善才是人的終極目的並對此概念進 行了簡短的論述。首先,最高善同樣被他界定為道德性與幸福的統合與一致:「根 據我的理論,創造者的唯一目的既不是人的道德性本身,也不只是幸福本身,而 是世界中可能的最高善在於兩者的統合與一致」103。更進一步來說,他還要求這 是最純粹之道德性與普遍幸福的相連,而對於此概念實現的可能性,他指出人頂 多有能力滿足道德性這個條件,而與之相符的幸福就有賴於上帝與來世生命:

這個義務概念不需要把特殊目的作為基礎,而是在此為人類的意志帶來另一 項目的,即盡一切能力謀求世界中可能的最高善(世界整體中與最純粹之道 德性相連也與之相符的普遍幸福)。我們的力量雖能及於其中一面,卻無法 兩面兼顧,這便使理性不得不在實踐目標中信仰一個道德世界統治者與一個 來世生命。並非彷彿唯有預設這兩者,普遍的義務概念才獲得「支撐與穩固 性」,即獲得一個穩當的基礎與一個動機所需的強度,而是唯有這樣它在純 粹理性的理想那才會也獲得一個對象。104

康德在此也否定了使最高善實現的可能性條件是為了透過其中的幸福引發道德 動機所設,他在此指出假定最高善可能實現的必要性是為了給予道德法則獨自產 生的道德動機一個可以作為目的的對象:

將世界中也透過我們的協作而可能的最高善假定為一切事物之終極目的的 需求並非出於缺乏道德動機的需求,而是對外在關係的需求,只有在其中,

符合該動機的一個客體才能作為目的本身(作為道德的終極目的)被產生出 來。因為沒有意志能完全不具任何目的。105

這呼應了康德宗教哲學的切入點,即意志如果沒有一個目的就不成意志,所以純

101 MS, AA VI: 355。

102 IaG, AA VIII: 20。

103 TP, AA VIII: 279。

104 Ibid.。

105 Ibid. 279 A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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粹的道德意志也不例外,而唯一適合為道德意志提供目的的方式就是讓人類主觀 的終極目的,即幸福受到道德的規範,此即最高善的概念。

結合道德與幸福的最高善概念一方面使道德的內容擴張到形式法則之外,另 一方面又使原本主觀、自私的目的轉變為一客觀、無私的目的:「一個透過純粹 理性交付、把所有目的的整體都包括在一個原則之下的一個終極目的(作為透過 我們的協作而可能的最高善的一個世界)的需求是在遵循形式法則之外還擴展到 產生一個客體(最高善)的無私意志之需求」106。實現最高善之所以是一個無私 的目的乃是因為它本質上亦是一特殊的義務,它雖然要求人自己改造世界以使人 自身幸福,但是卻並非為了幸福本身的緣故,而是因為使世界中的幸福與人的道 德性能夠成比例才能使人相信世界本身也有道德性,而唯有存在一個道德的外在 世界,人才會與其中的萬物產生道德關係、其具體道德行動也才有落實的場域與 執行的意義:

這是一個特殊類別的意志規定,即透過所有目的整體之理念來規定意志,其 基礎在於:當我們與世上之物處於某種道德關係之中時,我們必須處處都服 從道德法則;而此外還要加上一個義務,即盡可能去促使這樣一種關係(一 個合於道德最高目的的世界)存在。…因此就人而言,存於透過人的協作而 得以在世界上可能的最高善之理念中的動機並非在此世界所企望的自身幸 福,而僅是這個作為目的的理念自身,即以遵循該理念為義務。因為它絕不 包含對幸福的指望,而僅包含對幸福與主體之配得間成比例的指望,無論主 體為何。107

據此,最高善的理念本身對人而言就構成了一個義務並同時也提供了一個動機,

這個動機並沒有超出義務而仍是出於義務的動機。

根據以上對於最高善理論在康德歷史與法政哲學中的分析,我們可以獲致以 下幾點結論。首先,康德稱永久和平是政治上的最高善:

(53) 政治上的最高善是永久和平。

人類社會基於人的非社會的社會性將會在其歷史中逐漸逼近政治的最高善:

(54) 政治上的最高善將基於人的本性在人類的歷史中逐步實現。

康德在此領域對最高善的基本規定仍然是德福一致:

106 TP, AA VIII: 280 Anm.。

107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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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最高善是德福一致。

有時康德也強調最高善是德福一致的最大化:

(56) 最高善是最純粹的道德性與普遍幸福的結合。

康德同樣指出道德意志需要最高善作為其終極目的:

(57) 最高善提供了道德意志所需要的目的。

最高善這個目的是一個無私的目的,這是基於實現它乃是一個特殊的義務:

(58) 實現最高善是一特殊義務。

這個義務的特殊之處在於它要求一個道德世界的存在,唯有在此世界中人與萬物 才產生了道德關係、一切具體的道德行動才得以落實並獲得意義:

(59) 最高善指涉一個使道德行動能產生意義的道德世界。

最後,就它是義務而言,並非它所包含的幸福概念,而是它的整個理念作為義務 本身就提供了道德動機:

(60) 最高善是出於義務的道德動機。

康德在其歷史與法政哲學中鮮少直接提及最高善概念,但其理論都間接地涉及了 最高善實現的過程與狀態。

小結

在本章當中,康德所有公開出版著作中的最高善理論都已經得到了完整的分 析。根據這些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最高善理論的核心為:最高善乃是以德福一致 為內容的一個道德義務,而該義務的實現同時也是人類理性的終極目的,這在所 有的著作中都是一致不變的。然而,我們同時也看到不同領域中的最高善理論也 基於康德在其中所欲突顯的不同哲學問題而帶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會引發人們 思考該理論是否經歷了康德的思想轉變或存在內部不一致的問題。例如第一批判 與第二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都強調最高善無法在感性世界中實現而需要靈魂不 死與上帝存在這些超感性條件。然而從第三批判的最高善理論則開始強調最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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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然世界的關聯。到了宗教哲學以及歷史與法政哲學的最高善理論,康德則更 加強調最高善要透過人類自身的努力合作以及社會制度在歷史中的進程來實現,

這伴隨著對超感性條件的逐步淡化以及對人類社會關係的益加重視。由這些改變 與差異所產生的疑問將是下一個章節所要處理的。以下將本章中所總結出的最高 善理論之各項重點按照不同領域依序條列出來,以利下一章的討論引用本章分析 結果時能快速查閱對照。

《純粹理性批判》中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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