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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論者的最高善理論

第三章 最高善理論之既有詮釋的系統性分類

第一節 批判論者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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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部份:詮釋的批判

第三章 最高善理論之既有詮釋的系統性分類

儘管最高善問題在康德哲學中相對來說並非最熱門的研究主題,但在兩百多 年源遠流長的康德研究中仍然形成了許多不同的詮釋與爭論。當代環繞著最高善 理論的爭論史,首先是在六〇年代分別以路易斯·懷特·貝克(Lewis White Beck)

代表該理論的反對者,以及約翰·西爾伯(John R. Silber)代表該理論的辯護者作 為開端的。在他們之後,許多詮釋者都以他們的基本立場為出發點進行攻防,而 辯護方陣營也逐漸發展出不同立場的最高善理論詮釋。要將這些對最高善理論持 各種不同態度的詮釋進行分類,馬修·卡斯威爾(Matthew Caswell)在其〈康德對 最高善、存心與根本惡理論的構想〉(Kant’s Conception of the Highest Good, the Gesinnung, and the Theory of Radical Evil, 2006)一文中針對較主流的一些詮釋整 理出了一個的分類架構值得吾人採用,儘管他對個別詮釋模型的實際分類仍有待 進一步商榷。根據這個架構,我們首先可以將認為最高善理論「要麼不具有任何 實踐上的重要性,要麼與康德道德規範理論不相容」的詮釋者稱之為批判論者

(criticist),這是以貝克為代表的立場。面對批判論者提出的兩難,有一些詮釋 者力求將最高善概念視為對康德道德規範理論之形式主義的必要補充以證成最 高 善 對 道 德 哲 學 的 重 要 性 , 這 種 詮 釋 類 型 是 以 西 爾 伯 為 代 表 的 補 正 論 者

(revisionist)。另外一些最高善理論的辯護者並不認為康德的道德規範理論有所 缺陷,所以為了避開最高善的神學、宗教概念與道德自律的衝突,他們放棄了最 高善理論中看起來與道德規範理論不相容的超越元素、將最高善概念世俗化、強 調最高善的實現應是全體人類自身共同努力的義務與產物,這種詮釋稱之為世俗 論者(secularizer),早期的代表人物有杰拉德·巴恩斯(Gerald W. Barnes)。然而 對卡斯威爾自己而來說,補正論者削弱了康德的道德規範理論以合理化最高善理 論的必要性,世俗論者則為了讓最高善理論與道德規範理論相容而改造了最高善 概念、使之淪為道德規範理論的單純應用而喪失獨立性,兩者皆非理想。因此他 自己希望能夠同時保留康德道德規範理論的完善性以及最高善理論的完整性,包 括與神學的連結與向宗教的過渡,他稱此詮釋取向為極大化論者(Maximalist)。 除了以上四種詮釋類型之外,上一章所區分出的最高善之不同概念、必要性與可 能性也將應用在本章當中,以對這四種詮釋類型做出更細緻的定位與更進一步的 內部劃分。

第一節 批判論者的最高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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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論者的代表貝克對最高善的看法主要出現在其《康德實踐理性批判註釋》

(A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1960)一書當中。在評論最 高善概念時,他明白地反對最高善對康德的道德哲學系統有任何必要性。首先,

他指出最高善的可能性若作為道德動機是與康德的道德規範理論相矛盾的,因為 後者要求自律與純粹性而只以法則自身作為純粹意志的對象,如此包含質料要素

(幸福)的最高善便對該理論來說是沒必要且不相容的:「〈分析論〉的理論要求 他【按:康德】否定最高善概念提供了自律的動機」163。其次,他也否認「促進 最高善」是一個真正的道德義務,因為他認為對最高善之意識所產生的義務無非 只能是定言令式已經要求我們做的義務,因此促進最高善並非一個真正的、獨立 於其他一般義務的另一個特定義務,如此最高善概念在康德的義務系統中就顯得 是多餘的。此外,他也指出既然促進最高善同時是純粹意志的目的又是義務,那 它理應作為一個人類的具體義務出現在《道德形上學》裡談及的「同時是義務的 目的」中,但事實上康德在這個部分對最高善並未提及隻字片語:「在他【按:

康德】直接考慮法則對我們要求什麼的《道德形上學》中,他在此發展的最高善 概念並不出現在『同時是義務的目的』中」164。所以對貝克來說,康德的最高善 理論頂多只能基於理性的一種建築學興趣而被提出,而無涉其實踐運用:

它【按:最高善的概念】在康德哲學中對於任何它可能產生的實踐後果都毫 不重要,因為它所具有的無非就是從至上善(bonum supremun)的概念中擷 取出來的。它只有對理性在一個完全不同於道德形上學的實踐-獨斷之形上 學中將兩種理性立法(即理論的和實踐的)統合在一理念之下時的建築學目 的而言才是重要的。165

因此貝克認為在康德的道德哲學系統中,只有他的道德規範理論有價值,而最高 善理論則是完全無關緊要的。

在中文世界裡,黃振華於一九六三年發表的〈康德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批 判〉一文也提供了許多支持批判論的觀點。首先,針對最高善的概念本身,他認 為:(1)最高善概念的產生是基於純粹實踐理性會替各種個別的善尋找一個包含 一切善的無條件整體性,而個別善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交互關係,所以所形成的是 選言判斷的回溯推論(Prosyllogismus),但是只有假言判斷的回溯推論會產生二 律背反,所以最高善概念事實上不會產生二律背反。(2)道德善的絕對整體性不 應該包含幸福,因為道德善要求的純粹性與幸福互斥,那麼現在若以包含了幸福 概念的最高善來作為包括道德善在內的一切善之可能性條件是矛盾的。(3)最高

163 Beck, Lewis White, A Com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244。

164 Ibid.。

165 Ibid.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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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概念表達了「德福必然連結」,這是一個實然的因果連結,而因果連結在實踐 的意義上應該表達為一個包含分析連結的假言令式,而不是包含先天綜合連結的 定言令式,後者應為「德福應該連結」。其次,針對最高善的可能性條件,他認 為:(1)如果德福的一致只要求按照比例,而不需要有完美的德行才能獲致幸福,

那麼靈魂不死這個公設就是不必要的,但如果要求的是完美的德行,神聖性又是 人永遠達不到的,那麼德福一致也永遠不可能。(2)如果人是先行假定上帝存在 才產生德福必然連結的意識,那麼這是一種他律,但如果不先行假定上帝存在,

道德法則本身又分析不出德福連結,那麼人又如何有德福必然連結的意識呢?(3)

從最高善理論只能分析出必須存在一個上帝作為理智世界的創造者,但推不出祂 必須是現實世界的創造者,這也不符合西方傳統下的上帝概念。(4)靈魂不死與 上帝存在這兩個公設皆缺乏一個合法性推證與能使其運用到對象上的原理。根據 以上這些論點,黃振華認為康德的純粹實踐理性之辯證論與其道德神學基本上是 失敗的。166

除了以上對最高善理論的經典批評,傑佛瑞·墨菲(Jeffrie G. Murphy)也在

〈最高善作為康德倫理學形式主義之內容〉(The Highest Good as Content for Kant’s Ethical Formalism, 1965)一文中針對「促進最高善」這個義務的可執行性提出質 疑,這挑戰了以西爾伯為代表的最高善理論的道德義務詮釋。他指出人類根本無 法促進最高善,因為根據康德的道德規範理論,最高善的第一個條件:「德行」

對人類來說是無法在經驗上確認的,若我們無法知道誰真正有德,又如何能正確 地分配幸福?我們最多只能根據行動的合法性來分配幸福,但這並不產生真正的 最高善,因為德行的產生不僅在於行為,還在於存心。所以墨菲認為「促進最高 善」這一要求並沒有真正的道德根據、本身並非一道德判斷,而應理解為只表達 了人們所期望的美感或目的論價值:「斷定幸福應該根據德行來分配事實上是下 了一個美感或目的論判斷」167

唐納·沃豪(Donald Walhout)本身雖然並不直接批評最高善理論,但是他企 圖用比單純的道德性更寬泛的價值理論來證成其必要性,在此意義上可歸入批判 論者。他在〈康德的非道德善概念〉(Kant's Conception of Nonmoral Good, 1972)

中指出,最高善的概念不應該透過康德自己提出的德福一致,而是應該透過亞里 斯多德的完美性概念,也就是人類本性的完全發展來理解。他認為在康德的系統 中,所謂的價值除了道德價值以外,還有感性價值(sensuous value)、智性價值

(intellectual value)和智思價值(noumenal value)三種168,分別對應欲望、真理

166 黃振華著,〈康德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批判〉,李明輝編,《論康德哲學》(台北:時英,2005): 頁 282-309 。

167 Murphy, Jeffrie, “The Highest Good as Content of Kant’s Ethical Formalism,” Kant-Studien, 56, 1 (1965): 109。

168 Walhout, Donald, “Kant’s Conception of Nonmoral Good,”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 3 (197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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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智思物對現象的作用(包括自發性、自由、自然與道德的和諧、宗教情感等)。 這四種價值在內容上是異質的,但全都屬於人類的本性,所以可以透過人類本性 的完美性概念統合在一起,這就構成了最高善的概念,只是康德把所有非道德價 值都誤導地歸到幸福的名下。西爾伯認為非道德善的價值理論與康德義務先於善 惡的形式倫理學不相容,他指出所有非道德善在康德的系統中都只是感性欲望的 對象,沒有必然性169。但沃豪則認為對完美性之追求並非人類現實的欲望,而是 一個對人性具有規範性的價值理想,不會與形式倫理學衝突,這就為非道德善留 下了與道德善同樣擁有意志之必然對象的空間。這在最高善理論上造成的差別是,

西爾伯最終勢必要將最高善建立在道德性之上,但沃豪則可以容許獨立於道德的

西爾伯最終勢必要將最高善建立在道德性之上,但沃豪則可以容許獨立於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