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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最高善理論之補正論者的批判

第四章 最高善理論之既有詮釋的系統性批判

第二節 對最高善理論之補正論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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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建立起來的最高善理論仍然蘊含著許多困難,接下來的三個 小節將依序闡明之。

第二節 對最高善理論之補正論者的批判

補正論者的最高善理論包涵了幾項重要的特徵:(1)其中採取道德義務詮釋 的補正論者對最高善可實現之必要性的論證主要依賴於「應該蘊含能夠」之原則。

(2)採取道德動機詮釋之補正論者的論證則主要在於主張需要最高善的可實現 性來保障道德法則本身確實成為道德動機。(3)他們大部分對最高善概念採取了 的超越、個人與完美的經典理解。除了卡斯威爾認為補正論犧牲了道德規範理論 的完整性與獨立性這個缺點外214,這三項特徵也都分別隱含了各自的困難,以下 將依序分析之。

針對「應該蘊含能夠」之原則的運用,我們在第二章中分析道德義務詮釋的 基本論證方式時就已經指出「應該蘊含能夠」之原則似乎只要求義務對象的或然 可實現性,而不要求其必然可實現性。但如果該原則不要求道德對象的必然可實 現性,那麼以此為基礎的道德義務詮釋將無法解釋最高善理論有何根據來推出作 為最高善之可能性條件的實踐公設,因為此時最高善將與其他義務對象一樣只需 要不違反一般經驗就能成立的或然可實現性,如此最高善理論也將失去其特殊性 與重要性。針對這一點,馬庫斯·維拉賽克(Marcus Willaschek)在其〈我們必須 相信我們的目的的可實現性嗎?論康德對純粹實踐理性公設之論證的一個前提〉

(Must We Believe in the Realizability of Our Ends? On a Premise of Kant’s Argument for the Postulates of Pure Practical Reason, 2016)一文中嘗試替「應該蘊含能夠」

之原則以及康德的道德證明做更加詳盡的修正與辯護。他首先從理性行動的一個 一般性原則出發:理性行動的一個條件在於一個人要能理性地相信他追求的目的 可以透過他自己的行動來實現(所謂具有實踐上的可能性),這可稱為理性行動 之對象的「可實現原則」(realizability principle)215。把這個原則應用到道德行動 上就形成了「應該蘊含能夠」之原則,即道德行動要成為一個理性行動則其行動 者必須相信其道德目的可以藉由其行動來實現,這進一步應用到實現最高善這個 道德目的上則可以表達如下:「我們可以理性地將最高善當作我們的目的,唯有 當我們理性地相信最高善在實踐上是可能的(也就是我們能夠透過我們的行動來 實現它)」216,這成為了康德證明最高善之實踐公設的基礎。然而,這個證明成功

214 Caswell, “Kant’s Conception of the Highest Good, the Gesinnung, and the Theory of Radical Evil,”

186。

215 Willaschek, Marcus. “Must We Believe in the Realizability of Our Ends? On a Premise of Kant’s Argument for the Postulates of Pure Practical Reason,” in Thomas Höwing (ed.), The Highest Good in Kant’s Philosophy (Berlin/Boston: Walter de Gruyter, 2016), 223。

216 Ibid.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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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否的關鍵就在於作為其前提的可實現原則是否成立,因為該原則規定了一種超 出或然可實現性的實踐可能性,這也才使以之為基礎的「應該蘊含能夠」之原則 也可以被理解為包含超出了單純以一般經驗為基礎的或然可實現性,如此康德才 有望推導出最高善理論所包含最高善之實踐公設。

儘管可實現原則直覺上看起來相當合理,但對於理性行動是否需要預設目的 的實踐可能性以及如何理解該實踐可能性卻也並非毫無爭議。針對這些爭議,維 拉賽克認為實踐可能性可以透過以下的澄清與限定顯得更加合理:(1)由於行動 者所欲實現的目的除了人本身的行動之外往往還需要他人的合作以及自然環境 中的其他物理條件配合,所以應該說一個理性行動必須對其目的有所貢獻,而非 自身就必然足以達成目的。(2)此外,如果上述理性行動要實現目的所必須搭配 的外在因素是一些出現機率極低的幸運與巧合因素,那麼直覺上我們也不會認為 這算是一個理性行動的成就,理性行動對於目的的貢獻必須是一個關鍵因素、必 須與目的之間有一種明顯的因果關係,如此也必須有一組穩定存在的外在條件,

使得理性行動能明顯地發揮其作用。(3)有些人會質疑可實現原則過強,即使我 們並不正面相信我們的行動必定會對目的有所貢獻,但只要我們並不完全排除這 種可能性,並在合理地考慮該目的的重要性與可能付出的代價後仍願意嘗試如此 行動,那麼此時我們的行動也不能說是不理性的,維拉賽克認為這種對可實現原 則的弱化是可以接受的,但不影響最高善理論的道德證明。透過這些對可實現原 則的澄清與限定,維拉賽克認為最終一個合理的、爭論各方最低限度都可接受的 可實現化原則應該表述下:

一個行動者 A 理性地嘗試藉由執行 D 來實現某個目的 E,唯有當 A(理性 地)不相信以下事情是不可能的:(i)A 執行 D 要在因果上對實現 E 有所貢 獻,以及(ii)存在一組原因條件足以共同實現 E(A 執行 D 也是其中的一部 份)。217

將這個可實現原則應用到康德的對最高善實現之可能性的論證上我們可以得到 以下的命題:「我們可以理性地使最高善成為我們的目的,唯有當我們並不相信 實現最高善對我們來說是不可能的」218,維拉賽克認為這個命題仍可以幫助康德 完成他的道德證明。然而,事實上當維拉賽克將可實現原則弱化為用「不相信實 踐可能性不可能」來表達時,這又重新使可實現原則僅要求一種可理解為或然可 實現性的實踐可能性,因為無論機會多麼渺茫,只要目的本身不包含與一般經驗 相矛盾的規定,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該行動在因果上對目的的貢獻完全不可能,

那麼要由此推論出實踐公設的必要性就會有困難。維拉賽克認為弱化了的可實現

217 Willaschek, Marcus, “Must We Believe in the Realizability of Our Ends? On a Premise of Kant’s Argument for the Postulates of Pure Practical Reason,” 239。

218 Ibid. 240。

219 Wood, Kant's Moral Religion, 49。

220 Auxter, Thomas, “The unimportance of Kant's highest good,”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17, 2 (1979): 130。

221 Fugate, Courtney, “The Highest Good and Kant's Proof(s) of God's Existence,” History of Philosophy

Committed to the Belief in Their Own Immortality, 2016)一文中便指出單純的德行 只是一種道德的暫時勝利,並非一勞永逸的狀態,但神聖本身又是人類無法達成 另外瓦特·布魯格(Walter Brugger S. J.)也處理了類似的問題,他在其〈康德與最 高善〉(Kant und das höchste Gut, 1964)一文中也指出康德將幸福定義為經驗性 的概念並從屬於低級欲求能力(偏好)的滿足,這將使最高善概念不會有作為一

Quarterly, 31, 2 (2014): 138, 155n。

222 Bojanowski, Jochen, “Life without Death: Why Kantian Agents Are Committed to the Belief in Their Own Immortality,” in Thomas Höwing (ed.), The Highest Good in Kant’s Philosophy, (Berlin/Boston:

Walter de Gruyter, 2016), 186。

223 Wood, Kant's Moral Religion, 122。

224 Guyer, Paul, “Kantian Communities. The Realm of Ends, the Ethical Community, and the Highest Good,” in: Charlton Payne and Lucas Thorpe (ed.), Kant and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Rochester:

Boydell & Brewer Group Ltd., 2011), 111-3。

225 Wood, Kant's Moral Religion, 132。

226 Guyer, Paul, Kant on freedom, law, and happines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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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推出有一個作為自然之創造與支配者的上帝,但這與最高善的超越概念並不 一致。正如蓋耶爾所說的,如果幸福要在來世中才分配,那何以需要設定上帝為 自然的創造者?如果完美的德行不可能在自然中實現,那自然也不需要實現相應 的幸福,那又為何需要將上帝設定為自然的原因?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