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其他洗錢相關法規

在文檔中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頁 43-47)

第二章 洗錢罪的起源及國際實踐

第五節 美國反洗錢制度

三、 其他洗錢相關法規

除了以刑法洗錢罪為主軸外,許多行政法規也扮演重要的輔助角色,作 用為填補洗錢防制法的不足,比如 1970 年通過的毒品濫用防制及管制法

(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1970),根據該法可 以沒收販毒所得及金融商品,販毒所得與其他金錢混同的銀行帳戶也可以是 沒收對象62

1988 年通過的流氓暨貪污組織法(Racketeering Influence Corruption Organization, 1988; 簡稱 RICO)將洗錢罪列為暴力犯罪,銀行涉嫌洗錢罪時 也會同時違反該法。63

1988 年通過的洗錢犯罪起訴改進法( Money Laundering Prosecution Improvement Act, 1988)加重了金融機構的責任,也擴大對於金融機構的定 義及於不動產、高價保值商品如舟、車、航空機買賣業者,可謂是很先進的 立法,且課與買受高價支票、匯票之人確認相對人身分之義務64

1990 年美國通過犯罪防制法(Th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90)擴大沒收 範圍,不只在美國境內所生的犯罪所得會被政府沒收,美國境外產生的犯罪 所得也可以是美國政府沒收的對象,對於被告「知悉」財產涉及跨國輸出入 時,明定國家可以透過證明 1.被告知悉資金為犯罪所得且為隱匿犯罪行為或 規避報告義務,以及 2.被告嗣後的陳述或行為,可以顯示被告相信執法人員

61 蔡虔霖,前揭註 38,頁 135。

62 同上註,頁 139。

63 同上註,頁 140。

64 同上註。

所提之事實為真實,來佐證被告知悉犯罪行為65

四、愛國者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 USA PATRIOT Act)

恐怖攻擊事件催生了 2001 年的愛國者法案,這是美國反洗錢規範的另 一個里程碑,這部法擴大原本的銀行秘密法對於金融機構管控的範圍,但是 由於這部法主要是為了防止資恐,因此不適用於所有前置犯罪。本法的亮點 包含:擴大財政部長可針對其他國家或海外金融機構涉及洗錢時可以調查、

凍結帳戶甚至可以禁止該機構與美國金融機構往來66、沒收涉及洗錢的外國 銀行在美國銀行裡的資金、海外資產扣押、擴大監聽範圍、賦予金融機構對 於通匯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盡職調查(CDD)的責任67等等…。

客戶盡職調查的責任除了規範美國的銀行以外,與美國的金融機構有往 來的外國銀行也必須遵守,以防止犯罪所得流入美國的金融機構,總體而言,

整部法不僅影響美國所屬銀行,也連帶影響所有與美國的銀行有交易往來之 外國銀行,由於幾乎所有外國銀行都跟美國的銀行有往來,因此變相的強制 全世界所有銀行都必須遵守反洗錢規定,否則就會被斷絕跟美國交易,甚至 資產還會被美國政府沒收,是一部影響全球的法律68

第二項 美國的洗錢罪釋義

上述介紹了美國歷來幾個重要的反洗錢規定,各法規處罰的前置犯罪、

65 同上註,頁 144-145。

66 魏至潔(2018)。〈國際洗錢防制法規趨勢─以《美國愛國者法案》為例〉,《清流雙月刊》,第14 期,

頁29。

67 同上註。

68 同上註。

處罰對象、處罰行為各有不同,其中跟公約及我國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最 接近的法律是 1986 年的洗錢防制法,規定在刑法 1956-1957 條,也是本論 文第五章國外洗錢案例適用的法條,所以必須先介紹其規定。

美國刑法規定的洗錢罪大約可分成四種類型,1956 條規定了其中三種

69,分別是國內的犯罪所得交易罪70、跨國交易或是跨國移動犯罪所得罪71、 政府故設圈套揭發洗錢罪72,1957 條則是處罰超過 10000 美元的交易之犯罪

73

仔細看美國洗錢罪之規定可以發現跟我國法比起來複雜許多,除了多層 化罪之規定相同外,美國法未規定處置罪及收取犯罪所得罪,但規定了許多 其他罪,以下分別說明並提出違反該罪之案例。

第一個不同的罪是「意圖促進或實施特定犯罪而為可疑交易罪74」,構成 要件有:被告做的交易對國內的交易安全至少產生一些影響、部分或全部的 價金是特定犯罪所得、被告知道交易涉及特定犯罪所得、被告意圖促進犯罪 而為交易75。典型的案例如被告意圖用44,000 美元在國內交易兩公斤的古柯 鹼,被告用來交易的現金是來自於販毒所得76

第二個不同的罪是「意圖從事稅務犯罪而為可疑交易罪77」,處罰知悉交 易涉及某種犯罪所得,而意圖實施稅務犯罪而交易,此犯罪主要處罰為了逃 稅而填寫錯誤的文件,典型案例比如為了逃稅而低報所得,而把錢從公司戶

69 See 18 U.S.C. 1956.

70 See 18 U.S.C. 1956(a)(1).

71 See 18 U.S.C. 1956(a)(2).

72 See 18 U.S.C. 1956(a)(3).

73 Pancho Nagel & Christopher Wieman, Money Laundering, 52 AM. CRIM. L. REV 1357, 1363-1365 (2015)

74 See 18 U.S.C. 1956(a)(1)(A)(i).

75 William G. Phelps, Validity,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18 U.S.C.A. § 1956, which criminalizes money laundering, 121 A.L.R. Fed. 525, 564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94).

76 United States v. Burgos, 254 F.3d 8 (1st Cir. 2001).

77 See 18 U.S.C. 1956(a)(1)(A)(ii).

頭領出並存到個人帳戶78

第三個不同的罪相對簡單,是處罰「規避法定交易申報的可疑交易行為

79」,處罰知悉交易涉及某種犯罪所得,仍為了避免法定申報義務而為該交易。

典型案例為被告刻意將大筆現金分次存入帳戶以規避大額交易申報,存入帳 戶後開票或存入親人帳戶都構成本罪80

第四種不同之罪為「移轉、運輸或傳送貨幣工具入出境罪81」,其一是處 罰意圖促進或實施特定犯罪,而移轉、運輸或傳送貨幣工具出入境82,所謂 的貨幣工具是廣義的包含任何國家所流通的錢幣或鈔票、旅券、本票、支票、

匯票、投資或可轉讓之證券等等83,典型例子為被告操作美國境內之帳戶以 及國際商業公司的帳戶(IBC),而在國內外帳戶間移轉現金,並能證明他的 意圖是從事或促進特定犯罪84。本罪特別之處在於不需證明被告移轉的財產 是來自於前置犯罪,相反的是必須證明被告的目的是要從是前置犯罪,因此 有認為本條非常容易入罪,惟本文採保留態度,蓋檢察官仍須證明被告交易 之目的為何,並非可以只依據客觀上被告出入境之交易便能成罪。

第五種不同之罪是美國標竿判決 Cuellar 案所涉及之罪,事實上由於美 國與墨西哥間有大量毒品及犯罪所得走私,本罪使用率很高,可以將本罪理 解為因應美國特殊的地理及歷史背景所產生的走私洗錢罪,以台灣是島嶼而 無法透過陸運到達其他國家來說,本罪對我們而言沒有太大意義,諸如空姐 攜帶金條上飛機、某權貴用飛機將現金運送出國等等例子尚屬困難又少見。

78 William G. Phelps, supra note 75, at 611.

79 See 18 U.S.C. 1956(a)(1)(B)(ii).

80 William G. Phelps, supra note 75, at 670.

81 See 18 U.S.C. 1956(a)(2).

82 See 18 U.S.C. 1956(a)(2)(A).

83 See 18 U.S.C. 1956(c)(5).

84 William G. Phelps, supra note 75, at 691.

本罪是處罰「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而將貨幣工具輸入出境罪85」,所處罰之情 形為知道貨幣工具涉及特定犯罪所得,為了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而移轉、運 輸或傳送貨幣工具出入境。本罪之構成要件雖然看起來很多,但因為客觀上 把犯罪所得藏在車子夾板中本身就有高度嫌疑,實務適用本罪其實很寬鬆,

盡量放寬對構成要件之解釋而增加入罪。

第六種不同之罪為「為了避免法定申報義務將犯罪所得移動出入境罪

86」,本罪處罰的行為是知悉貨幣工具涉及某種犯罪,且知悉他的行為是為了 規避法定申報義務,而仍移轉、傳送或運輸貨幣工具出入境。

除了上述各種罪以外,1956 條所規定之第三種犯罪也很特別,是檢調 引誘有洗錢意圖之人為交易的洗錢罪,其規定特定的偵察機關引誘原本就有 意圖促進或實施特定前置犯罪的被告為金融交易;或引誘其隱匿或掩飾特定 前置犯罪之犯罪所得,或引誘其規避法定申報義務而交易三種行為。本罪必 須謹慎使用才能避免誘導犯罪,因此實務認為87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實 施洗錢行為、其必然會做洗錢行為,檢調只是提供被告一個機會洗錢而已,

並非使本來沒有洗錢故意之人因為檢調的誘導而變成有洗錢之故意88。 解釋完複雜的 1956 條之後,剩下比較單純的 1957 條,本條主要的目的 在於保護金融健全,故處罰的行為是使用金融機構做超過10000 美元的洗錢 交易罪。

在文檔中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頁 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