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問題意識
台灣是洗錢天堂嗎?相信很多人認為不是,因為洗錢天堂不是應該是瑞士、
盧森堡、列支敦士登等等金融重鎮、有錢人很多、銀行保密到家、人民不用工作 就能口袋賺飽飽的國家嗎?錯了,台灣在2018 年首次接受租稅正義聯盟(TJN,
Tax Justice Network)評鑑,第一次被評就被評為世界第八名的金融隱匿國1,原 因是台灣政府及金融業跟其他國家簽定的雙邊租稅協定太少,財政部無法透過交 換資訊掌握台灣的有錢人在境外設公司的資產與實質受益人資訊,也沒有要求企 業做國別報告、揭露營利事業稅2,讓台灣有錢人容易將大量的資產藏在國外,可 以大幅降低在國內申報的稅捐。
尤有甚者,藏在海外的資產常常再透過「假外資」形式投資台灣股市,更可 降低獲利的課稅額(最高可以從45%減為 20%)而再次獲利,因此台灣的金融產 業全球市佔率雖然只有 0.5%,但政府的監管不足讓有心人士利用銀行對於境外 資金或人頭帳戶的鬆散監理,在台灣以人頭開戶作為掩護便能輕易隱匿掩飾逃漏 稅之後的贓款,這些監管漏洞是讓台灣變成洗錢天堂的原因之一。
回過頭來,到底台灣怎麼變成洗錢天堂的呢?我國於1996 年 10 月 23 日公 布了洗錢防制法,成為亞洲當時第一個制定洗錢防制法的國家,本是件引以為傲 的事情,不過隨著國際上對於洗錢防制的標準越來越高,以及科技日新月異下需 要隨著修法因應新型洗錢型態,我國法卻未修正改進,從一開始的洗錢防制模範 生,到2007 年被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下稱 APG)降級成一般追蹤名單,再到 2011 年再次被降級成加強追蹤名單,持續至 2014 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結束時,
1 天下編輯部(2018),〈天下獨家取得ICIJ「天堂文件」,王永慶家族海外資產為台灣3.4 倍〉,載於: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9513。
2 同上註。
仍與不丹、馬爾地夫、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阿富汗、寮國、越 南、汶萊等國同等級3,可見我國洗錢防制法需要來個改頭換面的大翻新。
在各界壓力下,我國於 2016 年底大幅修訂洗錢防制法,並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正式實施,本次修法幅度很大,除了配合 2015 年通過的沒收新法以及 2016 年制訂的資恐防治法以外,還加重了金融業的洗錢防制義務及專業人員的違法責 任,希望能從源頭阻斷洗錢,讓洗錢者難透過金融機構及藉著專業人員的協助洗 錢。這次修法動力是為了因應 2018 年的相互評鑑,所幸這些努力得到了回報,
法務部在 2017 年 3 月 3 日綜整我國最新進展向 APG 提出申請脫離過渡追蹤程 序,於本月20 日 APG 年會大會中正式獲得各會員的支持,順利脫離過渡追蹤程 序,為本次10 個缺失未改善之後續追蹤國家中,唯一順利脫離追蹤的國家4,這 個捷報更激勵政府與民間好好落實新法,一起擺脫洗錢天堂的惡名5。
本次修正洗錢防制法有許多亮點,其中之一就是洗錢防制法第2 條的洗錢罪 構成要件,從舊法「為自己」及「為他人」洗錢,變成根據公約規定「處置」、
「多層化」、「收受犯罪所得罪」,第1 條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連帶影響傳統見 解限縮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為「司法追查」法益,轉而擴大為兼保護其他法益,若 肯定依據新法解釋保護法益擴大了,便有必要重新檢視第2 條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又因為我們新法是按照公約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 FATF)規定,必須先了解公約之規定應如何 解釋,再輔以比較法分析之後,才能正確的認識與適用新法。
我國舊法對於前置犯罪的門檻太高,需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列舉之罪,導 致可以適用洗錢罪的案件太少,新法大幅降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可,能 讓更多案件進入法院,希望能解決舊法二十年來起訴案件數少、沒收金額低、定
3 王 聖 藜 ( 2017 )。〈 法 務 部 : 台 灣 脫 離 反 洗 錢 追 蹤 名 單 〉,《 聯 合 新 聞 網 》。 載 於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606223。
4 同上註。
5 〈台灣,下一個洗錢天堂?〉,《天下雜誌》,第 646 期,2018 年 5 月。
罪率只有四成的慘況6,總而言之,新法的確修正了許多舊法的不足,但法院是否 跟上新法的腳步,能正確適用法律,並做出合理的心證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在本 論文中,對於台灣法院判決的評析占了相當的篇幅,雖然無法放進本論文討論的 判決還有非常多,但希望試著討論幾則判決能梳理出為什麼起訴及定罪率這麼低 的原因,檢討新法有沒有可能改進,此外作者有感於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高居世 界第一的慘況7,希望藉本論文的研究釐清實務判決對於不動產洗錢持什麼態度,
而法院的態度是否可能助長不動產洗錢並間接導致房價高居不下,究竟會發現什 麼玄機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以歷史軸線說明洗錢行為的起源,說明當初在什麼樣的背 景下人們需要將洗錢定為一種犯罪,是因為洗錢危害了什麼法益?對社會有什麼 影響?不處罰洗錢會有什麼後果?事實上這個問題十分困難,至今仍是學者們爭 論的重點,因為洗錢不像殺人一樣可以立即明確的看見某個法益直接立刻受到侵 害,洗錢是檯面下的行為,看不見摸不著,又像毒藥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慢慢 發作,危害的方式是漸進的,但影響層面卻是擴及每一個人,因為在資本主義社 會中,你我無法自給自足生活,舉凡日常消費、物價指數、貧富差距、金融體系 都牽動著每一個人,因此沒有人能逃脫洗錢犯罪帶來的負面影響,舉個具體一點 的例子,某工廠在上游排放廢水,將河川染成七彩色,若不是有心人舉發,大家 不會知道這水流進水庫、自來水廠之後,進入大家的身體裡,也不會有人因此立 即生病、死亡,但不自覺的累積許多重金屬在肚子裡,數十年之後才會知道長期 以來累積的毒物對每個人危害有多大。應該被沒收的髒錢經過洗錢之後變成外觀
6 林文義、洪綾襄(2017)。〈最強補稅風暴來襲---有錢人無處可逃〉,《財訊雙週刊》,533 期,頁 97。
7 〈 台 灣 世 界 第 一 了 ! 內 政 部 : 北 市 房 價 所 得 比 全 球 最 高 〉,《 三 立 新 聞 網 》, 2014/04/17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155。
合法的錢,有如那七彩的廢水,重新回流至社會中,大家不會發現,甚至初期對 社會沒有多大影響,但累積下來將造成貧富差距擴大、高價保值的商品越來越昂 貴、金融機構成為藏匿黑錢的死角、阻礙司法追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等等,
這些對社會的危害都有賴健全的法治與金融界、民間提升洗錢防制的觀念來解決。
為了正確解讀新法,本論文先探討公約及比較美國、英國法,也討論國際上 對於洗錢罪有什麼違憲疑慮,確認國際上對於洗錢罪的合憲性定論及如何解釋構 成要件之後,再接著探討英美法院如何解釋洗錢構成要件及實務上遇到哪些爭議,
這些研究對於最後回頭探討台灣法及實務判決時都相當有幫助,透過比較我們可 以發現台灣法院對於洗錢罪的理解、解釋與適用跟國外有何不同,如果有不同,
是否有需要修正的地方?
法人是否能犯洗錢罪是個難處理的問題,基於我國認為法人沒有主觀思想,
不處罰法人犯罪,導致自然人藉由此漏洞透過法人(如:銀行、空殼公司)洗錢。
不同與我國,英國及美國法都承認法人可以犯洗錢罪,這部分雖極具研究價值,
但基於限縮研究重點,本論文僅討論自然人犯罪部分,惟須注意者為本論文中所 引用之英國及美國法的洗錢罪,雖然沒有特別強調犯罪主體,但解釋上除了適用 於自然人外也兼及於法人。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有七個章節,第二章開始進入正式介紹,先從洗錢罪的起源開始論 起,再透過介紹基本的洗錢三階段行為以認識完整的洗錢過程,接著介紹最早制 定也是最重要的兩個國際公約(維也納及巴勒摩公約),再來介紹美國及英國的 洗錢相關規範之演進以及台灣的洗錢防制法規沿革。
第三章討論的是我國文獻熱烈討論的議題---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從舊法時代 實務及學說見解呈現的百家爭鳴狀況,到修法後幾位學者及實務界漸漸有較一致 的見解,最後提出本文見解是兼保護司法法益、金融健全及社會資源合理分配三
個法益,且無分主法益與附隨法益而同等保護。
第四章是各國法如何規定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以及討論外國學者對於洗錢罪 有許多違憲爭議,也提出應如何解釋這些構成要件、舉證程度應訂在哪裡,最後 加入台灣特別需要處理的問題---競合論,這部分整理了一些修法後的文章見解,
以及一些還沒有被人討論的部分,由於可能跟洗錢罪發生競合的態樣實在太多,
本文僅提出所看到及目前所想到的例子。
第五章整理國外的洗錢判決,主要是美國判決,依據案件的爭點區分之,許 多爭議在台灣判決中也碰到,甚至台灣法院也有採跟美國法院相同見解者,此外 也有許多不同之處,本章其中一個重點還有美國的標竿判決---Cuellar 案之介紹,
以及本案對於美國的下級審法院產生的影響為何,這對第六章台灣判決的討論十 分有幫助。
第六章討論三則台灣的不動產洗錢判決,本論文選擇不動產洗錢判決為研究
第六章討論三則台灣的不動產洗錢判決,本論文選擇不動產洗錢判決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