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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評析

在文檔中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頁 164-0)

第六章 台灣的不動產洗錢判決

第二節 從三則不動產洗錢判決談起

三、 判決評析

(一)、 實務見解評析

本件判決是修法前的,舊法實務自行發展出許多逸脫法條文義的要件,

除了穩定見解認為洗錢罪保護的法益是追查重大犯罪的司法法益,還認為洗 錢行為必須達到「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 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的效果,這樣的解 釋似乎是認為洗錢罪是結果犯,行為人不只需有洗錢行為,還要產生特定的 效果才成罪。

惟新法處置罪464應解釋成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隱匿掩飾意圖」

或「使他人逃避追訴意圖」,並且客觀上有移轉或變更犯罪所得之行為即可,

不須有「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 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之效果」465,因此這樣的限縮

464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

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465 徐昌錦,前揭註 115,頁 5。

解釋在新法下有修正之必要。

另外新法第 2 款的多層化罪466應解為行為犯或結果犯呢?比如行為人 將犯罪所得從自己名下的戶頭 A 移到戶頭 B,是否成罪?前一章歸類美國 洗錢案件的爭點有提到,有的案件爭點為「行為是否產生隱匿、掩飾效果」

或「隱匿必須多有效」,大部分案子法院都寬鬆認定之,比如把錢從第三人 甲的戶頭匯到第三人乙的戶頭,法院認為有隱匿效果而成罪,但另一個例子

467法院認為被告將錢從自己帳戶領出,再存到自己與父母的聯合帳戶中,雖 有隱匿掩飾效果但效果不佳而無罪,看似把多層化罪解釋為結果犯。

惟本文認為應該從何謂「隱匿」及「掩飾」行為切入,結論是不需區分 有無隱匿或掩飾效果,通常沒有隱匿或掩飾效果之行為也不會該當隱匿或掩 飾,直接構成要件不該當,屬於行為犯。

隱匿或掩飾之定義無論在英國或美國法都明確規定,學者試圖定義隱匿 代表「避免被他人知道或發現468」的行為,掩飾則是「表現出錯誤的樣貌以 掩蓋或扭曲469」,實務上則傾向於放棄明確區分,時常混著使用,因為無論 構成哪個行為都會成罪470,台灣的實務判決不同於英美法院,試圖區辨兩個 詞的意思,比如一則判決中表示「...足見『掩飾』或『隱匿』仍有不同之含 義,應予區別。原判決論上訴人以『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名,

然理由內時而敘述:『本件交付上訴人之現金達(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 一十萬元,數額甚鉅,陳O 貞並要求上訴人分別存入四個帳戶,再打成數張 支票交還,若非供隱匿犯罪所得,大可直接存入同一帳戶再開立一張支票,

466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

467 United States v. McGauley 279 F.3d 62 (1st Cir., 2002).

468 to keep from the knowledge or observation of others.

469 to exhibit in a false light;to colour, to misrepresent.

470 Bell, supra note 113, at 270.

何須如此大費周章?』、『上訴人對該筆款項可能為重大犯罪所得此事當有預 見,是上訴人應具有隱匿他人犯罪所得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上訴人隱匿 他人之犯罪所得,核其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掩飾他人因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罪。』等語...。尚有未妥471」。

有認為所謂隱匿是指「隱藏而使之不易發現」;掩飾是指「以各種事實 或法律行為,遮蓋修飾,使人看不出真相」,掩飾「另有較積極主動的粉飾」

行為472,若以不法程度較輕微的隱匿而言,單純把錢從自己的

A 帳戶移轉

B 帳戶,是否該當隱匿行為本身就有疑問,因為並非隱藏而使之不易被

發現的行為,該財產被發現的風險沒有降低,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不須區 分是否產生隱匿、掩飾效果,或效果是否顯著。

(二)、 處置行為

本文試圖用新法重新審視本案,首先被告是否成立新法的處置罪?被告 將詐欺所得存入多個帳戶之中客觀上變更犯罪所得的形式(從現金變成存 款),被告主觀上知道系爭財產是犯罪所得,有疑問者在於被告主觀上有沒 有隱匿或掩飾意圖而該當特殊主觀要件?意圖是個難以證明的要件,檢察官 可能也無法用直接證據證明他有此意圖,本文認為應該跟證明多層化罪的隱 匿、掩飾故意一樣,用「是否有隱匿、掩飾故意」為標準,可以參考美國Cuellar 案標準(詳細說明請參見第五章第七節)。

美國在 Cuellar 案之前只要客觀上行為人有把東西藏起來的行為,就能 推論以行為人的智識程度,應有預見他的行為會產生隱匿或掩飾的效果,因 此他有隱匿或掩飾的故意及意圖,但是 Cuellar 案中最高法院變更見解,採 較嚴格的解釋而指出檢察官不能只是提出行為人「如何隱匿或掩飾」的客觀

471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04 號。

472 徐昌錦,前揭註 115,頁 7。

行為,還須說明「為什麼因此可以推論行為人有隱匿或掩飾的故意及意圖才 行」,Cuellar 案中 Alito 法官說「若一般人有預見會產生隱匿、掩飾效果,便 能推論行為人也有預見而有未必故意」。若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被告為何主 觀上有隱匿掩飾的故意或意圖,構成要件即不該當而不成立洗錢罪。

套用到本案就是一般人都有預見利用親人帳戶做複雜的交易會產生妨 礙司法追訴、金融健全、社會資源合理分配,被告對此應也有認知卻仍行為,

有隱匿或掩飾故意,再加上客觀上許多紅旗行為作為間接證據,比如那些帳 戶是被告有支配力的,而且是不必要的行為,且被告不自己訂土地買賣契約 而由弟弟出面締約等等...,足以證明被告林 O 來有特殊意圖而成立處置罪,

退步言之,縱使無法證明被告有此意圖,也能接著討論有無成立多層化罪。

(三)、 多層化行為

本案法院認為被告所使用的帳戶為母親、妻子的帳戶,是他的至親,與 通常使用人頭帳戶的情形顯有不同,因此不成立多層化行為,與美國法院的 標準不同,本文認為多層化行為不應限於使用不認識的人做為人頭帳戶才成 立,使用親人的帳戶就足以阻礙檢察官追查犯罪所得的困難度,更何況本案 被告不單純把錢放進親人的帳戶,還分散在不同銀行的不同種類帳戶中,有 支票帳戶、活存帳戶等至少五個戶頭,再用親人的名義簽發支票,即使檢察 官已經把金錢流動情形整理出來,複雜程度還是需要經過許多時間勾稽比對,

此外正常人何以需要做如此複雜的金融交易?多次混和合法、非法現金,多 次轉匯、分散存款、用他人名義開支票及簽土地買賣契約的目的何在?單純 的投資行為須要這麼大費周章嗎?令人起疑。

參考美國的案例,使用多個帳戶及進行不必要交易就是紅旗行為(red flag events)473,法院應提高對於洗錢的懷疑程度,而且美國判決許多運用

473 更多紅旗行為請見第五章第六節。

親人當開戶人頭的例子都成立洗錢罪,除了「第五章第二節第三項三、用親 人名義存款、交易是否構成洗錢罪」的若干美國案例之外,在Tekle 中被告 跟他的妻子為了規避大金額存款的銀行審查,將1.6 萬美元分別存在八個戶 頭中,而且是在同一天開戶存款,明顯是規避審查而有隱匿掩飾的意思,而 且被告在買房子的時候謊報資金是合法的而非犯罪所得,這些證據便足以證 明被告成立洗錢罪,不因使用親人帳戶而無罪474,另一個Magluta 案是被告 開一張票支付律師費,那張票由以色列銀行的假名名義簽發,錢從邁阿密被 運到紐約,最後錢再回到以色列銀行,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過多不必要的中間 交易構成隱匿犯罪所得行為,因此也推論被告有故意475

此外還有很多案件是被告用親人戶頭隱匿掩飾財產,美國實務都認為即 使被告用他的親人戶頭當作掩護也一樣能構成洗錢罪,比如Shepard 案法院 認為一個合理的陪審團可以合理推論當被告把犯罪所得存進他女兒戶頭時,

就代表他有隱匿掩飾的故意476,以及在Johnson 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將犯罪所 得存入他媽媽的戶頭的行為構成隱匿或掩飾行為477,我們若直接以人頭是否 為認識的人作為是否為多層化行為的標準過於嚴苛,且法院說「由上開帳戶 交易往來明細與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文件,即可輕易而完整的知悉帳戶內款 項之確切流向」,此似乎與現實差距甚大,雖然公開交易、金融交易及土地 移轉確實都會留下紀錄,但不代表會留下紀錄的行為就免於洗錢罪,行為人 掌控這麼多帳戶,每個帳戶中有這麼多錢,行為人又做了這麼多次交易,檢 察官都必須細細比對哪筆錢從哪裡來及匯到哪裡去,這些都是非常困難的工 作,可能每個帳戶一個月內就有數十次甚至百次的交易,哪些交易是有問題 的,哪些交易是沒問題的,都須仰賴檢察官細心抽絲剝繭,顯然被告做這些

474 United States v. Tekle, 329 v F.3d 1108, 1114(9th Cir.), cert.denied, 540 US 960(2003).

475 United States v. Magluta, 418 F.3d 1166, 1175 (11th Cir., 2005).

476 United States v. Shepard, 396 F.3d 1116, 1122 (10th Cir., 2005).

477 United States v. Johnson, 440 F.3d 1286, 1291 (11th Cir., 2006).

行為已經對司法偵查產生阻礙,並危害金流透明及金融健全法益。

美國實務認為「被告做了不必要的交易、行為讓財產離自己越來越遠,

較可能有洗錢故意,在涉及金融帳戶間的交易時應提高懷疑,因為越多次的 金融交易會增加司法機關勾稽犯罪的困難而產生隱匿、掩飾效果,法院的判 斷關鍵在於錢是否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變得更隱密」,本件就是標準的被告做 了不必要交易,讓財產離自己越來越遠的行為,不會因為他使用親人的帳戶

較可能有洗錢故意,在涉及金融帳戶間的交易時應提高懷疑,因為越多次的 金融交易會增加司法機關勾稽犯罪的困難而產生隱匿、掩飾效果,法院的判 斷關鍵在於錢是否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變得更隱密」,本件就是標準的被告做 了不必要交易,讓財產離自己越來越遠的行為,不會因為他使用親人的帳戶

在文檔中 洗錢罪之解釋與判決研究 (頁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