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洗錢罪的要件探討
第三節 競合
三、 處置、多層化與收受犯罪所得罪
我國的收取犯罪所得罪只處罰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犯罪所得,
所以前置犯罪人不會構成收受犯罪所得罪,且根據巴勒摩公約的解釋,處置 與多層化犯罪只處罰「移轉者」、「變更者」、「隱匿掩飾者」,而「接受移轉 之物者」、「接受變更之物者」、「接受隱匿掩飾之物者」則成立收受犯罪所得 罪,所以前置犯罪人不會成立收受犯罪所得罪。
如上述【跑車送妻案】的先生透過將跑車登記在太太名下成立處置與多 層化罪,太太收受、持有及使用犯罪所得成立收受犯罪所得罪,太太不會另 外成立隱匿犯罪所得的多層化罪。
但有些案例一個人可能同時構成三個罪的構成要件,此時較難判斷要成 立哪個罪,此常常發生在集團性洗錢犯罪的中間洗錢者身上,比如新法施行 後法院的諸多判決是關於詐騙集團成員或車手提領贓款之後馬上將錢交給 其他成員,其中一則判決謂「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庚○、子○○提領詐 騙款項之行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 3 款之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 特定犯罪所得,應依同法第14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罰等語。然本案被告甲○
○、庚○、子○○係於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其他成員向被害人何 O 佑等 12 人施用詐術,被害人等受騙匯款至被告甲○○、庚○、子○○持有使用之人 頭帳戶後,被告等隨即提領款項並交予相同犯罪組織之共犯『小白』,業經 本院認定明確,而此種集團性詐騙犯罪型態,終極目的在於取得詐騙所得之 金錢,始設有負責提款之『車手』之分工,其方式係結合多人相續實施詐騙 行為、被害人遭騙而匯款或交付金錢時,立即透過分級多層轉帳方式,將詐 騙得之款項轉入取款帳戶,再由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設立之提款機提領款項,
轉交集團負責之人,始能完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此等提款之行為,本係此 類詐欺集團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為其等實施詐欺行為之手段,並非取得『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
核與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別,尚難遽論洗錢
防制法第14 條第 1 項之罪責…」283,車手提領的行為構成意圖隱匿或掩飾 犯罪所得或是為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將犯罪所得從存款變成現金的型態,構 成處置罪,同時他的行為也隱匿了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構成多層化罪,又他所提領的是其他成員詐欺之犯罪所得,其知而仍收受、持有,也構成收 受犯罪所得罪,究竟應論何罪確實容易混淆。本文建議觀察被告在整著洗錢 過程中扮演什麼角色,因為車手扮演的是集團內犯罪分工者,並非故買或受 贈犯罪所得者,所以並非收受犯罪所得罪,本文肯認法院的判決,若是犯罪 組織內的成員,應論以處置及多層化罪;而收受犯罪所得罪應該只用在非前 置犯罪人而單純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可能是銷贓者或一般人支付相當 對價買下房子、車子、珠寶等,也可能是親人受贈犯罪所得的情形,屬於幫 助犯或是對象犯。
第三項 洗錢罪與刑法之競合 一、洗錢罪與隱匿刑事證據罪284
刑法處罰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的行為,目的在於阻礙司法機關偵查,多層 化行為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同樣為證據的一種,隱匿犯罪所得也是一種 隱匿刑事證據的行為,因此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同時構成多層化罪與隱匿刑事 證據罪時,兩罪應如何競合?若為數行為,屬於侵害不同法益(隱匿刑事證 據罪保護司法偵查法益、多層化罪保護司法偵查及其他社會法益),應論數 罪併罰,若解釋多個行為是基於一個犯意且時空密接的一行為(比如一天內
28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訴字第 2676 號
284 刑法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多次小額存匯款以規避大額申報的行為),由於多層化罪處罰「自己」洗錢,
範圍比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還廣,且洗錢保護的除了司法法益外還有社 會法益,保護範圍也比較大,因此構成多層化行為(隱匿掩飾犯罪所得)邏 輯上必然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所以多層化罪之於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是法 條競合的特別罪,應論多層化罪。
承上述處置罪與多層化罪有90%的機率會同時構成,兩者是法條競合的 吸收關係,多層化罪吸收處置罪,只論多層化罪。
犯罪所得為刑事證據的一種,隱匿犯罪所得除了構成多層化罪以外,也 同時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285,這兩罪的競合關係很微妙,因為隱匿刑事證據 罪的處罰範圍其實比多層化罪廣,不只犯罪所得,所有刑事證據如血衣、凶 刀的隱匿也會成罪,惟處罰範圍廣的隱匿刑事證據罪的保護法益卻比多層化 罪小,隱匿證據罪只侵害司法追訴法益,但多層化罪還侵害了社會法益,因 此雖然看起來隱匿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必然包括多層化罪的構成要件,感 覺隱匿刑事證據罪是特別罪,但隱匿證據罪所保護的法益並沒有比較大,所 以不是特別法,所以兩罪保護法益是包含關係,多層化罪保護法益較大是特 別罪,隱匿證據罪保護的法益較小是普通罪,構成多層化罪邏輯上必然構成 隱匿證據罪,兩罪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論多層化罪。
285 刑法 165 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多層化罪 隱匿刑事證據罪
只成立隱匿刑 事證據罪:湮 滅血衣、凶
刀…
圖 5 多層化與隱匿刑事證據罪的處罰範圍
圖 6 多層化罪與隱匿刑事證據罪的保護法益
二、收受犯罪所得罪與贓物罪
洗錢防制法的收受犯罪所得罪處罰收受犯罪所得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刑 法349 條贓物罪的收受贓物286,不過由於兩罪至少有三個不同之處所以不一 定會同時構成。第一個不同是有認為贓物罪只適用於客體是有形的物287,巴 勒摩公約也做相同解釋,其強調雖然概念上無法收受無形的犯罪所得,但可 以持有及使用,所以收受犯罪所得罪兼處罰無形物288;第二個不同是實務認 為「被害人無返還請求權之物非贓物」,因此支付賄款的人依據民法 180 條 4 款289無返還請求權,該賄款就不是贓物,但收受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所得不
286 刑法第 349 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287 李傑清,前揭註 91,頁 20。
288 McClean, supra note 15, at 81.
289 民法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
司法追訴法益
金融秩
序法益 社會資源合
理分配法益 隱匿刑事證據罪的
保護法益
排除被害人無返還請求權者,因此會成罪;第三個不同是媒介贓物不會成立 收受犯罪所得罪,而使用犯罪所得不會成立贓物罪。
此外這兩條罪都基於期待可能性原則而只處罰收受他人的贓物或犯罪 所得,因此兩罪競合的態樣有兩種,第一種是收受犯罪所得時,實務向來認 為贓物罪之收受及故買是不同行為,「收受」指的是無償受贈或使用借貸等 無償行為,而故買指的是有償行為,然而收受犯罪所得罪的「收受」包含有 償與無償行為,故有償的收受贓物(犯罪所得)同時構成故買贓物罪及收受 犯罪所得罪,無償的收受則同時成立收受犯罪所得罪以及收受贓物罪290;第 二種態樣是搬運及寄藏贓物同時構成贓物罪及持有犯罪所得罪。
若行為人一個收受或持有行為同時構成贓物罪與收受犯罪所得罪,由於 通說認為贓物罪保護的是被害人求償法益,收受犯罪所得罪則保護司法偵查、
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及金融透明法益,兩罪侵害不同法益,成立數罪,應論想 像競合,贓物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買萬元以下罰金291, 因此從刑度重的收受犯罪所得罪。
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290 徐昌錦,前揭註 115,頁 8。
291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圖 7 贓物罪與收受犯罪所得罪的差異
圖 8 贓物罪與收受犯罪所得罪之競合
三、洗錢罪、收受犯罪所得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若丈夫為了隱匿犯罪所得,以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妻子名下,
丈夫成立處置及多層化罪,更甚又製造假契約使地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以為房 子是妻子所有,同時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處置與多層化罪競合後只論多 層化罪,多層化罪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保護法益不同,前者是司法追訴及 社會法益,後者是登記制度的公正性之國家法益,兩者屬於想像競合,從一 重的多層化罪論處。
四、洗錢罪與詐欺罪
收受、搬 運、寄 藏、故買 贓物(犯 罪所得)
刑法349 贓物罪:
媒介 收受犯罪
所得罪:
比如被害 人無返還 請求權之 物
我國實務上最常判處洗錢的案件就是利用人頭帳戶洗錢,而這類案件多
我國實務上最常判處洗錢的案件就是利用人頭帳戶洗錢,而這類案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