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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組織參考複製經營模式之可行性與條件

永續性與可複製性 第三節

二、 其他組織參考複製經營模式之可行性與條件

目前微客發展出來的跨國經營模式在實際運作上已轉趨成熟,有不 少單位對公益購的經營感興趣前來探詢,前來採訪公益購的經營方式及 理念的學生與報導也不在少數。對於微客來說,樂見其他組織一同投入 這個領域,畢竟在世界各個角落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協助,不可能單靠微 客的力量就能夠幫助所有的村子,因此,若有其他組織有類似的理念,

想要複製現有的經營模式一起幫助更多的人,微客願意分享經驗並提供 協助。

我們很樂意把我們的經驗跟願意投入、用這個方法參與的人彼此分享,

對微客來說「共好」是微客當年創立的原因之一。(1M.06)

除了經營模式可以提供複製外,特別提到品牌共享的概念,專門針 對尚未起步或認為重新建立品牌較為費力的單位,可以使用微客長期建 立的 Pucentage 公益購這個品牌,對於一般人來說,微客推廣公益購這個 品牌已經有一段時間,也具有一些知名度,對於一個新加入的單位來說,

共享品牌能夠更快速地讓社會大眾認識、進入市場,有點類似加盟的概 念,但各自經營。

假設今天是另外一個基金會或是協會想做這件事,跟我們合作,你有你

自己的村子想要 copy,可是重新打一個品牌不容易,那我們可以共同有 一個品牌叫 Pucentage,各賣各的,但我們有共同的理念。(1M.06)

並非所有組織都願意共享品牌,若僅複製經營模式,要使用其原有 的品牌也是可以,最重要的是能夠透過這樣的經營模式,對需要協助的 族群產生實質的幫助,因為社會企業最重要的是解決社會的問題,滿足 社會需求,有更多人願意加入這個行列,讓這個問題被重視,才能產生 更大的綜效。

能不能用它的品牌?當然可以。(1M.06)

就社會企業跨國經營模式其永續發展性及如何複製到其他的組織來探討,勢 必得衡量組織原有的性質及擁有的資源,檢視微客社會企業跨國經營的現況發現,

當一個組織要從事跨國經營社會企業時,基本上會面臨兩個問題,首先是組織本 身擁有的海外資源,因為跨國經營意指在台灣以外的國家從事經營合作活動,需 在國外有合作的組織或是對海外有長期耕耘,在當地擁有相關的人脈或組織資源,

始能進行後續包含進入當地從事據點生產者輔導訓練等合作計畫的實施,若以一 個完全沒有從事海外合作或經營經驗的組織而言,要運作這個經營模式將需要在 跨國尋找合作單位或適應文化民情差異這個部分花費較多的心力。

第二個問題與組織本身的性質有關,亦是目前微客進入發展成熟階段所面臨 尚待解決的問題。Alter(2004)社會企業混合光譜顯示社會企業是具備多元特質 的混合體,介於非營利與營利間的連續體。以台灣來說,從事社會企業工作的組 織型態多元,包含從非營利組織或企業轉型經營,或是近幾年部分組織直接以社 會企業為名成立的組織等,競相投入這個領域,組織性質的不同多少會對推動一 般社會企業工作產生不同的影響,像是社會信任或是社會觀感的差別等,由於社 會企業尚未立法,因此在法規或制度上的限制仍有限,但對於像微客社會企業跨 國經營這個新的形態來說,採取跨國產銷經營方式涉及產品跨國運送,勢必受到

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規範。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貿易法相關規定發現,並非所 有組織都具有申請進口廠商的資格,一般而言,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公司行號 可申請,然而非營利組織屬於第三部門,非使用營利事業登記,不具有進口人之 申請資格34,雖然進口人的資格中有提供出進口廠商以外的團體或個人申請輸入 簽證,但針對目前從事的跨國經營活動必須從國外服務據點進口產品至台灣,涉 及生產與銷售的商業行為,不符合上述非以輸入為常業及產品自用原則。因此,

受貿易法的規範限制,欲從事社會企業跨國經營且涉及產品進口貿易行為的組織 必須為營利事業登記,且營業項目需屬買賣業或進出口業,方能以正常程序從事 這個經營模式,非營利組織本身的性質從事跨國經營社會企業將會受到限制,故 其複製性可能會侷限於以營利事業登記的組織。

因此,其他組織若要複製微客的社會企業跨國經營模式則必須考慮兩個重要 的條件,一為需要衡量組織本身的性質是否為營利事業登記,這是跨國經營社會 企業首先會遇到的跨國貿易資格問題;另外一點則是組織是否擁有海外合作資源 以及面對跨國合作可能面臨的文化差異,是否能夠尊重並保持彈性,以上皆為欲 從事社會企業跨國經營或欲複製微客的經營模式所需具備的重要條件。

34 貨品輸入管理-進口人之資格:1.出進口廠商係指公司行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凡 屬買賣業或進出口業者,不限制資本額之多寡,均可向貿易局辦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2.非 以輸入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係指出進口廠商以外之進口人,此等進口人並未向貿易局辦 理出進口廠商登記或不符合前項登記之條件,其範圍相當廣泛,包括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私立 醫院、大眾傳輸媒體、宗教團體、漁民等,這些法人、團體或個人其申請輸入特定項目之貨品應 辦理簽證,進口之貨品原則上應以與其身分相當,並以自用者為限,但以海、空運或郵包寄遞進 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二萬美金以下或等值者,則得免證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