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4.2 淨水場工程統包採購方式
4.2.3 凈水場統包工程採購案例簡析
1. 東興淨水場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82 年)
設計出水能量:原水濁度 5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12 萬 CMD,最 大出水量 18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
4NTU。工程期限:33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體試車)
2. 平鎮淨水場一期淨水設備工程:
設計出水能量:原水濁度 12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30 萬 CMD,
最大出水量 45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
4NTU。工程期限:42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體試車)
3. 豐原第二淨水場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84 年):
設計出水能量:原水濁度 5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60 萬 CMD,清 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工程期限:50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 體試車)
4. 寶山淨水場第二期淨水處理設備(90 年)
設計出水能量:30NTU 以內正常出水量 5 萬 CMD,最大出水量 6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0.5NTU,最大出水量<1NTU。工程期限:
360 日曆天(內含 30 日曆天整體試車)
5. 林內淨水場一期淨水處理設備設統包工程(92 年):
設計出水能量:正常出水量:原水濁度 160NTU 以下:19.8 萬 CMD,
原水濁度 161~320NTU:10 萬 CMD,原水濁度 321~480NTU:6.7 萬 CMD,
原水濁度 481~640NTU:5 萬 CMD 最大出水量:原水濁度 160NTU 以下:
24 萬 CMD,原水濁度 161~320NTU:12 萬 CMD,原水濁度 321~480NTU:
8 萬 CMD,原水濁度 481~640NTU:6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
0.5NTU。工程期限: 420 日曆天(外含整體試車 30 天)
6. 寶山淨水場第三期淨水處理設備(95 年)
設計出水能量:原水濁度在 500NTU 以下時,其設計出水量應達 340,000CMD,原水濁度在 501NTU-1500NTU 之間時,其正常出水量應達 200,000CMD,原水濁度在 1501NTU-3000 NTU 之間時,其正常出水量應 達 120,000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0.5NTU。工程期限:600 日曆 天(外含整體試車 150 天)
原水濁度<1200NTU 以內 正常出水量 30 萬 CMD
統包工程特色,即其細部設計與施工承包商均屬於同一承商,對成本之 掌握較為精確,以查核金額以上之巨額採購而言,水公司不需規劃、設計、
設計、施工分別招標作業,算與作業之過程而言;且承商以邊設計邊施工 之重疊式作業流程可大幅縮短作業時程。尤其縮短工期,可使淨水設備提 前營運,總體效益的回收及提升政策執行成效,是為主要功能之ㄧ。
3. 可引進創新高效率的專利技術及設備
由於統包工程必須在水公司之基本設計或功能要求之規範下進行工程 施作,針對功能需求而言,統包承商較能引進高效率或最為經濟可行之創 新專利技術及設備,以達到符合水公司之要求。
4. 工程品質符合要求,並保證運轉功能
傳統之設計發包興建方式,施工承商在水公司之監造工程師監督要求 下,僅能提供工程品質符合水公司之要求外,但統包之施工,承商不只保 證工程品質,另需提供設備之功能需求、順利運轉、易於操作使用等保證。
5. 達成技術移轉之目的
統包適用於工程規模較大、施工期較長、性質較複雜、功能需求較高 之工程,統包承商所結合之設計者及施工者可能自先進國家引進新的專利 技術及設備,水公司可在統包文件上明確而詳細要求承商提供技術或設備 之技術資料、詳細之設計圖說、操作維護運轉手冊及規定,以便日後之接 管營運,並可要求國外廠商將技術移轉給國內廠商,以扶植國內廠商,達 成技術移轉之目的。
4.2.5 淨水場工程統包採購之缺點
1. 無法掌握細部設計作業,對變更設計之要求未具彈性
因統包工程並非由水公司自行或委託設計,而係因由承商負責,水公 司較無法掌握其細部設計之內容,代表水公司之監造人員,僅需注意其實 際施作項目及內容,是否符合其原先設計送審認可文件即可,若水公司於 圖說送審前、後與承商有設計理念上之差異,而承商不願修改時,水公司
不易對承商提出修改要求,若因水公司政策性改變或其他因素認為確有所 需,承商並無遵照辦理之義務,因若要求太多,恐影響統包商之功能保證,
而統包商對所需之變更設計,水公司基於計價及驗收法令之限制及有關規 章之約束,也不易同意。
2. 不易落實技術移轉目的
採用統包方式乃因統包商之設計、施工或操作運轉等技術,確有水公 司不及之處,擁有「Know-How」之統包商(或其外國技術合作廠商)通 常不願主動告知相關之專業知識,代表水公司之監造、試車人員若非充分 把握機會,積極主動向統包商學習,將難以落實工程技術移轉之目的。
3. 有降低工程品質之風險
既然採「統包」,則來自水公司之干涉越少越好,只要能符合水公司之 最低功能需求即可,故在最低價決標之情形下,統包商將會設法壓低設計 及施工費用,恐有危害工程設計及施工品質之虞,對水公司權益而言,若 統包之招標文件未考慮周詳,訂定明確之規範,將不易掌握統包商之施作 品質,而衍生相當程度之工程風險。
4. 重大爭議解約善後處置困難度更高
因統包工程細部設計作業均由承商負責,僅需依送審認可文件施作項 目及內容施作,至工程完工再以功能測試符合規範即可。為承商如於功能 測試前或未能通過整體試車時發生爭議解約,其後另案處理改善工程耗時 甚長且所費不貲。
4.3 淨水場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
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ies)包括自來水、下水道系統、電力、焚化爐 及交通系統等被視為獨佔性之公營服務基礎設施,傳統上均由政府部門出 資興建營運及管理,而採用民間參與公共設施(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PI)之方式,以期經濟有效提供一般公眾更好的服務,漸成 為全國趨勢。鑑於國內各項公用基礎設施之不足,而公共工程之建設速度
又不符社會所期望;因此,政府為提昇公共工程之建設品質及效率,降低 財政壓力,近年乃積極引進民間資源與活力來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在民國 83 年 10 月公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並於 84 年 8 月選定 22 項 重大公共建設,採取「興建-營運-移轉」(build-operate-transfer,BOT)
之方式促進民間參與投資,更於民國 89 年 2 月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以積極落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第八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案如下: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 予政府,一般稱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或一次/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 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一 般稱為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方式。
3.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
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一般稱為 ROT
(Refurnish-Operate-Transfer)方式。
4.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 還政府,一般稱為 OT(Operate and Transfer)方式。
5.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 託第三人營運,一般稱為 BOO(Build-Own-Operate)方式。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種方式之營運期間,由政府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
4.3.1 淨水場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採購案例簡析
1. 民間參與鳳山淨水場淨水設施改善及營運 (1). 計畫緣起
配合政府改善大高雄地區水質政策,爰規劃進行鳳山淨水場水質改
善工作,使鳳山淨水場具有因應水源水質變化能力,提升其清水水 質之口感、味覺等適飲性品質。為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公共建設投 資,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藉以提升效率並減輕政府負擔,決定將鳳 山淨水場之水質改善工作,交由民間投資業者提升現有設施並為營 運。
(2). 工作項目
甲方(自來水公司)將鳳山淨水場以整場方式交由乙方(東昕水務實 業公司)投資擴建、整建淨水設施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乙 方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及營運權與甲方。民生用水︰投資新建高級 淨水處理設備,出水能力至少為 30 萬 CMD 以上,總溶解固體量 500 mg∕L 及總硬度 150 mg∕L。工業用水︰整建設備出水能力為 40 萬 CMD 淨水設施。
(3). 工程費及施工期限:
工程費︰7.3 億元(分攤建設費用 351,583 元∕日);施工期限︰自設 計、施工、安裝、試運轉等,共三年。其中,試運轉期程一年,包 含依完整之豐枯水期與高低雨量季節,以利民間機構掌握水質特性 之變化,以降低未來營運期間之操作風險,工程完工後廠商則為期 15 年之特許運轉期。
操作費:約 2.6 億元∕年(固定操作維護費 241,000 元∕日;變動操 作費用民生用水 1.15 元∕立方公尺,工業用水 0.455 元∕立方公尺。
(4). 品質驗證
乙方於營運日開始後三年期滿前取得淨水場之國際標準組織認證 (包括 ISO 9000 系列及 ISO14000 系列),並於契約有效期間維持其 認證。
(5). 招標方式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
(6). 甄審方式
甄審作業審查程序採一次遞送申請文件,分「資格預審」及「綜合 評審」二階段辦理,分別甄選出合格申請人及最優申請人。
2. 民間參與增建馬公 5,500 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 (1). 計畫緣起
澎湖地形環境特殊,降雨量小,致旱季來臨時常有供水短缺現象,
為考量澎湖地區未來長久供水穩定、安全出水備載容量及水源調配 順暢,水公司乃積極推動興海水淡化廠之發展策略以確保該地區民 生及觀光用水無虞。決定將鳳山淨水場之水質改善工作,交由民間 投資業者提升現有設施並為營運。
(2). 工作項目
增建 5,500 噸∕日海水淡化廠,既有馬公 7,000 噸∕日海淡廠場整 建,既有望安 400 噸∕日海淡廠場整建,上述各海淡廠之營運、操 作及維護管理。
(3). 工程費
6.5 億元( 3.2 億元於興建完成驗收合格後給付,餘款 3.3 億元分攤於
6.5 億元( 3.2 億元於興建完成驗收合格後給付,餘款 3.3 億元分攤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