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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水場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4.3 淨水場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

公用設施(Public Utilities)包括自來水、下水道系統、電力、焚化爐 及交通系統等被視為獨佔性之公營服務基礎設施,傳統上均由政府部門出 資興建營運及管理,而採用民間參與公共設施(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PI)之方式,以期經濟有效提供一般公眾更好的服務,漸成 為全國趨勢。鑑於國內各項公用基礎設施之不足,而公共工程之建設速度

又不符社會所期望;因此,政府為提昇公共工程之建設品質及效率,降低 財政壓力,近年乃積極引進民間資源與活力來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在民國 83 年 10 月公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並於 84 年 8 月選定 22 項 重大公共建設,採取「興建-營運-移轉」(build-operate-transfer,BOT)

之方式促進民間參與投資,更於民國 89 年 2 月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以積極落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第八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案如下: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 予政府,一般稱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或一次/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 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一 般稱為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方式。

3.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

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一般稱為 ROT

(Refurnish-Operate-Transfer)方式。

4.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 還政府,一般稱為 OT(Operate and Transfer)方式。

5.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 託第三人營運,一般稱為 BOO(Build-Own-Operate)方式。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種方式之營運期間,由政府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

4.3.1 淨水場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採購案例簡析

1. 民間參與鳳山淨水場淨水設施改善及營運 (1). 計畫緣起

配合政府改善大高雄地區水質政策,爰規劃進行鳳山淨水場水質改

善工作,使鳳山淨水場具有因應水源水質變化能力,提升其清水水 質之口感、味覺等適飲性品質。為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公共建設投 資,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藉以提升效率並減輕政府負擔,決定將鳳 山淨水場之水質改善工作,交由民間投資業者提升現有設施並為營 運。

(2). 工作項目

甲方(自來水公司)將鳳山淨水場以整場方式交由乙方(東昕水務實 業公司)投資擴建、整建淨水設施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乙 方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及營運權與甲方。民生用水︰投資新建高級 淨水處理設備,出水能力至少為 30 萬 CMD 以上,總溶解固體量 500 mg∕L 及總硬度 150 mg∕L。工業用水︰整建設備出水能力為 40 萬 CMD 淨水設施。

(3). 工程費及施工期限:

工程費︰7.3 億元(分攤建設費用 351,583 元∕日);施工期限︰自設 計、施工、安裝、試運轉等,共三年。其中,試運轉期程一年,包 含依完整之豐枯水期與高低雨量季節,以利民間機構掌握水質特性 之變化,以降低未來營運期間之操作風險,工程完工後廠商則為期 15 年之特許運轉期。

操作費:約 2.6 億元∕年(固定操作維護費 241,000 元∕日;變動操 作費用民生用水 1.15 元∕立方公尺,工業用水 0.455 元∕立方公尺。

(4). 品質驗證

乙方於營運日開始後三年期滿前取得淨水場之國際標準組織認證 (包括 ISO 9000 系列及 ISO14000 系列),並於契約有效期間維持其 認證。

(5). 招標方式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

(6). 甄審方式

甄審作業審查程序採一次遞送申請文件,分「資格預審」及「綜合 評審」二階段辦理,分別甄選出合格申請人及最優申請人。

2. 民間參與增建馬公 5,500 噸海水淡化廠興建及營運 (1). 計畫緣起

澎湖地形環境特殊,降雨量小,致旱季來臨時常有供水短缺現象,

為考量澎湖地區未來長久供水穩定、安全出水備載容量及水源調配 順暢,水公司乃積極推動興海水淡化廠之發展策略以確保該地區民 生及觀光用水無虞。決定將鳳山淨水場之水質改善工作,交由民間 投資業者提升現有設施並為營運。

(2). 工作項目

增建 5,500 噸∕日海水淡化廠,既有馬公 7,000 噸∕日海淡廠場整 建,既有望安 400 噸∕日海淡廠場整建,上述各海淡廠之營運、操 作及維護管理。

(3). 工程費

6.5 億元( 3.2 億元於興建完成驗收合格後給付,餘款 3.3 億元分攤於 20 年營運期之每立方公尺淡化水夠水費用中支付)。

(4). 施工期限

自設計、施工、安裝、試運轉等,共三年。其中,試運轉期程一年,

包含依完整之豐枯水期與高低雨量季節,以利民間機構掌握水質特 性之變化,以降低未來營運期間之操作風險,工程完工後廠商則為 期 15 年之特許運轉期。

(5). 操作費用

每噸淡化水生產費 36.66 元﹙攤提建設費用約 12.66 元﹚,往後並依 電價及物價指數之變動而調整單價。

(6). 保證水量

每日保證購水量為 10,400 噸,其中馬公廠 10,000 噸∕日,望安廠 400 噸∕日

(7). 工程效益

解決澎湖馬公地區可能產生之缺水問題,並可減少該地區每年約 7,525 萬元之「台水澎運」費用;若旱象惡化,所增加費用將高於 每年 1 億元以上。

(8). 招標策略及方式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 組織及評審辦法」辦理。

(9). 甄審方式

甄審作業審查程序採一次遞送申請文件,分「資格預審」及「綜合 評審」二階段辦理,分別甄選出合格申請人及最優申請人。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方式最大的優點為短期內可減輕水公司財 務負擔,而其在高級淨水處理設備日後之管理、操作及後續維修,在時效 上可符合需求,但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之模式,並非所有工程均可適用,

如果招標規範訂定不夠完善,試車作業不嚴謹,尤其對出水水質、水量之 要求及水質檢驗監測不夠嚴謹時,廠商可偷工減料獲得長期龐大之不法利 益。且對未來飲用水水質標準提昇、水源聯合運用調配、新水源開發等爭 議風險。且承商營運期間風險變化大,若得標團隊能力不佳,將導致計畫 失敗。故其採購成效難以預期,尚需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