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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興淨水場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5.1.1 東興淨水場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東興淨水場位於苗栗縣頭份鎮,水源取自永和山離槽水庫,於民國 75 年完成東興淨水場第一期工程處理量 12 萬 CMD,供水區域包括苗栗縣竹 南鎮、頭份鎮、造橋鄉、後龍鎮、新竹市鐵路以西地區及新竹科學園區,

因竹科高科技產業迅速發展,原淨水場出水設備能量不足因應,故於 82 年 續辦該廠第二期淨水處理設備擴建,將該場總出水能力提昇至 24 萬 CMD。

其各項重要採購規定及工程執行檢討分述如下:(工程可用面積 11270 平方 公尺)

1. 淨水場設計出水能量

原水濁度 5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12 萬 CMD,最大出水量 18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4NTU。淨水過程中 之耗水量不得超過其出水量之 4%。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及中 和(氯氣)設備、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設備、供 電及電氣設備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裝、試車及

五年份備品。

3. 投標廠商資格

(1).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及甲級營造業同時俱備者。

(2).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並予甲級營造業合作。

(3). 甲級營造業並予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合作。

(4). 並具有至少 6 萬 CMD 以上處理能力實績,且已順利操作二年。

4. 決標方式

規格標經審判定合格者,其「初設費」及「二十年年費之現值」之合最 低價,且其初設費低於底標者得標;其初設費超過底價時,即依投標須知 辦理減比價。

※初設費除統包工作之費用外,尚須包括試車或測試之人事費及雜費。

※操作年費係正常出水量所需利息、動力費、化學藥劑費及污泥人工清除 費。

5. 廠商能力評估之規格文件

(1). 自來水處理場設計計畫書(包括全場佈置,功能設計、流程圖、水理 計算加藥量、用電量、即採用藥品項目)。

(2). 合作切結書、證明書、實績表及授權書。

(3). 工程設計概略圖及所擬用之器材(含廠牌)。

6. 圖說送審

決標後 90 天以內寄出,水公司於收件後 30 天內審核完畢。

7. 重要淨水處理設備參數

不設定處理形式,僅需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無論採取何種處理方 式,其混合、膠凝及沉澱設備最少應分為二組,快濾設備不得少於四組,

但亦不得多於八組。快濾設備除以自動連續反洗快濾池外,其濾程應大於

24 小時,正常出水量濾率應小於 200m /day,若採用自動反洗快濾設備之 濾料厚度至少 40 公分(其他型式之快濾池濾料厚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

8. 工程期限

決標翌日起 33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體試車,實際工期 402 天)。

9. 功能試車

第一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90 天,第二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

245 天(含最大出水量>30 天)。 10. 工程經費:140,040,000 元 11. 付款

(1). 預付款:全部器材圖說經送審合格,得由廠商洽妥金融機構出具保 證書,預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二以下之預付款。

(2). 統包工程付款:第一期款:工程全部完工後(可以進行整體試車為 準),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五,但需扣除預付款;第二期款:

第一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五;第三期款:

第二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六;第四期款:工 程全部驗收合格後且免費提供五年備品後,付清尾款。

12. 工程執行檢討

(1). 工期檢討:本工程總執行工期為 374 天,逾期 34 天。

(2). 淨水處理流程設計:因本工程規範未設定淨水處理形式限制,故承 商採用構造較簡單之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設備。

(3). 整體試車檢討:該淨水場水源取自永和山離槽水庫,全年 90%原水 濁度低於 5NTU,廿餘年來歷史最高濁度僅為 120NTU(1 天),惟 於本合約淨水處理能力之原水濁度 500 NTU 設定,於一年整體試車 期間,全年原水濁度幾乎均低於 10NTU,整體試車時曾就是否添加 人造泥提升原水濁度而發生爭議。經檢討人造泥成本高昂,且與自

然界原水濁度結構截然不同,亦無法代表日後如發生高濁度之淨水 能力,且合約僅以淨水出水水質及水量為驗收試車標準,無法強制 承商以人造泥提升原水濁度測試之要求,故此而作罷。該膠沉設施 於試車期間均未依其淨化理論產生污泥毯(高濁度之去濁機制),

因原水條件甚佳,試車期間出水水質及水量符合合約規定而驗收通 過。故相對本合約決標方式以一年實際操作所需動力費、化學藥劑 費及污泥人工清除費等換算廿年操作年費,似毫無實質意義。

(4). 淨水功能檢討:相較於東興淨水場一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由水公 司自行設計採傳統發包作業,其濾前處理抄仿法國 OTV 膠沉池,

因未取得原廠設計基本參數之 Knowhow,承包商不負責功能保證,

故該工程完工後即同停用,一期快濾池自行設計亦採用連續式之哈 丁齊式(目前已禁止使用),兩相比較之下,二期統包工程雖不盡 理想仍較一期自半統包採購效能優越許多;二期淨水處理工程完工 後八年,經該廠員工自行研討改善導入迴流污泥,使膠沉池污泥毯 得以形成發揮該設施理論功能,並可符合 89 年新修訂之飲用水標 準,目前該設施操作順利為該場主要之淨水單元。故該二期淨水處 理設備統包工程除上述缺失外,較一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傳統採 購)效能更佳,目前為該給水廠之主力淨水設施。而反觀營運單位 詬病淨水場擴建工程各期設備不一,影響其操作及維護,由上述案 例可以略知,因前期處理設備成效不佳,故於新設工程需加以變更 改善,其可謂為不得不為之惡,為如何建置淨水場工程標準模組,

提升淨水場工程興建效益,可為日後水公司工程單位研究發展之重 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