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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分析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4.4 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分析

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原則可分為傳統與統包兩大類,另在統包架構 下,近年來之高級淨水處理設備,水公司則予嘗試引用促參法之甄審方式,

該三類淨水場發包方式之優缺點比較整理如表 4.4。而由於各種發包方式均

有其使用上之利弊得失與風險問題,表 4.5 為整理各種可行之發包方式之

表 4.4 淨水場發包方式之特性區分與比較

項 目 傳統設計發包 統 包 民間參與

開發主體 由水公司負責 由水公司負責 投資業者 資金籌措 由水公司提供 由水公司提供 投資業者自行籌措

風險分擔 水公司承擔風險 水公司與統包商 各承擔一部份風險

投資業者 自行承擔風險 管理責任 由水公司負責 由水公司負責 投資業者

完工時程 較長 較短 較短

界面整合 由水公司負責 統包承商 投資業者

法令規章之要求 較少 少 較多

操作維護 由水公司負責 統包承商運轉順利後

再移轉水公司負責 投資業者

專利引用 需專案簽報 經常 經常

適宜性 可 佳 難

資料來源:【台灣省自來水公司,89 年 7 月】

4.5 小結

每個淨水場均需依其不同原水水質而分別評估採用適合的淨水處理流 程與設備,且淨水場工程內容含括管線、土建、環工、化學、機械、電力、

儀控等專業項目,各項工程界面甚多,分包作業整合複雜,若採傳統採購 方式,雖然整體設計可符合水公司需求,但在時效上欲達成計畫所訂期限 甚為困難。再者,若完工後無法順利運轉及達到預定之飲水品質時,則設 計、施工、監造單位之責任歸屬難以界定,故考慮淨水場整體工程之複雜 性與時效性,不宜採用傳統發包方式。

擔,且在時效及功能上均可符合需求。但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建設之模式,

並非所有工程均可適用,承商營運期間風險變化大,如果招標規範訂定不 夠完善,試車作業不嚴謹,尤其對出水水質、水量之要求及水質檢驗監測 不夠嚴謹時,廠商可偷工減料獲得長期龐大之不法利益。且對未來飲用水 水質標準提昇、水源聯合運用調配、新水源開發等爭議風險,均難以預期,

尚需審慎評估,故目前水公司僅試用於高級淨水處理及海水淡化等,水公 司現有技術較不成熟之淨水場工程採購。

以統包採購方式,較傳統採購方式可提升採購效率,保證體功能運轉 順利、且可縮短工期、無增加經費之虞等特色;對水公司而言,經統包合 約即可獲得轉運功能正常淨水設施及預定之飲用水水質,較為經濟省事。

故在整體淨水場工程採購效益評估上,統包採購方式之作業係為較佳選擇 亦較符合實際需求。

第五章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案例之分析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由前述相關文獻探討得知統包採購相對於傳統採購來說實屬複雜許 多,為確保統包工程採購得以順利進行與成功,需具備明確工程範圍、訂 定需求規範、合理工期、廠商評選與決標、履約管理等作業;故將由下列 淨水場統包之實例工程執行案例,來檢討淨水場統包工程之採購作業特性 及其發展趨勢。

5.1.1 東興淨水場二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東興淨水場位於苗栗縣頭份鎮,水源取自永和山離槽水庫,於民國 75 年完成東興淨水場第一期工程處理量 12 萬 CMD,供水區域包括苗栗縣竹 南鎮、頭份鎮、造橋鄉、後龍鎮、新竹市鐵路以西地區及新竹科學園區,

因竹科高科技產業迅速發展,原淨水場出水設備能量不足因應,故於 82 年 續辦該廠第二期淨水處理設備擴建,將該場總出水能力提昇至 24 萬 CMD。

其各項重要採購規定及工程執行檢討分述如下:(工程可用面積 11270 平方 公尺)

1. 淨水場設計出水能量

原水濁度 5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12 萬 CMD,最大出水量 18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4NTU。淨水過程中 之耗水量不得超過其出水量之 4%。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及中 和(氯氣)設備、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設備、供 電及電氣設備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裝、試車及

五年份備品。

3. 投標廠商資格

(1).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及甲級營造業同時俱備者。

(2).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並予甲級營造業合作。

(3). 甲級營造業並予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合作。

(4). 並具有至少 6 萬 CMD 以上處理能力實績,且已順利操作二年。

4. 決標方式

規格標經審判定合格者,其「初設費」及「二十年年費之現值」之合最 低價,且其初設費低於底標者得標;其初設費超過底價時,即依投標須知 辦理減比價。

※初設費除統包工作之費用外,尚須包括試車或測試之人事費及雜費。

※操作年費係正常出水量所需利息、動力費、化學藥劑費及污泥人工清除 費。

5. 廠商能力評估之規格文件

(1). 自來水處理場設計計畫書(包括全場佈置,功能設計、流程圖、水理 計算加藥量、用電量、即採用藥品項目)。

(2). 合作切結書、證明書、實績表及授權書。

(3). 工程設計概略圖及所擬用之器材(含廠牌)。

6. 圖說送審

決標後 90 天以內寄出,水公司於收件後 30 天內審核完畢。

7. 重要淨水處理設備參數

不設定處理形式,僅需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無論採取何種處理方 式,其混合、膠凝及沉澱設備最少應分為二組,快濾設備不得少於四組,

但亦不得多於八組。快濾設備除以自動連續反洗快濾池外,其濾程應大於

24 小時,正常出水量濾率應小於 200m /day,若採用自動反洗快濾設備之 濾料厚度至少 40 公分(其他型式之快濾池濾料厚度至少 60 公分以上)。

8. 工程期限

決標翌日起 33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體試車,實際工期 402 天)。

9. 功能試車

第一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90 天,第二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

245 天(含最大出水量>30 天)。 10. 工程經費:140,040,000 元 11. 付款

(1). 預付款:全部器材圖說經送審合格,得由廠商洽妥金融機構出具保 證書,預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二以下之預付款。

(2). 統包工程付款:第一期款:工程全部完工後(可以進行整體試車為 準),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五,但需扣除預付款;第二期款:

第一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五;第三期款:

第二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六;第四期款:工 程全部驗收合格後且免費提供五年備品後,付清尾款。

12. 工程執行檢討

(1). 工期檢討:本工程總執行工期為 374 天,逾期 34 天。

(2). 淨水處理流程設計:因本工程規範未設定淨水處理形式限制,故承 商採用構造較簡單之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設備。

(3). 整體試車檢討:該淨水場水源取自永和山離槽水庫,全年 90%原水 濁度低於 5NTU,廿餘年來歷史最高濁度僅為 120NTU(1 天),惟 於本合約淨水處理能力之原水濁度 500 NTU 設定,於一年整體試車 期間,全年原水濁度幾乎均低於 10NTU,整體試車時曾就是否添加 人造泥提升原水濁度而發生爭議。經檢討人造泥成本高昂,且與自

然界原水濁度結構截然不同,亦無法代表日後如發生高濁度之淨水 能力,且合約僅以淨水出水水質及水量為驗收試車標準,無法強制 承商以人造泥提升原水濁度測試之要求,故此而作罷。該膠沉設施 於試車期間均未依其淨化理論產生污泥毯(高濁度之去濁機制),

因原水條件甚佳,試車期間出水水質及水量符合合約規定而驗收通 過。故相對本合約決標方式以一年實際操作所需動力費、化學藥劑 費及污泥人工清除費等換算廿年操作年費,似毫無實質意義。

(4). 淨水功能檢討:相較於東興淨水場一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由水公 司自行設計採傳統發包作業,其濾前處理抄仿法國 OTV 膠沉池,

因未取得原廠設計基本參數之 Knowhow,承包商不負責功能保證,

故該工程完工後即同停用,一期快濾池自行設計亦採用連續式之哈 丁齊式(目前已禁止使用),兩相比較之下,二期統包工程雖不盡 理想仍較一期自半統包採購效能優越許多;二期淨水處理工程完工 後八年,經該廠員工自行研討改善導入迴流污泥,使膠沉池污泥毯 得以形成發揮該設施理論功能,並可符合 89 年新修訂之飲用水標 準,目前該設施操作順利為該場主要之淨水單元。故該二期淨水處 理設備統包工程除上述缺失外,較一期淨水處理設備工程(傳統採 購)效能更佳,目前為該給水廠之主力淨水設施。而反觀營運單位 詬病淨水場擴建工程各期設備不一,影響其操作及維護,由上述案 例可以略知,因前期處理設備成效不佳,故於新設工程需加以變更 改善,其可謂為不得不為之惡,為如何建置淨水場工程標準模組,

提升淨水場工程興建效益,可為日後水公司工程單位研究發展之重 要課題。

5.1.2 平鎮淨水場一期淨水場設備工程

平鎮淨水場位於平鎮市南豐路,面積約 8.4 公頃,主要供應桃園縣中 壢市、平鎮市、八德市、楊梅鎮、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等民生及工業 用水。民國 82 年興建 84 年完成。其各項採購作業重要規定及工程執行檢 討分述如下:(工程可用面積 7700 平方公尺)

1. 淨水場設計出水能量

原水濁度 12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30 萬 CMD,最大出水量 45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4NTU。淨水過程中 之耗水量不得超過其出水量之 4 %。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及 中和(氯氣)設備、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

設備、供電及電氣設備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 裝、試車及五年份備品。

3. 投標廠商資格

(1).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及甲級營造業同時俱備者。

(2).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並予甲級營造業合作。

(2).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並予甲級營造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