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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獻回顧

3.1.3 統包之定義

「統包」一詞源自於國外工程「Turnkey」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解 其亦為由統包商負責工程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Key)交到(Turn)業 主手中。近年來美國美國工程界習用「Design Build」或「Design Construct」

或「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等,惟近年來美國土木工程界 習用多以「Design Build」或「Design Construct」稱之,然而這些名詞之意 涵具有某種程度之不同,因此,以下將國內外相關機關團體對於統包之定 義整理如下:

1. 國外之團體【林文盛,83 年】

(1). 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ASCE)認 為統包「Turnkey」工程契約,是由一各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 設施之設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

契約承攬方式可為議價或競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等多種 計價方式。【Greenfield 1982】

(2). 美國建築師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所謂「設 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與 業主簽署負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 / 施工機構通常同時提 出設計與施工報價,並在工程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 有可能併行作業。「統包」(Turnkey)經常與「設計/施工」通用,但 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與施工之範圍,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 取得、融資、營運、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等。【Haviland 1985】

(3). 聯 合 國 跨 國 機 構 中 心 ( United Nations Center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認為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亦可稱為設「設計 /施工」契約,其內容包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試工 作,並由統包商負全部工程設計、施工之契約責任。【United Nations 1990】

(4). 美國統包協會(Design – 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n,DBIA)亦認為

(Turnkey)和(Design - Build)之間存在些許差異,該協會認為

(Turnkey)通常在業主不只是需要單一組織提供設計與施工之服 務,其他尚包括含該設施之融資,甚或營運及日後的維修等。【DBIA 1992】

(5). 國 際 顧 問 工 程 師 協 會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認為統包(Turnkey)係指統包商執行各項工程設 計、供應與施工(Engineer,Procure,and Construct,EPC)以提供 設備完整之施設,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施工直到營運為止,並 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還可能包括 工程之財務籌措。而「設計/施工」「Design /Build」係由統包商負責 辦理全部設計與施工。【FIDIC 1999】

2. 國內相關文獻之定義

(1). 陶家維、梁越等【1994】於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委託之「公共工 程統包制度之研究」中提出:統包係指在同ㄧ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 施工均由承包人提供。因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人辦理,除了保證工程 的品質外,對工程的設計與功能,皆由承包人依契約規定負法律責任。

(2). 林文盛【1994】於公共工程統包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中提出:「統包」

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ㄓㄧ部分的設計及施工/安裝工作,以單一契 約交由一個機構或組織辦理,統包契約之設計範圍可包括基本設計與 細部設計,而至少應包括細部設計。工程施工安裝工作完成後之營運 管理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範圍。

(3). 王啟元、陳邁、李得璋【1996】於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委託之「國 宅建築工程規劃執行設計與施工結合制度之案例研究」中提出:統包

工程顧名思義乃由承包商統籌負責,由工程的基本構想之發展擬定、

設計施工、一直到業主接管為止。實務上,除了設計及施工或設計及 管理由統包商負全責外,其他事項可因環境、業主之要求及契約內容 之不同,統包商負責的範圍及程度亦有差異。

(4). 李得璋、陶家維【1997】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之「政府採購招標與 審查作業規定之研究」中提出:所謂統包契約,即是由一個實體來負 責整個工程或一部份工程之設計與施工,這個實體可能是單獨組織,

或由幾個公司聯合的組織,經營某一個工程之設計與施工者。

(5). 政府採購法第廿四條明確敘述:「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 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

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ㄧ採購契約辦理招標」。至此,

國內對「統包」一辭,始有定論。

(6). 廖宗盛於 94 年「統包採購與最有利決標」簡報中更進一步將 Turnkey 與 Design-Build 不同執行原則分析提出:

①. 「Turnkey」-業主訂定功能規範後辦理招標,得標廠商依此合約 的功能性規範進行設計,在不更動功能性的條件下,廠商所做的 任何設計,均不涉及金額與合約規範變動,業主僅需於履約期間 對圖說功能審查,並於完工後就其功能性進行驗收

②. 「Design-Build」-業主於完成基本設計(圖說、規範)後辦理招 標,得標廠商需依照該基本設計再繼續發展後續的細部設計,並 於完工後業主依合約的原設計(圖說、規範)進行驗收。

綜合上述相關文獻記載,可見「Turnkey」和「Design / Build」之本意 相近,但對與統包承商提供服務範圍則不一致,其中以「Design / Build」

之範圍訂得最小,統包商僅負責工程之設計與施工。「Turnkey」則對統包 商提供之服務範圍訂得最廣,除設計與施工外還可能包涵工程的融資、工 址評估與用地取得、代替申請證照服務、規劃以及工程完工之營運與維修 等工程。而本研究主題「淨水場統包工程」之統包定義,係依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四條之內容,除設計與施工外,亦可包含安裝及完工後一定期限內

之維修,因此,其範圍是介在統包英譯 turnkey 與 Design-Build 之間;亦屬 採購法統包契約規範之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統包契約(EPC / Turnkey)。

表 3.1 國內外統包定義範圍一覽表

融資 規劃 設計 施工 測試 營運 維護

Turnkey

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

美國建築師學會 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

美國統包協會 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

Design-Build

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

美國建築師學會

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

美國統包協會

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統包

資料來源:【顏敏仁,90 年】,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