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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淨水場一期淨水處理設備設統包工程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5.1.7 林內淨水場一期淨水處理設備設統包工程

依據「集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計畫」本場計分一、二期辦理擴建,

其中一期之原水取自集集攔河堰南岸聯絡渠與原斗六大圳之混合水,設計 出水量為 198,000CMD,將來湖山水庫完成後再辦理二期擴建。第一期淨 水處理設備設計正常處理水量為 198,000CMD,工程範圍包括調節池、淨 水處理設備、清水池及廢水處理設備等。完工通水後,北港、水林、口湖 等含砷量偏高地區將改由本計畫供水,可改善烏腳病地區之供水水質,取 代斗六、古坑、梅山及嘉義民雄、大林一帶硝酸鹽氮含量偏高水源,保障 飲水安全,維護民眾健康,間接減抽地下水,節省因地層下陷所付出之社 會成本。其採購作業之各重要規定及工程執行檢討如下:

1. 淨水場出水能量

320NTU:10 萬 CMD,原水濁度 321~480NTU:6.7 萬 CMD,原水濁度 481~640NTU:5 萬 CMD 原水濁度 161~320NTU:12 萬 CMD,原水濁度 321~480NTU:8 萬 CMD,原水濁度 481~640NTU:6 萬 CMD。最大出水 量為正常出水量之 1.2 倍,清水濁度<0.5NTU。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淨水處理設備。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設備、

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設備、供電及電氣設 備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裝、試車。

3. 投標廠商資格:

(1). 水處理工程業 (2). 甲級營造業合作

(3). 共同投標:1.者應覓貳者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各一家共三業。或 2.者 應覓 1.者及甲級電器承裝業各一家共三業。

4. 廠商能力評估之規格文件:

(1). 投標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文件」(計 畫書須包括本場配置圖、處理設備流程圖、功能設計計算書及各單 元水池之開孔、閘門或聯通管渠、水位關係流程圖、加藥及加氯設 備流程圖及容量計算。)

(2). 合作切結書、證明書、實績表及授權書 (3). 工程設計概略圖及所擬用之器材(含廠牌)

5. 決標

規格標經水公司審判定合格者,採最低價決標。

6. 圖說送審

決標後 120 日曆天,文件之送審可按施工進度之順序至多分二次送審,

水公司於收件後三十天內審核完畢。另圖說送審雖經水公司認可後,其品 質及操作性能,仍需承商負完全責任。

7. 重要淨水處理設備參數

一般設計規範悉依中華民國自來水協會所印行之「自來水設備工程設 施標準解說」或美國 AWWA&ASCE 最新出版 WATER TREATMENT PLANT DESIGN 規定辦理,一般器材規範悉依「水公司自來水工程常用器 材規格」、水公司施工規範(規定辦理。承包商採用之處理方式,其混合池 不得少於二組、膠凝設備不得少於八組、沉澱設備不得少於四組,快濾設 備不得少於十二組。(淨水處理流程明訂為混合、膠凝、沉澱、快濾流程)。 混合池第一池滯留時間 10 秒以上,第二池滯留時間 30 秒以上,應為機械 式快混。膠凝池滯留時間應在 30 分鐘以上,沉澱池如採傳統式設計滯留時 間應在 3.5 小時以上,如採輔助設備-傾斜管設計之快速沉澱池滯留時間應 在 1 小時以上,沉澱池總出水濁度任何時候需在 4NTU 以下,快濾池採重 力式(不得採用行走式自動連續反洗之快濾池)濾料厚度至少 70 公分,濾 程介於 1~2 日之間,正常出水量濾率應小於 140m/day。

8. 工程期限:

自決標之翌日起 450 日曆天(含包括個體及整體試車 30 天,實際工期 579 天)

9. 功能試車:

正常出水量>30 天

最大出水量>3 天(可併正常出水試車)

10. 工程經費:322,860,000 元 11. 付款:

(1). 預付款:第一階段:淨水處理設備基礎底板完成,預付百分之五 預付款;第二階段:「主要器材設備訂購完妥」預付百分之十預付

款;土建工程全部完工且主要器材設備進場,預付合約總金額百 分之十五預付款。

(2). 統包工程付款:第一期款:整體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 百分之九十,但需扣除預付款;第二期款: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

付清尾款。

12. 驗收:

承包商應將本工程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並向台電申請接 電,並經個體、整體試車合格後,始得報完工,並辦理初驗及驗收。

13. 工程執行檢討:

(1). 工程合約執行檢討:本工程原於九十一年五月由國際機械公司得 標,履約期間該公司認雙方於簽訂工程契約時,對於契約必要之點 之工程範園(原統包規範中「本場」 與「本工程」之定義歧見)

所為意思表示不一致,玆經雙方多次協商不成,該公司向公共工程 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水公司在考量原承商無繼續履約之誠意 及整個計畫對於當地水質改善之重要及迫切性,經檢討利弊後,同 意依調解書建議解除該契約。其後重新招標並由國統國際公司得 標。

(2). 工期檢討:本工程總執行工期為 549 天,逾期 101 天;其逾期主因,

經洽監造單位,係因當時材料物價飛涨,承商對價格多有期待,而 產生時間拖延,且其在各類工程介面整合協調不佳,易造成工期延 宕。

(3). 淨水處理流程設計:本工程淨水處理流程在規範上已規定為傳統淨 水處理流程(膠凝、沉澱、過濾),淨水單元處理時間、效能均有 明確規範。

(4). 淨水功能檢討:截至目前操作尚屬正常,高濁度操作基層人員仍敢 非十分順利。檢討其主因係其合約原水濁度於正常值設定 160NTU 以下,最大濁度為 640NTU;而該淨水場原水取自濁水溪地表水,

平日原水濁度千度,暴雨則達數萬度之鉅,與新竹第二淨水場狀況 相同,其後才辦理原水沉澱池以有效降低原水濁度,平心而論責任 並不能歸咎於原統包工程之設計,而是在甲方沉砂池工程未能及時 配合建置,使淨水場設施在超負荷狀況下易造成損壞及相關營運操 作之不便與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