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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第二淨水場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5.1.4 新竹第二淨水場淨水處理設備工程

政府大力推動新竹地區振興工業方案,發展該地區為高級工業園區,

致用水成長快速需水迫切。因此,在寶山淨水場工程擴建完成前,配合水 利局於新竹縣頭前溪中游河道內規劃之新竹隆恩堰工程,先行建置新竹第 二淨水場,並另以專管送科學園區,以充分滿足新竹科學園區近期發展需 求,並提供新竹地區民生用水。(工程用地 1.5 公頃,預留 750 平方公尺空 地,為日後硬水軟化設施之用)

1. 淨水場出水能量

原水濁度 8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16 萬 CMD,最大出水量 20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0.5NTU,最大出水量<0.5NTU。淨水 過程中之耗水量不得超過其出水量之 3%。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淨水處理程序。(含淨水、廢水處理及污泥脫水設備)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設備、

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設備、供電及電氣設備

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裝、試車。

3. 投標廠商資格

(1). 甲級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項目應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相關者)及 甲級營造業同時具備者。

(2). 甲級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項目應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相關者)應 與甲級營造業合作,並檢具聯合承攬協議書。

(3). 甲級營造業,應與甲級環境保護工程業(營業項目應具有水污染防 治工程相關者)合作,並檢具聯合承攬協議書。

(4). 國外自來水淨水處理設備統包工程實機或授權者,國內則需具有至 少 5 萬 CMD 以上處理能力實績,且已順利操作二年以上。

4. 廠商能力評估之規格文件:

(1). 淨水處理場設計計畫書,計畫書須包括全場配置圖,功能設計計算 書(包括各處理單元之處理水量、水質目標、水理計算水頭損失及操 作水頭等)水位關係流程圖、加藥及加氯設備流程圖及容量計算。

(2). 工程設計概略圖 (含土建、管線等)須註明主要部份之尺寸。

5. 決標方式

規格標(資格及能力)經審判定合格者,其「初設費」及「二十年年費 之現值」之合最低價,且其初設費低於底標者得標;其初設費超過底價時,

即依投標須知辦理減比價。

6. 決標:

規格標經本公司審判定合格者,參加價格比價,採最低價決標。

7. 圖說送審

決標後 90 日曆天,文件之送審可按施工進度之順序至多分二次送審,

水公司於收件後三十天內審核完畢。另圖說送審雖經水公司認可後,其品

質及操作性能,仍需承商負完全責任。

8. 重要淨水處理設備參數

提供最佳淨水處理方式,其混合設備最少應分為四組,膠凝及沉澱設備 最少應分為四組,快濾設備不得少於十二池。另混合池滯留時間應小於 60 秒,膠凝池滯流時間 20~60 分,沉澱池滯留時間應在 3 小時以上,快速沉 澱池滯留時間應在 1 小時以上,(實際上以規限淨水處理流程為混合、膠 凝、沉澱、快濾流程)沉澱池總出水濁度<4NTU,快濾池採重力式〈不得 採用行走式自動連續反洗之快濾池〉,正常出水量濾濾應小於 180m/day,

濾料厚度至少 75 公分以上。

9. 工程期限

決標翌日起 360 日曆天(外含 365 日曆天整體試車)

10. 功能試車

第一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90 天,第二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

245 天(含最大出水量>30 天)。第一階段不合格天數累計達 60 天,則視 為無能力執行合約。

11. 工程經費:205,000,000 元 12. 付款

(1). 預付款:分「送審文件審查合格」、「器材訂購完妥」、「主要機具進 場全面開工」三階段各預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之預付款。

(2). 統包工程付款:第一期款:開工後每三十天,按土建實際完成之挖 方及混凝土估驗六成款,以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於工程 完工後給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但需扣除預付款。第二期款:

第一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但需扣除預 付款;第三期款:第二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 十;第四期款: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且水質符合規範要求而能正常運轉時,可另依公式折價付款,如出 水量未達設計出水能力之 1/2 則不付款解約。

13. 驗收:

承包商應將本工程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向台電申請接電,並經個體試 車或試壓合格後,始得報完工。全部工程於水公司會同下,經第一及第二 階段試車合格後,始辦理驗收。

14. 工程執行檢討:

(1). 淨水處理流程設計:實際上以規限淨水處理流程為混合、膠凝、沉 澱、快濾流程,並限定不得採用行走式自動連續反洗之快濾池,濾 砂厚度、濾率參數值均已有設限。

(2). 合約執行過程:本工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決標,承包商於完成 大部分土建工程後因發生財務困難及糾紛,然因水公司於淨水場內 價購國有地之遲延,承商以影響該項工程建築執照取得,而須停工 之事由,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知自來水公司終止合約,並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建議終 止合約,因此水公司依合約規定終止工程合約。

(3). 解約後續處置:水公司依原統包工程之設計將未完成部份另成立預 算,採傳統採購作業分「水處理設備工程(土建未完成部份)」、「水 處理設備工程(機械部份)」、「水處理設備工程(電氣儀控部份)」三 標工程作業完成後續工程。惟因甲方未獲乙方同意,逕依原承包商 送審圖說資料辦理後續作業,遭原承商以違反著作權控訴,後由甲 方另支付乙方設計費結案。

(4). 工期檢討:本案後續工程因採傳統採購作業分包作業,相關介面整 合糾紛及淨水功能問題層出不窮,其中「水處理設備工程(土建未 完成部份)」工期 200 日曆天,開工至完工總計 351 日曆天,因三 次變更設計,不計工期 154 日曆天;「水處理設備工程(電氣儀控 部份)」工期 195 日曆天,開工至完工總計 445 日曆天,因五次變

更設計,不計工期 260 日曆天;最後全部工程延宕近三年方完工啟 用。

(5). 淨水功能檢討:因該工程已非統包工程,故未辦理整體功能保證試 車;其後操作單位又因淨水處理設備功能不佳,陸續再投入相當高 額費用(約 8,200 萬)辦理刮泥機、膠羽機、快濾池多項改善工程,

其延宕工在期間,嚴重影響大新竹地區及新竹科學園區整體穩定供 水作業甚大,亦造成操作單位困擾及不滿。(本案工程爰依監察法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被提案糾正)

(6). 整體作業執行檢討:統包工程解約再重新採傳統採購作業分包後續 工程作業,相關介面整合糾紛及未辦理整體功能保證試車,致後續 淨水功能問題層出不窮,且最後工程延宕近三年完工啟用;統包工 程之規設是否問題重生?回歸原水公司北區工程處辦理之「新竹第 二淨水場工程計畫」,該淨水場參考新竹第一淨水場頭前溪水源之 濁度分布,195NTU 以下濁度佔發生日數之 95%,另於淨水場工程 執行同時設置沉砂池,以便將該淨水場之原水濁度降至 30NTU 以 下,為該淨水場內各淨水及廢水處理能量之主要設計參數;逢甲大 學及工研院於 96 年 6 月共同撰寫之「高濁度原水最適化及褚技術 之研究」報告中,就新竹第二淨水場汙泥處理相關設施評估,其原 水濁度上限為 40NTU 以下。於該淨水場完成至 96 年,並未設置沉 砂池,致 91~95 年竹第二淨水場平均原水濁度於 195NTU 以下,僅 佔發生日數之 61%;遠超過該淨水之設計參數,故其後造成操作單 位困擾不滿,且陸續再投入相當高額費用辦理刮泥機、膠羽機、快 濾池多項改善工程,故平心而論責任並不能歸咎於原統包工程之設 計,而是在甲方沉砂池工程未能及時配合建置,使淨水場設施在超 負荷狀況下造成損壞及相關營運操作之不便與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