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5.1.2 平鎮淨水場一期淨水場設備工程
平鎮淨水場位於平鎮市南豐路,面積約 8.4 公頃,主要供應桃園縣中 壢市、平鎮市、八德市、楊梅鎮、大園鄉、觀音鄉、新屋鄉等民生及工業 用水。民國 82 年興建 84 年完成。其各項採購作業重要規定及工程執行檢 討分述如下:(工程可用面積 7700 平方公尺)
1. 淨水場設計出水能量
原水濁度 1200NTU 以內時,正常出水量 30 萬 CMD,最大出水量 45 萬 CMD,清水濁度於正常出水量<1NTU,最大出水量<4NTU。淨水過程中 之耗水量不得超過其出水量之 4 %。
2. 工程主要範圍
(1). 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
(2). 淨水處理設備部份應包括土建工程、管線工程、加藥、消毒、及 中和(氯氣)設備、機械設備、監控(包含水質監視儀器及電腦)
設備、供電及電氣設備等各項之設計,供料(材料及設備等)、安 裝、試車及五年份備品。
3. 投標廠商資格
(1).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及甲級營造業同時俱備者。
(2). 甲級水處理工程業並予甲級營造業合作。
(3). 甲級營造業並予甲級水處理工程業合作。
(4). 並具有至少 6 萬 CMD 以上處理能力實績,且已順利操作二年。
4. 廠商能力評估之規格文件
(1). 自來水處理場設計計畫書(包括全場佈置,功能設計、流程圖、水 理計算加藥量、用電量、即採用藥品項目)。
(2). 合作切結書、證明書、實績表及授權書。
(3). 工程設計概略圖及所擬用之器材(含廠牌)。 5. 決標
規格標(資格及能力)經本公司審判定合格者,其「初設費」及「二 十年年費之現值」之合最低價,且其初設費低於底標者得標,其初設費超 過底價時,即依投標須知辦理減比價。
6. 圖說送審
決標後 75 天以內寄出,水公司於收件後三十天內審核完畢。(送審文件 若不符本公司之要求,需重新送審時,不得要求延長工期;另圖說送審雖 經水公司認可後,其品質及操作性能,仍需承商負完全責任。)
7. 重要淨水處理設備參數
不設定處理形式,僅需提供本場最佳處理程序,無論採取何種處理方 式,其混合、膠凝及沉澱或浮除池設備最少應分為二組,快濾設備不得少 於四組,但亦不得多於八組。快濾設備除以自動連續反洗快濾池外,濾程 應大於 24 小時,正常出水量濾率應小於 200m/day,若採用自動反洗快濾 設備之濾料厚度至少 40 公分(其他型式之快濾池濾料厚度至少 60 公分以 上)。
8. 工程期限
決標翌日起 420 日曆天(不含啟動及整體功能試車,實際施工工期 451 天)。
9. 功能試車
第一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90 天,第二階段正常出水能力試車≧
245 天(含最大出水量>30 天)。承包商於第一階段試車期間,須負責訓練 甲方指派之操作人員,使之熟諳淨水廠之操作維護;第一、第二階段不合 格天數累計達 30 天,則視為無能力執行合約。
10. 工程經費:228,000,000 元 11. 付款
(1). 預付款:全部器材圖說經送審合格,得由廠商洽妥金融機構出具 保證書,預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之預付款。
(2). 統包工程付款:第一期款:工程全部完工後(可以進行整體試車 為準),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但需扣除預付款;第二期款:
第一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第三期款:
第二階段功能試車合格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第四期款:
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且免費提供五年備品後,付合約總金額百分 之十。
12. 驗收
承包商應將本工程各項設備施工完成,並經個體試車或試壓合格後,
始得報完工。全部工程於水公司會同下,經試車(整體)合格後,始辦理 驗收。
13. 工程執行檢討:
(1). 工期檢討:本工程總執行工期為 451 天,逾期 31 天。
(2). 淨水處理流程設計:因本工程規範未設定淨水處理形式限制,故承 商採用構造較簡單之高速膠凝沉澱池之設備。
(3). 淨水功能檢討:本淨水場水源取自河川地表水,因原水水質及處理 水量變化大,致高速膠凝沉澱池之操作不易,沉澱池出水濁度偏 高,容易增加過濾池負荷,淨水處理彈性應變能力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