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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增設高級淨水處理設備

第四章 自來水淨水場工程採購方式之比較

5.1 凈水廠統包工程採購實例說明

5.1.6 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增設高級淨水處理設備

為提昇高雄地區自來水在口感、味覺等適飲性之品質,台灣省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拷潭及翁公園淨水 場增設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統包採購工作,承包商提供本公司有關高 級淨水處理設備工程之細部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及整 體試運轉合格後之十五年之操作與維護等。以大高雄地區自來水後續改善 案所辦理的高級淨水處理設備規模,就國內而言誠屬首創。其採購作業之 重要規定及爭議處理分述如下:

1. 契約規範要求 (1). 水量

①. 拷潭淨水場 22.5 萬 CMD(Qave)∕27 萬 CMD(Qmax)

②. 翁公園淨水場 3.6 萬 CMD(Qave)∕4.32 萬 CMD(Qmax) (2). 水質

①. 濁度由目前 0.5~1.5NTU 改善至 0.3NTU 以下

②. 總三鹵甲烷由目前平均 0.1mg∕L 改善至 0.03mg∕L 以下

③. 總硬度由目前 250 mg∕L 改善至 150mg∕L 以下

④. 總溶解固體量由 500 mg∕L 改善至 250mg∕L 以下

⑤. 改善口感及味覺

(3). 後續 15 年代操作費用每噸 2.1 元 2. 契約主要範圍

承包商應負責設計、製造、提供、安裝符合本契約要求之各項淨水與廢 水處理設備,承包商應依其專業技術與經驗及業主要求之水量、水質及功 能需求等條件予以研判辦理淨水與廢水處理設備與處理流程之功能設計及 細部設計(含單元設備容量計算、控制系統、管線系統等)。為使淨水場現 有處理設備與增設之高級淨水處理設備之功能配合以達契約要求,承包商 應於不影響供水現況前提下,辦理現有淨水設備處理系統(含淨水場廢水 處理、污泥脫水設備)必要之功能提升。本工程整體試運轉合格後之代操 作與維護工作之期限與作業規定另訂於「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委託代操作 及維護契約條款」及「拷潭及翁公園淨水場委託代操作及維護作業規範」。

3. 投標廠商資格 (1). 一般規定

投標廠商必須為下列二者之一:

①. 國內甲級環境保護工程業(環保工程項目:水污染防治工程)

②. 外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且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中至少須有一國內甲級環境保護工程業

(環保工程項目:水污染防治工程)。 (2). 特定資格

表 5.1 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廠商特定資格一覽表

特定資格1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 幣一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之水處理工程之設計或 施工實績,並須由該實績之採購單位或使用單位出具啟用後正常之 使用情形證明。

特定資格2 廠商實際應用於本採購案之所有高級處理單元,須於截止投標日前 十年內,曾完成單次契約設計出水量至少每日一萬立方公尺相同高 級處理單元之水處理設備工程之設計或施工實績,並須由該實績之 採購單位或使用單位出具啟用後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但不侷限每 一高級處理單元設備工程實績,皆須建於同一場所或廠址。

特定資格3 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單次契約出水量至少每日一萬立方 公尺水處理設備連續一年以上之操作運轉實績,並須由該實績之採 購單位或使用單位出具操作正常之情形證明。

特定資格4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內容皆須合於下列規定:

a.淨值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c.總負債 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

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附註:本表所稱水處理包含淨水或污水處理 4. 施工期限

水公司將於決標之翌日起 14 日曆天內召開設計施工前說明會,承包商 應提出具體工作執行構想與預定工作進度,並與本公司所邀請之學者、專 家、相關政府機構及本公司人員交換意見,商討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困 難,承包商也可提出需要本公司協助事項,以期圓滿達成工作目標。承包 商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之設計、圖說送審、

施工、接電、使用執照取得及單體試車合格。承包商應於上述完成後之翌 日起壹佰參拾伍日曆天內完成整體試運轉合格。

5. 比價與決標

本項採購為一次投標,依資格與規格,及價格二段開標;投標廠商之

「統包工程計畫書」經本公司審查合格之全體投標廠商,「初設費」、「15 年操作年費現值」及「15 年水污染防治費現值」之和最低價,且其「初設 費」及「單位水量代操作維護費率」皆未超過底價者得標。

6. 圖說送審

承包商應自決標日之翌日起參拾日曆天內提交第一梯次圖說送審,全 部圖說應自決標之翌日起壹佰捌拾日曆天內提交送審。

7. 功能試車

完成後之翌日起 135 日曆天內完成整體試運轉合格。

8. 代操作及維護作業規範

代操作及維護作業之服務範圍至少包括負責拷潭淨水場及翁公園淨水 場整場處理設施之操作、維修保養、更換或更新及廢水、污泥處理系統之 操作維護、廢棄物處置或再利用。其需符合契約之所有相關規定,處理水 質符合出水水質要求之標準且放流水質符合中華民國環保署規定之放流水 排放標準。

9. 爭議處理過程

金棠公司於 91 年 4 月 3 日開工、92 年 11 月 22 日完工。並依契約規 定於 92 年 11 月 23 日進入整體試運轉,93 年 4 月 11 日測試期滿,經中華 顧問工程司測試結果因無法符合契約規定要求,判定「全場試運轉不合 格」,金棠公司則以非全屬乙方因素所致之理由無法同意判定結果,請求雙 方進行協商。

甲乙雙方歷經五次協商會議(協商期間金棠公司仍持續改善設備並持 續測試),於 93 年 11 月 25 日簽訂工程補充條款並完成公證,自 94 年 1 月 3 日起進行第二次試運轉測試工作,結果仍不符合契約水量要求,94 年 3 月 2 日經中華顧問工程司判定「全場試運轉不合格」。惟金棠公司仍表示希 望在新經營團隊努力下,能有繼續改善完成該項工程之機會。且該公司委 請律師以本工程所提供支援水水質等問題為由,影響該工程設備系統正常

會提出對本工程採購案履約爭議調解事宜。水公司評估在利益得失考量 上,仍以達成調解,對公司較為有利;故向工程會陳述接受調解原則如次:

(1). 有關已請領估驗款銀行保證不足部分(契約金額 30%),同意金棠公 司以現金繳至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作為保證,並同意依據金棠公司辦 理改善工程之執行情形及進度,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覈實分期退還 前述之保證金。若未能如期繳納,金棠公司同意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解除契約」,並放棄訴訟權。

(2). 用電及淨水藥品費用新台幣 11,512,465 元(整體試運轉期間),金棠 公司應全額負擔,並以現金一次全數給付。

(3). 逾期罰款 9,695 萬 7,000 元(契約金額 10%),金棠公司應於調解成 立後,一次繳清。若未能如期繳納,金棠公司同意台灣省自來水公 司「解除契約」,並放棄訴訟權。

(4). 因供水需要緊急辦理及修復原設備求償費用新台幣 2400 萬元部份,

金棠公司應全額繳納,並以現金一次全數給付。

(5). 延長時間所需總顧問費用部分約新台幣 1600 萬元,金棠公司應全額 負擔。

(6). 金棠公司應於 96 年 3 月底前完成所有設備改善,並於 96 年 4 月 1 日起進行第三次整體試運轉(135 日)。若未能如期進行整體試運 轉,金棠公司同意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放棄 訴訟權。

(7).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於 94 年 4 月 22 日依契約規定解除契約之作為,

不因本履約爭議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成立而有適法性 之疑義,且金棠公司日後亦不得因此再提前次解約為不合法、不合 理之訴訟及任何有形、無形之求償或賠償。

歷經行政院工程會 6 次調解後,於 95.05.23 工程會正式發出「履約爭 議調解成立書(調 0940310 號)」;依程序甲乙雙方再經三次協商會議後,

於 96.1.30 簽訂本工程「第二次契約補充條款」,並完成公證。金棠公司於

96 年 5 月 31 日均依規定完成相關程序及完成改善工作,並於 96.6.1 進行 全場整體試運轉測試作業(調整期),96.7.16 進行整體試運轉測試(合格 天數認定起始日)。於 96.9.17 依契約規範規定已順利完成整體試運轉測試 作業,並經總顧問(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判定「整體試運轉測試合格」

在案。分「統包規範」、「土建管線」、「機電儀控」三組成員進行驗收作業,

並於97.5.16 辦理完成驗收作業。

綜觀上述爭議處理過程,可以得知承商依據本工程所提供支援水水質 等問題為由,影響該工程設備系統正常運轉,表明不同意本公司執行「解 除契約」,爭議期間並繼續執行本工程相關改善及操作產水之業務,展現 最大誠意。水公司則於調整區域其他淨水場出水,在不影響該地區現有供 水狀況下,並考慮公司之解約處置,廠商將會透過司法(提起訴訟、聲請 假處分)等有效途徑,全力抗爭。如此不但增加訴訟成本,亦可能增加後 續改善工程採購之變數與複雜度。故在利益得失考量上,仍以達成調解,

對自來水公司較為有利。於行政院工程會調解後,簽訂本工程「第二次契 約補充條款」(計十四條),並於 97.5.16 辦理完成驗收作業,截至目前該 淨水場操作出水尚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