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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網路匿名言論

3.3 網路匿名言論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

3.3.3 分析與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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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分析與小結

1. 關於 In Re anonymous Speaker 案

In Re anonymous speaker 案中,第 9 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由於 McIntyre 案中,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憲法保障匿名言論的理由(避免社會隔絕、防止歧視和騷擾、

促進言論發表流通),在網路時代也存在,從而,憲法對匿名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此延伸至網際網路。

基於肯定網路匿名言論受到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的憲法的立場,近 10 年來,

美國各州地方法院、州上訴法院或是聯邦地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面臨因網路 匿名言論所生的訴訟時,會將發表網路匿名言論被告的匿名利益與原告透過訴訟 所欲救濟的利益加以權衡輕重比較,來決定是否揭露網路匿名言論者的身分。(詳 細權衡過程,將於下章節引介。)換言之,美國法院並未對網路匿名言論與現實 匿名言論為區別處理,匿名發言者於現實或網路上,受到相同強度的(憲法上)

言論自由的保護。

關於法院如此的處理模式,論者 Caroline E. Strickland 教授有不同看法。她 認為,法院在處理「網際誹謗言論」(cybersmear)所引發的訴訟時,應當限縮 適用 McIntyre 案的見解。148她主張,法院要考量 McIntyre 案與網際網路誹謗言 論具有兩大不同特點:第一是關於法律上的差異,第二是關於案件事實與脈絡的 不同。149從法律上的角度而論,McIntyre 案涉及「言論內容限制」及「事前限制」; 網際誹謗言論則是原告向「不法」言論對其造成的影響,尋求事後的、法律上的 救濟。兩者在憲法上受到保障的程度本不相當:McIntyre 案是因為「言論內容限

148 Caroline E. Strickland, Applying 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 to Anonymous Speech on the Internet and the Discovery of John Doe’s Identity,58WASH.&LEE L.REV. 1537 (2001).

149 Id. at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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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與「事前限制」,而非「匿名」才受到嚴格審查,網際誹謗言論沒有嚴格的 審查必要。150從案件事實與脈絡上的角度而論,McIntyre 案中的匿名言論並非(或 至少未被政府主張為)錯誤、誹謗言論,且該言論的本質為政治性言論,受到憲 法最高等等級的保障。而網際誹謗言論則常涉及商業活動的誹謗、錯誤言論,不 應享有 McIntyre 案所涉言論的高規格保障。151Strickland 教授認為,綜合以上的 差異,法院將 McIntyre 案的「利益權衡」模式適用於現代網際誹謗的匿名言論 訴訟中是不妥當的。152

Strickland 教授的見解則遭到其他論者質疑,她忽略了一件事情:在訴訟實 務上,原告於法院認定被告的言論究竟是否構成誹謗「前」,就可以先要求揭露 匿名被告的身分。153法院引用 McIntyre 案的見解,可以保障「無辜的」匿名評 論者,免於因原告濫訴而暴露身分。154本文也認為,Strickland 教授的論證方式 恐怕倒果為因、以偏概全,於「事後」以「不法」的網路匿名(誹謗)言論否定 網路匿名言論應受到憲法保障。由於誹謗言論需要透過事後證明事實真偽才能認 定,許多「良心爆料」的內容,乍看之下可能也涉及誹謗,或違背私人間契約等 等,故不能事前便一概排除網路匿名言論受到憲法保障的資格。從而,較為理想 的處理方式應為,將網路匿名言論先納入言論自由保障後,以傳統言論的限制模 式,對其保障的程度加以區別,例如區分政治性言論、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 而不同對待。

150 Id. at 1573.

151 Id. at 1575-77.

152 Id. at 1583-84.

153 Jasmine Mcnealy, A Textual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 in Cases Involving Anonymous Online Commenters, 11FIRST AMEND.L.REV.149, 162(2012).

154 Matthew Mazzotta, Note, Balancing Act: Finding Consensus on Standards for Unmasking Anonymous Internet Speakers, 51 B.C.L.REV. 833, 84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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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高度發展的今日,由於接近使用網路成本降低,網際網路已經成為現 代人生活發表言論所不可或缺的管道與平台,甚至我們可以說,這是人類社會的

「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如同紙本印刷術取代口耳相傳,網路言論的影響 力正後來居上,準備逐漸取代其他媒體(報紙、雜誌、電視、廣播)所中介的言 論,成為言論自由問題的主要戰場,故網路匿名表意自由更應受到憲法保障,才 能促進整體言論市場的最大發展,從而,本文認為,近年法院承認網路匿名表意 受憲法保障的見解,應當可採。155

2. 關於 ACLU of Georgia v. Miller 案、John Doe v. Kamala D. Harris 案與

「韓 國實名制度」案

這三個案件的背景,都是國家(政府)採行類似「實名制度」的管制方法來 對抗或預防因為網路匿名言論而衍生的亂象。儘管限制對象廣度不同,ACLU of Georgia v. Miller 案與 John Doe v. Kamala D. Harris 案中,前者廣至「州內居民」, 後者僅為「登記在案的性犯罪者」,但法院的論證模式仍如出一轍:於進入實質 的目的與手段的比例原則審查前,先簡短引述 McIntyre 案,認為「傳統匿名言 論」與「網路匿名言論」同受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障。於此「大前提」下,再 以「使用者的網路匿名言論自由」此一「憲法上權利」與政府所欲追求的其他利 益來進行比較權衡,判斷爭議法律的合憲性;同樣地,韓國實名制度案中,韓國 憲法法院大法官也花費不少篇幅證立網路匿名表意的憲法基礎(言論自由與資訊 隱私)、說明其重要性與受憲法最大程度的保障等大前提後,再對實名制度的合 憲性進行檢驗。

155 有論者主張,網路匿名的威脅除了來自國家管制外,還有市場選擇:出於獲利需求,絕大多 數網站業者與使用者終究採取實名運作模式,讓匿名的空間全面消滅。Marsh, supra note 55, at 28. 本文雖然不認同其見解,但也認為肯定網路匿名自由受到憲法保障的另一個意外好處在 於,當這個預測不幸成立時,依照憲法理論中的基本權保護請求權功能,人民仍可請求國家 採取一些作為來確保其網路匿名的言論空間。

ACLU of Georgia v. Miller 案做成不久,即有論者整理美國各州法院早年對

「禁止於公眾前戴面具、偽裝的形象發表言論」的法律合憲性的判決後,156認為

Superintendent, 800 F. Supp. 1344, 1351 (E.D. Va. 1992); Knights of the Ku Klux Klan v. Martin Luther King, Jr. Worshippers, 735 F. Supp. 745, 751 (M.D. Tenn. 1990); Robinson v. State, 393 So.

2d 1076, 1077 (Fla. 1982)

157 Donald J. Karl, Comment, State Regulation of Anonymous Internet Use after ACLU of Georgia V.

Miller, 30ARIZ.ST.L.J.513,531-533. (1998) 論者另提到,由於網路跨國界的特性,州政府的 管制即使達到緊密關連,還有憲法上的「商務條款」(Commerce Clause)的問題要處理。但 此部份由於我國法並無此問題,且與本論文研究範圍較無關,在此不另詳介。

158 Barry Fraser, Regulating the Net: Case Studies in California and Georgia Show How Not To Do It, 9LOY.CONSUMER L.REP.230, 247 (1997); Patrick Weston,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f Georgia V. Miller, 14BERKELEY TECH.L.J.403, 41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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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黑白)種族問題的脈絡而來,導致戴上面具本身,就可能足以傳達出「仇視 有色人種」的訊息,因此成為受到禁止的(象徵性)言論,有其時空背景的狹隘 性;159而後者目前看來仍無此問題,網路空間中的匿名者所表達的言論內容相當 多元,選擇匿名本身並不能直接傳遞特定意義。從而,就算國家可以禁止 3K 黨 透過戴上面具來恫嚇他人,不代表也可以禁止網路匿名。其次,即使先忽略(大 規模)建立身分資料庫的所引發的個人資料保護的安全疑慮問題不談,如同本文 上節結論(3.2.4 比較與小結)所提到的,「實名制度」這套軟體與「民主法治國」

的作業系統無法相容,此類立法管制,於肯定匿名言論受到憲法保障的前提下,

將會是超高難度的任務。一方面,由於網路匿名言論的「政治性言論」部分,具 有促進民主發展的高度重要性,需受憲法最高程度的保障,國家(政府)不能要 求網路使用者需先提供真實身分資料才可發表政治性言論;另一方面,受制於當 代科技水平的極限,國家(政府)無法於使用者發表網路言論前,精準預知該言 論內容將屬於政治性言論或其他(不受憲法所保護的)言論,也就無從將兩者加 以切割而區別處理。160從而,只要國家(政府)試圖從「網路身分」來管制網路 言論的問題時,就會無可避免地會陷入「把孩子連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困境,

難逃違憲的結果。因此,本文建議立法者應放棄此類進入網路世界「前」的網路 身分管制模式。畢竟,並非所有使用者進入網路世界「後」皆會有不當行為,倘 若其真有部分使用者違反、挑戰規範,國家仍然可以透過 IP 來追查其真實身分 並施加處罰,並不需要另外以寒蟬效應或資料庫遭到駭客攻擊而個資外洩等風險 為代價,去追尋相當效果的管制方式。

159 請注意,美國法上也並沒有將涉及黑白種族的言論自由問題特別類型化,而是將其歸類至「仇 視性言論」(hate speech)的脈絡下進行耙梳整理,但我國法目前則根本未發展出此一理論,

故本文稱有其狹隘性,係指此(種族)問題似乎並非世界各國皆有。

160 當然,假若有朝一日,科技居然能發展出如同電影《關鍵報告》的精準預測方法,恐怕會有 更嚴重的侵害隱私權或思想自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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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結

有人說,印刷術的興起,加速了知識傳遞,終結黑暗時代,引發宗教改革,

進而產生工業革命,造就現代文明,可說是歷史的轉捩點。網際網路的發明,則 是讓資訊的交流,達到前所未有的快速與廣泛,它能讓類似「阿拉伯之春」的民 主種子萌芽,也能讓色情或誹謗言論帶來更強的傷害。不管是極權或民主政體國 家,都不得不出手加以鎮壓或管制。目前看來,這場「法律」與「程式碼」的世 紀之戰,沒有國界範圍,恐怕也暫時不會停止。

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承認網路匿名言論受憲法保障的法院見解,

迫使國家(立法者)需不斷地思考,找出更細膩的方式來回應網路匿名言論的「困 境提問」:如何能在力求消弭、打擊犯罪與不法行為的同時,避免斲傷少數異議 者以匿名發表政治性言論的空間。換言之,憲法對於匿名言論自由的保護,特別 是政治性言論的保護,劃出一條立法者在管制網路時所不能逾越的紅線。

除了指引網路言論管制模式的選擇與調整外,承認網路匿名言論受憲法保護 的另一意義在於,國家負有設計(訴訟)制度保護網路匿名者的真實身分的義務。

除了指引網路言論管制模式的選擇與調整外,承認網路匿名言論受憲法保護 的另一意義在於,國家負有設計(訴訟)制度保護網路匿名者的真實身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