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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1 問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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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楔子:網路「刺馬」事件

2010 年 3 月底,時任內政部長江宜樺向媒體表示,對於近來網路上頻繁出 現的不利於馬英九總統的言論,不管是發洩或開玩笑,都將會嚴正處理,警政署 對此類言論正積極偵辦中。1對此,知名社群網站噗浪(Plurk)創辦人雲維彬(Alvin Woon)先生於其個人網頁上發言指出:「最近很常收到警方索取網友(噗友)個 人資料的信件,這在北美是需要法院的授權,但他只收過檢察長的函件,台灣在 這方面的規定不一樣嗎?」2

針對雲維彬先生質疑,我國僅由警察及檢察官發函,即可追查使用者 IP 位 址,是否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臺北地檢署(以下簡稱「北檢」)發言人回應,

此為臺美兩國司法制度不同所致:「美國是採取令狀主義,由法官主導調查權,

檢察官僅扮演類似公訴角色蒞庭論告,台灣則是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司法實 務上警方可獨立發函追查犯罪,各大網路公司如微軟或 Yahoo,都設有專人擔任 聯繫窗口提供資料。」3北檢也指出:「該署檢察官因某一件案件偵查有需要,所 以日前發函向噗浪調取特定人士的 IP 位址,但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透露案情

1 王珮華、曾韋禎,〈箝制言論?檢方調資料 噗浪不滿〉,自由電子報,2010 年 3 月 30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30/today-p3.htm。(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03 月 19 日。)

2 同前註。

3 林俊宏,〈偵查需要 檢方有權調 IP〉,自由電子報,2010 年 3 月 30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30/today-p3-2.htm。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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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函請求提供資料相較於直接搜索而言,是『比較禮貌』的偵查作為,

況且網路犯罪多涉及詐欺取財或不法檔案傳輸,不論警察或檢察官都僅發函要求 調閱 IP 位址,毋須網路公司提供使用者身分或年籍等資料,並無侵犯他人隱私 權。」4

這兩則新聞顯示,當網路匿名言論者所發表言論涉嫌構成犯罪時,我國與美 國將由不同主體,依照不同程序方法來追查發言者身分。值得思考的是,這是單 純源自臺美司法上制度的偶然偏差,抑或是我國長期漠視或壓抑(網路)匿名表 意自由的必然結果?

1.1.2 問題:匿名言論是否受憲法保護?如何保護匿名言論?

1990 年代起,網際網路技術開始急速發展,從軍用轉向民間普及。2005 年 時,網路自由軟體專家撰文高呼「網路 2.0」時代即將來臨:「網路使用者」不再 僅被動接受「網頁製作者」(新聞網、政府機關官網)所提供的資訊,也可以在 社群網站自行發表評論、主動張貼文章提供資訊而和其他網路使用者展開互動。

5對發表言論者而言,相較傳統印刷報紙書籍,在網路上取得發言權利的門檻較 低,不需受地理位置侷限,時間上也更趨近同步。因此,網際網路逐漸取代其他 媒體,成為發表言論的重要平台。加上在網路上選擇匿名方式發言,遠比現實世 界中容易、簡單,6致使諸多原先自認屬於「少數」而不願意於公眾面前表達意 見者,例如 LGBT(Lesbians(女同性戀者)、Gays(男同性戀者)、Bisexually(雙

4 同前註。

5 Tim O'Reilly, What Is Web 2.0, (Sep. 30, 2005), http://oreilly.com/web2/archive/what-is-web-20.html

(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03 月 19 日。)

6 A. Michael Froomkin, The Internet as a Source of Regulatory Arbitrage, in BORDERS IN CYBERSPACE: INFORMATION POLICY AND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133-140 (Brain Kahn &

Charles Nesson eds., 1997). 另參本文 3.1.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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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戀者)和 Transgender(跨性別者))社群、偏激政治理念或邊緣異議者,也鼓 起發表言論的勇氣,使得多元文化有得以發芽的溫室;然而禍福相倚,不少心懷 卑劣意圖者,也有了誹謗、公然侮辱、煽動犯罪、妨害秘密、猥褻等非法言論犯 罪的溫床及庇護,網路霸凌與人肉搜索事件,相信你我也都曾經聽聞。7

從過往的印刷紙本時代到數位網路時代,人們都展現出對匿名發言的需求,

但科技進步,也讓匿名發表的言論品質發生巨大變化並帶來衝擊。我們不難發現,

網路空間就像電影:《黑暗騎士》裡的「高譚市」(Gotham City),人們可以透過 戴上面具來掙脫現實,成為邪惡的小丑與班恩,盡情製造混亂;或是扮演正義的 蝙蝠俠和羅賓,痛擊黑道惡霸。在這樣明暗交錯的時刻裡,法律作為新秩序的引 導者,如何在網路匿名表意者所享有的權利與可能造成的損害間,設計出適當的 制度,讓兩者達到適當平衡,取得言論得以自由流通的最大利益,又不傷害無辜、

善良的人們?面對網路言論的洪流,國家究竟要全面防堵,讓每個人都像活在玻 璃缸裡的金魚;抑或是自由放任,讓網路世界成為可以為所欲為、殺人放火的「國 際公海」?這將是我們這個使用電腦與行動裝置念完大學、研究所,看「臉書」

比喝水還頻繁,只要切斷網路就彷彿窒息一樣痛苦的(鄉民)世代,無從迴避要 面對與思索的議題。

為了探究上述議題的答案,本論文需要回答的問題如下:

1. 匿名表意有何好處或代價?

2. 匿名發表言論究竟是否為憲法所保障權利?若是,其憲法保障的基礎為 何?匿名表意是否應絕對不受限制?匿名表意者的言論傷害他人時,是 否仍要負責?匿名言論與具名言論相比,受到保障的程度有無區別?

3. 網路匿名言論有什麼特性?利用網路發表的匿名言論,如果是邪惡的,

7 請參本文 3.1.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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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傳統匿名言論,有什麼差異,會不會造成更大損害?我們該如何避 免以及追究不當網路匿名言論所造成的損害?

4. 什麼是網路實名制度?其利弊為何?如果我們不採網路實名制度,如何 讓網路匿名發言者對其言論負責?

5. 讓網路匿名言論所引發訴訟中的原告,輕易取得被告(網路匿名發言者)

的身分是否不妥?讓原告無法(很難)取得被告(網路匿名發言者)的 身分又有什麼問題?

6. 我國司法系統的現狀,對於網路匿名表意者的保護是否足夠?立法者應 該設計怎樣的門檻讓該負責的被告可被原告追訴,又不會過度侵害其匿 名發表言論自由?

本文期許,能於追尋上述問題答案的過程中,藉由觀察歷史經驗、思考各方 見解後,提出建議,促進更多討論,進而使我國法制對於匿名表意自由的保障更 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