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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得用戶資訊應遵守程序的立法

4 美國法對網路匿名言論的保護

4.4 檢討與總結

4.4.1 關於取得用戶資訊應遵守程序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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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性。該公司登記註冊為商業團體,並不代表其與公益間相分離。法院強調,其 並未指涉原告公司必定涉及醜聞或詐欺,原告也並非因為受到媒體矚目而與公益 相關,而是因為其擁有 18,000 名公開上市投資人以及數萬篇討論資訊。

原告試圖援引 1999 年 Globetrotter Software, Inc. v. Elan Computer Group 案145 的見解,該案中加州法院曾拒絕在兩間競爭公司的商業誹謗訴訟上,開啟 Anti- SLAPP 特別程序。(Sec. 425.17 參照)但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只是兩位普通投資 人,並未經營商業活動,遑論與原告間有競爭關係。從而,法院認定本案被告係 因行使與公共利益有關言論涉訟,故得以開啟特別程序,其後也皆撤銷先前原告 所取得的揭露身分命令。

4.4 檢討與總結

隨著科技進步而快速發展中的網路匿名表意問題,由於牽連範圍極廣,時常 引發各種公私益間衝突應如何調整的討論。針對本章所介紹的美國制度,本文以 下試圖提出一些個人見解,提供我國日後考慮立法引進時參考。

4.4.1 關於取得用戶資訊應遵守程序的立法

美國法對於網路匿名的「拼圖式」保護規範模式,論者認為並非立法疏漏或 怠惰所致,而是由於保障網路匿名時,經常同時要考量許多互相衝突的利益與政 策,所以立法者傾向於依照各種不同情況而決定,而非發展出一部全面適用的專 法。146本文贊同論者見解,也認為以「拼圖式」的規範模式,可以保有較大的彈 性,視科技發展水準或是特別情況(如反恐怖攻擊)而調整、開放不同程度的匿 名表意空間。

145 63 F.Supp.2d 1127, 1130 (N.D.Cal.1999)

146 Froomkim, supra note 1, at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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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介紹的電子隱私通訊法(ECPA)中,美國法院透過「第三人已知悉 即不構成隱私」的理論,認為政府違反該法規定程序所取得的相關資訊並未侵害 隱私,故仍採為證據。關於此作法是否妥當,本文認為有待商榷。畢竟於當代社 會的實際運作上,一般人為取得網路服務,基於法律或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幾 乎沒有選擇地皆需交付詳盡真實的資訊予 ISP 業者。在所有舉動都受電腦監控並 自動記錄的網路世界中,倘若我們仍堅守上述理論,認為人們一旦登入言論平台 或使用網路連線,就應承擔「資訊落入第三人手中而不再成為隱私」的「風險」, 是否代表現代人在隱私與科技間只剩下兩個極端選項:成為活在享有各種最新便 利服務但沒有隱私的「楚門」,或是回到石器時代的山洞中成為保有隱私的「新 山頂洞人」?147本文認為,法院應放棄上述論理方式,否則勢必架空 ECPA 保障 個人資訊隱私的立法意旨。法院應當承認,ECPA 代表立法者認為,人們對於此 類交付於第三人的非通訊內容的「活動記錄」仍有部分自主決定空間(資訊自主 權)而屬於隱私,並且特別創設一定程序加以保障。從而,國家違法取得資訊已 構成隱私侵害(限制),需再與其他相衝突的利益(如防止兒童色情)進行權衡,

以決定是否採為證據,較能夠保障匿名表意自由。

至於愛國者法部分,儘管批評聲浪及法院宣告違憲的判決不斷,迄今美國政 府卻仍無動於衷,持續以反恐為名,大量使用 NSL 搭配「噤口令」,秘密地取得 發表言論者的身分資訊。148本文認為,縱使有國家安全的考量,但「沒有期限」

的「噤口令」對匿名表意自由的戕害實在過於嚴重,顯然失衡,亟需立法者加以

147 李榮耕,論偵察機關對通信記錄的調取,政大法學評論第 115 期,2010 年 6 月,頁 118-119。

148 資料來源:https://www.eff.org/issues/national-security-letters。另外,Google 網站所公布的「透 明度報告」(Transparency Report)也顯示,2009、2011 及 2012 年,NSL 要求提供的用戶帳 號資訊數量皆在 1000 到 1999 個之間,2010 年的帳戶數則是在 2000 至 2999 個之間。可見美 國政府目前仍持續使用 NSL。http://www.google.com/transparencyreport/userdatarequests/US/。

(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03 月 19 日。)

149 2012 年 10 月,美國「海外情報監聽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簡稱 FISA)

中的部分條文,即因類似的法條結構(允許政府無需法院令狀即可監聽海外人士與美國公民 間的對話內容,且無庸事後通知)而遭到公民團體起訴質疑其合憲性,惟聯邦最高法院以「原 告不具訴權(standing)」為由駁回(dismiss)起訴,並未進入實體審查。See Clapper v. Amnesty Int'l, USA, 133 S.Ct. 1138, 1147 (2013). 然而,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是,由於被監聽人事後也 年 10 月 14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fo7.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5 年 03 月 19 日。)

150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3/06/08/us-usa-security-records-idUSBRE9560VA20130608。

2013 年 6 月,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NSA)承包商前雇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向英國媒體揭露,美國政府情報機構大規模監控民眾通訊與網路的稜鏡(P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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