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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訴訟制度」對網路匿名表意保護現況與建議

5.1 我國法律規定與實務現況

5.1.1 刑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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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訴訟制度」對網路匿名表意保護現況與建議

本章緊接在美國法匿名表意自由保障制度及實踐情形的介紹之後,作為本文 最終章,架構大致如下:首先,以美國法為比較基準,審視我國(刑事、民事)

訴訟制度對於匿名表意的保障是否足夠。另外,因應 2012 年甫開始施行的個人 資料保護法,附論有無適用於保護網路匿名言論的可能。其次,考量美國與我國 間實體、訴訟法上的差異後,以(虛擬)案例探討,可否於不修法的前提下,自 現行法的規定中,找出得以兼顧網路發言者的匿名表意自由與責任的操作方法。

最後,對確定無法以解釋論處理的現行法制不足處,本文提出修法方向,回應本 論文最初的提問並作為結論。

5.1 我國法律規定與實務現況

相較於美國法律及法院對「網路匿名表意」所提供的複雜程序保障或考量,

我國於此領域堪稱闕如。為對應第 4 章的寫作結構,以下分別自刑事與民事訴訟 事件的程序切入,指出我國目前制度下,網路匿名表意者將會遭逢的困境,並檢 討亟需改善的癥結點何在。

5.1.1 刑事訴訟事件

在我國,遭網路匿名言論不法侵害其個人法益(如名譽、隱私)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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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之人」,僅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追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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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雖然保有公訴及自訴分別,但本文此節主要以檢察官所主導的 公訴系統為中心,介紹與研究相關的內容。至於自訴部分,由於檢察官原則上不 參與偵查,10原被告地位較類似於下節民事訴訟事件的運作模式,取得(揭露)

網路匿名者身分的方式相近,可參照民事訴訟事件部分。

5.1.1.1 偵查階段

以下以「妨礙名譽罪」(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為例,介紹目前在我國刑事訴 訟事件中,檢察官得知網路匿名發表言論者身分的流程:假設 A 在社群網站 F 註冊帳號 X(非本名),發表公然侮辱或誹謗 B 的言論。由於妨害名譽罪皆屬

「告訴乃論罪」11,是以,未經合法告訴人12提起告訴時,檢察官不得起訴,法 院不得審判。13

8 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 品者,亦同。(第 2 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第 3 項)」

9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元照出版,2013 年 9 月,七版,頁 35。

10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 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 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第 1 項)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 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 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第 2 項)」

11 刑法第 314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12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 233 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得獨立告訴。(第 1 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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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欲循公訴途徑追究匿名發言者刑責的被害人 B,一旦向偵查機關申 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表示後,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14以決定是否提 起公訴;15被害人即使「不知」匿名表意者的身分,仍可行使告訴權,請求檢察 官開始偵查。16

此時,依照「檢察官是否已得知 IP 位址」的不同,尚可區分為兩種情況:

a. 檢察官如已得知 IP 位址,可直接發函向「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簡稱 ISP)

17請求提供使用該 IP 位址的匿名表意者身分的 相關資料。18

項)」第 234 條第 5 項:「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13 王兆鵬,告訴乃論案件與強制處分─以經濟分析論,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元照出版,

2004 年 5 月,初版,頁 34。

14 傳統學說認為告訴乃論罪之告訴僅為「追訴條件」而非「偵查條件」,檢察官可不待告訴即行 偵查,實施強制處分。(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十二版,1997 年,頁 292。)但有學說則 持不同見解,認為應以「是否預期有告訴可能」決定應否發動偵查及強制處分。(黃東熊,刑 事訴訟法論,四版,1989 年,頁 138。)

15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 開始偵查。」

16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告訴權人知悉匿名表意者為何人時,始開始起算 6 個月的告訴期間。於此時 點前,告訴人仍可請求檢察官實施偵查作為,且僅須申告犯罪事實並且表示希望追訴的意思即 可,不以指名犯人或明示罪名為必要。林鈺雄,註 9,頁 33。

17 我國電信法將 ISP 業者分為兩類。第一類通訊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架設有實體線路 固網或無線基地台用以經營電話或網際網路業務的業者,採特許制(電信法第 12 條參照);

第二類通訊事業:指未架設實體線路固網或無線基地台,向前者承租設備取得門號或頻寬以經 營電話或網際網路業務的業者,採登記許可制(電信法第 17 條參照)。兩類業者規模雖有大 小差異,但皆可提供電話通訊及上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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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察官若尚未得知 IP 位址,實際運作上,通常以一「定型化表格」(如 下頁所示),勾選或簡述該偵辦中案件性質(如:殺人、擄人勒贖、恐嚇、妨礙 名譽…等。)後,先發函向「網路言論平台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以下簡稱 ICP,例如 Google、Yahoo!奇摩、Twitter、Plurk 等)索取匿名者言論 資料(主要為註冊帳號時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及發表言論時的 IP 位址)。若網路服 務提供業者不願應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檢察官可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19以 強制力搜索網路服務提供業者設置伺服器主機或放置網路使用者資料的地點並 予扣押,20確認匿名表意者的真實身分。21

18 例如架設於國立台灣大學內的電子佈告欄「批踢踢實業坊」(telnet: ptt.cc),使用者所發表文 章的末端皆會顯示其 IP 位址來源。

19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 131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2 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第 1 項)司 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 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第 2 項)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 不服。(第 3 項)」

20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21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 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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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全銜] (Official Letterhead)

受文者(To):美國OO公司 (Xxxxxx Inc.)

地址(Address):xxxxx xxxx xxxxx xxxxxxx, XX xxxxx U.S.A.

發文日期(Date):

發文字號(Official Ref. No.):

以電郵發送至(Via email to):

Xxx-xxx@Xxxxxx.com

美國OO公司

Xxxxxx Inc.:

本局\署因偵辦以下案件(請勾選/簡述所偵辦案件之性質):

For the purpose of investigating the crime(s) indicated below (Please check/describe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under investigation):

□殺人罪 (homicide) □擄人勒贖罪 (kidnapping for Ransom)

□恐嚇罪 (extortion) □妨害名譽罪 (defamation and public insulting)

□詐欺罪 (fraud) □妨害秘密罪 (criminal infringement of Privacy)

□竊盜罪 (larceny) □偽造文書罪 (forgery)

□賭博罪 (gambling) □毒品罪 (drug) □妨害電腦使用罪 (cybercrime)

□違反智慧財產權法 (vio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 (violation of 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違反洗錢防制法 (money-laundering)

□違反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法 (violation of Child and Youth Sexual Transaction Prevention Act)

□違反證券交易法 (violation of Securities Exchanges Act)

□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violation of Computer Processe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其他 (others):

(請註明) (Please specify)

茲依據(請勾選/簡述請求之法律依據)

And pursuant to (Please check/describe legal ground of the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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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247 條請求調閱資料

(Prosecutor: Article_247_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第 1 項後段請求調閱資料、刑事訴訟

法第 229-231 條

(Police: The second part of Para 1, Article_16_of Police Functioning Act, Article 229-231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法務部調查局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 14 條、刑事訴訟法第 229-231 條

請求調閱資料

(MJIB: Article_14_of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Investigation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rticle 229-231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請惠予提供下列資訊(請勾選/簡述請求內容)

We hereby request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Please check/describe the request information)

□用戶註冊資料 (subscriber information) Blogger 帳號(Blogger account)

(e.g., example.blogger.com)

□IP 位址 (IP Address)

始期(From): 年(Year) 月(Month) 日(Day) 時(Hour) 終期 (To): 年(Year) 月(Month) 日(Day) 時(Hour) 本案聯絡:

Contact Person of Request Agency:

姓名(Name):

Email: @

請查照。

Thanks

機關首長條籤

Name, title and chop of authorized official:

進入雅虎奇摩網頁與在 PChome 交友網站張貼上開文章時間之密接性可知,PChome 交友網 站之上開文章確為被告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利用電腦設備以館內 IP 位址上網張貼無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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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發動偵查後,除案件不屬於其管轄32、案件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33及 犯人不明34的情況外,35皆應依其偵查結果,就該案件分別為起訴或不起訴、緩 起訴處分。36於此階段,除妨礙性自主案件37外,無論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緩起訴,網路匿名言論者的個人資料通常皆會詳細記載於「起訴書」或「不(緩)

起訴處分書」上,導致其身分曝光。

若檢察官提起決定公訴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公 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同條第 2 項第 1 款則規定起訴書 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為使告訴人知悉偵查結果,且得以繼續參與或追蹤案件審判程序以保障 其權益,在實務運作上,即使法律並無明文要求,檢察官除對被告寄送起訴書外,

32 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 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33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34 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35 我國目前偵查階段的事務分配實務上,案件又分為「偵案」與「他案」兩種,前者指正式進 入偵查階段的案件,須以起訴或不起訴結案;後者指尚未正式進入偵查階段的案件,例如到底 有無發動偵查的犯罪嫌疑仍有待追查,若追查結果為肯定,則分偵案正式偵辦,若為否定,則 以牽結方式結案,此即所謂的「行政簽結」,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為實務自行發展的便宜作 法,行政簽結的案件並無不起訴效力,得隨時再行偵辦。林鈺雄,前註 9,頁 26。

36 林鈺雄,前註 9,頁 24。

37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10 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

37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10 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