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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國法對網路匿名言論的保護

4.4 檢討與總結

4.4.3 關於其他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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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關於其他相關法律

關於「盾牌法」得否作為保障匿名表意自由的法律的問題,如果將 Mortg.

Specialists, Inc. v. Implode-Explode Heavy Indus., Inc.案中法院對於「記者特權」和

「匿名表意」所考量的各因素進行對照,我們可以發現,記者特權中的「原告意 圖」和「窮盡途徑」,以及「揭露身分對於後續訴訟的必要性」等要件,都與 Dendrite 判準下的匿名言論自由考量相同,可見兩者的確有不少重疊處。有論者指出,一 般匿名言論者身分遭揭露的損害,已經聯邦最高法院所承認(McIntyre 案),從 而,匿名者若以匿名表意自由切入此類案件,似乎是較佳的保障方法。154

本文則認為,「消息來源」和「網頁上的匿名評論者」根本具有本質上的不 同,應加以區別。在傳統上,記者從「消息來源」獲取資訊的過程,受新聞論理 規範,其先需盡其所能得知消息來源的身分、選擇匿名的動機,並評估、考量甚 至查證消息本身可信度後,才採用、發表該消息來源提供的資訊;155但匿名評論 者與新聞業者的關係,則源自於「網站隱私政策」,評論者不發表該政策(法律)

所禁止的言論,新聞業者便不交付其身分資訊予第三方,且記者對於評論者所發 表的言論亦不加以編纂(redact)。156從而,兩類人士所可主張的「保密義務」

(confidentiality)有所不同:記者對消息來源的保密義務,是為獲得具有新聞價 值的資訊的對價,此亦為立法者透過盾牌法賦予記者特權的目的所在;新聞網站 對於留言者的保密義務,則是為使其可以加入互動評論(增加人氣),並非以從 中獲得新聞資訊為主要目的,故賦予匿名「評論者」受盾牌法(記者特權)保障,

冊),七版,2013 年 9 月,頁 412。

154 Hanamirian, supra note 112, at 135-136.

155 Jane E. Kirtley, Mask Shield, and Sword: Should the Journalist’s Privilege Protect the Identity of Anonymous Posters to News Media Websites?, 94.MINN.L.REV.1478 (2010).

156 Id. at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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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和增加(維持)記者獲得具有新聞價值的資訊的能力較無關聯。

因此,本文主張,伊利諾州法院於 Alton Telegraph 案的見解,亦即,將記者 特權限縮於立法者創設盾牌法的原始目的、狀態,應較為可採。畢竟,新聞記者

(業者)而非消息來源,才是立法者所賦予記者特權的主體,記者透過一定採訪 行為後,做成隱去消息來源姓名的報導的決定本身,一方面除了維持消息來源的 匿名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確保日後能得以蒐集新聞資訊的公眾利益,需要由其 專業進行判斷。157至於受到追查身分的匿名評論者,本即可以主張其享有網路匿 名言論自由,法院也承認新聞網站業者具有替其主張的訴訟權能,158故無庸擔憂 對其保障不足的問題。此外,記者特權所處理的問題,在於確定已負有作證義務 的記者,於審判中所需陳述的範圍;而匿名言論自由,則是關於匿名表意者的言 論本身是否應受審判追究、匿名表意者是否揭露其真名以進行審判程序的問題。

因此,雖然兩者都是在司法程序中,有關「拒絕揭露某一位匿名者的真實身份」

時,可能被提出的主張,操作上也都涉及利益權衡,但其制度設計目的、探究問 題的層次皆迥不相侔,本應用於處理不同的狀況,不需混為一談,增加法院判斷 的困難。

至於反妨礙公眾參與策略性訴訟法部分,此問題不僅獨存於美國,近年我國 社會也開始發生 SLAPP 性質的事件。159本文認為,由美國法實踐的經驗可知,

該法亦可作為對於匿名表意者的言論自由保護傘,甚至成為主要的案件來源,顯 示 Anti-SLAPP 法背負著保護匿名言論的重要任務。是以,倘若將來我國立法者 也參考通過類似規範以保護人民參與公眾議題的言論自由時,應可趁勢全面檢討

157 Id. 1511.

158 Id.

15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91 號判決參照。另參國立中興大學秘書室,「台塑 控告莊秉潔案 9/4 宣判 興大發表聲明肯定判決結果」,中興大學聲明稿,20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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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對於網路匿名言論的保障是否足夠,彌補缺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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