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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業秘密侵權救濟

第五節 刑事訴訟

刑法中設有商業秘密罪,當侵害情節重大時,得以刑法為之。其 侵權行為認定方式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同,但是擴張了權利人的範 圍,除了商業秘密所有人,另增加獲得合法授權之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一項 侵權之訴之構成

《刑法》關於商業秘密保護之規定,列於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 商業秘密罪」之中,其條文內容如下: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 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 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 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 商業秘密使用人。

比較《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侵權行為條文可發現,二 者幾近相同,因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結果犯,故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區分之界即在於「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結果」者,方構成本罪。若行 為人具備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他構成要件,然未造成權利人重大損 失,則僅能利用民事侵權訴訟,或當做不正當競爭行為,依《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行政處分,作為權利保障途徑。商業秘密 案件之刑法追訴標準規定於 2001 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 規定》第六十五條,舉凡侵犯商業秘密,涉嫌(1)造成商業秘密權利 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造成 其他嚴重後果者,應予追訴。

本條涉及之權利主體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同,增加了「經商 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擴大保護範圍。在司法實踐 中,多為具有某種特殊職務、職業、身份之個人,或是擁有商業秘密 企業之內外部人員(包括競爭對手),法人亦得為保護規範對象。具體 例示如:公司企業行號之高級管理人員、工程師與進出商業秘密存放 場所之員工或臨時工;離職、退休或轉調之員工;受委託而知悉商業 秘密之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公務員等63

關於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存在著數種 不同觀點,主要問題存在於如何理解「應知」之概念。故意說認為「應 知」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因此「明知或應知」均屬故意;通說 則傾向過失說,認為「應知」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過失64,如學者張 明楷認為「應知而不知」是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65、學者高銘暄認為

「應知」意指行為人應認識自己的行為是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 應當認識他人透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在應知情況下實施侵權行 為時,卻未及時認識,此已符合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66,另有學者林 亞剛提出「應知」是行為人負有「應知」義務之表述,至於行為人「應 知」而未知,除以過失角度理解,別無其他罪過能符合此形容67

此外,第一項三款行為是否亦得出於過失?《刑法》第十五條規 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 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63 趙秉志、田宏杰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頁 338。

64 杜國強,「侵犯商業秘密罪罪過形式探析」,知識產權,2002 年第 3 期(2002 年 5 月),頁 34。

65 張明楷著,刑法學(下),法律出版社,1997 年,頁 679。

66 高銘暄主編,新編中國刑法學(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年,頁 663。

67 林亞剛,「侵犯商業密罪再探」,法治與社會發展,2000 年第 1 期。

是過失犯罪。」因此過失犯應以法律規定,方需負擔刑事責任,且同 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瀆職罪68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洩漏國家秘密犯罪 者,在主觀方面,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了故意與過失,因此「洩漏」

一詞不含過失之意,第二百一十九條「披露」行為應僅指故意,不包 括過失69

侵犯商業秘密罪之管轄、時效規定均適用普通規定。綜合《刑法》

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審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居住地 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時效規定則因刑法以最高法定刑五年以上或以 下為劃分基礎,故隨被告之侵害程度不同而異,若造成權利人重大損 失者,其追訴期為五年,若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者,則追訴期增為十年。

被害人由於被告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 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之規定,然而 2000 年 12 月發布之《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 的規定》第一條卻言明僅有因人身權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 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者,故商業秘密之侵害非屬 之,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判決後,若被告、自訴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 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用書狀或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上訴,被告之辯護人和近親 屬經被告人同意,亦可以提出上訴。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

68《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9 杜國強,「侵犯商業秘密罪罪過形式探析」,知識產權,2002 年第 3 期(2002 年 5 月),頁 35。

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一條,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 的期限為十日,自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項 舉證責任

侵犯商業秘密罪可為公訴,亦可為自訴,然而,因自訴程序致使 自訴人須備置充分證據且經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明確後,方得進入開庭 審理程序,以商業秘密之隱蔽性而言,實不利自訴程序之運作,因此 大部分之案件仍以公訴為之。

惟商業秘密具無排他性,可同時為多個權利主體各自擁有,相對 而言,他人獲得相同商業秘密之途徑亦多元,則賦予原告確認侵權人 獲取商業秘密手段之完全證明責任,似嫌過高,此外,侵權人可能藉 由庭審機會獲得更全面之商業秘密內容,對於原告而言,損失獲得之 補償可能與二次損失不成比例,因此有學者建議應適用接觸與相似原 則70,將舉證責任部分移轉至侵權人身上,由其證明商業秘密為合法 取得以及挑戰原告之商業秘密所有權。

筆者在此持反對意見,因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所需之證明力大為 不同,尤其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充分之證據檢驗被告之 違法性,若實施接觸與相似原則,有可能破壞被告無罪之推定,不應 為求原告證明之便利而破壞維繫刑法威嚴性之重要二原則。筆者以 為,與其盼望轉移舉證責任,不如加強證據保全之執行,透過有效之

70 肖乾利,「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探析」,河北法學,第 24 卷第 8 期(2006 年 8 月),頁 64-65。

證據保全,防止被告持續侵權之可能,亦可藉由保全之證據重組侵權 事實,進而成為有力之犯罪證明。

第三項 侵權責任

刑法依侵害程度不同,課以侵權人刑罰或罰金之罰則,惟該定罪 量刑標準屬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故於 2001 年即已透過《關 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提示侵犯商業秘密罪之追訴標準,

時至 2004 年 11 月,基於平衡保護智慧財產權與人權、平等保護所有 智慧財產權、公平合理地定罪量刑與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等因素71,最 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該法第七條規定,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五 十萬元以上者,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屬侵犯商業秘密 罪,得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商 業秘密權利人損失數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72,屬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條規定之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判處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雙罰制之優點為法人亦得為規範主體,畢竟商業秘密乃依存於公 司法人之中而產生價值,產生糾紛時,除了涉案人員應受處分外,破

71 胡雲騰,「正確理解知識產權刑法解釋充分發揮刑法的保護功能」,人民司法,2005 年第 1 期 (2005 年 1 月),頁 8。

72《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 起訴標準與《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同,均為權利人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僅 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之時,劃定了權利人損失數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規範,追訴標準未變 更乃因:(1)侵犯商業秘密罪之案件數較少;(2)商業秘密之界定較困難;(3)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 重大損失之計算範圍目前尚未獲得定論,仍須進一步調查研究,故依然維持五十萬元之水準。請

72《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 起訴標準與《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同,均為權利人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僅 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之時,劃定了權利人損失數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規範,追訴標準未變 更乃因:(1)侵犯商業秘密罪之案件數較少;(2)商業秘密之界定較困難;(3)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 重大損失之計算範圍目前尚未獲得定論,仍須進一步調查研究,故依然維持五十萬元之水準。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