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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法制發展

第二章 商業秘密法制發展剖析

第二節 市場經濟與法制發展

商業秘密法制發展與大陸經濟型態變化具有關連性。開放市場經 濟之初,人們對於市場與競爭之分際,概念較為模糊,因此「商業秘 密」一詞易使大眾誤解為僅適用於商人或商號,其他製造業、服務業 等非直覺性的商業行業類別則不適用28。此一錯誤觀念隨著市場經濟 逐步發展,以及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程度漸增後,商業秘密價值漸漸 受到重視。最初先保護「技術」,於 1985 年率先確立專有技術之保 護範圍29,非專利技術則透過契約方式,以 1987 年頒布之《中華人民 共國技術合同法》提供保障,而後因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而將保護 範圍自技術秘密擴張至經營秘密,並於 1993 年頒布《反不正當競爭 法》之時,正式肯認了商業秘密之法律地位。

商業秘密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稱為「祖傳秘方」、「家傳絕技」,

在歐洲中古世紀,則為師傅傳授徒弟之特殊技能,不論其名稱、範圍 如何變化,商業秘密之重要性均在於因技術、資訊或能力之差異而產 生競爭優勢,致使知曉者得依此獲利。今日,商業秘密無論存在於競 爭法之下,亦或獨立專法中,其追求的價值目的亦不外乎「鼓勵發明 創造」、「維護商業道德」、「保障競爭秩序」與「調和公共利益」,

以下針對此四項目的討論之。

壹、鼓勵發明創造

商業秘密之產生與保存,必定耗費權利人與其前人相當成本,若 能任由他人隨意取用、實施,則世上沒有願做賠本生意之交易者,無

28 張玉瑞著,商業秘密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 10 月,頁 34。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人願意再投入資金與時間進行研發,進而造成技術停滯不前,不再發 展。此與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相同。簡而言之,若有一商人付出努力、

發揮想像力並採取創新大膽的方法而贏得競爭優勢,則其當然得以享 受自身之努力並藉此獲利,若其獲得之成就未受保護,而被競爭對手 掌握,喪失了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若日復一日發生,當然減損該商人 對於創造發明之熱忱,因此,法律應該保護該商人保守秘密之努力30

若將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相比,二者對於社會整體助益而言,當然 屬專利權的具體刺激更具成效,其透過技術公開程序,讓大眾有機會 探知技術發展現況,進而激勵新發明之產生,最終推動科技技術快速 成長,因此受益者乃全體社會大眾31。相反地,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質 使得其受益範圍限於小眾,僅有商業秘密權利人與合法被授權人得知 現今之技術範圍,因此對於社會全體而言,其貢獻度不如專利權。然 而,商業秘密權利人畢竟亦已投注心血與成本於技術開發,且部分商 業秘密之創新程度與技術水準已達專利申請門檻,不公開乃基於市場 競爭策略與企業永續經營目的,若不予保護,將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 權益喪失,進而降低其研發與投資意願,則社會亦受損害,因此商業 秘密與專利權均因鼓勵發明創造而賦予權利人對等權利。

貳、維護商業道德

維護商業道德與保護商業秘密二者乃不可分,且自始即為一普世 概念。在羅馬時代,具有工藝水準的奴隸往往被誘使出賣雇主的技 術,但是羅馬法中,不承認奴隸擁有法律人格,故形式上無法針對奴

30 ROBERT P.MERGES 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Y AGE 37 (3d ed.

2003)

31 謝銘洋等著,營業秘密法解讀,月旦出版社,1996 年 11 月,頁 19。

隸與第三人的行為提訴,為解決此一日益嚴重的問題,發展出了一套 對抗誘使奴隸之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權,此即「奴隸誘惑之訴」,凡具 競爭關係第三人以惡意引誘惑強迫他人奴隸洩漏雇主之技術秘密,則 奴隸所有人可提出訴訟並請求二倍的賠償,其中一部份的損失乃喪失 了一個原本誠實的奴隸32。而後,於 1820 年 Yovatt v. Winyard 一案中,

英國法院認為未經授權而洩漏或使用原告商業秘密,是一種信賴保密 關係之違反,因而禁止被告洩漏或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此觀念而後 由美國法院承接33,最高法院大法官 Burger 於 1973 年 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一案指出34:「商業秘密法背後更廣闊之立法目的在於 維護商業倫理之道德標準並鼓勵研發,因為交易中的善意、誠實與公 正,是商業活動充滿生命力與活力的重要保證。(The maintenance of standards of commercial ethics and the encouragement of invention are the broadly stated policies behind trade secret law. 'The necessity of good faith and honest, fair dealing, is the very life and spirit of the commercial world.')」

科技發展愈快速,市場競爭愈激烈,為使競爭朝向優質化發展,

應不容許他人破壞商業道德,以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間諜行為、洩漏 他人合法授權之商業秘密等惡意作為破壞競爭秩序。商業道德不容許 不勞而獲,並要求進行互相信賴、誠實信用的經濟活動,因此有秩序 的交易行為不能缺少商業道德之規範。中國大陸亦重視商業道德之規 範,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探知,「經營者在市 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

32 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 月,頁 717-718。

33 戴永盛著,商業秘密法比較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 年 1 月,頁 3。

34 416 U.S. 470, 481-82(1974)

的商業道德。」另以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範不正當手段侵害 商業秘密之行為,以法律條文落實商業道德保護。

參、保障競爭秩序

商業秘密所有權之假設乃建立於所處環境均一、擁有相同開發條 件,凡掌握技術或經營策略等資訊者,自認其擁有之資訊與他人不 同,具有重要的差異性,並進而實施保密措施之人,均得受保護,因 此在同一領域中,只有少數人因自行開發而獲得此競爭優勢,則人人 各自擁有該商業秘密,互不侵犯;若大部分人發現此資訊之存在,則 該資訊因喪失競爭優勢而落入公共領域,商業秘密不再提供保護。由 以上表述可知,資訊的價值源於開發與被掌控程度,因此少數人與多 數人知曉之間,產生了競爭空間,因而需要透過立法維護競爭秩序。

商業秘密明文化使得競爭秩序納入規矩中,清楚界定何時屬商業秘 密,何時為公知技術,並針對破壞秩序的越界者加以懲罰。

市場上有競爭時,從事生產之事業按市場需求而生產,並努力降 低生產成本、改進生產技術,以求產品物美價廉,贏得競爭優勢35, 因此競爭是建構經濟市場之要件,競爭必須公平公正,需符合一定秩 序。市場競爭秩序植基於開放的市場,若在集權經濟社會之中,即無 競爭之需求與實益,則商業秘密無立足之地,因此早年此一概念於大 陸地區並無適用,惟大陸自 1979 年著手改革開放,並逐步轉向市場 經濟體制,此乃商業秘密立法之基礎與動力。

35 廖義男,「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與保護之法益--第一條之詮釋」,公平交易季刊,1992 年創 刊號(1992 年 10 月),頁 2。

1993 年中國憲法修正採行之市場經濟體系為「具有中國特色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36,更進一步促進商業秘密法律制度之發展環境。

經濟體制的轉變,致使市場因競爭而活絡,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即明示:「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 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 訂本法。」由於商業秘密保護的是較抽象的競爭秩序,因而與不正當 競爭行為產生緊密的關連,除中國大陸以外,尚有德國、日本、韓國 等國,將商業秘密以競爭法為其規範37,期以相同之立法目的,共同 規範和諧的市場競爭秩序。

肆、調和公共利益

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均可視為受時間限制之公 共財私有化,權利人於一定時間內,享受法律賦予其專屬利益,待權 利時限屆滿後,即需將掌握之資訊公開予社會大眾共享。然而,商業 秘密權利人只要持續實施保密措施、不公開商業秘密,且該資訊符合 未落入公共領域之要求,則權利人可無限時地永遠享有該商業秘密之 價值,相比之下,商業秘密權利範圍似有過大之嫌。律法之設計不可 獨好特定族群,為此,商業秘密保護應受社會公益之拘束,不得無限 擴張,因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亦為立法目的之一。

商業秘密與社會公共利益最大衝突點,莫過於人才流動時,附帶 產生之知識與資源之變動。對社會而言,人才流動是鼓勵競爭與促進 科技發展之利器,然而員工於工作累積之知識經驗卻可能是原雇主亟

36 詳參 1993 年憲法修正條文。

37 德國於 1909 年制訂《不正競爭防止法》,將商業秘密之相關保護規範列入其中;日本於 1991 年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加入商業秘密為保護範圍;韓國則於 1993 年納入商業秘密於《不正 競爭防止法》之中。

欲保護之商業秘密,若開放所有資訊與人俱走,則企業之商業秘密將 遭致破壞,嚴重者,恐有倒閉破產之虞;然若傾向保護企業擁有商業 秘密之權利,不允許員工離職後合法使用,則原處於弱勢之個人將更 居劣勢,憲法賦予之工作權、財產權,反而一併被迫放棄,不論以法 律位階評價,抑或以比例原則而論,皆不符合法之公平正義,因而商 業秘密保護應立基於調和社會公益之上,保護商業秘密之同時,亦滿 足其他個人、團體之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