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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機關查處侵權

第四章 商業秘密侵權救濟

第二節 工商行政機關查處侵權

行政機關之涉入,是大陸特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商業秘密 與專利一樣,均有行政機關擔當侵權行為糾正之角色。商業秘密案件 之主管機關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法源為《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三條,負責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之職權 範圍則規定於同法第十七條「(1)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 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 為有關的其他資料;(2)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

帳冊、單據、檔、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若有侵害商業秘密 之事實發生,可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第一項「權利人(申請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申請查處侵權行為」。

第一項 侵權之訴之構成

資訊為商業秘密之本質,一旦洩漏將快速擴散,因此權利人得請 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行政處罰 規定不但突破了民事賠償責任的限制,也加重了侵權者的責任,因此 除了賠,還可以罰,且商業秘密權利人受到侵害時,可同時請求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制止侵權、罰款,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不正當競爭行為由違法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管轄。一般而言,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 轄區內之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則管轄該轄區內重要、複雜之案 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跨區、重大、複雜之案件,且依職權調 查案件。

第二項 舉證責任

由於商業秘密的性質特殊,既無登記制度,原告亦須保持商業秘 密的秘密性,因此商業秘密所有權往往是因為侵權事件發生,經由法 院判斷後方得確定,亦因如此,侵權發生時,原告往往只有間接證據,

缺乏有力的直接證據可證明被告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竊取、使用 原告之商業秘密,且商業秘密於本質上,即存在不利於原告自我主張 之要件,如「不為公眾所知悉」之秘密性,此構成要件對於原告而言 是必然存在的,原告除了透過保密措施間接證明具有秘密性以外,難 以舉出直接證據,證明此構成要件該當。

為此,大陸法院於判決實務上發展出一套「接觸與相似原則」18, 以彌補侵犯商業秘密的隱蔽行為導致直接證據之貧乏。「接觸」意指 侵權人擁有高度可能性可獲得相關資訊,此處所稱之高度可能性與揭 露資訊的行為人職務具有關連性,其重點為行為人的秘密獲取能力與 所得觸及之範圍,故與職務高低無絕對相關。「相似」意味著完全相 同與「類似」的秘密資訊,後者意即以原則上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 性質相同的功能或達到基礎上相同之效果,其判斷基準為與權利人掌

18 張玉瑞,商業秘密、商業賄賂,法律出版社,2005 年 3 月,頁 177-178。

握之商業秘密相比,具實質相同之資訊19

「接觸與相似原則」其實際操作模式為:原告若可證明(1)商業 秘密為其合法所有;(2)被告竊取、使用之資訊與原告的商業秘密內 容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3)被告有接觸原告商業秘密之事實或獲取 該商業秘密的條件;(4)被告無法舉證或拒絕提供其使用資訊之合法 來源。於此情況下,法院得依相關證據判定被告侵權。

此種證明方法已規定於《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 定》第五條第三項之條文中:「權利人能證明被申請人所使用的資訊 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時能證明被申請人有獲 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而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 資訊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 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 權案件時,此證明方法適用之。

第三項 保全措施

配合 1996 年 10 月 17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之《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違 法行為發生地劃定管轄範圍,並得依據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訴、控 告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當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 情況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經局長批准後,加封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保存。

19 汪彤、胡震遠、劉洪,「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法律適用,第 229 期(2005 年 4 月),頁 16。

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緊 急情況下,為防止或制止被申請人違法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 業秘密,以避免造成權利人不可挽回之損失,則權利人請求並由權利 人出具自願對強制措施後果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惟應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辦理,由辦 案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之事實、理由 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之陳述、申辯權。此外,施以責令停 產停業之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之請求權。

行政機關所採行之保全措施,在形式上較民事訴訟快速、簡便,

權利人僅需出具願承擔後果之書面保證,不似民事假處分、假扣押之 申請需繳付大額擔保金,因此在保全效率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應 變速度較快。

第四項 救濟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獲權利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發現商業秘密違 法行為後,可提供行政調解、行政處罰或起訴等程式。

行政調解規定於《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 條第一項,權利人因損害賠償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解要 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進行調解,但是被請求人沒有接受之義 務,因此被請求人若拒絕調解,則行政調解不成立。此外,權利人可 依同法第九條第二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當商業秘密權利人以書面申請查處侵權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將於十日內決議受理或不受理該案。當確認侵權行為存在時,可給 予行政處罰,包括:一、責令停止侵權;二、根據侵權情節處以一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三、處置侵權物品。

若當事人不服責令停產停業之行政處罰,可依《行政復議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20申請復議21,於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15 日內提 出,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但若已向人民法院起 訴且經受理,則不得申請復議,反之,若復議機關已受理,在法定復 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 起 10 日內,對復議申請做出受理與否之裁判,若申請人對復議機關 不予受理之裁決不服者,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得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項 侵權責任

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確認有侵 害商業秘密之行為事實,即可責令停止該違法行為,並依侵害情節處 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 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詳述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侵權物品之 處理辦法:(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 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 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

20《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 政機關申請復議: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不服的」。

21 類似我國訴願制度。

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若對侵權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則依同 法第八條規定,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從重予以處罰。行政處罰之執行 規定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五章,當行政 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 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 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 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 商業秘密者,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依情節處以 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 規定》第七條則較為詳細地提出規範,凡違反該規定第三條者,由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 違法行為與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前述規定予以處罰時,對侵權 物品可做如下處理:(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之圖紙、

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回權利人;(2)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 業秘密生產,或流入市場將造成商業密公開之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 購、銷售等以其他方式處理者除外。

此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根據立法說明,責令 當事人改正或期限改正違法行為,意指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作為

此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根據立法說明,責令 當事人改正或期限改正違法行為,意指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作為